工抵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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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房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应乙方要求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的《房屋认购协议》,丙方预定了号商品房(下称“标的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具体如下:

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以下合同:

依据上述施工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人民币元。

据此,各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以房抵款”之事宜签订本协议:

1.债务抵销

甲方依据施工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人民币元,同丙方依据《房屋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房屋总价款中的人民币元相抵销;

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

乙、丙方就前述款项的支付、商品房的归属、处置等问题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与甲方无关。乙、丙两方因此产生的价款给付问题由二方自行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各方权利义务

丙方应按甲方通知时间,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依据“施工合同”向甲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元的合法的工程款发票。

若本合同项下预定商品房系甲方转让给乙方、丙方的特惠商品房,甲方无需承担涉及预定商品房的赔偿及《房屋认购协议》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和/或丙方不得依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预定商品房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标的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预定商品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采暖费、能源费等)均由乙、丙二方承担。

3.其他约定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预定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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