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2018)
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
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需自建配套污水 处理设施的
其他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展览馆、博物馆、 美术馆、影剧院、 11 音乐厅、文化馆、 8 图书馆、档案馆、 纪念馆、体育场、 体育馆等
公园(含动物园、 11 植物园、主题公 9
园)
报告书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12 0
旅游开发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 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12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
制造
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的 除外)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 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 分装外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
分装的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营养食品、保健食
16
品、冷冻饮品、食 用冰制造及其他
源的;生产、使用 放射源的;医疗
Ⅱ类射线装置的; 机构使用植入
乙、丙级非密封放 治疗用放射性
射性物质工作场 粒子源的;销售
所(医疗机构使用 非密封放射性
植入治疗用放射 物质的;销售Ⅱ
性粒子源的除
类射线装置的;
外);在野外进行 生产、销售、使
放射性同位素示 用Ⅲ类射线装
踪试验的
置的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0 千瓦及以上的
其他
18 4
卫星地球上行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8 5
雷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其他
登记表 其他 /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05-02(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4月28日公布旳《有关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部分内容旳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旳规定,制定本名目。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性和所在区域旳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也许对环境产生旳影响,对建设项目旳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目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目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置旳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旳环境影响尤其敏感旳区域,重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旳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尤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旳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重要功能旳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目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自变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旳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确实定。
第六条本名目未作规定旳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旳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性及其所处环境旳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提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目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目自9月1日起施行。
4月9日公布旳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步废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模板】
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1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 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修订后有哪些变化?附变化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修订后有哪些变化?附变化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1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的变化?答:《名录》修订包括正文修改部分和表格修改部分。
在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时为确有必要的新兴产业项目等,明确了纳入环评的途径。
二是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明确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分类,解决执行中“就高不就低”问题。
三是结合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调整环境敏感区的名称表述。
在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行业顺序,规范行业名称。
除生态类等外,与排污许可名录排序基本一致。
有改动的行业超过80%,涉及简化的行业约占60%。
二是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制造等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以及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共涉及40个二级行业;此外,引入“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行业,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
三是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如,谷物磨制等,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小规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由报告书降为登记表;脱硫脱硝环保工程等,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共有51个二级行业不同程度简化。
四是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是新增5小类生态影响型行业纳入环评管理,主要包括人工造湖、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收严大型海水养殖、涉及敏感区的油气开采等10个二级行业环评管理,适当提高环评分类。
调整后,预计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数量实现较大幅度减少,更加聚焦了环评管理的重点。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启用)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05-04(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
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
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2月
44、化学矿采选 45、采盐 46、 石棉及其他非金 属矿采选
全部 / 全部
/ 全部 /泥制造 全部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 含义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C3011 水泥制造
说
明
调整情况
无变化
48、水泥粉磨站、商 品混凝土加工
/
全部
/
D4419 其他电力生产
D4419 其他电力生产 D4414风力发电 D4415太阳能发电 D4419 其 他 电 力 生产 D4420 电力供应
无变化
(一)和(三)
无变化
(一)和(三)
无变化
F 石油、天然气
27、石油开采 全部 / / B0710 石油开采 增加页岩气。国土资源部发 布了《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 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 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页 岩气为新的独立矿种,页岩 气为我国第172种矿产资源 无变化
报 告 表
其他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 含义
(一)和(二)中的重 要湿地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说
明
调整情况
无变化
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 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
B 农、林、牧、渔
6、农业垦殖 / 全部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 不涉及环 境敏感区 的 (一)和(二)中的基 本草原、重要湿地、水 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A01 农业 A01 农业 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 响,编制报告表 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 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和富营 养化水域 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农产 品基地分种植基地和加工基 地,农产品加工属轻工类;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此类项目审批有林下经济 作物种植项目,如海南; 此类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很 小,可填写登记表 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 响,编制报告表 A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大型养殖项目主要会占用土 地,消耗水,产生粪便等, 可以做农肥等综合利用,对 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 告表,其他可填写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 模根据农牧主管部门规定的 规模标准划分 降级,报告书降 为报告表 无变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于2005年发布、2006年实施,对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评行业的发展、环评管理工作的深入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26号令作为一部具体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市场监管效力不足等问题。
近期,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我部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明确指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资质审批核心环节公开不够,评价机构管理存在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资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对26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重点本次修订工作以推动环评技术服务行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行业整体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目标,以强化环保主管部门后续监管为手段,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从而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促进环评技术资源重组整合。
严格评价机构资质标准,合理调整环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有力推动专业优势明显、信用良好的评价机构做大做强。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简化资质条件设定事项,在取消和调整部分前置事项的同时,进一步突出资质条件中的专业人员、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等核心内容;取消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相关联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查程序,加大资质审查全过程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三)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的属地化日常监管,赋予其处罚权限;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从国家到地方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四级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和省两级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对其工作质量的动态监控和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送审稿)环境评估类别项目类别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调整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蓄水量;自然产卵场和觅食场、越冬场和迁徙路线、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集中分布区、环境敏感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二)、重要湿地自然产卵场和觅食场,越冬地和迁徙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集中分布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二)、n7630天然集水和配水1。
水库/补充水库项目可能涉及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没有变化。
灌溉区域内新建的面积为5万亩或以上的其他/灌溉重建项目将减少至编制报告表。
重建项目不涉及选址,对环境影响较小。
编制报告表以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补充引水工程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域;在《分类管理目录》条款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缩小了报告范围,部分报告缩小为表3。
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改道;小型河流的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的1/4或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地区的其他/n7620水资源管理保持不变。
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排涝工程和/或n7610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管理根据项目区域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划分为环境评估类别。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防洪和内涝控制工程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报告和报告表的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5。
地下水开采报告中的日取水量为10000立方米或以上;环境敏感区含义中的重要湿地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代码说明(I)和(II)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登记表的本栏中。
在《分类管理目录》条款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调整的不变降级,报告减少为报告格式不变。
B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6农业复垦/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I)和(II)所有涉及环境敏感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A01农业A01农业此类项目对环境影响轻微。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解析
降级,报告表降为登记表
S水运
129、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全部
/
/
无变化
130、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无变化
131、集装箱专用码头
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43、炼铁、球团、烧结
全部
/
/
无变化
44、炼钢
全部
/
/
无变化
45、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全部
/
/
无变化
46、压延加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其他
/
无变化
H有色金属
47、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全部
/
/
项目类别中增加了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48、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全部
/
/
无变化
49、合金制造
全部
/
/
无变化
制革、毛皮鞣制
其他
/
新增类别
O纺织化纤
119、化学纤维制造
除单纯纺丝外的
单纯纺丝
/
降级,部分报告书降为报告表
120、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缩小报告表范围,部分报告表降为登记表
121、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环评分类管理,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和原则(一)深化改革,落实国务院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名录》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需要。
通过修订《名录》,聚焦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降低农副食品加工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普通仓储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项目环评类别,适度简化环境影响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减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数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试点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吸纳到《名录》修订中,形成常态化、制度化举措,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二)科学高效,提高《名录》可操作性修订《名录》是促进其更好的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解决现行《名录》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
《名录》修订中,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行业类别,重新排序,部分添加行业代码,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部长信箱”来信,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反馈的相关问题,使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更加科学、便于实际操作。
(三)制度衔接,减轻企业负担《名录》修订是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要求的具体体现。
《名录》修订中,对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取消填报登记表,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作用。
二、修订内容《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本次《名录》修订主要包括条款修订,项目类别、环评类别的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
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业的分类科学性。
目前,修订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正在征求部内相关司局、相关部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部门环评机构的意见,并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
三、修订思路和原则
(一)突出环境影响。
在修订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上,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环境的敏感性以及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的进步,在名录修订中合理划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类别。
(二)转变管理方式。
分类名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次修订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环评制度改革,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目标,从有利管理、方便使用出发,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方式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效率。
(三)科学合理优化。
本次修订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相关行业管理和产业政策的新规定、环评管理工作的新实践,进一步补充和优化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类型。
对符合实际、执行中分歧不大的分类类别继续执行,保持名录的相对稳定;对存在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的分类类别进行科学调整,有升有降,更趋合理。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修订后的名录明确提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为指导全国做好备案工作,同步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对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和方式、信息公开、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并进一步简化了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使之更加适用于备案管理。
实行登记表备案管理后,类比“十一五”数据,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数将减少50%以上,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二)增加了部分环境敏感区。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保护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中的作用愈加重要。
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环境敏感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化国土开发、严守生态红线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对行业类别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增加了部分行业。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将页岩气开采、分布式能源等近年来出现的新兴项目类别纳入名录。
二是对现有的化工、黑色金属等类别进行了优化;将公路、铁路、民航、水运、仓储等合并为交通运输仓储类,将城市交通设施并入城市基础设施类别。
三是单独设置了“生态保护与环保治理”类别,将《名录》中有关环保项目统一到此大类别中,并补充了生态修复工程等。
四是统一对各行业中小类别进行阿拉伯数字编号,便于查找。
同时,对原名录中部分行业在执行中难以界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优化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范围。
根据建设项
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环境的敏感性优化环评类别,对环境影响较小、位于非敏感区、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的建设项目,适度降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如将火力发电中燃气发电项目、房地产类中的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及别墅项目由编制报告书调整为编制报告表,共61项;将农产品种植、蛋品加工等项目由编制报告表调整为填报登记表,共16项。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适度提高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将石油管线、油库建设由部分编制报告表调整为全部编制报告书,共7项;将金属铸件由部分填写登记表统一调整为编制报告表,共5项。
(五)同步修订了报告表和登记表格式
对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颁布实施的报告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填表说明。
二是明确了报告表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选则1—2项专项评价。
简化了报告表的部分格式和内容。
三是统筹考虑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建设项目的特点,结合审批需要,优化了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删除了部分不适应现在管理需求的内容。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几个方面
(一)关于分类目录中标点符号的含义。
为了更好的表达不同行业或项目种类,在分类目录中出现了2类标点符号,分别是顿号(、)和分号(;)。
其中顿号(、)表示分隔同类并列事项,分号(;)表示分隔不同类事项或已经使用顿号的同类并列事项。
(二)新增环境敏感区的依据。
2011年农业部制定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截止目前,农业部共公布7批共400多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将此类区域定义为环境敏感区对保护鱼类重要生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指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已经纳入环境敏感区,本次补充了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等。
(三)关于未列入本目录的“一般社区服务设施”类项目。
由于其环境影响基本没有,且属于民生类工程,原则上不再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范畴。
(四)关于火电类项目的分类。
火电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燃气类发电项目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都很少,编制报告表加专项评价可以全面分析其
环境影响。
因此,将燃气发电项目划入报告表管理范畴。
分布式能源类项目在环评实践中,部分是纳入火力发电类管理,部分是纳入城市热力生产与供应中。
本次修订中,根据其燃料和产生污染物的情况,统一将其纳入火力发电管理。
(五)关于养殖场(区)的分类。
2013年,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环评实践,本次修订中,将原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拟定义为大型畜禽养殖场(区),合并了围栏养殖类项目,增加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区)类项目。
本类项目划分正在征求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