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XXXX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2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标委会管理规定
标委会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标委办计划[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委办计划[2006]61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实现新时期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我国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数量由目前的1.7%提高到10%,到2015年前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国家标准委决定加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下同)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力度。
现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等国际和国外标准化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目录和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有关单位申请筹建我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参考,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一)新组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按照国际对口原则设置。
请各有关单位重点参照ISO和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参考BSI和DIN等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任务和需要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二)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有国际对口的,原则上应按照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没有国际对口的,参考有关国家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信安字〔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信安字〔2021〕21号各位委员、秘书处、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现将第三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用户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
第三条信安标委是网络安全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具体范围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机制、服务、管理、评估等领域。
第四条信安标委由国家标准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指导。
信安标委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急需,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建议。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精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开展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在文物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作用,特设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标委”)。
第三条文标委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物、博物馆行业自主创新,规范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文标委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组织,从事全国性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
专业范围是: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博物馆、文物保护,以及文物、博物馆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文标委由国家文物局归口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文标委的国家顺序编号为:SAC/TC289 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89 on Cultural Heritag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第二章职能与任务第七条文标委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二)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采用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审议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出制修订、复审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四)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五)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的审定工作,并与社会各相关单位协调,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等作出审查结论,提出拟发布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六)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七)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开展文物保护领域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的研究,推荐文物保护领域的安全质量资格认证单位;(八)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以及翻译、出版、研究国外相关的标准和理论著作;(九)代表文物、博物馆行业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应用及专业人员培训,并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十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十二)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委托开展的其它工作。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卡及身份识别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SC17)(以下简称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国卡及身份识别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我国卡及身份识别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卡及身份识别领域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信息化运行水平。
第三条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全国信标委下卡及身份识别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并协助全国信标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1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代管。
全国信标委卡及身份识别分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
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卡及身份识别领域运行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推动标准化工作,加强本行业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内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成立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而制定的。
第二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制定行业标准,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撑;2.搜集和推广先进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3.组织技术交流活动,为委员会成员搭建交流平台;4.推进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5.支持会员单位开展技术推广和服务。
第三章组成与结构1.委员会的成员由会员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个人会员由个人申请加入;2.委员会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共三名领导组成,分别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每任期 5 年;3.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组,以专业领域划分,由委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章委员会的具体行为规范1. 会员资格与退出1.申请加入委员会必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同意签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不再符合申请加入条件,可以由本人或委员单位申请退出;3.被委员会纪律处分或者违法犯罪的成员将被取消其委员会会员资格。
2. 委员会的会议及管理1.委员会设立议事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组成;2.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主持;3.会议决议,除非出现特殊情况,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4.委员会在开展自身工作的同时,还应该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提供建议和服务。
3. 委员会与标准1.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并审批自己的工作规则和标准制定条例,做到规范化管理;2.委员会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委员会的标准制定过程需要公平公正,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
第五章委员会的运行机制1. 履行职责1.委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活动,在制定标准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2.个人会员不得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但可以参加其他委员会工作活动,并可以提供意见和建议。
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附件2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艺文件与技术信息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工艺文件与技术信息领域国家标准化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二条本分技术委员会是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
第三条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范围为:负责国家标准层面装备制造业领域各种类型的工艺文件及相关技术信息的标准化工作,包括产品全生命周期中为了技术目的由手工或计算机产生的工艺文件和工艺信息集合,以促进工艺信息的准备、管理、存储、检索、交流和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涉及工艺术语/符号/代号的标准化、工艺文件的标准化、工艺要素的标准化、工艺管理的标准化、工艺装备管理的标准化等。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工艺文件与技术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遵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原则,贯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国家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与实施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草案的审查、复核和审批上报工作,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第八条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复审和修改工作。
提出确认、修改后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完成上报审批工作。
第九条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的解释,组织相关标准的宣讲、培训,推动相关标准的实施。
协助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组织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标准化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对标准制、修订和贯彻中的成果进行评价,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提出对成果奖励的意见。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筹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筹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标委办综合函[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筹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标委办综合函〔2013〕20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组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13]51号)收悉。
为建立健全我国知识管理标准体系,加强知识资源的战略规划和管理,经研究,同意筹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见附件1)。
筹建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如下:一、工作程序(一)征集委员。
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按照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人选,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拟定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方案。
根据委员人选征集情况,筹建单位与包括委员推荐单位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初步方案。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三)研究标准体系框架。
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技术委员会所负责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拟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领域,与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提出技术委员会拟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
(五)拟定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准备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筹建单位审查。
(六)报送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筹建单位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同时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成立材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7•【文号】国标委计划函[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通知(国标委计划函〔20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为了贯彻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提升我国标准化发展水平,全面实现标准化事业跨越式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扩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模,现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
一、组建原则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国际接轨,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组建条件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具有支持标准化事业的积极性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愿意提供如人员、经费等办公保障;(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无交叉与冲突;(四)国际接轨,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对口;(五)具有人才保障,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六)遵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申请单位信息、简介及工作基础、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工作范围、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0)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全国范围内负责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届SAC/TC580工作已满五年,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开始筹备换届工作。
本着广泛参与的原则,现面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第二届SAC/TC580委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全国科技评估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科技管理部门、科技评估机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委员条件1.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2.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3. 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4. 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能够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5.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任职单位同意推荐;6. 委员及其任职单位须符合并遵守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1. 委员候选人应如实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并签字(见附件);2. 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在登记表指定位置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复印无效),填写日期;3. 请于2024年9月1日前,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单面打印,每份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另附同底照片一张(背后注明姓名,用于制作委员证书),一并邮寄至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委员登记表电子版(word格式+签字盖章后扫描pdf格式)发送至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电子邮箱(邮件主题为:第二届委员登记表-单位简称-姓名);4.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第二届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5. 所有报送资料将作为技术档案不再退还本人。
XX集团标准化委员会章程
集团管理制度体系名称科技管理编码版本号集团标准化委员会章程公司名称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人职务批准依据《集团内控制度体系管理办法》(CG-01-01)发布范围普发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 总则1.1为提高集团公司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本章程。
1.2 集团公司总标委是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宣贯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 组织机构2.1 集团公司总标委下设6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标委”)和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附件1)。
2.2集团公司总标委的构成a) 设主任1人,由集团公司主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b) 委员由6个专标委主任和集团公司计划与发展部主管领导组成。
2.3专标委是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各专标委挂靠在集团公司各主管部门。
专标委设标准化兼职管理员。
专标委由下列人员构成:a) 各专标委设主任1人,专标委主任由集团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b) 各专标委可设副主任若干人,专标委副主任由集团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专业分管领导担任;c) 各专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委员的产生与任期规定如下:1) 专标委委员的人选由专标委主任负责组织产生,从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与所属生产单位任用,报集团公司总标委批准;2) 专标委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3) 专标委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工作调动,其委员的身份将自动免去,由专标委主任另行推荐。
2.4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计划与发展部,负责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2.5为开展专项标准项目的制定和研究,集团公司总标委、各专标委可组建工作组。
工作任务完成以后,工作组自行撤消。
2.6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并报集团公司计划与发展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总标委的指导。
3工作职责3.1 集团公司总标委:a) 贯彻落实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指示,对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b) 审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与计划;c)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宣贯工作;d) 组织并参加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与学术交流活动;e) 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总标委年度会议;f) 审议集团公司总标委组织机构和委员调整建议;g) 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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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设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技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情况,分析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和国土资源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对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和咨询答复。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研究分析国土资源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收集、分析、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组建和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三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办理与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受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委托,技术委员会提供国土资源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方面推荐的在职专家组成。
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委员人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推荐,经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签发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组织秘书处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秘书处工作职责。
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相关直属单位。
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开展专项工作任务,协调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
顾问应当为国土资源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
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按照专业领域,技术委员会下设10个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分别审定下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单位、直属单位、协会以及相关生产、科研、检测和用户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
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和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行业标准先由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提请技术委员会审查。
行业标准先由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会议审查,其余可函审。
采用会议审查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按弃权计票。
采用函审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及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
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跨专业领域的标准,由秘书处协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联合成立标准审查组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分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送审稿的修改和报批稿及附件的提出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和报批稿及其附件的合规性复核,经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字,加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五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国土资源标准体系表;(四)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五)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年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审议技术委员会工作文件。
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审查协调国家标准和重要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标准化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第三十八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一)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化工作经费;(三)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禁止技术委员会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
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一)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活动费用;(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三)标准编写、审查、咨询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五)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所需费用;(六)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经费日常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批准,重大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批准。
第四十一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主要由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
自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费用,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执行。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