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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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XXX出资设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XXXXXX;邮政编码:XXXX
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
第十条股东姓名:XXX
股东住址:XXXXXXXX
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以上出资于 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吸收其它公司;
(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因经营需要,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减少出资;
(二)股东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缴足出资;
(三)公司分立;
(四)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决定自任或者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
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评人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