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一、出台背景2012年,工信部开展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2017年国家平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2018年3月,省中小企业局出台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8)14号)。
国家、省出台的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认定条件、认定资料、认定程序、认定管理等事项,对规范平台建设及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2014年起,市经信委开展了市级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以文件通知的形式明确平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目前,全市已认定55家市级平台,国家级平台6家,省级平台18家。
为进一步提高平台建设管理的规范性,市经信委对照国家、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平台建设实际情况,出台了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认定办法分为总则、主要功能、命名条件、命名程序、命名管理、附则等六章2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市级平台的含义、涵盖的范围等。
第二章“主要功能”明确了市级平台须提供的服务功能类型和内容。
第三章“认定条件”对照国家和省级平台认定条件,适当降低了具体数量指标。
第四章“认定程序”明确了区县初审推荐、市经信委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规定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第五章“认定管理”明确了区县对平台的日常服务管理职责、平台自身建设义务和年度考核报告制度。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三、有关条款1、第十四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中“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是指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2、第十四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申报单位没有法律诉讼案件(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失信记录(参考信用中国,***)。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建立和运营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包括政府机构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设立的服务平台。
3. 认定标准和程序3.1 认定标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中小企业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支持、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多方面服务;2. 具备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和人员,能够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服务;3. 在服务模式和经营机制上具有创新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4. 在服务质量和效果上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评价;5.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
3.2 认定程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 平台申请:平台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资格预审: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筛选。
3. 现场评估:对通过预审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效果等。
4. 认定结果公示:评估完成后,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 认定结果审核: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最终认定决定。
6. 发证和备案:对通过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颁发证书,并进行备案登记。
4. 管理要求4.1 组织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关系,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运行。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一、门槛条件
1
2
二、评分条件
3
4
5
6
7
备注1:
(1)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备注2:激励条件最高不超过20分,评价指标总分最高为120分,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12.08•【文号】工信部企业函〔2020〕326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2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名单。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等214个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示范平台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助力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等方面发挥好服务支撑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四、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所推荐平台属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本地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济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2021)
《济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2021)一、背景解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目前,全市拥有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8家,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达到21家,其中,济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济宁高新软件园服务有限公司先后荣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为进一步规范平台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在原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济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济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正文内容共分为6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示范平台认定的背景、依据、范围、原则等。
第二章,主要功能。
提出了示范平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服务等。
第三章,认定条件。
明确了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每项服务功能的基本服务要求。
第四章,认定程序。
明确了推荐流程、提交材料、公示、公布等。
第五章,认定管理。
明确了认定期限、县市区主管部门以及平台的责任义务。
第六章,附则。
明确了解释部门及生效时限。
四、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经评审和公示,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监测鉴定中心、哈尔滨市动力科技创业中心等99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附件: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52号)关于“对现有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凡愿意纳入服务体系中的,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功能、资格初审,由省中小办认定并公布。
省中小企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和省属行业协会的有关专业机构可直接由省办认定其资格”的规定,为筛选和吸引各类优秀社会服务机构纳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构建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改进和提升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含省级创业辅导基地).第三条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事务代理服务、融资担保服务、质量品牌服务、信息化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市场服务、法律服务等中小企业需要的共性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小办")负责全省服务机构的认定和公布,并建立服务机构数据库。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服务机构、会员机构功能、资格的初审。
第五条服务机构认定实行择优原则,对申请加入服务体系的机构,按照其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功能、服务效果择优认定.第六条服务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是注册地在本省、依法成立的各专业服务机构,愿意加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提出认定申请:(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从事中小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三)专业服务人员在10人以上或服务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的能力以及装备设施;(四)实际运行时间两年及以上,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 定义2.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2.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
3. 认定标准3.1 组织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2 资金和资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
3.3 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3.4 培训和培养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培训和培养中小企业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 认定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能力说明、公共服务需求分析等内容。
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等。
4.2 认定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4.3 审核评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示范平台的现场考察。
4.4 认定结果公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公示认定结果,并向申请者发放认定证书。
5. 管理要求5.1 日常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鲁工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工信部联企业〔2011〕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已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4.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有效、公正。
第四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法定资格,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统一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不得在海外注册。
第八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年限,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业务能力,并有一定的业绩和口碑。
第九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且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协调相关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采取申请、审核、评审等程序。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注册证明;(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业绩介绍;(四)服务团队及成员的专业介绍;(五)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六)其他凭证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由责任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审核合格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进入评审环节,评审工作由专家组组织并举行。
第十七条评审结果以多数意见为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正式认定。
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八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获得认定后,应当按照认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开展服务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中小企业。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2020)一、制定背景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打造新标杆、培育新动能、引领新发展,广泛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认定培育工作,积极树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导向。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文件精神,2014年开始制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前共开展十一批认定“专精特新”企业3730家,其中2019年申报国家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3家。
为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和企业需求,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共分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总则。
明确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背景、范围、原则等。
二是申报认定。
提出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等基础指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等四方面专项指标,“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等优先指标。
明确了申报认定程序。
三是复核。
提出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结果运用。
明确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培育,并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是附则。
四、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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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了人们就业、创业的主要途径之一。
而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企业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认定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认定标准要科学、合理、明确。
第二,认定条件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评价要客观、公正、独立、全面。
第四,认定决定要及时、公开、透明、可行、可控。
三、认定条件1.注册时间:平台的注册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2.服务项目:平台应为中小企业提供至少五项以上的服务项目,其中必须包括法律法规咨询、财务税务咨询、融资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3.资质要求:平台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并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4.管理制度:平台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服务能够稳定提供,并能有效监督中介机构的行为。
5.评价标准:平台应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认定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中小企业局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平台介绍、管理制度、服务费用标准等相关材料。
2.评审:省中小企业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选取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3.公示: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需在省中小企业局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认定:经过评审和公示程序,省中小企业局向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颁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证书”。
五、认定效力与期限1.认定效力:认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可申请续期。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鲁工信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7日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认定2012年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认定2012年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鲁中小企办字[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认定2012年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鲁中小企办字[2012]35号)各市中小企业局(办):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5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10个服务平台为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希望被认定的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为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平台名称服务机构名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淄博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淄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潍坊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潍坊好风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烟台食品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烟台杰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大蒜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山东宏大农产品研发检测有限公司滨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滨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昌乐城关小企业创业基地山东富利特药业有限公司威海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聊城郑家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依法依规运营,为济南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科技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协助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管理、服务。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经信委依据相关政策对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国家中小企 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 息化部 认定 , 由法人 单位建设 和运营 , 为 中小企业提 供各类公共服务 , 业绩突出 、 公信度高 、 务面广 , 服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 台具有开放性和 资源共享 的特 征 , 的公共服务主 要包括 : 提供 信息 、 、 技术 融资 、 质 量 、 、 保、 节能 环 创业、 培训 、 、 管理 商务 、 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 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
性平 台, 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 能突 出的 专业平 台。 示范平 台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 依法设立、 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资产总额不低于 3 0 0 万元 , 财务收支状况 良 好, 经营规范 、 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 ) 二 主要服 务于 中小企业集聚 的区域 或行业 。包括 : 产业集群 、 小企业 创业基地 、 工业园
N ws & E e t 耍 大 e v n sI 闻 事
《 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 台 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国发 [ 0 9]6 2 0 3
号 ) 动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 , , 推 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 , 1 年 5 2 2 0 0 月 4日, 工业和信 息化部
( ) 六 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 、 责任心 ,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
理水 平 。
( ) 七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 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 ) 八 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 , 务业绩突 出、 服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 务平 台, 上述 ( ) 三 ) 四) 一 、 、 ( ( 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 赵丹洁)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功能。
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功能。
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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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功能。
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功能。
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六)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2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2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
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咨询服务。
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30家以上。
(七)法律服务。
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30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6次以上。
第十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服务特色,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市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情况等进行测评,填写《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略)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文件;
(八)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九)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十)省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检查。
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撤销申请,经查实后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七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
2018年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印发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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