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的有关事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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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永政办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3]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市政府已成立了永州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招投标办)设市计委,负责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省招投标办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亦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按行业的性质、特点予以冠名,负责本县区和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同时接受市招投标办的指导、协调。

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一)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与监管的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二)发展计划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永州分库,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公开进行。

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发改、信息产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律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相关单位:为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和省委第三巡视组就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遵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和PPP等项目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招标。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和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招商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业主评委,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管委同意,可选派一至两名业主代表评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一)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可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

但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二、规范投资项目招标事项(一)政府投资(含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下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选择施工队伍时,除有关规定外,采取简易招标投标办法,即:招标人依据经评审的工程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遂府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7〕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家融资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国土、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闽常〔2006〕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2)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4)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5)第一节招标 (5)第二节投标 (7)第三节开标和评标 (8)第四节定标 (11)第五章监督与投诉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7)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各区建管站、各专业工程招标办,各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一、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由招标人或由其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报建台办理。

项目报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二)有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三)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合法证明。

二、项目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到招标办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属于委托区管项目到区招标办;属于市管项目到市招标办)申请招标。

属于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另外提出书面申请。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计划批文的名称和文号;(二)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三)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和招标项目条件(一)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2至5项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并报招标办备案。

(二)招标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有政府或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已经完成;3、有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审查手续和相应的图纸资料;4、建设资金按规定已经落实。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浙财办字〔2005〕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5〕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2007年1月1日前应当全面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采购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三)政府采购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成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实效,针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前款所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参与各方责任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是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成府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1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的通知-荆政发[2013]19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的通知-荆政发[2013]19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的通知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的通知(荆政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牵头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交通、水务、卫生、国土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管理和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投标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进场交易服务。

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协调议事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协调议事会议召集人,发改、住建、财政、交通、水务、卫生、国土、国资、审计、监察、工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协调议事会议定期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交易范围和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9]15号)规定,对招投标范围和标准作出调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琼财采〔2006〕2053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采〔2006〕2053号省直各单位、海南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和分散采购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法》),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级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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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的有关事宜说明陈总:
遵嘱。

我们以天津市为例,对建设项目在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备案工作中的分工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全部实行网上招标备案的通知》(建筑〔2010〕538号)规定:
1、招标人要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填报《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表》,在天津市建设网()上进行备案,获取工程项目招标登记号。

2、招标人获得招标登记号后,应从天津建设网下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时,应向招标管理部门出具。

3、网上招标备案由招标代理公司填报并提交;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由建设单位填报并提交。

二、天津市对招标备案的主要规定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编写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整理出需进行招标备案的主要规定如下: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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