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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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本行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长、两名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名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由监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监事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和初步评价意见;(三)负责拟订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审定后向股东大会报告;(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负责拟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监事选举办法.doc

监事选举办法.doc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一届监事会将于2014年12月23日任期届满。

为了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监事会设监事5人 ,其中股权监事3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2人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本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本行第二届监事会股权监事候选人由第一届监事会推荐和中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提名产生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联合推荐产生。

第五条本行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报湖南省银监局常德监管分局进行任职资格预先审核 ,确认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第一届监事会将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和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并同时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八条第五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布的候选人名单 ,以记名方式投票选举股权监事 ,实行简单多数投票制。

候选人按所得票权数多少 ,从高到低确定当选。

如果由于本条规定 ,导致当选股权监事人数少于应当选监事时 ,应按本行章程及本办法在以后股东大会就缺额股权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职工监事根据本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进行选举 ,并将推选结果向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股东大会选举实行逐项记名投票的方法 ,一次投票 ,分别计票。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 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并能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或全体监事的1/3以上负责提名,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三)就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XX农商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宝鸡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宝鸡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由本行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长、两名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由外部监事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

第六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与本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重大调整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三)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四)负责拟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案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离任审计方案;(五)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在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时拟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六)对全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八)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行业务、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独立进行监督,维护本行、本行股东及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监事会第四条本行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职工监事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监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除外部监事的任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届外,其他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本行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八)对各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九)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制度》

《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外部监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六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公司外部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部监事:(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公司,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 3 年内曾经在公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在与公司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公司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农商银行董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人,股东董事5人,独立董事1人。

第四条本行非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具备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所需的独立性,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六)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品行、操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工作职责,理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有效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及本行《章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职责,独立、公正、勤勉地对本行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对本行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第四条依据本行《章程》,本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二)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三)要求董事、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监事;(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信息沟通第五条信息沟通的渠道。

为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更好地开展监事会工作,本行监事会在本行稽核审计部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由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高管层、董事会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日常联系,并按《章程》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收集、传递、沟通、反馈、整理、保管有关监督信息。

《农商银行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监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监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自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非职工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产生的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机关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指的是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含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五个维度。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三)履职专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为规范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筹建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筹建工作方案的规定,本行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下同)5人。

二、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候选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大会对每一位职工监事候选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每人一票。

四、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职工监事,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如赞成,在其姓名后的赞成栏内画“√”;如反对,在其姓名后的反对栏内画“√”;如弃权,在其姓名后的弃权栏内画“√”。

选票一律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有效;如果多于发出的选票,则投票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职工代表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六、职工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职工监事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七、大会设选举工作人员3名,其中,设监票1名,计票1名、唱票1名。

选举工作人员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计票人员。

监票人员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票。

八、大会选举时,设投票箱1只。

按座位次序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由大会选举的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和计票,并公布每个职工监事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由大会监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职工监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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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
为规范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筹建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筹建工作方案的规定,本行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下同)5人。

二、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候选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大会对每一位职工监事候选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每人一票。

四、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职工监事,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如赞成,在其姓名后的赞成栏内画“√”;如反对,在其姓名后的反对栏内画“√”;如弃权,在其姓名后的弃权栏内画“√”。

选票一律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有效;如果多于发出的选票,则投票无效,应重新
进行选举。

五、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职工代表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六、职工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职工监事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七、大会设选举工作人员3名,其中,设监票1名,计票1名、唱票1名。

选举工作人员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计票人员。

监票人员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票。

八、大会选举时,设投票箱1只。

按座位次序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由大会选举的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和计票,并公布每个职工监事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由大会监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职工监事名单。

十、大会主持人如果对选举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有票数进行点算;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代表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选举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十一、如选举中遇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对本办法意见不一致时,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裁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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