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系列第十四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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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课系列第十四章 票据法

经济法基础课系列第十四章  票据法
利息和 法定费 用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1)出票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 出票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 收款人 行为。 行为。 取得条件: 取得条件: 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 签章, ①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 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票据责任; 交付收款人 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②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 权限内) 权限内); 票据的签发和取得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签发和取得, ③票据的签发和取得,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受票人必须给付对价 给付对价。 和债权债务关系,受票人必须给付对价。
刑法各论概述
案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 案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 银行为其开了支票账户。2002年 月因家庭生活,司徒先生受到刺激, 银行为其开了支票账户。2002年1月因家庭生活,司徒先生受到刺激, 导致精神失常。 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 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 6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 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 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 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 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19日某租赁公司 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 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 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 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 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 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 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 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 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据不承担责任。 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据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经济法第14章

经济法第14章
二、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
所谓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 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 丧失,都将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 律后果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1. 票据绝对丧失后的补救 2. 票据相对丧失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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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汇
2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 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1)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 票据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 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3) 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 券 (4) 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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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汇
三、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款式 (二)汇票出票的效力
(1) 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2) 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3) 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四、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和特征 (二)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三)背书的款式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记 载的事项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具有以下特征
①汇票是委付票据 ③汇票设有承兑制度 ②汇票是信用票据
二、汇票的种类
(1)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2) 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 (3) 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4) 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 (5) 光票与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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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4章

经济法第14章
目 录
Contents page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 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 券。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2.票据行 为的形 式要件
(1)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 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 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2)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三种。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根据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 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出 票人、收款人等。
人履行了票据债务,票 据权利随之消灭。 二是时效票据权利 的消灭。


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
务的行为。
记载事项的行为。
第二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七)票据责任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票据责任(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 4.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 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责任。
票据丧失
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公
示催告、普通
诉讼三种形式 进行补救。
第二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 据法》的规定,对票 (六)票据的伪造、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 人名义进行签章和书写其他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有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2)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一旦金额得到全 部支付,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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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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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 3、汇兑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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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和票据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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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什么是付款请求权
什么是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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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只能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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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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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基本理论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五、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 六、票据义务 七、票据抗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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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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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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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 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以及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等行 为。

2024年度-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

2024年度-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
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8
背书
背书的定义
01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
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种类
02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的效力
03
转让背书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非转让背书产生权利证明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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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承兑的定义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 付、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 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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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票据行为
7
出票
1
出票的定义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3
出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票据”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出票人签章。
票据的付款与追索
包括付款请求、追索权的行使等流程。
票据的保管与灭失
包括票据的保管措施、灭失后的补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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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的解决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等。
票据纠纷的解决途径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
包括票据法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原则等 。
提高技术手段
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设备,提高票据防伪能力 和识别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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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在票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四)承兑的禁止
五、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 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
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 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 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支票
1.收款人名称 2.付款地 3.
三、支票的付款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三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
(二)本票出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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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 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3)善意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完全的票据权利,依 其取得票据时记载的文义行使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 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 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 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 据权利的基础上,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 求权。
其他法定原因: 1.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2.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 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 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三节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刑法各论概述
2.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
2.追索权
2.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 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 手的权利,而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 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的瑕疵与丧失及补救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的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 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求 (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刑法各论概述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 偿请求权。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 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5)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 追索权。
程序:书面通知,核查,停止支付 效力:停止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
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 付通知书失效。可见,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为12日,自付款人或代理 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期限.挂失止付自动解 除。
刑法各论概述
(2)公示催告
2.票据相对丧失后的补救 票据相对丧失是指因丢失、被盗等而脱离了相对持 有人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称为遗失。通常票据相对丧失 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
刑法各论概述
(1)挂失止付 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
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 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刑法各论概述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转让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持票人按照票据法 上规定的背书或者交付方式,从有权处分票据人处受让票据 权利,或者票据保证人因履行票据义务而取得票据权利,或 者是被追索人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
(2)一般民商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方式、赠与方式、 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效力即不再受其所赖 以发生的原因关系存废变更的影响;
2.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所为的票据行为, 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在同一票据上的若干票据行为,在效力上互 不牵连,均独立地发生效力。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的票据行为。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 供的担保 。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⑴行为人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⑵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⑵要有签章 ⑶票据记载事项 ⑷票据交付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 丧失而实施的一切行为。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提示票据;依法取证 付
出 票
再追索权

追索权


受票人、 背书人1
背书 人2
背书 人3
通知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除签章以 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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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价 证 券
金 钱 性
因 性
要 式 性

流 通 性 文 义 性
三、票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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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票据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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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中受 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
第一,持票人不是从真正权利人手中取得。 第二,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背书或交 付)取得票据。 第三,持票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善意的或无重大过失。 第四,持票人支付相应的对价。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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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司徒先生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
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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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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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交付的票据余额相当利益。
成立要件: 1.须有合格的权利行使人; 2.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 3.票据权利是因为时效期间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失。 4.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 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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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一)票据抗辩的类型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
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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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 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 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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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 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 1月1日起施行生效。2004年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票据法》 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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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 银行为其开了支票账户。2002年1月因家庭生活,司徒先生受到刺激, 导致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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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涂销
1.票据涂销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的涂销,是指采用某些方法,涂抹或消除票据上的签 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涂抹和消除行为。 2.票据涂销的效力 (1)有涂销权的人故意涂销的,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 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自然消灭。 (2)权利人非故意涂销的,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3)非权利人涂销的,均不影响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所在文字为准, 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然发生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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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四、票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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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功 能
流 通 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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