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系列第十四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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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所在文字为准, 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然发生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程序:书面通知,核查,停止支付 效力:停止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
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 付通知书失效。可见,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为12日,自付款人或代理 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期限.挂失止付自动解 除。
刑法各论概述
(2)公示催告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除签章以 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交付的票据余额相当利益。
成立要件: 1.须有合格的权利行使人; 2.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 3.票据权利是因为时效期间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失。 4.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 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
二、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
概念:所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自己的 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 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
后果: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一旦丧失,将导致 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1.票据绝对丧失后的补救 票据绝对丧失是指因焚烧、破坏、毁损等而导致票 据从物质形态上不存在或者无法使用,不可能为他人取 得占有,票据权利人无法再回复占有,又称票据灭失。 票据权利人可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 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3)善意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完全的票据权利,依 其取得票据时记载的文义行使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 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 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 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 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 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 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 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 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据不承担责任。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 丧失而实施的一切行为。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提示票据;依法取证 付
出 票
再追索权
款
追索权
人
人
受票人、 背书人1
背书 人2
背书 人3
通知
刑法各论概述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 偿请求权。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 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5)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 追索权。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 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 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的瑕疵与丧失及补救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的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 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求 (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的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一)票据抗辩的类型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
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刑法各论概述
1.物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 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 抗辩。
2.票据相对丧失后的补救 票据相对丧失是指因丢失、被盗等而脱离了相对持 有人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称为遗失。通常票据相对丧失 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
刑法各论概述
(1)挂失止付 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
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 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刑法各论概述
(2)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中受 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
第一,持票人不是从真正权利人手中取得。 第二,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背书或交 付)取得票据。 第三,持票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善意的或无重大过失。 第四,持票人支付相应的对价。
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 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 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 据权利的基础上,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 求权。
其他法定原因: 1.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2.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 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 手的权利,而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 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利息和 法定费
用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1)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 行为。
取得条件: ①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 承担票据责任; ②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 权限内); ③票据的签发和取得,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和债权债务关系,受票人必须给付对价。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 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 1月1日起施行生效。2004年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票据法》 进行了修订。
刑法各论概述
案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 银行为其开了支票账户。2002年1月因家庭生活,司徒先生受到刺激, 导致精神失常。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的涂销
1.票据涂销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的涂销,是指采用某些方法,涂抹或消除票据上的签 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涂抹和消除行为。 2.票据涂销的效力 (1)有涂销权的人故意涂销的,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 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自然消灭。 (2)权利人非故意涂销的,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3)非权利人涂销的,均不影响票据权利。
二、票据的特征
刑法各论概述
完
全
无
有 价 证 券
金 钱 性
因 性
要 式 性
性
流 通 性 文 义 性
三、票据的分类
刑法各论概述
(一)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票据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刑法各论概述
问题: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司徒先生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
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额的有价证券。
背书
×
人4
持 票
人
作成拒 绝证明
依次追索、选择追索、无限追索、变更追索
刑法各论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由于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失去法 律效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拒绝付款、记载事项的更改、时效 期间经过、保全手续欠缺、民法上规定的债权消灭等。
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③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不行使;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起3个月内不行使。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三节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刑法各论概述
2.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
刑法各论概述
2.追索权
四、票据的功能
刑法各论概述
支
付
汇
功
兑
能
功
能
信 用 功 能
流 通 功 能
结 算 功 融能 资 功 能
五、票据法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国际统一化趋势 (二)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票据行为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行为的概述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 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 。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效力即不再受其所赖 以发生的原因关系存废变更的影响;
2.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所为的票据行为, 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在同一票据上的若干票据行为,在效力上互 不牵连,均独立地发生效力。
刑法各论概述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转让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持票人按照票据法 上规定的背书或者交付方式,从有权处分票据人处受让票据 权利,或者票据保证人因履行票据义务而取得票据权利,或 者是被追索人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
(2)一般民商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方式、赠与方式、 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的票据行为。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 供的担保 。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⑴行为人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⑵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⑵要有签章 ⑶票据记载事项 ⑷票据交付
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程序:书面通知,核查,停止支付 效力:停止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
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 付通知书失效。可见,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为12日,自付款人或代理 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期限.挂失止付自动解 除。
刑法各论概述
(2)公示催告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除签章以 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交付的票据余额相当利益。
成立要件: 1.须有合格的权利行使人; 2.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 3.票据权利是因为时效期间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失。 4.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 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
二、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
概念:所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自己的 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 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
后果: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一旦丧失,将导致 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1.票据绝对丧失后的补救 票据绝对丧失是指因焚烧、破坏、毁损等而导致票 据从物质形态上不存在或者无法使用,不可能为他人取 得占有,票据权利人无法再回复占有,又称票据灭失。 票据权利人可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 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3)善意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完全的票据权利,依 其取得票据时记载的文义行使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 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 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 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 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 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 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 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 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据不承担责任。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 丧失而实施的一切行为。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提示票据;依法取证 付
出 票
再追索权
款
追索权
人
人
受票人、 背书人1
背书 人2
背书 人3
通知
刑法各论概述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 偿请求权。 (4)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 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5)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 追索权。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 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 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的瑕疵与丧失及补救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的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 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求 (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的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一)票据抗辩的类型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
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刑法各论概述
1.物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 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 抗辩。
2.票据相对丧失后的补救 票据相对丧失是指因丢失、被盗等而脱离了相对持 有人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称为遗失。通常票据相对丧失 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
刑法各论概述
(1)挂失止付 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
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 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刑法各论概述
(2)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中受 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
第一,持票人不是从真正权利人手中取得。 第二,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背书或交 付)取得票据。 第三,持票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善意的或无重大过失。 第四,持票人支付相应的对价。
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 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 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 据权利的基础上,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 求权。
其他法定原因: 1.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2.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 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 手的权利,而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 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利息和 法定费
用
刑法各论概述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1)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 行为。
取得条件: ①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 承担票据责任; ②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 权限内); ③票据的签发和取得,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和债权债务关系,受票人必须给付对价。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 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 1月1日起施行生效。2004年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票据法》 进行了修订。
刑法各论概述
案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 银行为其开了支票账户。2002年1月因家庭生活,司徒先生受到刺激, 导致精神失常。
刑法各论概述
(三)票据的涂销
1.票据涂销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票据的涂销,是指采用某些方法,涂抹或消除票据上的签 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涂抹和消除行为。 2.票据涂销的效力 (1)有涂销权的人故意涂销的,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 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自然消灭。 (2)权利人非故意涂销的,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3)非权利人涂销的,均不影响票据权利。
二、票据的特征
刑法各论概述
完
全
无
有 价 证 券
金 钱 性
因 性
要 式 性
性
流 通 性 文 义 性
三、票据的分类
刑法各论概述
(一)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票据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刑法各论概述
问题: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司徒先生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
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额的有价证券。
背书
×
人4
持 票
人
作成拒 绝证明
依次追索、选择追索、无限追索、变更追索
刑法各论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由于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失去法 律效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拒绝付款、记载事项的更改、时效 期间经过、保全手续欠缺、民法上规定的债权消灭等。
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③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不行使;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起3个月内不行使。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三节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刑法各论概述
2.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
刑法各论概述
2.追索权
四、票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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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汇
功
兑
能
功
能
信 用 功 能
流 通 功 能
结 算 功 融能 资 功 能
五、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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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国际统一化趋势 (二)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票据行为
刑法各论概述
一、票据行为的概述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 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 。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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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效力即不再受其所赖 以发生的原因关系存废变更的影响;
2.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所为的票据行为, 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在同一票据上的若干票据行为,在效力上互 不牵连,均独立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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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转让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持票人按照票据法 上规定的背书或者交付方式,从有权处分票据人处受让票据 权利,或者票据保证人因履行票据义务而取得票据权利,或 者是被追索人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
(2)一般民商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方式、赠与方式、 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的票据行为。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 供的担保 。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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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⑴行为人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⑵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⑵要有签章 ⑶票据记载事项 ⑷票据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