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是人类和动物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有机物质,如果不得到妥善处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应该包括对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规定。
在粪便收集方面,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收集系统,确保粪便可以被有效地收集起来。
在运输环节,要求采用密闭的运输设备,避免粪便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对于粪便的处理和利用,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处理后的粪便可以安全利用。
其次,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该包括对处理设施和设备的要求。
处理设施应该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防渗透性,确保粪便在处理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设备应该具备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确保粪便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
再次,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该包括对处理人员的要求。
处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处理设备,确保粪便可以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最后,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该包括对处理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对处理后的粪便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总之,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规范,才能有效地保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建设健康、和谐的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补充件)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评价无害化效果采用粪大肠菌群菌值表示。
菌值: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克数或毫升数。
A.1 样品采集及混悬液制备样品的采集和混悬液制备,是堆肥、粪稀微生物检验的重要步骤。
要求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认真进行样品处理和正确的制备混悬液,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A.1.1 样品采集:堆肥样品的采集一般是在堆肥前用无菌小铲采集混拌均匀的堆料,以3~5个单个样品混合后制成一个约500g的平均样品,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
对已堆制好的堆肥,则根据需要,从堆肥的表层(30cm以内)和中层(深50cm以上)各采集三点,制成一个约500g的表层和中层的平均混合样品供给。
关于粪稀样品的采集,应考虑到不同的粪稀处理方法。
对于一般的贮粪池采样,因稠度大可用灭菌采样器采集池内不同的3~5点的约25cm深处的粪稀,而三格化粪池样品应在出料口采集,样品量约300mL,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同时应采集新鲜粪稀样品作为对照。
无害化处理标准流程 (3)
目录1.无害工艺流程 (1)1.1工艺流程图 (1)1.2工艺说明 (1)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 (1)2.1运送 (1)2.2销毁 (1)2.3操作方法 (2)2.4有机肥行业标准 (3)无害化处理流程及标准1.无害工艺流程1.1工艺流程图:1.2工艺说明:各分场病死猪集中输入至无害化处理厂,首先投入垫料生物发酵池中,调节水分并增添生物发酵剂。
经过50~70℃高温、约30~60天左右发酵,病死猪肉体可完全腐解。
其中液体进无害化厌氧发酵后,沼液深灌林地,骨质及皮质物投入焚烧炉集中焚烧,残留物林中深埋。
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2.1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
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2.2销毁: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蓝耳病、猪瘟、非洲猪瘟、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③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⑤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3操作方法:(1)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人焚烧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2)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袍杆菌类疫病。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c)掩埋坑底铺2 cm厚生石灰;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堆沤发酵法:具体堆沤发酵要求如下:a)堆沤前需将辅料(猪粪与谷糠或秸秆)混合物水分调节至60%左右,碳氮比(C/N)25:1—35:1,同时添加适量的生物发酵剂;b)堆沤前先在发酵仓内垫上50 cm左右已调节好的猪粪与谷糠混合物;c)垫好发酵底物的发酵仓内,可直接将死猪投入发酵仓内:大猪每层平均一只,小猪一层大约为40 cm左右,在铺好一层死猪后,可在死猪上再铺上50 cm猪粪与谷糠混合物,如此反复直到发酵仓堆满为止;d)堆沤发酵仓内大约需1—3个月,50—70℃高温发酵,可将死猪完全腐解,此过程中无需翻堆;e)待死猪完全腐解后,将发酵底物完全从发酵仓内转出,进行堆沤二次发酵15天左右之后,制作成精制有机肥;f)以上所有操作过程都必须穿戴相应防护服。
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
奶牛场粪污无害化加工与应用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CJ/T 305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J 60-1994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4-1995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T 30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0.3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奶牛粪污Fecal residue and waste water指奶牛场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3.2 奶牛养殖废水Waste water指由奶牛场产生的尿液、全部粪便或残余粪便及饲料残渣、冲洗水及工人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总称,其中冲洗水占大部分。
3.3 干清粪工艺Dry collection指奶牛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
3.4 水冲粪工艺Manure cleaning by rinsing指奶牛排放的粪、尿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3.5 水泡粪工艺Manure cleaning by water submerging指在奶牛舍内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将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至漏粪地板下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一般为 1~2 个月)、待粪沟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补充件)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评价无害化效果采用粪大肠菌群菌值表示。
菌值: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克数或毫升数。
A.1 样品采集及混悬液制备样品的采集和混悬液制备,是堆肥、粪稀微生物检验的重要步骤。
要求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认真进行样品处理和正确的制备混悬液,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A.1.1 样品采集:堆肥样品的采集一般是在堆肥前用无菌小铲采集混拌均匀的堆料,以3~5个单个样品混合后制成一个约500g的平均样品,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
对已堆制好的堆肥,则根据需要,从堆肥的表层(30cm以内)和中层(深50cm以上)各采集三点,制成一个约500g的表层和中层的平均混合样品供给。
关于粪稀样品的采集,应考虑到不同的粪稀处理方法。
对于一般的贮粪池采样,因稠度大可用灭菌采样器采集池内不同的3~5点的约25cm深处的粪稀,而三格化粪池样品应在出料口采集,样品量约300mL,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同时应采集新鲜粪稀样品作为对照。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便指人类排出和畜禽排出的污染性和腐败性废弃物,特指便便,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环境污染问题。
质量好的粪便是改善水土的一种有效的资源,其中的有机质可以改善土壤肥力,而细菌可以有效地分解有机物,从而增加土壤的肥沃性。
但是,这只有当粪便被合理处理时才能达到,这就需要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就是要将粪便处理成无害的污染物,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18年制定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HSCS),旨在推动各国粪便无害化处理。
粪便无害化包括处理时的温度、湿度、pH以及添加的化学物质,以及污水处理后的粪便,以及为粪便灌溉做准备,并帮助减少疾病的传播。
首先,处理粪便时需要保持恰当的温度,湿度和pH值。
温度和湿度的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影响粪便中细菌的活力和生长,因此可以有效地消除粪便中的毒素和腐烂物质。
进行粪便处理时,pH值也起着很大的作用,为了达到最佳的处理结果,应该在7.0-8.5之间进行调节,并在处理过程中添加必要的化学物质,以促进微生物活性的发展。
其次,利用污水处理技术处理粪便也是非常有效的。
污水处理技术主要由除污、浓缩、混合、蒸发以及过滤等步骤组成,可以有效除去粪便中的污染物和细菌,从而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最后,许多国家为了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也开始采用粪便灌溉技术,以便将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用于农业灌溉。
这项技术可以有效地进行灌溉,而且效果甚至可以比普通水灌溉更好,因为粪便比普通水更有肥力,有助于改善土壤的肥力,从而更有效地促进植物的生长。
总的来说,以上这些技术的实施使粪便不再具有污染性,而是变成了具有有益特性的可利用资源。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旨在为世界各国提供一个参考指引,协助改变粪便处理方式,以达到更加清洁和健康的环境。
粪便场规定——精选推荐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定1.及时、周到的服务好城区公共厕所、家属楼院化粪池的清理清运工作。
2.认真做好粪便进出场日常记录,做到数据真实、齐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的规定做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确保处理场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4.加强粪便处理的日常监测检验,确保各项指标达标。
检测不达标时要进行过期处理,不达标粪便不得出场施用农田。
5.保证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做到粪便不暴露,臭气不扩散。
6.定期对处理场化粪池内的粪渣进行清理清除,并按照规定进行发酵处理,确保达标出场。
7.粪便卸入粪池,要做到进粪口及周围无粪便残留物,并及时盖严粪口。
8.保证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恶臭。
9.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杀做到场区基本无蝇。
10.做好粪便场防火防爆安全工作,做到日常专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粪便无害化处理规范一、粪便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及《城市粪便处理场运行、维护及其完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处理。
二、进场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无粪便残留物,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三、严格做到粪便处理在密封状态下进行,粪便无暴露,臭气不扩散。
四、对发酵合格粪便取样送疾控中心检测。
五、对粪便中产生的残渣、粪污泥检测达标后送至新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管理规定一、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应了解本厂处理工艺。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主可上岗。
四、各岗位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运行记录。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
五、各种设施、设备应经常保持整洁,化粪池应避免水、泥、气泄漏。
六、场区环境整洁,维护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
七、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环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的要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饮用水安全的会议精神,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别是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评估,摸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
在2008-2010年度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结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
针对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强应急预警,及时消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威胁。
编制分散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国内标准文件类】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补充件)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评价无害化效果采用粪大肠菌群菌值表示。
菌值: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克数或毫升数。
A.1 样品采集及混悬液制备样品的采集和混悬液制备,是堆肥、粪稀微生物检验的重要步骤。
要求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认真进行样品处理和正确的制备混悬液,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A.1.1 样品采集:堆肥样品的采集一般是在堆肥前用无菌小铲采集混拌均匀的堆料,以3~5个单个样品混合后制成一个约500g的平均样品,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
对已堆制好的堆肥,则根据需要,从堆肥的表层(30cm以内)和中层(深50cm以上)各采集三点,制成一个约500g的表层和中层的平均混合样品供给。
关于粪稀样品的采集,应考虑到不同的粪稀处理方法。
对于一般的贮粪池采样,因稠度大可用灭菌采样器采集池内不同的3~5点的约25cm深处的粪稀,而三格化粪池样品应在出料口采集,样品量约300mL,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同时应采集新鲜粪稀样品作为对照。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一)道路的清扫、保洁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操纵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表1路面废弃物操纵指标(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通常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与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1、废物箱应美观、习惯,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与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与过时破旧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GB∕T-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要求、凳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粪便处理及粪便处理后利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9524.1肥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GB/T19524.2肥料中蚓虫卵死亡率的测定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662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NY525有机肥料NY/T68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1220.1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本无害化处理 sanitation treatment:利用高温、好氧、厌氧发酵或消毒等技术使畜禽粪便达到卫生学要求的过程。
4.基本要求4.1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应补建。
4.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区布局应按照NY/T682的规定执行。
4.3畜禽粪便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4.4畜禽粪便处理过程应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避免二次污染发生。
4.5发生重大疫情时应按照国家兽医防疫有关规定处置。
5.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5.1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a)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b)域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医疗、商业和工业等人口集中地区;c)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d)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 年 2 月 3 日建设部建城[1997] 21 号发布)1 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普通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暂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暂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 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 100 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路线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 50~100 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路线的路段。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编制单位二OO 八年八月目录一、任务来源 (1)二、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1)三、编制原则、方法及依据 (2)1. 制定标准所遵循的原则 (2)2. 制定标准的方法 (3)3. 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 (3)四、主要工作过程 (4)五、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4)六、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综合处理模式分类 (5)5. 要求 (5)6 产品回收品标志、标签 (20)7 产品包装、运输、贮存 (20)七、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21)1. 编制单位 (21)2. 主要编制人员 (21)一、任务来源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效率,减少和控制生活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下达2007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后由建设部向湖北省环境卫生协会下达制定《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的计划。
湖北省环境卫生协会同华中科技大学、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了此项工作,在认真听取多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二、编制的目的及意义1. 规范垃圾综合处理工作和管理,推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进程,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面,是城市垃圾处理从单一处理模式向综合利用模式发展,最终实现零污染物排放的主要途径。
本标准的编制可以推动和规范垃圾综合处理工作和管理,促进其健康、良性发展;此外,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推动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进程;另一方面可以规范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资源利用,更好的控制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技术的进步。
东莞市粪便处理标准
4.2.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4.2.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4.2.5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3.2.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公厕外墙应整洁。
3.2.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大便槽(盆)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3.2.6公厕内照明灯具、选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4.1.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4.1.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1.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5.3公厕管理人员应穿着整齐,文明作业、礼貌服务,按标准收费。
3.5.4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应整齐存放不显眼的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内,不得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选手盆或楼梯。
3.5.5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占用于保洁作业。
3.5.6公厕管理人员工作室、收费台应保持整洁美观。
3.5.7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残疾人厕位,或在残疾人厕位内堆放杂物给残疾人入厕带来不便。
3.1.3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3.1.4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篇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粪便无害化处理标准
粪便无害化处理标准粪便是人类和动物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的有机物质,如果不经过科学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就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中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主要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23441-2009)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技术规范》(GB 18918-2002)等文件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了对粪便处理工艺、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粪便处理的安全和有效。
其次,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应当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在处理粪便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损害。
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处理后的有机物质,如污泥和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有机肥料或生物能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另外,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当注重处理效果和安全性。
处理后的粪便应当达到一定的卫生标准,不含有致病菌和致病病毒,不会对人类和动物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同时,处理过程中应当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因接触粪便而导致的职业病和健康问题。
最后,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相适应。
在农村地区,可以采用简单的粪便堆肥处理方法,利用农村资源和劳动力进行粪便处理;在城市地区,应当建设现代化的污水处理厂和粪便处理设施,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进行粪便处理。
综上所述,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注重处理效果和安全性,与当地条件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实现粪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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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补充件)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评价无害化效果采用粪大肠菌群菌值表示。
菌值: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克数或毫升数。
A.1 样品采集及混悬液制备样品的采集和混悬液制备,是堆肥、粪稀微生物检验的重要步骤。
要求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认真进行样品处理和正确的制备混悬液,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A.1.1 样品采集:堆肥样品的采集一般是在堆肥前用无菌小铲采集混拌均匀的堆料,以3~5个单个样品混合后制成一个约500g的平均样品,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
对已堆制好的堆肥,则根据需要,从堆肥的表层(30cm以内)和中层(深50cm以上)各采集三点,制成一个约500g的表层和中层的平均混合样品供给。
关于粪稀样品的采集,应考虑到不同的粪稀处理方法。
对于一般的贮粪池采样,因稠度大可用灭菌采样器采集池内不同的3~5点的约25cm深处的粪稀,而三格化粪池样品应在出料口采集,样品量约300mL,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同时应采集新鲜粪稀样品作为对照。
A.1.2 混悬液制备:将堆肥样品置于灭菌瓷盘内,去其砖瓦石块等,并剪碎尚未腐烂的有机物,充分混匀称取10g样品,放于无菌的250mL带玻璃珠的三角瓶内,加无菌水,使成100mL,即为1:10的混悬液。
对于粪稀样品则用内径约0.6cm带刻度及橡皮头吸管,吸取混摇均匀的粪稀液10mL,加入到250mL带玻璃珠的三角瓶内,加灭菌水使成100mL,即为1:10稀释液,混摇3~5min,使附在有机物及杂质上的细菌充分分离,静置1~2min,进行接种。
A.2 接种根据样品污染的程度,决定其稀释度,为了避免所接种的不同稀释度样品的发酵均呈阳性或阴性反应,要考虑到所接种的试管有效稀释度。
A.2.1 样品稀释用1mL灭菌吸管吸取1:10混悬液1mL,注入9mL灭菌水管内,制成1:100稀释液,按同法依次稀释,制成1:1000、1:10000稀释液(每种稀释液各换一支灭菌吸管)。
A.2.2 初发酵试验:以无菌手续,用1mL灭菌吸管吸取1:10(相当0.lg样品)、1:100(相当0.01g样品)、1:1000(相当0.00lg样品)、1:10000(相当0.0001g样品)稀释液各1mL,分别接种于1管单料乳糖胆盐发酵管内,每个稀释液各用1支吸管。
置44.5C培养24±2h。
A.2.3 将产酸产气或只产酸的发酵管接种于碱性品红亚硫酸钠琼脂培养基上,然后放入37C恒温培养箱内,培养24h,挑选典型菌落(带金属光泽菌落)和非典型菌落的一半,进行革兰氏染色,如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再将平皿中其余的另一半菌落接种乳糖发酵管,置44.5℃培养24h,如产酸产气,即证实有粪大肠菌群存在。
A.2.4 根据发酵管的阳性管数查表,即为粪大肠菌群菌值。
表A1 粪大肠菌群菌值计数表表A2 粪大肠菌群菌值计数表表A3 粪大肠菌群菌值计数表表A4 粪大肠菌群菌值计数表表A5 粪大肠菌群菌值计数表表A6 粪大肠菌群菌值计数表附录B堆肥蛔虫卵检查法(补充件)B.1 样品处理从现场采回的许多堆肥样品,其中粪便和垃圾量的配比,各有不同,夏季因瓜果皮核烂菜等较多,有机物含量大,湿度也较高;冬季含炉灰渣等较多,无机物含量高,湿度较低;有的已经腐烂,颜色较黑,有的尚未发酵,质地较粗,无论如何,样品到达实验室后,都须先加处理。
其步骤为:B.1.1 各层样品经混匀后,分别倒于搪瓷盘内,用镊子挑去其中的夹杂物如炉渣、碎砖块、废铜、烂铁和布条等。
B.1.2 经搅匀后,称出500g,作为供检验用的样品。
B.1.3 为能查到具有代表性的堆肥蛔虫卵样品,应将此500g 样品中较大的土颗粒予以压碎,用孔径2mm的铜筛过筛,收集下面筛出的较细样品,不少于100g,为避免因湿度大,筛出物少,不及100g,可预先将孔径3mm的铜筛叠在2mm的上面,用力振摇,这样,必要时可取留在孔径2mm筛上样品的一部分,凑成100g。
注:有时从现场采得的堆肥样品,多属未腐烂的蔬菜帮子、瓜果皮核和草梗等,难以筛出土粒状物。
在此情况下,可把一定量的混合均匀样品,用剪子稍事剪小后,清水浸泡,继将洗液静置沉淀,而后收集沉淀物备检。
B.1.4 将经过处理的样品装于适当大小的广口瓶中,贴上标签。
注:经上述混合均匀而又有代表性的许多份堆肥样品,如一时未能全部检验完毕,则需滴加一些防腐剂如3%福尔马林溶液,或3%盐酸溶液,加盖后,放置冰箱中,目的在于防止原生动物和霉菌的繁殖,影响观察,和避免活的蛔虫卵进一步发育,难以了解采样当时的发育情况。
B.2 堆肥样品显微镜检查检验堆肥蛔虫卵的原理,是先用碱性溶液和已经处理过的堆肥样品充分混合,分离蛔虫卵,继用比重较蛔虫卵比重大的溶液为漂浮液,使蛔虫卵漂浮在溶液的表面,从而收集检验之,或加入清水,因蛔虫卵的比重大于水的比重,使蛔虫卵沉在水底,从中吸取蛔虫卵检验之。
B.2.1 漂浮法:所用的为饱和硝酸钠溶液离心漂浮法,操作步骤类似土壤蛔虫卵检查法:B.2.1.1 分离:称取5~10g经过处理的堆肥样品于容量50mL清洁铜离心管或塑料离心管中。
注入5%氢氧化钠溶液25~30mL,另加玻璃珠约10粒,用适当大小的橡皮塞子紧塞管口,置电动振荡机上,振荡10~15min,每分钟200~300次,静置15~30min后,再行振荡,如此重复3~4次,使堆肥样品为碱性溶液所浸透,加上玻璃珠的撞击和摩擦,则混合液中的蛔虫卵,不再被粘着在一起。
B.2.1.2 漂浮:从振荡机上取下离心管,揭去橡皮塞子,用滴管吸取清水,将附着在皮塞上和管口内壁的泥状物,冲入管中,以免一小部分虫卵的漏检。
而后再在离心机上离心3~5min,每分钟2000~2500转。
倒去多余的氢氧化钠溶液,水洗一次,即加清水将沉淀物搅浑后,离心,倒去上面的脏水。
随后加入少量饱和硝酸钠溶液(比重1.38~1.40),用玻璃棒搅成糊状后,徐徐添加饱和硝酸钠溶液,随加随搅,直加到离管口约1cm为止,此时将附在玻棒上的混合液也用一两滴饱和硝酸钠溶液,冲入管中,离心3~5min,每分钟2000~2500转,由于蛔虫卵的比重小于饱和硝酸钠溶液的比重,因此经离心后,管中的蛔虫卵,就会漂浮在硝酸钠溶液的表面。
B.2.1.3 移置液膜:用直径略小于1cm的金属丝圈(状如细菌学上所用的接种环)不断将表层液膜移于盛有半杯清水的小烧杯中,约30次后,再次搅拌和离心,适当增加一些饱和硝酸钠溶液,如此反复操作3~4次,直到液膜涂片未查见虫卵为止。
B.2.1.4 抽滤:将烧杯中含卵混悬液,通过高尔特曼氏漏斗,抽滤于直径35mm,无裂纹和孔眼的微孔火棉胶滤膜上(孔径0.65~0.80μm),混合悬液中的蛔虫卵,全部阻留在微孔滤膜上。
有时由于样品中蛔虫卵数量过多,浑浊度大,不易为一张滤膜所滤过时,则可另添一或二张滤膜。
B.2.1.5 镜检:抽滤完毕,立即用眼科弯头小镊子,将滤膜从漏斗的滤台上小心取下,平铺于4×7.5cm的大型载物玻璃片上,趁湿在低倍显微镜下直接检查,最好滴加两三滴50%甘油溶液,这样,蛔虫卵在比较透明而无气泡的视野中,便于观察和计数。
B.2.2 沉淀法:水洗离心沉淀法,操作步骤如下:B.2.2.1 水洗:称取100g经过处理的堆肥样品或一定量经过剪小的蔬菜帮子等有机堆肥的浸出沉淀物,放在500mL三角烧瓶中,加入5%氢氧化钠溶液100~150mL和三、四十粒玻璃珠,塞以橡皮塞。
浸泡半小时后,振摇3~4min,将上面的液体,倒入大烧杯中,再加等量清水于三角烧瓶中,浸洗三、四次,直到洗出液透明为止。
B.2.2.2 过滤并水洗沉淀:将前后收集的洗液,用1~2层纱布过滤于1000mL锥形量杯中,静置半小时至一小时后,倒去上层液体,如此,约半小时换水一次,直至上层水澄清为止。
B.2.2.3 测定体积:用虹吸管慢慢吸去沉淀上面的液体,将沉淀物倒入刻度量筒中,测量沉淀物的容积。
B.2.2.4 镜检:将沉淀物搅浑,搅匀,迅速用1mL玻璃吸管吸取0.05和0.1mL于载玻片,盖以盖玻片(依盖玻片的大小,分别对2或3、4片不等)在低倍镜下检查并计数。
B.3 堆肥蛔虫卵数量测定法堆肥中含有的蛔虫卵数,往往较多,用饱和硝酸钠溶液离心漂浮法时,5~10g样品中的蛔虫卵,高度集中在滤膜上,在显微镜下计数时容易混乱,因此,最好能在显微镜的目镜筒内,装上一枚目镜计数网,利用移动尺有规律的移动,逐渐数完整个滤膜上的全部蛔虫卵数。
例如500g有代表性的原始堆肥样品,经挑去夹杂物并过筛后,得184g,其中的10g用饱和硝酸钠溶液离心漂浮后,在滤膜上数得蛔虫卵数为350个,则350/10×184=6440个。
实际上,184g 的含有数,亦即代表500g原始堆肥所含有的蛔虫卵数。
在用水洗沉淀法时,需要准确测定沉淀物的容积,在用玻璃吸管吸取沉淀以供镜检时,必须搅拌均匀而后取样,而且需要连续观察若干次,而后取其平均数,从而计算1mL沉淀物的虫卵数,最后乘以沉淀总容积数,便是100g原始堆肥样品的虫卵数。
B.4 堆肥蛔虫卵生活力测定法目前测定堆肥蛔虫卵生活力所用的方法,除了采用简单易行的直接镜检法外,普遍采用培养法,而染色法则因操作较为复杂,不如直接镜检法简便,效果不如培养法的可靠,因为未普遍采用。
B.4.1 直接镜检法:是根据蛔虫卵在发育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形态,以鉴别其死活。
首先是鉴别受精卵和未受精卵,其次是鉴别有生活力和失去生活力(变性卵)的受精卵和含有幼虫卵的形态。
采用直接镜检法时,有关形态鉴别要点如下:B.4.1.1 未受精蛔虫卵的形态:多为长椭圆形,有时呈三菱形或不规则形,大小平均为80~98×40~60μm,一般为黄褐色,有时蛋白质壳发育不全,有时完全失去蛋白质壳,卵内经常充满大大小小油滴状的卵黄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