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的重要产生地,其中包括了大量的污水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重视,促进医疗废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
首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标排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全体员工都能够严格遵守。
其次,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医疗废水的特殊性。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物,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医疗机构在排放污水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处理和消毒,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另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注重监测和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监测结果。
只有通过监测和报告,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水排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排放的污水始终符合标准要求。
最后,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
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和员工都应当认识到污水排放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污水排放管理中来。
只有通过全员参与,才能确保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始终符合标准要求,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概述:医疗污水是指在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药物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污水的处理要求与标准相对较高,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1. 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规范》(GB18466.2-201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GB/T 24803-2017)2. 医疗污水处理的主要要求:医疗污水处理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行。
- 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 病原体和药物残留的去除:医疗污水中的病原体和药物残留应通过适当的处理工艺进行去除,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 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医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与处置,以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医疗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医疗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预处理:医疗污水在进入处理设施前,需要进行预处理,包括除砂、除油、除异物等工艺,以减少对后续处理设备的影响。
- 生物处理:医疗污水常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包括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等,以去除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
- 消毒处理:医疗污水处理的最后一道工艺通常是消毒处理,常采用紫外线辐射、臭氧氧化等方法,以杀灭病原体。
- 污泥处理:医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需要进行脱水、消毒等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医疗污水处理的监测要求:医疗污水处理的监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污水排放监测: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包括流量、COD、BOD、氨氮等指标的监测,以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到环境中所需符合的一系列规定。
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有效的处理,就会对周围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明确了医疗机构污水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对医疗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的特殊性。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对于这些有害物质的处理需要采用专门的技术和设备。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时,需要针对医疗废物的特殊性,选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和设备,确保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清洁,避免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另外,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注重监测和管理。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后,需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效果。
最后,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医疗污水处理的重视和认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医疗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综上所述,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
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的特殊性,加强监测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医疗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是指医院、诊所、药店、实验室等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
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医疗污水的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
这些设施应当具备有效的污水处理能力,能够有效去除有机物、细菌和药物残留物。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口位置和方式。
排放口应当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群造成污染。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适的排放方式,如喷洒、过滤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监测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污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此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适合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确保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
这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能够有效去除有机物、细菌和药物残留物。
最后,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保要求。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标。
综上所述,医疗污水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和方式、污水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要求以及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可以有效减少医疗污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想了解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首先要掌握医院污水都有哪些污染物,那样才可以对症治疗查验解决后在其中污染物是不是合格。
一般来讲医院污水污染物大概以下: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造成的污水,关键包含医疗机构医院门诊、医院病房、诊室、各种检测实验室、病案解剖室、放射性室、自助洗衣、停尸房等处排出来的诊治、日常生活及排泄物污水。
当医疗机构别的污水与所述污水混和排出来时一律视作医疗机构污水。
水体随不一样的医院特性、经营规模和其所属地域而异。
每一张医院病床每日排污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常含的关键污染物为:病原菌(寄生虫卵、病菌、病毒感染等)、有机化合物、飘浮及悬浮固体、放射性物质污染物等,没经解决的原污水中含菌总产量达10^八个/mL之上,污水的可生物化学性不错,合适生物化学解决。
现阶段领域流行的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参考参照下列:1、污水排污规定2、传染性疾病和肺结核医疗机构污水排污实行表1的要求。
3、县市及县以上或20张医院病床及之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别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污实行表2的要求。
立即或间接性排进地下水体和水域的污水实行环保标准,排进终端设备已建了一切正常运作城区二污水处理站的下水管道的污水,实行预备处理规范。
4、县市下列或20张医院病床下列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别的全部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杀菌解决后才可排污。
5、严禁向GB3838I、II类海域和III类海域的生活用水自然保护区和游水区,GB3097一、二类水域立即排污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和非传染病房污水分离。
传染病房的污水、排泄物历经消毒杀菌后才可与别的污水合拼解决。
7、选用含氯消毒剂开展消毒杀菌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立即排进地下水体和水域,应开展脱氯解决,使总余氯低于0.5mg/L。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一、引言医疗污水处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
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有效的处理,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疗污水处理要求1. 排放标准要求:(1) 医疗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包括COD、BOD、SS、NH3-N、TP等指标的限值;(2) 排放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等;(3) 医疗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应不对周边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2. 处理工艺要求:(1) 医疗污水处理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2) 处理工艺应具备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同规模和特点的医疗机构;(3) 处理工艺应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4) 处理工艺应具备一定的处理效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设备要求:(1) 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耐腐蚀、耐高温、耐压等特性,能够适应医疗污水的特殊性;(2) 设备应具备可靠的运行和维护性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3) 设备应具备一定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需求;(4)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运行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4) 医疗机构应建立污水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以备查阅。
三、医疗污水处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医疗污水处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污水排放标准:(1) COD(化学需氧量):不超过XX mg/L;(2) BOD(生化需氧量):不超过XX mg/L;(3) SS(悬浮物):不超过XX mg/L;(4) NH3-N(氨氮):不超过XX mg/L;(5) TP(总磷):不超过XX mg/L。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1. 引言医疗污水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产生的含有病原体、有毒物质和化学物质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污水的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与标准,以保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2.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2.1 排放标准医疗污水处理后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包括废水排放标准、水质指标限值等。
例如,医疗污水中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PH值、重金属等指标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2.2 处理效果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处理效果,确保废水中的病原体、有毒物质和化学物质得到有效去除或降解。
常见的处理效果要求包括:COD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悬浮物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细菌和病毒去除率应达到99%以上等。
2.3 处理工艺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应选择适合的方法,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
物理处理包括沉淀、过滤和吸附等;化学处理包括氧化、还原和中和等;生物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并确保其运行稳定、可靠。
3.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3.1 国家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医疗污水处理相关的标准,包括《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GB 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规范》(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医疗污水处理的设计、运行和排放要求,为医疗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3.2 国际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国际上也有一些与医疗污水处理相关的标准。
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技术手册》,其中详细介绍了医疗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指南。
此外,欧洲联盟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医疗污水处理相关的标准,如EN 12566-3、EN 12566-6等。
4. 医疗污水处理技术4.1 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医疗污水处理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通过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来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废水的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废水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医疗废水处理应符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废水的排放达标。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废水处理的认识和技能,确保医疗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分流和分类处理。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药物残留和化学药剂,应当根据不同的成分将医疗废水进行分类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将部分医疗废水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医疗废水排放的重视和认识。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发布环保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废水的管理和处理,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卫生、健康的环境。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是指医院、诊所、卫生所、化验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水,其中包含了各种药物、化学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为了防止医疗废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预处理,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排放。
医疗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总氮和总磷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总氮和总磷含量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造成富营养化。
2. 有机物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有机物质浓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和难以降解。
3. 重金属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重金属浓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和生态系统造成毒害。
4. pH值限制:医疗废水的pH值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的酸碱度造成影响。
5. 悬浮物浓度限制:医疗废水中的悬浮物质浓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浑浊和污染。
6. 病原体控制:医疗废水中的病原体要经过合适的处理,以杀灭或去除,以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感染。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废水的预处理排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相
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要求应根据当地的法规、标准和指南来确定。
此外,医疗废水的处理应依据工程和技术的可行性,并且需要进行监测和排放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排放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水平控制1、排放要求:(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口R(入河口)及其前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O(出河口)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不大于2mg/L,氨氮排放应不大于1.0mg/L,总磷排放应不大于0.2mg/L,总氮排放应不大于3.0mg/L,COD排放应不大于5.0mg/L;(2)医疗机构污水在排放口R前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O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下列限度,若污水处理设施重新入排口,有毒有害物质参照排放标准的标准值;(3)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物水的污染物总量应限制在《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相关要求范围内。
二、控制现状和控制措施1、控制现状:(1)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分级为:一级处理(沉淀、过滤、消毒);(2)医疗机构应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类型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确定污水处理技术,加强监测,保证污水排放符合医疗机构的规定,促进污水排放水质控制水平的提高;(3)有关单位应在医疗机构对污水的毁污情况下,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水污染的检测监督等控制措施,促进污水排放水质达到或优于本标准。
2、控制措施:(1)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形式医疗机构应根据污水处理量、污染物类型及其自身情况,结合有关规定,采用污水处理形式,使污水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完善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医疗机构应在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使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水平。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巡查监测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章,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效果及排水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及时采取合规措施,保障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水平。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场所,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水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另外,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设备和药品时,也应当注意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例如,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避免药品残留物和包装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避免医疗废物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对水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危害。
总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1. 污水处理概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是指对医疗废水进行处理,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因此需要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1)废水排放标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如《医疗机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类型和规模,废水排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普通要求废水中的有机物、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等指标要低于规定的限值。
(2)废水处理工艺: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应采用适当的工艺,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物理处理主要包括格栅、沉砂池、沉淀池等,用于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和沉淀物。
化学处理主要采用药剂投加的方式,用于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
生物处理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废水中的有机物进行降解。
(3)废水处理设施: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功能,包括预处理设施、主处理设施和后处理设施。
预处理设施主要用于去除废水中的大颗粒物和沉淀物,主处理设施用于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后处理设施用于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消毒和除臭。
3.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1)有机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后,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通常要求COD(化学需氧量)低于XX mg/L,BOD(生化需氧量)低于XX mg/L。
(2)重金属排放标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后,重金属离子的浓度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通常要求汞、铅、镉、铬等重金属离子的浓度低于XX mg/L。
(3)病原微生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后,病原微生物的浓度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通常要求大肠菌群低于XX CFU/mL,致病菌低于XX CFU/mL。
(4)其他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指标,如pH值、悬浮物浓度、氨氮浓度等。
4. 医疗污水处理监测与管理(1)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废水处理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GB18466-XXXX+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 18466—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
本标准是对GBJ 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 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 48—1983,同时代替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医疗机构: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1607-1989 鱼业水质标准GB 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医疗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处理排放标准一、物理指标1.颜色:医疗废水处理后的水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符,不得有异常颜色。
2.浊度:废水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浊度标准,以保障水质清澈透明。
3.悬浮物:经过处理的废水中不应含有悬浮物,以确保水质清洁。
4.总固体:废水处理后,总固体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化学指标1.pH值:医疗废水处理后的pH值应控制在6.5-8.5之间,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2.有机物: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有机物含量应低于规定值,以保证水质符合环保要求。
3.重金属:医疗废水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有毒物质:医疗废水处理后,不应含有有毒物质。
三、生物指标1.细菌总数:经过处理的废水中细菌总数应低于规定值,以确保水质清洁卫生。
2.大肠菌群:废水处理后的大肠菌群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病毒:医疗废水处理后不应含有病毒。
4.微生物:经过处理的废水中微生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四、有毒物质1.医疗废水处理后,有毒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对人体有害的有机和无机物质,应尽可能减少或消除。
五、水温、流量及水位1.水温:医疗废水处理后的水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流量及水位:废水处理后的流量及水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六、其他指标1.噪音:废水处理设施的噪音应符合环保要求。
2.振动:废水处理设施的振动应尽可能减少或消除。
七、处理工艺流程1.预处理:医疗废水应首先进行预处理,以去除大颗粒物质和悬浮物。
2.化学处理:在预处理之后,使用化学药剂对废水进行中和、絮凝和氧化等处理,以去除有机物、重金属和有毒物质。
3.生物处理:经过化学处理后的废水,应进行生物处理,以进一步去除有机物、氮和磷等物质。
4.深度处理:对于排放标准要求更高的地区,需要进行深度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等。
5.消毒处理:废水处理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以杀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八、排放标准1.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水排放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是指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药物残留、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
医疗污水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医疗污水的排放标准进行严格规范。
首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医疗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这些处理设施应当具备有效的过滤、消毒、沉淀等功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其次,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记录和档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放的污水达标。
此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收集和分类处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含有有害物质的医疗废水,应当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最后,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医疗废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规范医疗污水的排放,才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监督和执行,推动医疗污水治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完整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限制项目及其排放和限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限制, 医疗机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 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 的相关规定.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3.3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 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 执行预处理标准.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前方可排放.4.1.4禁止向GB3838I、II 类水域和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 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前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 假设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限制工程标准值1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PH 6-96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7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18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19氨氮〔mg/L〕15 10动植物油〔mg/L〕5 11石油类〔m g/L〕5 12阴离子外表活性剂〔mg/L〕5 13色度〔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m g/L〕0.5 15总氰化物〔mg/L〕0.5 16总汞〔mg/L〕0.05 17总镉〔mg/L〕0.1 18总铬〔mg/L〕 1.5 19六价铬〔m g/L〕0.5 20总砷〔mg/L〕0.5 21总铅〔mg/L〕 1.0 22总银〔mg/L〕0.5 23总A(Bq/L)1 24总B(Bq/L)1025总余氯1〕 2 〔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 5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限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限制工程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 50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pH 6-9 6-9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250250 6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7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8氨氮〔mg/L〕9动植物油〔mg/L〕2021 1001002021 6060155 2010石油类〔mg/L〕52011阴离子外表活性剂〔mg/L〕51012色度〔稀释倍数〕3013挥发酚〔mg/L〕0.5 1.014总氰化物〔mg/L〕0.50.515总汞〔mg/L〕0.050.0516总镉〔mg/L〕0.10.117总铬〔mg/L〕 1.5 1.518六价铬〔mg/L〕0.50.519总砷〔mg/L〕0.50.520总铅〔mg/L〕 1.0 1.021总银〔mg/L〕0.50.522总A(Bq/L)1123总B(Bq/L)101024总余氯1〕2〕〔mg/L〕0.5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限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4.2 废气排放要求4.2.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到达表 3 要求.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序号限制工程标准值1氨〔mg/m3〕 1.02硫化氢〔mg/m3〕0.033臭气浓度〔无量纲〕104氯气〔mg/m3〕0.15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4.3 污泥限制与处置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 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到达表4要求.表4 医疗机构污泥限制标准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95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 - 不得检出>9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100 - -->95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 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 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5.4.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5.4.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5.4.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5.4.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5.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消毒工艺.5.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 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5.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 要求设计.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5.7.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6取样与监测6.1污水取样与监测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 并设置排放口标志.6.1.2表1 第16-22项, 表2 第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 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6.1.3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 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6.1.4监测频率6.1.4.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 每次排放前监测〕.6.1.4.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4.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1.1.1.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增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 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 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1.1.1.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 1 次.1.1.1.5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1.1.4监督性监测按HJ/T91 执行.1.1.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1.1.6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6.2大气取样与监测6.2.1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6.2.2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6.2.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6.3污泥取样与监测6.3.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清掏前监测.6.3.2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到达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 可以根据总量限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医疗污水处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以确保其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下面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一、排放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COD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COD浓度应小于100mg/L。
2. 总悬浮物(TSS):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TSS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TSS浓度应小于50mg/L。
3. 氨氮(NH3-N):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氨氮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氨氮浓度应小于15mg/L。
4. 总磷(TP):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总磷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总磷浓度应小于0.5mg/L。
5. pH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pH值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pH值应在6-9之间。
二、处理工艺1. 预处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第一步是进行预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和沉淀池等设施的运用,以去除大颗粒物和沉淀物。
2. 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医疗污水处理的核心工艺,常用的方法包括活性污泥法、固定床生物反应器和膜生物反应器等。
这些方法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分解为无机物,从而达到去除COD和氨氮的效果。
3. 除磷处理:医疗污水中的磷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物,可通过化学沉淀、生物吸附和膜分离等方式进行除磷处理。
4. 消毒处理:为了杀灭医疗污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往往需要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照射、臭氧氧化和氯消毒等。
三、设备要求1. 污水采集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污水采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采集井和泵站等。
确保污水能顺利进入处理设施。
2. 处理设备: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处理效果和稳定的运行性能。
常见的设备包括格栅、沉砂池、沉淀池、活性污泥池、曝气设备、除磷设备和消毒设备等。
3. 运行监测系统: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运行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处理效果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一、引言医疗污水是指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化学物质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污水的处理要求与标准相对较高,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二、医疗污水处理要求1. 污水采集与预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污水采集系统,确保所有污水能够被有效采集。
预处理过程包括沉淀、过滤、中和等工艺,以去除悬浮物、沉淀物、重金属和药物残留等物质。
2. 生化处理生化处理是医疗污水处理的核心环节,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技术。
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污水的生物负荷和水质参数,确保处理效果达标。
3. 消毒处理医疗污水中可能存在各种病原体,为了防止传播疾病,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照射、臭氧氧化和氯消毒等。
消毒处理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 排放要求医疗机构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包括COD、BOD、SS、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的限制要求。
医疗机构应定期监测并报告排放水质情况。
三、医疗污水处理标准1. 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2005)是我国针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制定的标准,其中规定了医疗污水处理的各项指标要求。
2. 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规范》是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行业标准,对医疗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地方标准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污水处理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
四、医疗污水处理效果评估为了保证医疗污水处理的效果,需要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排放水质指标、处理效率、设备运行情况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和优化处理工艺的依据。
五、医疗污水处理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污水处理技术也在不断创新。
新技术如膜分离技术、高级氧化技术等被应用于医疗污水处理中,提高了处理效果和能源利用效率。
六、结论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是针对从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所制定的一系列限制和要求。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医疗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物理和化学指标:如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氮、总磷、油脂等的浓度限制。
2. 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防腐剂、残留药物、消毒剂等的浓度限制。
3. 流量和排放方式:对废水排放量和排放方式进行规定,如限制每天的排放量或限制特定的排放途径。
4. 消毒要求:确保废水排放具备一定的杀菌消毒能力,以防止传播疾病。
5. 监测要求:包括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并报告监管机构。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防止医疗机构废水对周边环境和水资源造成污染。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可能有所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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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
本标准是对GBJ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11607-1989鱼业水质标准GB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sewage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治疗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医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3.3医疗机构污泥medicalorganizationsilt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沉淀物和被拦截的漂浮物。
4标准值经处理和消毒后的医疗机构污水以及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泥,应该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表2医疗机构污泥排放标准值5卫生要求5.1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准任意排放或用做农肥。
5.2新建、扩建、改建医疗机构应同时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污水及污泥排放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经处理和消毒后排放时,所含有害物质的含量还应根据接纳水体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功能要求,符合GB5749、GB3838、GB5084、GBll607、GB7959、GBl2941、GB/T14848中的要求。
5.4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污水、污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
5.5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污泥。
5.6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疗机构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5.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确保污水、污泥符合本排放标准;2)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3)备有发生故障时的临时消毒设施;4)使用液氯消毒,必须备有氯泄漏等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设施,严禁直接以钢瓶向污水中投加氯气;5)安全耐用,操作方便,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5.8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6检测与监测6.1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的日常检测由各医疗机构负责。
检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6.1.1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经过连续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日至少检测2次;经过间隙式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次排放前均应检测。
6.1.2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不得少于1次。
6.1.3医疗机构污水中致病菌: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
主要检测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结核病医疗机构检测结核杆菌。
6.1.4医疗机构污泥的卫生指标:每批污泥排放前,均应按表2要求的项目检验。
6.2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
并做好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2.1监测频次: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6次;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4次。
医疗机构污泥每次排放前监测。
6.2.2污水监测项目: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6.2.3污泥监测项目: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值;传染病医疗机构增测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7检验方法本标准检验方法按附录A、B、C、D、E、F、G执行。
附录A(标准的附录)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的检测方法A1仪器和设备A1.1天平。
A1.2比色管。
A1.3量筒。
A2试剂邻联甲苯胺溶液:称取1g邻联甲苯胺,溶于5mL20%(容积/容积)盐酸中,将其调成糊状,加入150~200mL蒸馏水使其完全溶解,置于量筒中补加蒸馏水至505mL,最后加入20%盐酸495mL,储于棕色瓶中。
A3测定步骤A3.1被测样品温度宜为15~20℃,如低于此温度,应先将样品浸入温水中使其温度升至15~20℃后,再测定数值。
A3.2在盛有5mL样品的比色管内,滴加邻联甲苯胺溶液2~3滴,混匀。
A3.3将样品置于黑暗处,静置15min后,与永久性余氯标准比色溶液比色测定,其结果为样品总余氯含量(比色时,眼睛从管口向下观察或由前面观察)。
A3.4如余氯浓度很高时,会产生桔黄色;当样品碱度过高以及余氯浓度低时,可能产生淡蓝绿色或淡蓝色。
此时,可再加入1mL1:2盐酸或1mL邻联甲苯胺溶液,即可产生正常的淡黄色,再进行测定。
A4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以每升污水中含总余氯的毫克数(mg/L)报告。
附录B(标准的附录)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B1仪器和设备B1.1高压蒸汽灭菌器。
B1.2干燥灭菌箱。
B1.3培养箱。
B1.4电炉。
B1.5天平。
B1.6灭菌平皿。
B1.7灭菌刻度吸管。
B2培养基和试剂B2.1乳糖—胆盐培养液B2.1.1成分蛋白胨20g猪胆盐(或牛、羊胆盐)5g乳糖5g0.4%溴甲酚紫水溶液2.5mL蒸馏水1000mLB2.1.2制法将蛋白胨、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为7.2~7.4。
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于有倒管的试管中。
置于高压蒸汽灭菌器中,于115℃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B2.2伊红美兰培养基B2.2.1成分蛋白胨10g乳糖10g磷酸氢二钾2g琼脂20~30g蒸馏水1000mL2%伊红水溶液20mL0.5%美兰水溶液13mLB2.2.2储备培养基的制法B2.2.2.1先将琼脂加到9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及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为7.2~7.4。
B2.2.2.2趁热用脱脂棉或绒布过滤,再加入乳糖,混匀后,定量分装于烧瓶内,置于高压蒸汽灭菌器中,以115℃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B2.2.3平皿培养基的制法B2.2.3.1将已制备的培养基加热融化。
B2.2.3.2根据烧瓶内培养基的容量,用灭菌吸管按比例吸取一定量的已灭菌的2%伊红水溶液及一定量已灭菌的0.5%美兰水溶液加入已融化的储备培养基内,并充分混匀(防止产生气泡)。
立即将此种培养基适量倾入已灭菌的空子皿内,待其冷凝后,备用。
B2.3乳糖蛋白胨培养液B2.3.1成分蛋白胨10g牛肉膏3g乳糖5g氯化钠5g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蒸馏水1000mLB2.3.2制法将蛋白胨、牛肉膏、乳糖及氯化钠加热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为7.2~7.4。
加入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充分混匀,分装于有倒管的试管中。
置于高压蒸汽灭菌器中,以115℃灭菌20min。
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B2.4革兰氏染色液B2.4.1结晶紫染色液结晶紫1g95%乙醇20mL1%草酸铵水溶液80mL将结晶紫溶于乙醇中,然后与草酸铵水溶液混合。
B2.4.2革兰氏碘液碘1g碘化钾2g蒸馏水300mL将碘与碘化钾先进行混合,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振摇,待完全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至300mL。
B2.4.3脱色液:95%乙醇。
B2.4.4沙黄复染液沙黄0.25g95%乙醇10mL蒸馏水90mL将沙黄溶于乙醇中,然后用蒸馏水稀释。
B2.5染色法B2.5.1将涂片在火焰上固定,滴加结晶紫染色液,染色1min,水洗。
B2.5.2滴加革兰氏碘液,作用1min,水洗。
B2.5.3滴加95%乙醇脱色,约30s,水洗。
B2.5.4滴加复染液,复染1min,水洗,待干,镜检。
B2.6染色结果革兰氏阳性菌呈紫色,革兰氏阴性菌呈红色。
注:亦可用1:10稀释的石炭酸复红染色液作复染液,复染时间为10s。
B3检验程序B3.1采样方法用采水器或其他灭菌容器采取污水样1000mL,放入灭菌瓶内,如果是经过加氯消毒处理的污水,需加1.5%硫代硫酸钠溶液5mL中和余氯。
B3.2多管发酵法B3.2.1初发酵实验:将原液作1:10、1:100、1:1000稀释。
依次吸取l:1000、1:100、1:10及原液各1mL,分别注入装有10mL乳糖胆盐培养液内装小发酵管的试管中,将已接种的四支发酵管置于44℃恒温培养箱内培养24h。
注:接种量为10mL时,可用与接种量相等的双料乳糖胆盐培养液。
B3.2.2平板分离:取经培养24h后产酸产气,以及只产酸不产气的发酵管中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伊红美蓝培养基上,置37℃恒温培养箱内培养18~24h,挑选符合下列特征的菌落,进行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
伊红美蓝培养基上的菌落色泽: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属光泽的菌落;淡紫红色,中心色较深的菌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