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规模、性质和污水处理的要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需求和当地环境保护要求,合理配置污水处理设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第七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水资源条件等因素,尽量利用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保养,确保处理效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影响,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外部污染源对设施的影响。
第四章污水处理与排放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泥产生,降低处理成本。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废水等废弃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排放管理制度,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到环境中所需符合的一系列规定。
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有效的处理,就会对周围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明确了医疗机构污水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对医疗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的特殊性。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对于这些有害物质的处理需要采用专门的技术和设备。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时,需要针对医疗废物的特殊性,选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和设备,确保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清洁,避免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另外,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注重监测和管理。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后,需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效果。
最后,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医疗污水处理的重视和认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医疗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综上所述,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
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的特殊性,加强监测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医疗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医疗污水排放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xx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要求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 20 8 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 20 9 氨氮(mg/L)15 10 动植物油(mg/L)5 11 石油类(mg/L)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5 13 色度(稀释倍数)30 14 挥发酚(mg/L)0.5 15 总氰化物(mg/L)0.5 16 总汞(mg/L)0.05 17 总镉(mg/L)0.1 18 总铬(mg/L)1.5 19 六价铬(mg/L)0.5 20 总砷(mg/L)0.5 21 总铅(mg/L)1.0 22 总银(mg/L)0.5 23 总A(Bq/L) 1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水质成分: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
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适合生化处理。
常用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一、预处理;二、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工艺很多,其中主要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我们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 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
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 工艺,CASS工艺。
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污水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产生医疗污水的疾病防治、保健、采供血等机构。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原则是:分类处理,综合利用,达标排放。
二、污水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确定本单位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具。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污水处理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确保本单位医疗污水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防止医疗污水污染环境。
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职责(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医疗污水处理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2)定期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对医疗污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建立医疗污水处理档案,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排污情况等。
(5)及时向卫生和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医疗污水的处理情况,接受卫生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污水处理的基本要求医疗污水的处理应达到无害化要求,禁止直接排放。
医疗污水的处理应根据其来源、种类、性质和数量等进行分类处理。
医疗污水的处理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严防雨季污水倒灌。
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应保证设施的稳定运行,并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消毒;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和环保部门报告。
对不按规定处理医疗污水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诊所排污规范标准最新
诊所排污规范标准最新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诊所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排污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诊所排污规范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根据最新环保要求和医疗行业实践制定的诊所排污规范标准:1. 排污许可制度:所有诊所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排放任何医疗废物和污水。
2. 医疗废物分类:诊所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标准,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并进行分类收集。
3. 废物处理流程:所有医疗废物必须经过消毒、灭菌等处理程序,确保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进行最终处置。
4. 污水处理标准:诊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预处理、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多级处理流程,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5. 排放监控:诊所应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
6. 废物存储规范:医疗废物在处理前应妥善存储,避免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
存储场所应符合防雨、防渗、防鼠等要求。
7. 废物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8. 应急预案:诊所应制定排污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排污事故,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9. 员工培训:诊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排污规范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规范性。
10. 信息公开:诊所应建立排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11. 持续改进:诊所应根据环保法规的更新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优化排污处理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排污管理水平。
通过这些规范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诊所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一、引言医疗污水处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
医疗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有效的处理,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疗污水处理要求1. 排放标准要求:(1) 医疗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包括COD、BOD、SS、NH3-N、TP等指标的限值;(2) 排放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等;(3) 医疗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应不对周边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2. 处理工艺要求:(1) 医疗污水处理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2) 处理工艺应具备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同规模和特点的医疗机构;(3) 处理工艺应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4) 处理工艺应具备一定的处理效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设备要求:(1) 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耐腐蚀、耐高温、耐压等特性,能够适应医疗污水的特殊性;(2) 设备应具备可靠的运行和维护性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3) 设备应具备一定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需求;(4)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运行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4) 医疗机构应建立污水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以备查阅。
三、医疗污水处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医疗污水处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污水排放标准:(1) COD(化学需氧量):不超过XX mg/L;(2) BOD(生化需氧量):不超过XX mg/L;(3) SS(悬浮物):不超过XX mg/L;(4) NH3-N(氨氮):不超过XX mg/L;(5) TP(总磷):不超过XX mg/L。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废水的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废水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医疗废水处理应符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废水的排放达标。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废水处理的认识和技能,确保医疗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分流和分类处理。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药物残留和化学药剂,应当根据不同的成分将医疗废水进行分类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将部分医疗废水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医疗废水排放的重视和认识。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发布环保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废水的管理和处理,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卫生、健康的环境。
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
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污水的消毒排放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包括医院、诊所、实验室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加强污水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提高医疗污水排放的治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章污水消毒装置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医疗污水消毒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污水消毒装置的操作和管理,保证消毒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污水消毒装置的日常巡检,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消毒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记录管理制度,对医疗污水消毒装置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医疗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污水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医疗污水进行排放水质的检测分析,确保水质达标,不得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废水消毒设施的检测评估,确保设施的消毒效果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医疗污水排放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水处理与排放记录管理制度,对医疗废水处理与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相关环保、卫生监督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产关闭。
第十四条对于经营者和管理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因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医疗废水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和环境健康。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排放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水平控制1、排放要求:(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口R(入河口)及其前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O(出河口)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不大于2mg/L,氨氮排放应不大于1.0mg/L,总磷排放应不大于0.2mg/L,总氮排放应不大于3.0mg/L,COD排放应不大于5.0mg/L;(2)医疗机构污水在排放口R前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O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下列限度,若污水处理设施重新入排口,有毒有害物质参照排放标准的标准值;(3)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物水的污染物总量应限制在《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相关要求范围内。
二、控制现状和控制措施1、控制现状:(1)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分级为:一级处理(沉淀、过滤、消毒);(2)医疗机构应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类型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确定污水处理技术,加强监测,保证污水排放符合医疗机构的规定,促进污水排放水质控制水平的提高;(3)有关单位应在医疗机构对污水的毁污情况下,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水污染的检测监督等控制措施,促进污水排放水质达到或优于本标准。
2、控制措施:(1)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形式医疗机构应根据污水处理量、污染物类型及其自身情况,结合有关规定,采用污水处理形式,使污水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完善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医疗机构应在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使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水平。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巡查监测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章,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效果及排水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及时采取合规措施,保障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水平。
医疗废水处置工作制度
医疗废水处置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医疗废水的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等单位的医疗废水处置工作。
1.3 医疗废水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安全处置、环保节约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2.1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水处置管理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水处置工作。
2.2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废水处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工作人员,确保医疗废水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行。
2.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水处置工作记录和监测制度,定期对医疗废水处置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医疗废水分类与收集3.1 医疗废水分为普通医疗废水和特殊医疗废水。
普通医疗废水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特殊医疗废水指含有病原体的废水。
3.2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水的性质,采用合适的收集设施,如排水沟、排水管道、储水池等,对医疗废水进行分类收集。
3.3 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水外溢和泄露,避免交叉污染。
四、医疗废水处理与处置4.1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水的性质和污染程度,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医疗废水进行处理。
4.2 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处理效果达到排放要求。
4.3 医疗机构应对处理后的医疗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4 特殊医疗废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处置措施,如高温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等,防止病原体传播。
五、医疗废水排放与监管5.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办理医疗废水排放手续,领取排污许可证。
5.2 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水处置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5.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水处置工作档案,保存有关监测数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医疗废水标准规范最新版
医疗废水标准规范最新版一、引言医疗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废水处理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实验室、研究机构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三、废水分类医疗废水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医疗废水:主要来源于医院的日常生活用水。
2. 感染性废水: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如手术室、病房等产生的废水。
3. 化学性废水:含有化学药品残留的废水,如化验室、药房等产生的废水。
4. 放射性废水: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排放标准1. 一般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水排放标准。
2. 感染性废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
3. 化学性废水应通过中和、沉淀、吸附等方法处理,确保化学药品残留量低于规定标准。
4. 放射性废水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排放符合安全标准。
五、处理技术1. 物理处理:包括过滤、沉淀、浮选等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和较大颗粒。
2. 化学处理:通过中和、氧化还原、絮凝等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溶解性污染物。
3.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降解废水中的有机物。
4. 高级氧化:采用臭氧、紫外线等技术,深度处理难以生物降解的污染物。
六、监测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废水处理和排放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水的水质进行检测。
2. 应记录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处理效率、能耗等。
3. 对于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应有明确的计划和记录。
七、法律责任违反医疗废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医疗废水的正确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本规范旨在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处理医疗废水,确保其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共同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虚构的医疗废水标准规范,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应参照国家或地方的正式文件和法规。
一级医院污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院污水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5)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污水排放活动,包括医院生活污水、医疗污水和其他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
第三条医院污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分类处理,达标排放;(三)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六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医院年度预算。
第三章污水收集与预处理第七条医院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确保污水及时、有序地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八条医院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预处理效果。
第九条医院污水预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生活污水与医疗污水应分开收集;(二)医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降低污染物浓度;(三)预处理设施应定期更换过滤材料,确保处理效果。
第四章污水处理与排放第十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处理效果。
第十一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测水质,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100mg/L;(二)生化需氧量(BOD5)不超过30mg/L;(三)悬浮物(SS)不超过50mg/L;(四)总氮(TN)不超过20mg/L;(五)总磷(TP)不超过5mg/L。
第五章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污水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放水质。
医疗废水制度
医疗废水制度医疗废水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的处理和排放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医疗废水的分类、处理原则、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废水的分类根据《医疗机构废水处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医疗废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医疗废水:包括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洗涤水等,如洗浴水、洗涤水、厨房水等。
2. 传染性医疗废水:包括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体液等,如粪便、尿液、痰液、唾液、胆汁、脑脊液、腹水等。
3. 放射性医疗废水: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在医疗活动中的使用产生的废水,如放射性废水、废液等。
4. 药物残留医疗废水:包括药物在医疗活动中的使用产生的废水,如药物废水、废液等。
二、医疗废水的处理原则根据《指南》,医疗废水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收集:根据医疗废水的性质和特点,将医疗废水进行分类收集,便于后续的处理和处置。
2. 预处理:对医疗废水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消毒、过滤、沉淀等,以减少废水的污染程度,提高处理效率。
3. 深度处理:对预处理后的医疗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4. 安全处置:对处理后的医疗废水进行安全处置,如排放、回用、填埋等,以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三、医疗废水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废水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废水管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制定医疗废水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立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水的分类和处理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消毒设施、过滤设施、沉淀设施等。
3. 培训医疗废水处理人员: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医疗废水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024年医院污水管理制度
二、污水专职处理员每周二次对医院的污水处理的二氧化氯等有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决不将未达标的污水外排。
三、由专职污水处理员对每天的污水处理量及无机盐和盐酸的投放量进行登记,并对ph值进行测试,对污水泵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五、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不准任意排放。
六、应对每天污水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医院污水管理制度10
1、污水处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要求执行。
2、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该培训并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3、医院污水采用二级处理流程,氯消毒工艺流程。严格按照加氯池内水容量,计算氯量,保证氯、水充分接触一定时间后方能排放,使处理后的`污水经防疫站化验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0、1在填写记录时,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11、2运行记录应由管理人员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撕毁,保持记录表(本)干净整洁。
12、3巡视记录:填写所辖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对未运行的设备设施应注明原因:如故障、检修、备用或停用等。
13、4操作记录:注明值班期内对设施设备所进行的操作内容,对不经常开启的设备注明原因。
二、病人呕吐物、引流液、手术吸出液、检验科液体标本等污染液体消毒后倾倒入厕,进入院内污水处理系统。
三、污水处理设备自动定时定期对污水投放次氯酸钠进行消毒,污水处理人员每日测余氯含量两次,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做好记录。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污水池内的杂物定期打捞后焚烧。
3、按照卫生局、环保局的规定,自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样检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求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排放。
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四篇)
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医疗污水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带有病原菌、血液、体液等有害物质的污水。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维护员工和公众的身体健康,提出以下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是医疗污水处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医疗污水处理的规划、实施和监督负有直接责任。
2. 医疗机构的员工是医疗污水处理的执行主体,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
3.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医疗污水处理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2. 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医疗机构的建筑布局相匹配,保证医疗污水的集中收集和处理。
3. 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进行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效果的达标。
4. 医疗机构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泥和污水的二次污染。
四、医疗污水处理流程1. 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污水通过管道收集至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2. 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初步的固液分离,将固体废物和液体污水分开处理。
3. 液体污水进入生物处理单元进行有机物的氧化和降解,采用好氧和厌氧的处理方式。
4. 经过生物处理后的污水进入二次沉淀池进行沉淀,沉淀后的污水进行脱色和杀菌处理。
5. 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后,可以排放至环境。
五、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管理1. 医疗机构应委托专业的环境工程公司进行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并对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的档案,记录设备参数、运行情况、维护记录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和归档。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验收和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的达标。
4. 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对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问题。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医疗污水处理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以确保其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下面将介绍医疗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标准。
一、排放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COD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COD浓度应小于100mg/L。
2. 总悬浮物(TSS):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TSS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TSS浓度应小于50mg/L。
3. 氨氮(NH3-N):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氨氮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氨氮浓度应小于15mg/L。
4. 总磷(TP):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总磷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总磷浓度应小于0.5mg/L。
5. pH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pH值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例,pH值应在6-9之间。
二、处理工艺1. 预处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第一步是进行预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和沉淀池等设施的运用,以去除大颗粒物和沉淀物。
2. 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医疗污水处理的核心工艺,常用的方法包括活性污泥法、固定床生物反应器和膜生物反应器等。
这些方法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分解为无机物,从而达到去除COD和氨氮的效果。
3. 除磷处理:医疗污水中的磷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物,可通过化学沉淀、生物吸附和膜分离等方式进行除磷处理。
4. 消毒处理:为了杀灭医疗污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往往需要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照射、臭氧氧化和氯消毒等。
三、设备要求1. 污水采集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污水采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采集井和泵站等。
确保污水能顺利进入处理设施。
2. 处理设备: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处理效果和稳定的运行性能。
常见的设备包括格栅、沉砂池、沉淀池、活性污泥池、曝气设备、除磷设备和消毒设备等。
3. 运行监测系统: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运行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处理效果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目录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其他要求: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标准分级: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注: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标准分级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 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单位:mg/l注: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 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mg/L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标准分级:1.啤酒工业废水无论处理与否均不得排入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不得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Ⅰ类海域的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2.排入建有并投入运营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预处理标准的规定.3.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排放标准的规定.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排限值单位mg/L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汽车维修业是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除外字201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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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A(Bq/L)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100
100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mg/L)
0.5
1.0
14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19
总砷(mg/L)
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1
1
23
总B(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