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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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风险管理内容第一节操作风险管理第二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三节声誉风险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网上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网上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网上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ⅩⅩ农村信用社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理(董)事会是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内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确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涵盖ⅩⅩ农村信用社范围的网上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省联社网上银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网上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网上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客户服务,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工作;负责提出网上银行业务开发、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网上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手机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手机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法人行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法人行社经省联社同意后即可对外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同时应积极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七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法人行社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

手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相关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依据技术实现方式的不同,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和“贴片版手机银行”),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功能。

(一)客户端版手机银行是指客户自行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手机登录网址为)或苹果官方app store下载安装手机银行软件,通过签约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办理手机银行各项金融业务。

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分为安卓、苹果和塞班等系统类型。

(二)贴片版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客户签约手机号码的手机SIM卡上安装贴片卡,客户通过登录贴片版手机银行实现手机金融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提高电子银行业务水平,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注重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便捷、高效、稳定。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银行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业务的种类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包括:(一)网上银行业务;(二)手机银行业务;(三)自助终端银行业务;(四)其他电子银行业务。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确保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三章电子银行业务的流程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客户登记: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件进行登记。

(二)开通账户: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手续。

(三)客户查询: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四)客户操作: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进行转账、查询、理财等业务操作。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开展较为普及和安全的电子银行业务,不得开展和促销高风险业务,如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等。

第四章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保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窃取或泄露。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修复漏洞,确保系统安全性。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业务系统是指由农信银中心会同各成员单位建设的,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向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手机充值等金融服务的共享式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四条根据客户使用模式的不同,手机银行系统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

客户端版和贴片版手机银行的认证方式不同,但业务功能及业务处理流程均相同。

第五条涉及客户手机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各行社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处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注册,办理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企业客户暂不能办理手机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行社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营业网点三级管理模式。

省联社负责统一制定手机银行相关制度办法,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及答疑。

我联社按相关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营业网点负责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九条凡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应受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申请。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按照省联社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手机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XX联社电子银行部职责:(一)负责制定辖内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手机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简称“河北农信”)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只针对个人客户,企业客户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中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河北农信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助手等公共类服务。

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河北农信综合业务系统进行。

第五条各县级行社营业机构须在显著位臵张贴《xx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办理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及业务风险,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六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xx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

各营业机构负责办理手机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九条各法人机构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前,当地监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资料备案。

第十条各县级行社凡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营业机构均应受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的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由各法人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辖内办事市处、市联社提出,办事处、市联社汇总后提交省联社,由省联社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二条省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县级行社各县级行社按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XX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辖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市级联社(含办事处、农商行,下同)、县级联社(含农商行,下同)。

第三条网上银行定位于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一个基于互联网、整合了个人服务和企业服务的统一网上银行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高效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是指客户通过互联网,利用XX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客户身份,将需求指令自主地提交到XX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实现查询、转账等业务功能的新型金融服务系统。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岗位设置第五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统计、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开办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负责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参数配置、机构及柜员维护、角色设定及分配、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系统内网上银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业务需求提出、立项及产品研发。

(七)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测试工作。

(八)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控工作。

(九)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报表等材料;负责与农信银沟通协调。

第六条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职责:(一)负责对网上银行业务需求进行论证,并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

(二)负责网上银行应用软件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负责保障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省联社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联社网站是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的官方网站,是甘肃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互联网站的龙头,是全省信用社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第一平台、开展农村信用社业务产品宣传的重要媒体、面向“三农”、服务县域经济、支持微小企业的重要窗口、展示农村信用社形象的重要渠道.第三条省联社网站在办站方向上力求做到面向社会、面向客户、面向基层;在办站原则上力求做到政策性与业务性、行业性与社会性、时效性与真实性有机结合;在网站内容上力争做到突出行业动态、突出产品宣传、突出创新发展,从而使公众更加了解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信用社,实现农村信用社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联社机关各部门在省联社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综合管理部是省联社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联社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牵头制定省联社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省联社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省联社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省联社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省联社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省联社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省联社网站信息公开、政策宣传、公众参与和理事长意见箱等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二)科技信息部承担省联社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

省联社网站总体技术规划;2。

省联社网站技术设计、技术运维和安全管理;3。

省联社网站网站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运维;4。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农村信用社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信息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代理业务、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客户和第三方。

其中,农村信用社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客户主要指企业客户、个人客户;第三方主要指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

- 37 -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一致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为业务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的运行环境,必须确保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内容应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业务运行环节和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具有系统性,包括准确的风险识别机制、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的风险补救机制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四)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原则。

风险管理的模式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做法。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风险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各办事处、市联社对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五)成本原则。

风险管理工作应与网上银行业务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治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治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的识不、监测和操纵,促进网上银行安全、连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升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连续进展能力。

按照银监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业务治理方法》的要求,制定本体系及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治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第三条要达到落实风险治理的目的,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安全治理组织架构及规章制度来进行。

此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网上银行安全体系组织架构设计(以下简称组织架构);网上银行安全职能/角色设计(以下简称职能/角色);网上银行安全系统的内部操纵机制注:信用社网上银行系统由于共享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网银系统,整个风险治理体系分为两部分: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治理体系、农信银网上银行风险治理体系。

两套风险治理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实行垂直治理,即下级向上级汇报的方式,两体系的中层和高层,必须保持和谐沟通,形成整体的安全治理体系来保证信用社网上银行的安全。

第四条组织架构设计在安全治理体系中,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既包括信用社理事会成员,也包括农信银领导,领导小组进行和谐沟通,负责信息安全治理的决策事务。

(二)信用社职能简介1.理事会批准网上银行的安全策略;批准网上银行安全体系内各部门信息安全职责;负责组织信息科技治理委员会;审核信息系统安全报告,并做出有关的决定;确保建立安全体系所必需的资源。

2.信息科技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信息资产的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操纵措施;负责监视运营过程中信息资产所面临的威逼和脆弱点的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信息资产的风险同意等级,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营中显现的信息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操纵措施;负责评审重大信息安全违规、违纪及泄密事件,并建议处理意见;负责网上银行安全体系的策划;向理事会报告网上银行安全体系的运行情形和任何改进的需求;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实施和保持;确保提升全体职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批准信用社的信息安全策略和风险操纵措施,可同意的风险等级及残余风险;批准业务连续性打算;批准对已证实的重大的安全违规、违纪事件及泄密事件的处理意见;批准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打算;与网上银行安全体系有关事宜的对外联络。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及营业网点。

第三条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资金管理等功能。

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进行。

第四条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开通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县市联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三级管理。

县市联社营业网点负责办理网上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八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县市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向区联社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经区联社批准申请后,须持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由县市联社以书面形式提交区联社,由区联社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条区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县市联社按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信用社网上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

网上银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按享有网上银行服务功能不同个人客户又可分为动态口令版客户和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企业客户只有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手机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手机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法人行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法人行社经省联社同意后即可对外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同时应积极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七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法人行社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

手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相关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依据技术实现方式的不同,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和“贴片版手机银行”),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功能。

(一)客户端版手机银行是指客户自行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手机登录网址为)或苹果官方app store下载安装手机银行软件,通过签约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办理手机银行各项金融业务。

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分为安卓、苹果和塞班等系统类型。

(二)贴片版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客户签约手机号码的手机SIM卡上安装贴片卡,客户通过登录贴片版手机银行实现手机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2002年4月1日农银发[2002]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支付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集中管理:农业银行总行建立全国网上银行中心,提供统一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确保安全:农业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网上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网上银行经营资格审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审批,一级分行辖内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分行自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各分行网上银行新业务需求由总行统一审批,立项开发。

第五条凡办理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账户状态和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对公业务查询、票据查询等。

信用社(银行)网络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网络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信用社网络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网络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系统)的正常运转,切实化解和防范柜员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基本制度》以及综合业务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按综合系统中设置的柜员身份登录对综合系统实施操作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管理是指有关柜员上机操作方面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上机条件、操作权限、柜员职责及各种操作规定等内容,未尽事宜仍按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使用综合系统的网点必须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柜组设置及临柜形式第四条各网点可根据需要设置柜组。

业务量较小的信用社只设全能柜组,全能柜组办理全部业务;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可根据需要设置储蓄、联行、对公等专柜,储蓄专柜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联行专柜办理联行结算、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对公专柜办理农村信用社除储蓄专柜、联行专柜以外的业务。

未设置联行专柜的信用社,对公专柜还办理联行结算、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第五条各网点原则上应采用非综合柜员制的临柜形式。

非综合柜员制是指两个柜员作为一组对外营业,并实行职责分开、交叉复核的一种临柜方式。

第六条具备第六章规定条件的网点才能实行综合柜员制。

综合柜员制是指柜员根据有关规定单独对外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临柜方式。

第三章系统柜员身份及其业务范围第七条综合系统前台网点可设置主管会计、会计柜员、库管员、主管出纳、出纳柜员、储蓄柜员、对公柜员、联行柜员、票交柜员、信贷员、业务管理员、稽核员、全能柜员、储蓄综合柜员、对公综合柜员等柜员身份。

后台设置中心管理员、超级管理员等柜员身份。

第八条各种身份的柜员必须在系统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操作,各种柜员身份的业务范围如下:主管会计:办理前台网点除现金出纳业务以外的任何业务。

会计柜员:办理内部账业务。

库管员:办理与辖内网点主管出纳、上级机构库管员之间的现金调拨,不能办理对客户的现金业务。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管理办法(DOC33页)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管理办法(DOC33页)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管理办法(DOC33页)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构职责、岗位设置 (3)第三章开办条件及审查管理 (11)第四章操作员管理 (14)第五章用户管理 (15)第六章参数管理 (17)第七章客户证书及介质管理 (17)第八章动态口令卡管理 (20)第九章个人网上银行 (22)第十章企业网上银行 (25)第十一章收费管理 (31)第十二章风险防范 (32)第十三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市级联社(含办事处、农商行,下同)、县级联社(含农商行,下同)。

第三条网上银行定位于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一个基于互联网、整合了个人服务和企业服务的统一网上银行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高效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是指客户通过互联网,利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客户身份,将需求指令自主地提交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实现查询、转账等业务功能的新型金融服务系统。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岗位设置第五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统计、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开办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负责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参数配置、机构及柜员维护、角色设定及分配、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系统内网上银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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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及营业网点。

第三条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资金管理等功能。

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进行。

第四条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开通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县市联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三级管理。

县市联社营业网点负责办理网上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八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县市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向区联社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经区联社批准申请后,须持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由县市联社以书面形式提交区联社,由区联社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条区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县市联社按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信用社网上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

网上银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按享有网上银行服务功能不同个人客户又可分为动态口令版客户和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企业客户只有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

动态口令版客户是指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市联社营业网点办理客户注册手续,与营业网点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从营业网点取得动态口令卡(刮刮卡)的客户。

其所能使用功能与证书客户相同,但交易金额单笔限为1000元,单日累计金额为3000元。

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是指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市联社营业网点办理客户注册手续,并与营业网点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从营业网点取得USB-key的客户。

可办理网上查询、转账汇款、网上支付、代理缴费、投资理财等各种业务,但个人客户交易金额单笔不超20万元、日累计最高为100万元,企业客户交易金额单笔不超200万元、单日累计最高为1000万元,单笔交易金额企业客户在额度范围内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网上银行的注册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被设置有唯一的客户号。

在该客户号下可关联多个账户,被关联的多个账户必须是在县市联社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但客户自助下挂账户只有查询功能,如需有交易功能需到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并签订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按照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县市联社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区联社职责:(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三)负责制定和修改信用社统一制式性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

(四)负责县市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审批。

(五)负责网上银行产品的统一研发、测试及上线工作。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等。

县市联社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区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辖内网点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汇总上报。

(三)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产品的对外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辖内客户网上交易的资金结算处理。

(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等。

营业网点职责:(一)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网上银行产品,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等解释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并按业务资格、全部或部分正确行使开户网点、受理网点的责任。

(三)负责拟定补充协议。

开户网点:是指网上银行客户账户开立的营业网点。

受理网点:是指接受、审核、处理网上银行客户注册及相关业务申请的营业网点,负责客户资料的管理及办理其他指定业务。

企业客户注册时的受理网点为其账户开户网点;个人客户注册时受理网点为县市联社的营业网点。

第十四条区联社各部门切实负起管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责任。

电子银行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统筹管理;科技中心负责网上银行业务正常运转的技术保障;会计部、财务部、信贷部、审计部、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解决网上银行业务涉及到本部门方面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县市联社落实业务主管部门。

市场开发部门负责业务拓展,财务部负责业务管理、业务支持,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对辖内网上银行的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检查,并及时将业务统计、分析和业务检查情况上报区联社。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根据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柜员,熟练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网上银行认证证书(刮刮卡、USB-key)作为重要空白凭证需严格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网上银行业务纳入全疆业务考核指标体系中考核。

区联社主管部门按经营目标,每年年初向县市联社下达网上银行业务计划指标;按季对县市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每年年末按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业务考评办法》对县市联社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信用社操作人员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八条网上银行管理系统是一个内部管理系统,是为信用社内部人员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管理而提供的平台,提供系统管理(网点、柜员管理)、个人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理、交易流水查询、参数管理、操作日志查询、报表数据查询统计、客户服务等功能。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是指经过法人单位授权、具有操作代码及密码、能够登录到相应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信用社内部人员。

第二十条所有操作人员使用综合业务系统中柜员号作为登录代码。

第二十一条网上银行管理系统操作人员根据岗位设置的不同,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

第二十二条网上银行管理系统操作人员按权限划分为区级、县(市)级、营业网点三级操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应按照岗位分离、权限制约的原则进行设置,不得进行串岗、混岗业务操作。

第二节操作人员职责第二十四条区联社管理员一、负责系统状态的设置和业务参数维护,对本级、下级网点角色进行预设定。

具有系统参数管理、工作日初始化、工作日维护、网上银行开/关市维护、个人服务时间维护、企业服务时间维护,应用参数管理、收费项目管理、个人网上银行样式管理、企业网上银行样式管理等模块操作权限。

二、负责县市联社网点维护,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网点代码进行各级网点的设置和建立,具有“增加”、“修改”、“删除”权限。

三、负责县市联社网点管理员维护、有对辖下网点的柜员进行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权限。

四、具有在网上银行进行公告发布及管理权限。

五、具有对县(市联社)网点个人客户信息、企业客户信息、交易流水、客户操作日志、柜员操作日志、网上银行公告查询权限。

第二十五条县市联社管理员一、负责营业网点操作人员的维护,具有对辖内网点柜员进行增加、修改、删除、密码重置权限。

二、具有对辖内网点个人客户信息、企业客户信息、交易流水、客户操作日志、柜员操作日志、网上银行公告查询权限。

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操作员一、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工作,具有进行个人、企业客户开户的录入或复核(授权),对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维护、个人账户信息维护、个人网上银行冻结/解冻、个人网上银行注销、个人网上银行认证方式变更、个人网上银行密码重置),对企业客户信息管理(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企业账户信息维护、企业用户信息维护、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维护、企业授权模式维护、企业网上银行管理)。

个人、企业证书管理(证书申请、证书管理、证书下载)。

进行刮刮卡管理。

二、负责交易处理中心工作,包括个人网上银行流水处理(行内转账流水处理、跨行转账流水处理、指定日期预约流水处理、定期定额预约流水处理、批量转账流水处理),企业网上银行流水处理(行内同名转账流水处理、对外转账流水处理、预约转账流水处理、批量转账流水处理、代发工资流水处理、代报销流水处理),预约转账撤销(个人预约转账撤销、企业预约转账撤销)权限。

三、具有查询客户信息权限。

第二十七条管理员、操作员的操作权限(角色规则)由区联社统一设定,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定义的角色及其操作权限进行及时调整。

管理员在进行柜员管理时,可在规则范围内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使用内部管理系统的营业网点至少应配备二名操作人员,并在系统中设置可以相互授权。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信用社网上银行安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由金融认证中心向证书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申请人特征信息、公钥等有关要素,能够确认申请人唯一身份的一组电子信息。

网上银行证书分为个人客户证书和企业客户证书。

第二十九条网上银行证书的存放介质主要是USB-key。

USB-key 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个人客户证书和企业客户证书由经办的县市联社发放和管理。

受理网点受理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制证(申请证书),制证完毕后发放给客户。

第三十一条县市联社和营业网点在进行证书的领用、制作、保管、交接、发放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企业客户证书实行双人制证、双人发放制度。

第二节个人客户证书第三十三条个人客户证书业务包括证书申请、换发、补发、废止、冻结、解冻、重发两码、下载。

第三十四条选择USB-key需申请证书、下载证书后方可正常使用。

证书申请时自动生成两码即授权码和下载码,14天后自动过期,个人客户需在有效期内完成下载,过期需到柜台重发两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个人客户证书介质遗失、损坏时,允许其办理证书冻结。

第三十六条证书补发。

受理网点为个人客户办理证书补发,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至少一个已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并填写业务申请表,补发后证书有效期不变。

客户需下载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证书换发。

个人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

客户可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到受理网点办理证书换发手续延长有效期;证书过期也可办理换发手续,换发成功后生成新的有效期;若客户原证书介质仍可使用,客户需在办理换发时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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