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二)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 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政 策措 施,确立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 瓦斯治理 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 监控有效、管理 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 系。虽然煤矿瓦斯防治 取得明显成效,但瓦斯灾害 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威 胁。据瓦斯事故调查分 析,煤矿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 燃烧、突出等类 型,从瓦斯积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达 标、局部通 风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是主要原因;从 瓦斯 爆炸火源看,主要是违章放炮、设备失爆、煤炭自 燃等引起的;从诱突因素来看,主要由采掘落煤、 放炮震 动、长时间空顶造成顶板冒落等诱发突出; 从突出事故原 因看,大都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 且局部"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 斯抽采不达标,一些发生 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甚 至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不进 行瓦斯抽放等。
4.抽采达标评判
• 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 立有完 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 做到应抽尽抽、 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 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 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 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 判合格。 • 几种瓦斯抽采指标的计算方法: •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 压力计算方法;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 法; • 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浓度不超限。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 ( 1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 ( 2 )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或者一 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的; •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 (4 )矿井年产量为1.0 - 1.5Mt,其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30 m3/min的; • ( 5 )矿井年产量为0.6 - 1.0Mt,其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 25m3/min的; • ( 6 )矿井年产量为004 - 0.6Mt,其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 20m3/min的; • (7 )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 斯涌出量大 于15m3/min的。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3.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培训率、持证上岗率两个100%。
4.组织全矿员工参加员工培训,积极开展好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职工“一岗双述”安全工作法培训,无证 人员严禁上岗。
5.强化对员工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上岗人员严格考核。
6.强化“四违”管理,按照规定制止“四违”行为,强化对违章
•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 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 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 ,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 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 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 障措施。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 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 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7.对“五证一照”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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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保“五证一照”合法有效,依法组织生产。
二、必须 1.合理设计、优化采场布局,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在批准
区域正
规开采 2.杜绝巷道式采煤。
,严禁
超层越
界或者
巷道式 采煤、
3.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空顶作
业。
三、必须 确保通
1.优化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3.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4.按规定办理《矿长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等工 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5.按规定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6.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审核、延续、换证等工作 ,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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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
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
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
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2023年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2023年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矿山安全和生产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高矿山安全水平,特制定以下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第一条:加强瓦斯检测与监控各煤矿必须配备先进可靠的瓦斯检测设备和系统,实行全封闭、全自动的瓦斯监测与监控。
对矿区、巷道和工作面等进行定期、全面的瓦斯检测,在出现瓦斯超标时实施及时疏散和措施。
第二条:加强瓦斯抽放与防治煤矿必须配备高效、稳定的瓦斯抽放设备和系统,将瓦斯抽放作为矿山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对于瓦斯较多的区域和工作面,要进行专业的抽放,并定期开展瓦斯抽放效果评估与调整。
第三条:加强通风管理煤矿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通风系统,并定期进行通风调整。
通风系统要满足煤矿内部瓦斯和粉尘的排出和控制需求,保证矿区内的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煤矿必须加强对矿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工作正常。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有效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风险。
第五条: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煤矿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情况应对能力。
每位矿工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第六条: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和巡查机制,对煤矿的瓦斯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强化安全责任和奖惩措施煤矿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严格落实矿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对于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结:以上为2023年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强化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矿区的安全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七必须、七严禁
7、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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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严禁开采或破坏防 隔水煤柱。
。 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
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 立即停产撤人, 严禁水文地质条件
不清盲目生产。
“七条规定”
•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 均衡生产 ,严禁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严禁事故隐患
未消除组织作业。
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
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 可靠,严禁无风、微 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 达标,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 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6、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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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
采不达标区域进行 采掘作业
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 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
掘突出头。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 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是工矿企业中的一种危险性较高的气体。
瓦斯爆炸是烟气程度最高、危害最严重的事故之一。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应当于日常生产中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整理一些常见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与大家分享。
禁令一:禁止使用明火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禁止使用明火。
因为煤矿瓦斯易与空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禁令二:禁止封闭区域无人监管封闭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异常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对封闭区域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禁令三:禁止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时,一旦遇到任何火源或高温条件,就会产生爆炸。
因此,应尽可能避免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
禁令四:禁止电器设备过载、漏电现象电器设备过载或发生漏电现象,不仅会增加工作区域内的温度,还会导致电气火灾等安全问题,因此,应定期对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按照要求使用。
禁令五:禁止人员在危险区域内抽烟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抽烟是禁止的。
一些员工容易忽视,带香烟进入禁止吸烟区域。
抽烟会增加环境中可燃物,在高温高亮度环境下,引发火灾和爆炸。
禁令六:禁止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进入爆破现场瓦斯和空气形成混合物后,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可能引发火花,从而使瓦斯燃起来。
因此,应避免上述物品进入爆破现场。
禁令七:禁止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如可燃气体、液氧、气体混合氧、液化石油气,会增加瓦斯爆炸的风险,应尽可能避免停放。
禁令八:禁止新人单独进行作业新人缺乏经验,作业时较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建议新人最好在老员工的带领下进行学习和作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禁令九:禁止随意开关抽放风机抽风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关随意,可能导致瓦斯及其混合气无法及时排风,增加爆炸的风险。
因此,应按照规定开启、关闭风机,保证瓦斯排放以及高效的工作环境。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瓦斯防治规定
***煤矿井下瓦斯防治规定为加强我矿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我矿井下各点瓦斯浓度管理的规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风流中、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劥,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进,方可通电开动。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被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过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进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结合我矿实际,经矿党政联席安全办 ___研究决定:制定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重要意义《七条规定》是国家安监总局通过分析近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的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的硬性规定。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贯彻落实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
认真学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我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七条规定》虽只有七条,却条条都是生命线; 字数虽不足200字,却字字重千金,强调的是重点,抓住的是关键, 要求的是矿长,体现的是生命。
要充分认识《七条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第一职责落实在维护矿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上。
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七条规定》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结合矿井安全生产与降本增效需要,加强矿长、总工程师和班组长三支队伍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全年安全目标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把维持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煤矿井下瓦斯防治规定
***煤矿井下瓦斯防治规定为加强我矿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我矿井下各点瓦斯浓度管理的规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
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
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风流中、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
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
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劥,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进,方可通电开动。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
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五、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被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过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进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安全演练和培训在煤矿瓦斯防治安全方面,安全演练和培训是特别紧要的。
全部的员工必需接受全面的培训,包括如何避开瓦斯爆炸和如何应对紧急情况。
此外,员工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演练,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反应。
二、安全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为了防止瓦斯爆炸,必需严格遵守全部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在煤矿作业场所必需安装各种瓦斯检测仪器和安全设备,例如瓦斯泄漏探测器、防爆电气设备以及安全灯等。
使用任何工具和设备时必需注意安全,确保全部的设备和工具的质量和有效性,以最大程度地削减瓦斯爆炸的风险。
三、坑道和矿井的通风通风排瓦斯是避开瓦斯爆炸必要的措施之一、在煤矿作业场所必需设置有专用的通风系统来排出瓦斯和其他不安全气体。
必需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坚决禁止吸烟吸烟是造成瓦斯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煤矿作业场所,必需严禁吸烟,这是为了削减瓦斯爆炸的风险,同时也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
五、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必需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贯彻煤矿的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全部的员工都知道并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削减瓦斯爆炸的风险。
六、煤矿巡回检查巡回检查是防备煤矿瓦斯爆炸的紧要工作之一、煤矿管理人员应当订立巡查计划,并派遣专门的人员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巡察,发觉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适时实行措施处理。
七、紧急预案紧急预案是在发生瓦斯爆炸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有效应对的必备措施。
煤矿管理人员应建立紧急预案,并充分培训员工,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的应对。
同时,必需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牢靠性,以最大程度地削减损失并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总之,煤矿瓦斯防治安全是一个紧要的问题,必需充分重视。
必需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和演练,以最大程度地削减瓦斯爆炸的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
七必须、七严禁
5、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
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 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 严禁无风、微风、 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 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 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 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必须掌握作业地点 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 严禁冒险作业。
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 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 “三大规程”,确保工 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必须保障身心健康,
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 的设备、设施。 。
必须履行岗位职责,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 和落实,严禁无规程、 无措施施工。
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 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 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 地压预测预警,落实 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 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不具备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放炮。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制度, 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有效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当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真实精准、断电可靠、处置快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3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三、必须做到安全监控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五、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检修。
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排放瓦斯,严禁私自打开盲巷或密闭。
七、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2)第一条:矿井瓦斯监测规定1. 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确保瓦斯浓度及时、准确地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安全。
3. 矿井出口瓦斯浓度应定期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条:煤矿通风规定1. 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转,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控制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
2. 通风系统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
3. 在矿井通风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维护通风系统,直到故障修复为止。
第三条:矿井进出口安全管理规定1. 矿井出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定期检查标识的完好性。
2. 进入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格人员能够进入矿井作业。
3. 矿井出口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条:矿井作业规定1. 所有矿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操作证件。
严禁无证上岗。
2. 在进行矿井作业前应进行适当的预探测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
3. 矿井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矿井防火防爆规定1. 矿井内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井。
2. 矿井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
3. 矿井内应配备专业的防爆设备,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矿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企业,相关部门为安监部门。
第六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井生产全过程,包括瓦斯监测、瓦斯抽放、瓦斯治理等。
第七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瓦斯检测第十一条矿井瓦斯检测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检测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测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检测工作应经常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三章瓦斯抽放第十七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定期进行瓦斯抽放效果评价。
第四章瓦斯治理第二十二条矿井瓦斯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加强瓦斯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井瓦斯治理应定期更新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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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三、必须做到安全监控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五、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检修。
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排放瓦斯,严禁私自打开盲巷或密闭。
七、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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