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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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
(一)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没收违法所得款项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的;
(四)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单位执业证书的。

第三条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产业法制市场办报送备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报送处室应当一并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依据、案情报告等材料各一份。

第五条局产业法制市场办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裁量标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

第六条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旗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对于备案审核中发现违法或不当的,责令报送备案处室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行政处罚报告等相关材料向旗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必要时,可邀请旗政府法制办派人出席听证会。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一、概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以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透明和严谨。

本重点涵盖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要内容、备案流程、相关要求和措施等。

二、备案机构及职责1. 备案机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与管理,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职责:a) 负责受理、审核和登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申请;b) 监督和指导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c) 研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d) 维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三、备案要求1. 备案申请材料:a)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复印件;b) 处罚对象的主要资料和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c)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法律意见书等参考资料;d) 相关申请表格和备案登记表格。

2. 备案流程:a) 备案申请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格;b) 备案机构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c) 如符合备案条件,备案机构将备案材料登记入案,发放备案号;d) 备案机构将备案信息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并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e) 相关行政机关在处罚执行中按备案号进行跟踪、报告。

3. 备案要求:a) 申请备案的处罚案件必须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b) 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等内容;c) 申请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据材料齐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齐备;d) 备案申请材料必须按要求并填写备案登记表格;e) 备案机构在审核备案申请材料时,要进行实地核查和相关调查核实,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合法性;f) 备案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附件清单1.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2.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清单3. 备案登记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重大行政处罚:指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也为了保障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都要求当事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存入档案,那么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面以绍兴为例进行介绍。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而对于没有备案的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的函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已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现将备案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7月24日附件:标题(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文号(××安监罚备字〔〕×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兹有此处填写案件名称一案(×安监管案〔〕×号),年月日由我局立案办理,案件承办人为、,于年月日对此处填写处罚对象作出此处填写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背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与公正性往往受到质疑。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约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内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复议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将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避免乱作为、乱处罚的现象的发生。

三、备案的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机关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2. 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发表备案决定;3. 备案决定可以包括同意备案、修改处罚决定和驳回备案等具体内容。

四、备案的原则在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2. 公正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备案申请,不偏私、不徇私,确保备案的行政决定符合公众利益;3. 民主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做出公正的备案决定;4. 透明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备案决定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五、备案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上级机关的审查,可以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与正义;2. 加强行政约束:备案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3. 强化法制建设:备案制度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4.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备案制度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政府有权力对那些作出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对应的处罚,但实际上政府在面对某些比较严重的事项上没有足够的权力直接作出涉及到公众的处罚决定,这就要求政府在决定之前要通过备案以便公民与国家进行监督。

那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在我国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其涉及的权力自由和财产权益等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授权和合理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独立审查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独立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受不正当干扰。

4. 追责问责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备案机构备案。

2. 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问题,备案机构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或重新审查。

3. 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备案机构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行政机关。

如备案机构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国家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必要举措。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意义:a. 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b. 提高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c. 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处罚;d.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是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和备案机关。

a.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负责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送交备案机关备案。

b. 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程序:a. 决定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备案机关报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b. 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则提出修改意见;c. 决定机关根据备案机关的审核意见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整或修改;d. 备案机关对调整或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形成备案决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保密性和公示原则1. 保密性:a. 行政处罚在备案阶段应当保持严格保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b. 除法定规定外,未经备案机关批准,不得披露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2. 公示原则:a.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备案通过后,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b. 公示范围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报纸等。

五、附件列表:1.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 相关法律法规;3. 相关备案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作出的制止、排除或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清政〔2021〕4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清政〔2021〕4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3日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严格执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镇街、区政府各组成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规定》执行。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以及依法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不适用《规定》的情况1.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3.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4.区政府内部管理事务。

5.上级机关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津政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标准统一、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清单化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行政备案,加强对各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备案具体实施。

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行政备案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新设行政备案事项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目的及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透明,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1.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注1)-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

2.1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案件;- 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案件。

2.2 备案单位备案单位为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为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受理与审查备案单位应设立受理窗口,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事实依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3.2 遴选备案组成员备案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遴选备案组成员。

备案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域专业知识。

3.3 备案材料归档备案单位负责将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记录备案日期、备案人员等相关信息。

3.4 备案意见征询备案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专家、律师等意见,对备案案件进行评估。

3.5 备案决定备案单位根据审查和征询的结果,做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并在备案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四: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为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和监督,备案单位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4.1 公示备案单位应及时公示备案决定书,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处罚单位的基本信息、处罚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津政法制[1992]4号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津政法制[1992]4号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津政法制〔19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46号政令)的全面实施,推进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以下六项工作制度:(一)天津市行政措施备案制度;(二)天津市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三)天津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四)天津市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五)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六)天津市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以上制度及其工作文书样式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确保落实。

天津市行政措施备案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做好行政措施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参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措施,是指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以书面形式规定的下列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一)对行政处罚有具体规定的;(二)对行政性收费有具体规定的;(三)对行政管理许可有具体规定的;(四)对行政强制性措施有具体规定的。

第三条行政措施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承办行政措施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备案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武清政〔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司法行政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法制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区各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效能和水平明显提升。

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等问题,违法行政、重权力轻义务、滥用执法权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武清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对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责任体系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监督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武清政〔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3月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提升发展软环境,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区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两集中、两到位”为抓手,以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审批效率低下、体外循环、重审批轻监管等弊端障碍,实现“五个一”工作目标:即推动审批、许可、职权、服务事项办理实现“一站式”;企业设立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现“一条龙”;行政事业服务收费实现“一票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屏通”;政务服务标准实现“一体化”,打造公开、透明、高效、快捷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审批体制改革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实现部门、事项和人员应进必进。

(一)整合归并审批职能区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包括市垂直管理部门),都要成立行政审批科,将部门内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整合到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各部门要在归并整合的基础上,推动部门内部实现审、管分离,实现部门职能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着力解决监管“缺位”问题。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街镇综合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街镇综合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街镇综合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武清政〔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街镇综合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武清政〔2015〕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制度(暂行)》等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9月8日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制度(暂行)第一条为提高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街镇依法行政,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做好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工作,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知识;(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地方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五)街镇综合执法专业法律知识。

第五条街镇综合执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项培训、内部培训三种组织形式。

集中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培训内容涉及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部法律、法规、规范等内容;专项培训是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本单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街镇综合执法业务培训专项小组,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开展的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街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等;内部培训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武清政〔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后评估、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区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1. 简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的制度要求。

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权威。

2. 备案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相关执法部门。

这些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

3. 备案内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备案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调查报告、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4. 备案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立案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或举报,对存在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将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

4.2 备案登记经过立案审查后,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要将案件相关信息填写并整理成备案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等。

4.3 公示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官方网站、电视台等多种形式,旨在告知社会各界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

4.4 监督检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公示后,将根据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5. 监管机制为确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备案登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程序等,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6. 备案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1 保障公正公开备案要求的实施,可以使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得到更多公开和透明,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2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工作,促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需要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是指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的下列处罚:(一)5万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三)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四)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第三条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第四条处罚机关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十日后报送的视为迟报,一个月内不报送的视为不报。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纳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细则》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武清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武清政办〔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2018年2月8日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清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武清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武清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项制度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8日武清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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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以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区政府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是备案审查的具体承办单位;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要办案单位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罚款数额达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较大数额标
准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

区政府法制办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录入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1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份;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副本1份。

第七条对报送的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自行撤销、变更、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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