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新政【2008】37号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本办法保障对象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使用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含0.1亩)的全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河海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1.已被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户籍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2.外地转入的“空挂户”;3.因征地安置到区属以上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4.其他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保障人员的具体确认,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出名单,经全体村民讨论签字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核定确认,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保障办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捆绑式结算及参保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养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一)基本生活保养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6000元,今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60元,期限2年。
3.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40元,直到法定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4.第四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按月领取保养金220元。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作适当调整。
(二)办理养老保险1.男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0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采取前补12年,正常缴费3年的方法,缴费达到15年,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常政办发〔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76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范围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认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市物管中心派员参加。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维修资金由市物管中心代管时,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认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常政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加快城乡一体发展步伐的要求,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环境,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体系,现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坚持“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标准,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打造“精美常州”,让全市人民拥有美好生活家园。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由城区考核和城乡一体化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范围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部分区域,共421.33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考核面积346.71平方公里,城乡一体化考核面积74.62平方公里。
根据城市管理要求的不同,将各辖市(区)城区考核区域(网格)区分为一、二、三级,以30-50万平方米为单元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具体区分见附件1。
一级区域(网格):政府所在地(含镇、街道);商业集聚区;城市窗口地区(公园,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汽车站、火车站等城市出入口);医院、学校周边等地区。
二级区域(网格):人口集中居住区域。
三级区域(网格):除一、二级以外的区域。
(二)考核内容1. 城区考核内容日常保洁、道路容貌、住宅小区、菜市场、城市绿化、城中村、工地管理、生态绿道、城市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市区河道及综合类,共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项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常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编制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协调办。
常州市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县(市、区)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
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原则,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方式,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已建成的;(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且在建成当时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8.24
•【字号】常政办发〔2023〕38号
•【施行日期】2023.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3〕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2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67号),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常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0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彰显地域特色为目标,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为核心,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内涵,建设和谐优美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我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建档、规划编制、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做好市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建档、规划编制、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强化保护、维护的资金保障和工作力度,严格监督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三、工作内容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申报在我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上,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研究并开展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4日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养护维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共计58项,其中,取消和下放31项,部分取消和下放2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同时做好“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的权力库动态调整,所有事项要在6月底之前落实和衔接到位。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市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审议稿)(共计31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1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站审批常州市教育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取消2设立市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核常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核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取消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常州市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常州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2项取消6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常州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3项取消7机动车限制区、禁区通行许可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8会计从业资格的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下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9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的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下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0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常州市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4项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1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2事业单位财务处理事项审批常州市财政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3船舶登记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取消转为行政确认1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常州市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1项取消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常州市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兽药经营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1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下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18动物诊疗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19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3〕204号)已下放此项审批中部分事项,此次全部下放20林区木材经营许可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林业局、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21产地检疫合格证(农业)常州市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下放县级植物检疫机构22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常州市林业工作站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2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常州市文物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2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常州市体育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25市级权限内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审核常州市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26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27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取消28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7项取消并入国税局相关职能29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消有关事项由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3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0号令)《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3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1项取消附件2市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审议稿)(共计2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1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常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此2项为“设立民办学校许可”项目的子项2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高等教育除外)常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3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常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此3项为“市级社会团体、跨辖市(区)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项目的子项4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常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5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常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6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工程审批常州市财政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此为“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工程审批”项目的子项7社会团体设立银行账户审批常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11日财综字〔1999〕88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此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银行账户审批”项目的子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审批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放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同级审批原则下放9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0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1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2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4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5船舶进出港签证(含定期)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常州市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海事管理机构16市区15条主要道路(路段)设置店面招牌广告审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此为3项为“设置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项目的子项17市区15条主要道路(路段)设置条幅布幔类广告审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8市区15条主要道路(路段)设置气球广告审批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9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市管道路以外)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审批常州市民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下放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21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常州市民防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为2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的子项22结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防护)审查常州市民防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下放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23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取消此为“事业单位登记”项目的子项24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取消此4项为“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项目的子项2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取消26中资商业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筹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取消2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筹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取消——结束——。
行政公文种类包括以下13种
行政公文种类包括以下13种: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事务公文包括: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领导讲话稿、典型材料等命令命令(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的指挥性和强制性的公文。
它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必须严肃审慎,不能滥用,错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可以发布命令。
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公告公告是一个词语,其意思是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3日选举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通告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施行)。
它的使用者可以是各级各类机关,它的内容又往往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无论其使用主体还是其内容都具有相当的广泛性1、标题:可为完全式标题:即发文机关十事由十文种。
江苏省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6]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6〕11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常州市孟河镇总体规划(2016-2030)〉的请示》(常政发〔2016〕1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常州市孟河镇总体规划(2016-2030)》。
你市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统筹做好孟河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积极发展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努力把孟河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生活舒适、社会
和谐的历史文化名镇。
二、合理控制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苏政复〔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省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113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常州市孟河镇总体规划(2016-2030)〉的请示》(常政发〔2016〕1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常州市孟河镇总体规划(2016-2030)》。
你市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统筹做好孟河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积极发展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努力把孟河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生活舒适、社会和谐的历史文化名镇。
二、合理控制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镇区规划人口规模5.1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6.4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镇区规划人口规模8.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0.7平方公里以内。
三、同意孟河历史镇区保护范围为:东至孟城东路,南至孟河大道,西至孟城中路,北至孟城北路,面积约62.1公顷。
原则同意孟城北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沿孟城北街两侧延展区域,包括沿街两侧的建筑和院落,顺来园茶店、孟城北街民宅等文物保护单位,孟城北街28号民宅、益泰酱园旧址、东亚客栈等历史建筑和老孟河故道等,面积约6.1公顷。
上述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和面积,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确定。
四、优化镇区空间布局。
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完善路网结构,优化交通组织。
加快推进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建设,深化环境综合治理,突出江南水乡和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塑造传统与现代风貌相融合的城镇景观。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溧阳市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溧阳市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常政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市政府关于同意溧阳市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溧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请示》(溧政请〔2020〕14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和溧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20〕66号),同意你市部分行政区划变更。
现通知如下:一、同意撤销溧城镇。
二、同意设立溧城街道。
以原溧城镇图塘、共联、庄家、钱家、唐家、三和、先进、奥体中心、景鸿、台港新村、锦汇、嘉丰、燕山南苑、五里亭、东华园、燕山、文化新村、甘露寺、清安集镇、清溪路、后街新村、码头街、平陵、县前街、大营巷、砻坊场、昆仑花园、北门、北郊、东门、东升、昆仑东苑、盛世华城、阳光城市、福阳35个居委会和清安、北水西、南村、马垫、八字桥、倪庄、歌岐、湾里、罗庄、长阳10个村委会区域为溧城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庄家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昆仑南路3号。
三、同意设立古县街道。
以原溧城镇上阁楼、大林、新联、黄墟4个村委会,天目湖镇美景天城、天目国际村2个居委会和古县、茶亭2个村委会,以及戴埠镇新桥、百家塘2个村委会区域为古县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茶亭村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古县南路58号。
四、同意变更昆仑街道行政区域。
将别桥镇古渎村委会,竹箦镇濑阳、道人渡、余桥3个村委会,南渡镇淦西、钱家圩2个村委会划归昆仑街道管理。
行政区划变更后,溧阳市辖9个镇、3个街道,市人民政府驻溧城街道。
溧城街道行政区域面积51.52平方千米,人口18.2万人,管理35个居委会、10个村委会;古县街道行政区域面积61.65平方千米,人口8.02万人,管理2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昆仑街道行政区域面积118.08平方千米,人口9.9万人,管理7个居委会、22个村委会;天目湖镇行政区域面积210.63平方千米,人口3.52万人,辖1个居委会、12个村委会;戴埠镇行政区域面积153.67平方千米,人口3.82万人,辖1个居委会、15个村委会;别桥镇行政区域面积120.84平方千米,人口6.11万人,辖17个村委会;竹箦镇行政区域面积163.96平方千米,人口5.33万人,辖15个村委会;南渡镇行政区域面积113.25平方千米,人口5.93万人,辖1个居委会、16个村委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常政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的通知常政发〔2023〕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的《常州市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常州市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责,提高土地储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江苏省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2020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在履行所有者职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调控土地市场、主张所有者权益和推进“532”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
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科学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规模与布局,有效增加土地可支配总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原则(一)优先存量、适度增量。
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尤其是加大对已启动半成品项目的攻坚力度,跑出土地整备“加速度”,有效回笼资金。
加强新增储备地块的可研分析,缩短土地储备周期。
(二)统筹协调、综合开发。
聚焦“532”发展战略,发挥规划引领,落实《常州市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规划(2021-2025)》,强化片区整理、综合开发、有序实施,推动城市空间整体性、系统性改造更新。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常政发〔2015〕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常政发〔2015〕2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污染和扬尘危害,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4〕第5号)、《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1号)、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40号)、《常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规定,现就在本市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市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工作由市城管局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需要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当到符合规定的企业,按照规定的密闭标准进行安装。
三、经过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所属单位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检验合格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备案表》到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城市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市城市管理局将对核准运输的单位核发《承运资格条件核准书》,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常政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常政规〔2023〕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等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4日附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9号)2.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58号)3.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8号)4.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9号)5.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常政发〔2009〕176号)6. 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常政规〔2010〕6号)7. 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8号)8.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常政规〔2011〕1号)9. 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9号)10. 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常政规〔2011〕10号)11. 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2〕2号)12. 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常政规〔2012〕12号)13.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1号)14. 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1号)15. 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常政规〔2014〕12号)16. 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3号)17. 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常政规〔2016〕2号)18.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常政规〔2016〕3号)19. 常州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常政规〔2016〕4号)20. 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20〕1号)2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22
•【字号】苏政发[2002]56号
•【施行日期】2002.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苏政发[2002]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对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县级武进市,设立常州市武进区。
武进区辖原县级武进市的湖塘、牛塘、洛阳、礼嘉、南夏墅、前黄、寨桥、潘家、漕桥、雪堰、奔牛、邹土区、卜弋、夏溪、嘉泽、湟里、东安、横林、遥观、横山桥、芙蓉、焦溪、郑陆23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湖塘镇。
二、常州市郊区更名为常州市新北区。
新北区辖原常州市郊区的河海街道、三井乡和龙虎塘、新桥、百丈、圩塘4个镇以及原县级武进市的薛家、安家、魏村、罗溪、西夏墅、小河、孟河7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河海中路。
三、将原常州市郊区的永红、五星、西林、北港4个乡和新闸镇划归常州市钟楼区管辖。
四、将原常州市郊区的茶山、雕庄、红梅、青龙4个乡划归常州市天宁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
员编制和经费由常州市自行解决。
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常州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钟龙新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龙新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萍王碧野刘颖【审理法官】孙海萍王碧野刘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钟龙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钟龙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钟龙新【当事人-公司】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钟龙新【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钟龙新邮寄信件向三井街道“举报违法犯罪",反映该街道工作人员伪造并拒不提供孙维正安置方案的事项,并要求街道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
上述情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该履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驳回钟龙新的起诉,对案涉复议决定的起诉应予一并驳回。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龙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2:09:4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钟龙新向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书记朱海颖邮寄《申请书》一份,信封标注“申请书一份,举报违法犯罪",内容为“以前谭振华向申请人提供过天津人孙维正的安置方案,以让申请人参考,但2019年9月谭振华在张文伟主任办公室拒不承认,并重新提供了一份孙维正的安置方案,孙维正的房屋面积由原来的365平方米变成了520多平方米,申请人发现这个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问题,谭振华将方案抢了过去,不再让申请人再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华山北路(北海中路-122省道)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华山北路(北海中路-122省道)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23
•【字号】苏政地[2014]8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华山北路(北海中路-122
省道)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14]85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常新国土资)地呈字[2014]第2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春江镇陈墅村、徐墅村
2.352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90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春江镇陈墅村0.131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83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3522公顷;征收土地2.4839公顷。
二、同意你市补充耕地方案,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同意你市供地方案,以划拨的方式将批准的建设用地用于常州市新北区华山北路(北海中路-122省道)建设,具体供地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2015年1月23日。
新北区安全应急预案公示
为确保新北区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有效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北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新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办法》5. 新北区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1. 新北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各专项工作组。
2. 各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 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应急响应1. 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可控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2. 响应程序(1)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启动预案。
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
各专项工作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影响消除后,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应急处置措施1. 预防与预警(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
(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处置(1)现场救援。
组织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2)应急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采取针对性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善后处置。
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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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常新政…2007‟146号─────────────────────────关于印发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 -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 -(一)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我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 3 -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四、普查内容(一)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4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渔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4.农村生活污染源,主要调查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产生情况。
(三)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 5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二)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 6 -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4.农村生活:生活污水包括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和pH;生活垃圾包括产生量、含水率、有机与无机比例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 7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1.准备试点阶段(2007.5~2007.12)成立区、镇(街道)二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委托常州市环保技术推广中心制订普查技术方案,编制填报、审核、汇总、录入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建立数据库与软件应用平台;组织填报试点与清查摸底,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1)填报阶段(2008.1~2008.6)区、镇(街道)二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区普查办组织对各镇、街道进行指导、审查和验收,汇总数据并上报。
- 8 -(2)汇总阶段(2008.6~2008.7)2008年7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报常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10)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普查组织及实施(一)基本原则在全市统一领导下,区、镇(街道)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工作。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1.依据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拟订新北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3.制订和组织实施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9 -4.组织开展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5.对各辖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6.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辖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10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林、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和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驻常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