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爱国卫生运动是指全体公民依法参与和组织的,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推动卫生环境整治和文明行为养成的社会运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一、管理制度:1. 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包括中央、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2.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个人的卫生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持续推进。
3. 爱国卫生运动活动方案:制定爱国卫生运动的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确保活动的有组织、有计划进行。
4. 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的卫生常识、卫生法规和卫生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卫生素质和文明行为水平。
5. 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的报告制度,各级组织机构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反馈,确保工作的透明和监督。
二、办法:1. 爱国卫生运动参与机制:鼓励广大公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组建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
2. 爱国卫生运动奖励机制: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爱国卫生运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
3. 重点领域整治措施:加强对城市、农村、学校、医院、饭店等公共场所和特定行业的卫生整治,制定相关的行业、地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清洁工作标准。
4. 爱国卫生运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卫生法规和乱扔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
5. 保障措施:加大对爱国卫生运动的财政投入,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力资源,保障运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一些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完善。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社会的整体卫生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消灭“四害”、单位内部卫生、农村改水、改厕等内容。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四)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经验;(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爱国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清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公司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爱卫会)是公司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
公司爱卫会下设爱卫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服务处,是公司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各车间、部门应设一名负责同志兼任爱卫会负责人,并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公司爱卫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公司爱国卫生工作;(二)制定公司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三)组织开展公司爱国卫生工作;(四)开展公司爱国卫生工作绩效评价;(五)研究解决公司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公司爱卫办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爱卫会的工作部署,拟定公司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督促各车间、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群众性公益活动;(四)对各车间、部门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五)协调与市、区及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工作关系;3、定期召开环境卫生现场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集中时间安排布置环境卫生整治、检查工作;5、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车间、部门保全室、办公室、警卫室、更衣室、会议室等进行卫生联合检查;6、对检查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整改,逾期没有整改的,给于部门负责人50至100元经济处罚;7、对检查落实中的先进部门要给于通报表扬或给于奖励.(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车间、部门的卫生责任区和卫生标准;(七)完成公司爱卫会交办的事项。
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宣传、组织、监督、评估等工作。
3. 各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与教育1. 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2. 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知识。
3. 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卫生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积极性。
四、环境卫生整治1.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整洁。
2.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理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3. 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4.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疾病传播。
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1.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2.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引导全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
六、疾病预防控制1. 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处置传染病疫情。
2. 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全民免疫水平。
3. 加强慢性病防控,降低慢性病发病率。
4.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监督与评估1.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3. 对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级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浙爱卫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爱卫办〔2021〕11号各市爱卫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长效管理,推进我省国家卫生乡镇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8号)和《浙江省爱卫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爱卫﹝2021﹞1号)精神,省爱卫办制定了《浙江省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浙江省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管理方案(试行)一、量化分级对象已命名国家卫生乡镇和新创国家卫生乡镇。
二、量化分级标准根据乡镇创建巩固国家卫生乡镇工作情况,国家卫生乡镇量化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国家卫生乡镇量化等级依据《国家卫生乡镇量化等级评分表》(另行下发)确定,评分≥85分的,确定为优秀等级;评分≥75的,确定为良好等级;评分≥7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级,评分<70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三、量化分级程序(一)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工作原则上采用暗访方式进行。
(二)已命名国家卫生乡镇的首次量化分级工作与国家卫生乡镇复审工作结合进行,新创国家卫生乡镇首次量化分级工作与国卫乡镇创建暗访工作结合进行。
(三)首次分级,由设区市爱卫办对乡镇进行量化分级,分级后将量化等级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量化分级结果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于4月底前上报省爱卫办,并按照新创和复审国家卫生乡镇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省爱卫办视情分别抽取部分优秀、良好、合格乡镇进行核实并确定等级。
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营造整洁、卫生、安全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奖惩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单位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部门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爱国卫生工作内容第八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卫生。
第九条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条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第十一条定期进行室内外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二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员工饮食安全。
第十三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健康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关注员工健康状况。
第四章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员工应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共同维护单位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企业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员工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卫生管理,提高员工个人卫生习惯,改善工作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企业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检查、整改等。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工作场所卫生:1.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光线充足,地面、墙壁、门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2. 办公桌、椅、电脑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3. 仓库、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八条个人卫生:1. 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 员工应保持个人衣物、床单等生活用品的清洁,定期更换。
3. 员工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预防疾病。
第四章卫生检查与考核第九条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作场所卫生状况;2. 员工个人卫生习惯;3. 卫生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第十条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对卫生状况良好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卫生状况较差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定期组织爱国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使其了解企业卫生管理制度,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第十四条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企业卫生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16•【字号】杭政办函〔2003〕238号•【施行日期】200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根据《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
一、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共性标准(一)各单位要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各单位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各单位要做到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无破损、无臭气,壁净地洁,无粪垢和满溢,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四)各单位室内卫生做到地面清洁,天棚四壁无积尘蛛网,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五)各单位会议室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或一次性茶具)。
(六)各单位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厨房餐厅无污垢油腻和残渣剩饭,泔水桶加盖且每天清除;有“防蝇、防尘、防鼠”和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容器做到热力消毒;加工和出售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冷菜有专用场所和工具、容器;仓库物品分类分架,存放整齐,离墙垫高,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操作期间不吸烟、不戴手饰,掌握一般卫生知识。
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营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设立爱国卫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宣传、教育、检查、评比等。
三、工作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对单位内部环境进行清扫,保持地面、墙面、门窗等干净整洁。
(2)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指导员工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3)加强绿化美化,保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消除蚊虫滋生环境。
2. 公共卫生管理(1)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意识。
(2)加强食堂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3)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如流感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治等。
3. 个人卫生管理(1)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提高员工卫生习惯。
(2)要求员工保持个人衣物、用品清洁,不随意丢弃垃圾。
(3)鼓励员工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四、工作要求1. 全体员工要树立“爱国卫生,人人有责”的观念,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 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
3. 爱国卫生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违反爱国卫生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司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员工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确保爱国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2. 营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3. 减少疾病传播风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4. 提升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口碑。
三、管理组织1. 成立公司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设立爱国卫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管理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1)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防疫工作。
(2)设置垃圾箱、垃圾桶,实行垃圾分类,及时清理垃圾。
(3)保持办公室、会议室、洗手间等公共区域卫生,定期清洁、消毒。
(4)加强绿化、美化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 个人卫生管理(1)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员工应穿着整洁,不得在工作场所穿拖鞋、赤脚。
(3)加强员工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3. 食品卫生管理(1)食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确保食品卫生,加强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
(3)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疾病预防与控制(1)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预防措施,降低传染病传播风险。
(2)定期开展员工健康体检,对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进行隔离治疗。
(3)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五、监督检查1. 公司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
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
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杭州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16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4【实施日期】2012.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杭州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2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杭州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2012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杭州工作任务为深化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城市建设,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现将2012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杭州工作任务明确如下:一、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一)总体思路。
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目标,以纪念开展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以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和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城区评估为载体,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健康问题为重点,突出整治薄弱环节,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按照“七个人人享有”的目标要求确立健康引领理念,树立健康管理意识,推进健康杭州建设。
县(市)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各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卫生水平,提高农村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健康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巩固工作,80%以上的区(管委会)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城区标准;完成“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三年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提升创建水平,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卫生乡镇(街道);完成1200座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站)消毒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新增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1000人,新增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4万座;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农村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监测;积极探索病媒生物防制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群防群控,落实长效措施;依法加强单位除“四害”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推进绿色有害生物防制工作。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机关
一、前言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旨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提高机关单位卫生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爱国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2.设立爱国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三、工作目标1.提高机关单位环境卫生水平,营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2.加强机关单位健康教育,提高全体职工健康素养。
3.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四、工作内容1.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整洁。
(2)设立垃圾收集点,分类投放垃圾,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3)加强绿化工作,保持单位绿化带整洁美观。
2.健康教育(1)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健康意识。
(2)宣传国家卫生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
(3)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3.传染病防控(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措施,及时发现、报告、隔离传染病患者。
(2)加强单位内部卫生设施的管理,确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职工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五、工作要求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2.全体职工要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爱国卫生氛围。
六、奖惩措施1.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爱国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机关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文明、和谐的机关单位贡献力量。
2023年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2023年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卫生水平的提升,增强公民健康意识,促进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2023年,制定了一系列的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一、发起机构和组织机构1. 发起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总工会。
2. 组织机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联动参与。
二、宣传和教育1. 制作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片、微博微信等,传播爱国卫生理念。
2. 开展教育活动:组织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面向全民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
三、卫生环境管理1. 垃圾分类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投放,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机制。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管,强化卫生保洁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清洁度和卫生水平。
3. 农村卫生管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动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卫生环境的改善。
四、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标签管理: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的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保障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安全。
五、疫病预防和控制1. 疫苗接种宣传:积极宣传疫苗接种的重要性,鼓励公民按时接种各类疫苗,提高疫苗接种率。
2. 疫情监测: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3. 公众防控宣传: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引导公众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奖励和处罚机制1. 奖励措施: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先进个人和单位奖励,鼓励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个人和单位。
2. 处罚措施: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强烈震慑。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2004)-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2004)
正文: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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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规类型】地方法规
【发布时间】1993-6-7 【实施时间】 1993-6-7
【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效力】有效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备注】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持优美、清洁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是指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室内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消灭"四害"及单位门前卫生。
第四条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负有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进本单位卫生面貌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对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它组织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单位爱国卫生的检查、评比和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单位爱国卫生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缸窨井流水通畅;有机垃圾定点倾倒并设有密闭容器;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堆放整齐,无灰尘;厕所整洁,无恶味、无尿污、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整齐。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上岗;食具严格消毒,设置防蝇、防腐、防尘设施;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卫生:空气质量、采光、照明、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体检合格上岗,公用物品严格消毒。
(五)消灭"四害":及时铲除和控制"四害"孳生条件;定期环境消毒;设置防鼠、防蝇设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六)门前卫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好门前卫生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配备或在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发给证书。
第九条爱国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依据本办法对所管辖区域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托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单位爱国卫生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对爱国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正或者连续三次月检查不达标的,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该单位挂"单位爱国卫生不合格"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予处理的,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要求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举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