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能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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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预备性试验 为了全面检查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工作,熟悉操作程序以及测试人员的相互 配合程度,并且确定合适的运行工况,可 以进行预备性试验。
预备性试验应按正式测试要求进行。
2.1.4 现场测试 按照测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现场测试和取
样工作,并且记录相关测试数据。 对被测设备、测试仪器都应作相应的记录。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系统运行能 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锅炉及
其系统的能效测试与评价:
(1)额定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 炉;
(2)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余热锅炉。
对锅炉的燃料、容量、燃烧方式没有规定。
求,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并且具备 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或者检定 印记;
(2)按照测试大纲中测点布置的要求进行安装。
3 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 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是指为评价工业 锅炉产品在额定工况下能效状况而进行的 热效率测试。 低负荷和超负荷工况均不进行。
3.1 测试方法 (1)对手烧锅炉、下饲式锅炉、电加热锅炉采用正平衡
要求:
注:折算蒸吨相当于1t/h或0.7MW
按图要求。例:
A. 一台10.5MW热水锅炉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为 ±9.5%。
B. 一台35t/h蒸汽锅炉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为 ±8.2%。
B. 蒸 汽锅炉的压力允许波动范围如下:
1) 设计压力小于1.0MPa时,试验期间内压力 不小于设计压力的85%;
2) 设计压力为1.0MPa-1.6MPa时,试验期间 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320℃之间; 3) 设计温度为35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330-
370℃之间; 4) 设计温度为40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380-
410℃之间; 5) 设计温度为45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435-
455℃之间; 6) 每次试验中,实测的过热蒸汽温度的最大值与最小
值之差不得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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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蒸汽锅炉的实际给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宜 控制在+ 30℃至-20℃之间。当实际给水温 度与设计给水温度之偏差超过-20℃时, 测得的锅炉效率应按每相差-60℃效率数 值下降 1%进行折算,不足或大于-60℃,
2.1.1 编制测试大纲 测试工作开始前,测试单位应当根据本
规则的规定,结合测试任务、目的和要求制 订测试大纲。测试大纲编写工作应当由具有 测试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
测试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试任务、目的与要求; (2)根据测试的目的、炉型、燃料品种、辅机系统特点确
定测量项目; (3)测点布置与所需仪表; (4)人员组织与分工; (5)测试工作程序。
3) 设计压力大于1.6MPa及小于等于2.5MPa试 验期间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2%;
4) 设计压力大于2.5MPa及小于3.8MPa时,试 验期间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5%。
C. 过热蒸汽温度波动范围如下: 1) 设计温度为25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230-
280℃之间; 2) 设计温度为30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280-
• 对无砖墙(快、组装)的锅壳式燃油、燃 气锅炉不少于2h,燃煤锅炉不少于4h;
• 对轻型炉墙锅炉不少于8h;
• 对重型炉墙锅炉不少于24h。
7.2 制造厂提出的锅炉出力、效率等保证值是 对稳定工况而言的。
7.3 锅炉试验所用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与 TSG要求相同。
测试期间锅炉工况应保持稳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锅炉实测出力的最大允许波动正负值应符合下图
1.3 能效测试与评价方法分类 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方法包括
1)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 2)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 3)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 4)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
2 能效测试的基本要求 2.1 能效测试工作程序
一般包括编制测试大纲、现场测试、测 试数据分析等。
其中包含: 测点布置,锅炉调试等。
法进行测试;
(2)对于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0t/h (14MW)的锅炉,可以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3)其余锅炉均应当同时采用正平衡法与反平衡法进行 测试。
3.2 测试要求 3.2.1 基本要求
在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测试应当不少于 2次。测试方法和计算公式按照《工业锅炉 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0-2003) 第5章至第11章的相关要求进行。
GB/T10180 第5章--第11章:
5.1 与TSG 3.1条要求相同。
5.2明确规定锅炉效率,为不扣除自用蒸汽和 辅机设备耗用动力折算热量的毛效率值。
5.3 蒸汽锅炉的出力由折算蒸发量来确定, 要扣除自用蒸汽量和取样量。
6.试验准备工作
与TSG2.1条能效测试工作程序的要求基本 相同。
7.试验要求 7.1 正式测试应在锅炉热工况稳定和燃 烧调整到试验工况1h后开始进行。锅炉 热工况稳定系指锅炉主要热力参数在许 可波动范围内其平均值已不随时间变化 而变化,热工况稳定所需时间(自冷态 点火开始)一般规定为:
则按比例折算。在试验报告结果分析中对
此予以扣除,对无省煤器的锅炉则不予扣 除。
例: 一台锅炉设计给水温度为105℃,实测温度为 34℃,锅炉效率为80%,则折算效率:
另外:测试类型,燃料化验单位等在需要的时候也应包含。
2.1.2 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前检查 检查锅炉及其辅机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当予以排除。对锅炉进行测 试时,锅炉的介质(汽、水、有机热载体)、 燃料、排渣(灰)、烟(风)道必须与其他锅 炉相隔绝,以保证测试结果准确性。
上述条件不成立时,测试应停止进行。
2.1.5 编写测试报告 按照测试大纲中的任务、目的和要求,
对测试记录数据以及燃料、灰渣、水样化验 结果进行计算和分析,按照测试任务要求形 成结论性意见。
2.2 测试人员 测试工作负责人员应当由具有测试经验
的专业人员担任。测试过程中的具体测试 人员不宜变动。
测试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3 测试仪器、仪表 (1)测试使用的仪器、仪表均应当符合精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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