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捕捞辅助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且听我慢慢道来嘿呀,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事儿可不能小瞧,要是弄不好啊,那可真是让人头疼呢!咱先来说说这审批流程吧。
就像你要进一个门,好吧,它还不是个普通的门,是个手续繁多的门。
第一步,咱得准备一堆材料,什么船舶的各种证件啊,咱自己的各种证明啊,少一样都不行,就跟拼图似的,得一块不少才能拼成完整的图。
我跟你说,这准备材料的过程啊,那可是得小心翼翼,不能有丝毫马虎。
不然啊,就等着被打回来重新弄吧!接着,就是去提交申请啦。
这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递出去,心里还忐忑着呢,不知道能不能通过。
然后就得等着审批人员的审核啦,那真叫一个提心吊胆啊,就盼着能顺利过关。
要是运气好,一次通过,那简直跟中了彩票一样高兴。
但要是运气不好,嘿,那就有的折腾啦!再来说说这注意事项哈。
首先呢,你得把材料准备得齐齐整整的,可别马马虎虎。
咱打个比方,就像咱出门得穿戴整齐,不能穿个拖鞋就往外跑不是?这材料也是一样,不整齐就可能被嫌弃哦。
其次呢,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一个信息,一个错别字都可能成为你通关的绊脚石。
还有啊,和审批人员打交道的时候,咱可得客客气气的,毕竟人家是把关的嘛,把他们哄高兴了,说不定咱的事儿也能顺利点。
我记得我第一次弄这个渔业辅助船舶审批的时候啊,那可真是手忙脚乱。
不是材料少这就是少那,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累得够呛。
不过后来啊,我也学聪明了,把该准备的都列个清单,一项一项来,就再也没出过岔子了。
总之啊,这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通过。
大家可别嫌麻烦,毕竟这关系到咱们能不能顺利出海捕鱼呢!好啦,今天就跟大家唠到这儿啦,希望我这点小经验能对大家有点帮助。
祝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通过审批,开开心心地出海捕鱼哟!嘿嘿!。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
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
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浙农渔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建造管理为提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和船机桨匹配合理性,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0;2.12米≤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2;3.船长<12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2。
(二)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3.船长<12米的,2.5≤主尺度比系数≤5.5。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审批管理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从事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护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管理和海洋渔业船舶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海洋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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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省渔政局各直属分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1997年换证及使用管理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的范围和种类(一)凡在省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持有1997年以后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省内水域的捕捞作业。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3、临时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4、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适用于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二、换发证的条件(一)凡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各类渔业船舶,均应先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登记和检验,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牌照,并申请考试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后,方可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渔政管理学试题

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渔政管理学C》试卷一、名词解释:1.TAC制度:根据某一水域的特定鱼类资源状况,在特定时间内允许捕捞总渔获量2.生长型捕捞过度:种群的再生产机能和幼鱼的补充尚属正常,但由于幼鱼捕捞过多,使其失去生长机会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4.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5.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的制度和活动6.渔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渔业立法和执行手段,对渔业生产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及监督等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7.补充型捕捞过度:种群的再生产机能已遭破坏,幼鱼得不到正常补充。
8.《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渔业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9.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二、填空题:1.渔政管理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
狭义渔政管理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机构的行政执法过程。
2.渔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和局限性2个性质。
3.中国渔政101是黄渤海海区(或省)的渔政船;中国渔政37101是山东海区(或省)的渔政船。
4.辽瓦渔XXXXX表示辽宁省瓦房店市(或县)捕捞类型渔业船舶。
5.烟渔XXX表示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的渔轮。
6.美国海洋渔业行政管理由商务部国家海洋大气局来管理。
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原则为:取之于渔,用之于渔。
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操纵捕捞强度,保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法》(下列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操纵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与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操纵指标等证书的审批与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与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
海洋大型与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下列四类:(一)a类渔区。
黄海、渤海、东海与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XX县区为c3。
(四)d类渔区。
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操纵指标。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操纵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操纵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海南省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捕捞辅助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辅助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船舶。
第四条本省对海洋捕捞辅助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捕捞辅助船的许可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各沿海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和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海洋捕捞辅助船动态管理数据库。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八条海洋捕捞辅助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海洋大型捕捞辅助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海洋中型捕捞辅助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海洋小型捕捞辅助船:船长小于12米。
第九条沿海各市县海洋捕捞辅助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各地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业发展需求情况确定并下达。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特许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特许管理的通知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农业农村部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通告〔2020〕2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特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一、海蜇专项捕捞特许管理(一)专项特许证申请。
1.基本要求(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且是《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2)渔船的作业方式为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3)作业场所应为各地申报项目时确定的海域(174、175、176、182、183、190-1、218海区)(4)渔船必须安装船位监控系统;(5)渔船专项捕捞必须实行组织化管理;(6)渔船必须“船证相符”且上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2.申请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人户口簿、营业执照;(3)《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要求的说明;(5)已安装船位监控系统船用终端证明;(6)当地渔政执法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3.申请程序及时间要求(1)申请:渔民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6月22日前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形成《伏休期海蜇专项捕捞特许申请渔船汇总表》(附件1),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于6月26日前一并报送省厅,同时将渔船汇总表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3)所有专项特许证必须通过渔小二自助办证系统申请、核发。
(二)作业时间的确定。
根据《通告》中“许可作业时间为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视资源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捕捞作业时间”的要求。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黑农厅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中心):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三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与核发第三节证书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内陆渔船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六条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渔运辅助船改捕捞船 流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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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苏海管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海管函〔2008〕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渔民群众,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洋捕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一)制造渔船办理淘汰旧船后再建造渔船(包括新建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4、淘汰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5、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此条仅适用于因海损事故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6、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条仅适用于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
(二)购置渔船办理购置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买卖协议;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证明原件;5、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6、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卖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2、买方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接收证明;3、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1991]农[渔政]函字第13号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1991]农[渔政]函字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eb02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fe.png)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1991]农(渔政)函字第1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产局(厅),各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令《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三年颁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造和引进捕捞渔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凭批准文件的要求建造、引进渔船和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但是,有的单位,由于不熟悉渔船审批程序,有的未办报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即自行建造,或者把“渔船申请表”代替建造(更新)和引进捕捞渔船的申请报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捕捞渔船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捕捞渔船建造、引进的申请、审批管理和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建造、更新和引进(进口)捕捞渔船,根据分级管理的规定,属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和部属单位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远洋渔船除外)所在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审批,经农业部批准后方能纳入建造、更新和引进计划。
二、经批准建造、更新和引进(进口)的捕捞渔船,在船舶建造即将完工、引进渔船交船之前和合作项目落实渔船之后,用船单位应及时再填报《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的渔船不能填报《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和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现附上《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的格式(见附件,原《国营海洋捕捞企业更新及新增渔船申请表》同时作废)。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实施相关惠渔政策,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聊聊渔业辅助船舶的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可真是个有点门道的事儿呢!
咱先说说审批流程吧,那可真是像走迷宫一样,一个环节接着一个环节,不过别担心,只要咱跟着步骤走,就能走到终点。
首先呢,你得准备好一箩筐的材料,什么申请表格啦、身份证明啦、船舶的相关资料啦,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好像是给船舶办个“身份证”,得把它的家底儿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然后呢,你得去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时候千万别迷迷糊糊的,找对门儿很重要啊!不然可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
等你交了申请,就等着审核吧。
这审核的过程就像是一场考试,你的材料就是你的答卷,可不能马虎哟!要是你的答案不完美,那可能就得重新再来一遍啦。
等审核通过了,哇塞,你就可以拿到那个梦寐以求的许可证啦!这感觉就像是拿到了一张通往大海的门票,爽歪歪!
再来说说注意事项,这可都是我摸爬滚打总结出来的经验啊!首先,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别丢三落四的,不然到时候又得跑回来取,累得够
呛。
就像是出门要带好钥匙一样,不带的话可就回不了家啦!
还有啊,申请的时候态度要好,毕竟人家工作人员也不容易嘛。
就像咱去别人家做客,总不能板着脸吧。
另外,船舶的安全可不能忽视,这就像是我们的身体一样,得健健康康的才能好好干活儿呀。
总之呢,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是只要咱用心去做,就能顺顺利利地通过。
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让我们的船舶合法合规地出海,也为了我们的渔业事业能够蓬勃发展嘛!希望我的这些经验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在大海上乘风破浪吧!哈哈!。
渔船分类标准

相关术语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
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
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
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
娱乐
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
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
(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
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
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
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
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
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
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
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
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
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专
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
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
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
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
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
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
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
、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
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
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
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
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
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
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
、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
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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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捕捞辅助船
的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办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受理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二上午:;下午:
联系电话:()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路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年月日修改,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七)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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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审核或审批未通过,服务窗 口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不属于渔业部
门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承办意见
农业部公布的广西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审批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
送达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限
同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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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材料目录
填写说明: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序
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
求
备注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件 否
份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工商部门或派出所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渔船检验部门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
原件相符”章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
原件相符”章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原件
否 份 纸
非必要(换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时需
提供) 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否 份 开
非必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遗失补发需
提供) 申请人 自备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原件 否 份 开
非必要(换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时需
提供)
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附件
申请书受理编号: 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公司名称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船 名
渔船编码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渔船类别 国内捕捞船/远洋捕捞船 渔业辅助船/非专业渔船
原许可证编号
船 籍 港 船舶呼号
船体材质
船 长 M 总 吨
吨 主机总功率
千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书编号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渔船登记 证书编号
申请许可证 (选择一划圈) 类 型:.海洋.公海 .内陆 .专项(特许).临时 .辅助 发放证书:.首次 .换发 .补发 .重新办理 作业类型 . . 作业方式 ① ② ① ② 渔具名称 ① ② ① ② 渔具规格 ① ② ① ② 渔具携带数量 ① ② ① ② 渔具最小网目尺寸 ①
② ① ② 作业场所 ① ② ① ② 作业时间 ① ② ① ② 主要捕捞品种 ① ② ① ② 捕捞限额 ①
②
①
②
申请理由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由批准机关填写):
1.作业类型:作业方式: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限额:
5.捕捞许可证类别:
6.捕捞许可证号:
签发人:
年月日原因:
签发人:
年月日
附件
申请书受理编号:桂×渔(×)×××号渔
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张三
申请人签字:张三(公章)
年月日
地址北海市侨港镇红棉路号邮编电话
船名桂北渔运原捕捞许可证号桂船捕()号
渔船类别国内捕捞船/远洋捕捞船
渔业辅助船/非专业渔船
渔船编码
主机功率千瓦子船数量及功率艘,千瓦船名
船长M 总吨位
船籍港北海港船舶呼号
鱼舱数量和容积个,立方M 渔具规格及数量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
准书编号
渔船登记号桂北渔登渔船检验证书编号渔船建造完工日期年月日
申请许可证(选择一划圈)类型:、海洋、公海、内陆、专项(特许)、临时⑥辅助发放证书:①首次、换发、补发、重新办理
申请作业类型申请作业场所
申请作业时间主要捕捞品种及捕捞限额
申请理由渔船制造完毕,申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签发人:
年月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签发人:
年月日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由批准机关填写):
1、作业类型:
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及限额:
5、捕捞许可证类别:
6、捕捞许可证号:
签发人:
年月日原因:
签发人:
年月日
说明:①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
②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申请人凭批准书原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
③申请书受理编号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④申请理由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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