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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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
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
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科研基地包括:
⒈学校重点科研基地:
⑴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
⑵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⑶厅局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⒉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等;
⒊经学校批准设置的研究所、研究中心。
第四条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部门共建科研机构,以适应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服务。
⒈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自然科学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项,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
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
⒉科研机构负责人要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年龄不超过60岁,职称原则上应为正高级且必须在岗。
⒊已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的科研梯队,研究机构至少应有5位主要研究人员。
⒋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⒌对于无依托单位,研究方向重复,研究梯队与其它研究机构人员交叉的申请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⒈科研机构的设立由依托单位填写《郑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与论证报告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该机构成立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形成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
⒉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将由学校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⒊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郑州大学×××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
⒋新成立校级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等相关事宜。
⒌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的设立或变更,由科研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⒍经国家、部省和厅局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
⒎学校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郑州大学。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⒈科研机构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估,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等级分为A、B、C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⒉依托院系每年年底须将对本单位各级研究机构进行管理的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科研处。
⒊对评估结果优秀(A级)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
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C级),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研处报请学校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七条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拨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均由科研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