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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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办法

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方法〔试行〕为切实防范食品浪费,杜绝廉政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就进一步统一和标准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推动建立依法常态化处置机制,提高抽检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有序,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一〕备样定义:本方法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合格与不合格的复检备份样品。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存到期的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

〔三〕职责分工:1.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处〞〕。

为全省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全省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治理。

2.省局食品抽检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为省局食品备样处置的责任机构,负责省本级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市县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指导治理。

依据工作需要对工作运行机制等进行细化完善。

3.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负责食品备样处置过程中的样品治理、样品信息统计上报及相关样品运输等工作。

4.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本级食品备样处置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部门,完善相关制度。

市局强化对县级局工作督促和指导。

二、处置原则〔一〕坚持依规处置。

强化组织指导,优化处置程序,明确处置方向,强化责任监督。

〔二〕坚持定期处置。

常态化开展备样处置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处置,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为集中处置月。

依据备样情况及工作需要,从防范食品浪费出发,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可及时提出增加备样处置频次。

〔三〕坚持阳光处置。

处置流程要公开、公正、公平,同时邀请本级财务、机关纪委等多部门、多阶层人员或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备份样品处置活动。

〔四〕坚持安全处置。

一要充分考虑到备份样品处置后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少于保质期一个月的应予以销毁或单位留用检测。

二是处置方法应经科学论证,预防引起二次食品安全风险和衍生危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公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备份样品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备份样品的管理机构。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备份样品的责任人。

二、备份样品的收集和保存1. 抽样检验时,应标明样品编号、批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单位名称、产地等信息,并按照取样规定采集样品。

2. 备份样品应及时送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归还仓库,进行安全存放。

三、备份样品的处置1. 检验机构检验出样品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取样单位,要求取样单位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抽取更多的相同产品进行检测。

2. 取样单位应按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处理不合格样品。

如销毁、下架,或者改变产品生产流程等。

3. 若不合格样品量较大或出现批次问题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及时处理。

四、备份样品的传递和重复使用1. 备份样品可以传递给有关部门或检验机构使用。

2. 重复使用备份样品应特别注意把握样品数量、保质期、保存等问题,并应在样品上标明重复使用情况、使用单位等信息。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循消费道德和法规,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切实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食安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宫玉周,王浩舟,牟 峰(青岛市食品检验所,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所,山东青岛 266000)摘 要:本文阐述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要性,介绍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开展的具体方法及要求,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问题;对策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SamplingGONG Yuzhou, WANG Haozhou, MOU Feng(Qingdao Food Inspection Institute, Qingdao Product Quality Testing Research Center, Qingdao 266000,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the importanc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introduces the specific methods and requirements for conducting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work,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work, and proposes effective solutions, providing a certain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work in China.Keywords: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random inspec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要性食品是人们重要的生存物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最新)

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最新)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逐步提高。

对不合格和问题食品及时跟进核查处置措施,确保产品控制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成为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要的任务。

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核查处置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靶向性强,风险指向准确。

及时针对这些安全风险强化核查处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紧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抽检监测作用的必要措施,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更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履行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核查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做为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理顺内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合力。

牵头部门主动协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监管、稽查和法制等部门各负其责,有效组织核查处置工作,确保在核查处置中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完善措施、深入调查,切实提高经营环节核查处置质量(一)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立即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配合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二)对因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等自身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要督促经营者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罚。

(三)对食品经营者自称能证明进货渠道的,要查阅进货记录等有关资料,检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等情况,以及提供的进货来源是否真实,并据此采取处置措施。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处理之法律适用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处理之法律适用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处理之法律适用:食品抽样检验(食品监督抽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手段。

对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除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责令进行相应的整改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文主要探讨这一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两项,即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上述第(二)项对应的法律责任为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而第(十一)项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则没有对应的罚则。

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呢?《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二条义务条款对应的责任条款分别是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那么,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又如何适用这两条呢?食品的抽样检验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3号、2010年第65号)公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进行的。

2010版CCGF对2008版进行了修改。

其中“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一节,将“重要程度分类”修改为“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相应地“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不合格所对应结果判定由“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修改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黄琳琳(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 300000)摘 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了解食品质量的重要途径,相关工作内容较多,包含食品抽样、样品检验、不合格样品复检等。

为避免出现检验工作形式化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各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各项工作均能按照规定要求及国家标准落实。

本文围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基本要求进行总结,分析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规范化落实抽样检验工作的有效对策,以期提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水平,创设健康的高质量食品市场环境。

关键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发布;规范流程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Sampling Inspection of Food SafetyHUANG Linlin(Tianjin Institute of Food Safety Testing Technology, Tianjin 300000, China) Abstract: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understand food quality, and there are many related tasks, including food sampling, sample inspection, and retesting of unqualified samples. To avoid formalization issues in inspection work, local market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strictly supervise each work link to ensure that all work can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national standards.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work, analyzes the actual problems in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work, and proposes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for standardized implementation of sampling inspection work,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and create a healthy and high-quality food market environment.Keywords: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information release; normative process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食品种类也变得多元化,但一些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存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或环境卫生条件差等,给食品安全带来不良影响。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工作要点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工作要点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
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 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 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 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4.5 样品制备
统一制样(信息、均匀、专业,例外) 样品数量(均匀性要求) 防止污染(工具、包装容器、人员;五氯酚酸钠、氯霉
素、孔雀石绿等) 项目优先原则(易变、易损失、易降解) 打开包装后样品的保存 样品制备依据: 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 2763、GB 2762、GB 2760、检验方法等
蜂蜜?
• 豆干再制品与大豆蛋白制品?
小麦粉?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正确的抽样对象
样品均匀性-现场分割
样品均匀性-三层五点
样品均匀性-四分法
4、样品数量
抽样数量要满足检验的要求,必要时还要满足复检所需要样 品。 样品数量主要考虑的是,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如黄曲霉毒素B1,GB 5009.22-201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 族和G族的测定》规定液体样品、半流体样品不少于3个包装, 不少于1L的样品;固体样品不少于1kg。 液体样品和半流体样品:食用植物油、酱油、酿造酱、发酵 豆制品等,要进行黄曲霉毒素B1的检测至少需要抽取3个包 装,且不少于1L。
检验机构样品管理规定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2 样品的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

食品抽样工作中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

食品抽样工作中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

食品抽样工作中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的食品卫生安全与人们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

食品检验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长期以来引起了社会高度重视。

本文重点讨论了当前社会环境下食品抽样检验对食品卫生安全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问题,采取科学,有序的食品抽样对策,为确保人们的身心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食品抽样;抽样措施;食品安全;引言: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遇到了许多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例如过量使用地沟油和食用添加剂。

食用添加剂的出现与应用已导致现阶段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断增加,并且新型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

这种食物中的有害成分被人体消化吸收后,威胁着人们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有必要认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抽样。

该对策是食品监督机构对销售市场中的食品进行监管的合理对策,是有关部门系统性监管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不仅可以更好地发现任何有问题的食品,而且可以确保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在这个阶段,我国各级政府机构都在改善有关工作的执行水平,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这阻碍了管理和监管对策的执行。

本文讨论了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可为有关部门改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提供借鉴。

1、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内容食品卫生安全抽样的具体内容是对食品卫生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监管,对被检验食品进行全方位抽样,分析,评价检验结果,然后进行宣传展示。

在抽样过程中,主要是食品卫生安全风险与抽样。

它们彼此相对独立,但在整个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监督过程中紧密相连。

食品卫生安全抽样是食品检验服务过程的主体,其检验内容主要是进行检验抽样,即对某一环节或一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抽样。

食品卫生安全抽样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制定健全的抽样方案,并配备抽样人员。

当人员分配到位时,他们将根据一定比例的食品提取样本,这些样本必须根据科学方法进行严格,对检验样品获得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统计。

抽检后处理

抽检后处理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违反《食品安全 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直接处罚。
谢谢

法律适用:违反《食品安全法》二十八 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四)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直接处罚。
2.腌制参子鱼有机砷超标


பைடு நூலகம்
原因:参子鱼生长的水环境污染较严重, 或在腌制过程中使用了工业原料。 危害: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 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 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 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 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 死。

法律适用:违反《食品安全法》二十八 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 条第二款直接处罚。
3.卤肉制品亚硝酸盐超标

原因:在加工过程中亚硝酸盐用量过大。 危害:亚硝酸盐具有致畸、致癌、致甲 状腺肿大等危害。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能 够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导致组织缺氧, 还可使血管扩张血压降低。人体摄入0.2 克~0.5 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
5.整改复查检验

(1)抽取样品尽量要与不合格产品一致。 (2)抽样过程要规范
二。行政处罚

(一)不合格原因、危害、及法律适用: 1.炒货过氧化值超标 原因:炒货类原料或成品保存不当, 即有“哈喇味”。 危害:吃了有哈喇味的食物会摄入大 量油脂变质产生的氧化自由基,以致增 加患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风险 。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一、背景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保障安全为目标,通过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任务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对重点食品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食品安全问题。

2.加大抽检力度。

针对高风险食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死角。

3.严格抽检结果处理。

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核查处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强化抽检数据分析和应用。

充分利用抽检数据,分析食品安全风险,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实施步骤1.制定抽检计划。

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明确抽检品种、抽检频次、抽检区域等。

2.组织实施抽检。

按照抽检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3.数据分析和结果公布。

对抽检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定期公布抽检结果,提高抽检工作透明度。

4.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

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依法进行核查处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抽检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制度,规范抽检流程,确保抽检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3.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抽检工作高质量完成。

4.加大投入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抽检经费投入,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5.广泛宣传发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包括抽样检验的目的、范围、程序、方法以及结果处理等。

一、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范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食品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程序3.1 抽样计划编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前,应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明确抽样的食品种类、数量、采样地点、时间等,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2 抽样人员资格审查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培训,熟悉抽样技术和操作流程。

抽样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背景等。

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抽样目的,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等。

3.4 采样采样时,抽样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样。

采样应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工具和容器,并注意避免外界污染。

3.5 样品保存和运输采样后的样品应及时标识、封存,按规定保存和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样品变质、外界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3.6 实验室检验采样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并有资质进行食品检验。

检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3.7 结果处理和报告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四、方法4.1 常规检验方法常规检验方法是指常用的对食品指标进行检测的方法,如对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进行检验。

特殊检验方法是指对特定食品或特定指标进行的检验方法,如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微量元素、奶制品中的乳酸菌、水产品中的海洋毒素等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食品安全抽样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食品安全抽样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作者:刘晓智来源:《现代食品》 2018年第13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食品安全抽样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抽样问题;处理方法中图分类号:TS201.6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许多食品在生产环节、原材料使用环节以及食品的运输环节上都存在着各种问题,人体一旦摄入这些有害因子,轻则引起肠胃不适,重则危害人体健康。

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百姓的正常生活,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了解决食品问题带来的问题,食品安全行业需要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特别是要严格监管和控制食品的安全抽样环节。

1 食品安全抽样环节存在的问题1.1 食品抽样工作机制不成熟食品安全监测行业每季度、每年都会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的制度要求,制定当年的食品安全抽样方案,国家、省级以及地方监管部门可能在相同时间同时下达抽样检查的计划,造成抽样计划与任务分配不能很好地协调,加之没有完善和成熟的食品抽样工作机制,导致食品在抽样检测的过程中交叉和重复的现象频频发生。

同时,需要抽查的企业数量庞大,抽检任务相对较重,有时候省级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计划有相似和雷同的地方,导致在抽样检查的过程中,食品被重复抽样检测的概率增大,而食品中的次品无法抽样检测,导致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加大[1]。

1.2 抽样人员的专业知识较欠缺食品抽样检测工作虽然看似比较简单,但是对抽样人员的要求较高,抽样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最新政策,还要熟悉食品的各个属性以及检测指标,比如对米线以及米粉的抽样检查,检测的主体应该是以大米为主的食品,抽样人员只有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才能保证食品的检测具有代表性,在检测的过程中才能保证抽取的样品是有效的。

而现阶段的食品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较为薄弱,对食品的各个属性、检测指标以及食品的安全标准还不够熟悉,导致在抽检样品的过程中,抽取的样品不符合需求的数量,抽样人员在返工操作时,可能之前抽样的食品已经流入市场[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摘要: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重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作为食品监管中量化可视的科学手段和技术支撑,发挥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的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食品产品抽样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改进办法,最后就备样的处置方式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引言食品安全抽检是食品监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抽检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时需支付样品费用。

因此,除保质期短的和少数因无利用价值的不合格备份样品需销毁处置外,大多数合格备份样品都积压在承担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给社会和承检机构带来很大的食品浪费和资源浪费。

1食品产品抽样的必要性食品产品抽样检验是检查食品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方法,在众多的食品产品中,它通过一定的抽样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用来保证食品产品的质量。

在食品产品数量大的情况下,采用抽样检验方法更加方便快捷,但对抽样的相关技术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选择的样品要有一定的科学性,在满足这两种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化工产品的质量。

在抽样检测过程中,根据食品产品本身的特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案,使抽样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我国食品企业在生产食品产品过程中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检查抽样产品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满足生产的条件,因此食品产品的抽样检测是非常必要的,这对我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发展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抽样检测技术已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化工产品的质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抽样检测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抽样方案进行,提高食品产品的质量,确保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改进办法2.1加强委托承检机构抽样资质审核国家在强化检验资质的认证时,要同步加强委托承检机构抽样资质的审核,尽快出台相关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部门,建立抽样技术评审制度,对抽样活动进行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后处理是指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处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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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5-07-21 09: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0 次】【打印本页】【收藏此页】【关闭窗口】文章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文章作者 dazish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以及国家、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的公告等。

风险监测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或疑似问题样品进行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区(市)局职责分工(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1.负责国家、省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全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并负责建立、完善相应后处理工作档案;3.组织国家、省和市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4.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5.负责对区(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局”)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交办的国家、省、市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2.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3.负责汇总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信息,并向上级食药监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4.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并将后处理信息录入省局电子监管系统。

第六条局机关内设食品监管科室、稽查执法机构和镇街监管所职责分工本办法所指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指局内设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等科室;本办法所指后处理稽查执法机构指局直属稽查支队(大队)等行政执法机构;本办法所指后处理镇街监管所指区(市)局派出机构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本办法所指后处理执法机构包括后处理稽查执法机构和后处理镇街监管所。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的收集、处臵建议、转送和后处理结果对口上级局处(科)室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下发调查核实和行政处理通知并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由本级稽查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后处理工作中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工作;并负责向本级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室、直属稽查执法机构按月汇总反馈调查核实、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

区(市)局食品监管科室职能中,除了食品复查检验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外,其他参照执行。

稽查执法机构负责对所承担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和涉嫌问题食品的预处理;负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向本级对口环节食品监管科室反馈查处结果;负责对下级稽查执法机构的立案查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负责根据上级局稽查执法机构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后处理结果。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七条后处理启动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登记台账,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登记,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臵建议,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报告处臵单》(附件1),转局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2个工作日内向后处理单位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2)。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经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应急处臵程序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在经营环节抽取的样品,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与经营者不在一个辖区内的,属于山东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市局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级食品监管部门发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情况通报》(附件3)及检验报告;属于省外食品生产企业,2日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营环节监管处室报送。

不合格食品涉及本市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由市局食品协调督查科通报给相关食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稽查执法机构或区(市)局镇街监管所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核查处臵单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启动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将检验报告和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涉嫌不合格产品采取预处理措施。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后处理执法机构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后处理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履行。

待企业异议期满(收到不合格报告5个工作日)检验结果得到确认或异议复检结束后,根据检验结论再依法及时进行相应的处臵。

第十条调查与确认(一)对于从市场中抽样,产品未经食品生产企业确认的,后处理执法机构应书面通知食品经营者确认检验结果,并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要求的,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以下程序进行。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监管科提交异议申请。

市局受理后,复检申请人从复检机构目录中选择复检机构,向其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及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若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被抽样企业的复检申请,由市局相关食品监管科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对口监管处室处臵。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复检合格的,后处理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预处理采取的行政措施。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确认结果或复检结论仍不合格或通过调查能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对于食品生产者不能确认产品,且通过调查不能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理。

生产经营者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食品监管科室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生产企业不确认问题产品或检验结果的理由;2.食品生产企业对此类食品的质量控制措施;3.针对此风险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将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应根据调查情况及生产经营者书面报告,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属于上级局移交的,及时上报上级局,由上级局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问题项目后处理风险监测项目有限量规定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没有限量规定或检验方法标准,经调查不能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经调查可以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实施处理和整改(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结论不合格的,后处理执法单位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枣庄市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明原因并限期改正,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原则上,应于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查处等工作。

(二)后处理执法单位应采取以下处臵措施:对食品生产者,应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清点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该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按有关规定监督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封存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

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该批次食品;下架涉嫌不合格食品;按有关规定监督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清点封存涉嫌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三)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可对本级处臵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告知其应落实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约谈情况记录至《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1.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对不安全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召回,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只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报后处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销售。

3.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4.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5.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6.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学习班或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7.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企业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及处理情况;3)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分析;4)整改措施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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