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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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21 09:06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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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文章作者 dazishi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以及国家、
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的公告等。
风险监测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或疑似问题样品进行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区(市)局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
1.负责国家、省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全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并负责建立、完善相应后处理工作档案;
3.组织国家、省和市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
4.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
5.负责对区(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交办的国家、省、市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
2.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
3.负责汇总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信息,并向上级食药监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4.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并将后处理信息录入省局电子监管系统。
第六条局机关内设食品监管科室、稽查执法机构和镇街监管所职责分工
本办法所指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指局内设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等科
室;本办法所指后处理稽查执法机构指局直属稽查支队(大队)等行政执法机构;本办法所指后处理镇街监管所指区(市)局派出机构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本办法所指后处理执法机构包括后处理稽查执法机构和后处理镇街监管所。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的收集、处臵建议、转送和后处理结果对口上级局处(科)室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下发调查核实和行政处理通知并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由本级稽查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后处理工作中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工作;并负责向本级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室、直属稽查执法机构按月汇总反馈调查核实、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
区(市)局食品监管科室职能中,除了食品复查检验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外,其他参照执行。
稽查执法机构负责对所承担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和涉嫌问题食品的预处理;负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向本级对口环节食品监管科室反馈查处结果;负责对下级稽查执法机构的立案查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负责根据上级局稽查执法机构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后处理结果。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后处理启动
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登记台账,收到不合格
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登记,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
出处臵建议,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报告处臵单》(附件1),转局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根据局领
导批示意见,2个工作日内向后处理单位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
理通知书》(附件2)。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经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应急处臵程序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在经营环节抽取的样品,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与经营者不
在一个辖区内的,属于山东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市局后处理食品
监管科室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级食品
监管部门发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情况通报》(附件3)
及检验报告;属于省外食品生产企业,2日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经营环节监管处室报送。
不合格食品涉及本市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畜产品)
种植养殖环节的,由市局食品协调督查科通报给相关食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稽查执法机构或区(市)局镇街监管所在收到不合格样
品或问题样品核查处臵单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启动对不合格
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将检验报告和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涉嫌不合格产品采取预处理措施。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预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
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
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及时向后处理执法机构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
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后处理执
法机构应当责令其履行。
待企业异议期满(收到不合格报告5个工作日)检验结果得到
确认或异议复检结束后,根据检验结论再依法及时进行相应的处臵。
第十条调查与确认
(一)对于从市场中抽样,产品未经食品生产企业确认的,后
处理执法机构应书面通知食品经营者确认检验结果,并对经营者的
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要求的,复检程序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以下程序进行。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
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监
管科提交异议申请。
市局受理后,复检申请人从复检机构目录中选
择复检机构,向其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后3个工
作日内向市局及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若复检
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被抽样企业的复检申请,由市局相关食品监管
科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对口监管处室处臵。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
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
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复检合格的,后处理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
作日内解除预处理采取的行政措施。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确认结果或复检结论仍不合格或通过调查能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对于食品生产者不能确认产品,且通过调查不能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理。
生产经营者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食品监管科室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不确认问题产品或检验结果的理由;
2.食品生产企业对此类食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3.针对此风险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将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应根据调查情况及生产经营者书面报告,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属于上级局移交的,及时上报上级局,由上级局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问题项目后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有限量规定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没有限量规定或检验方法标准,经调查不能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经调查可以认
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
查处。
第十二条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结论不合格的,后处理执法单位应在
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同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枣庄市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企业复
查申请表》(附件4)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明原因并限期改正,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原则上,应于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查处
等工作。
(二)后处理执法单位应采取以下处臵措施:
对食品生产者,应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清
点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
该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按有关规定监督食品
生产者实施召回;封存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
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该批次食品;下架
涉嫌不合格食品;按有关规定监督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清点封存
涉嫌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三)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可对本级处臵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了解食品生产
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告知其应落实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约谈情况记录至《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对不安全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召回,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对只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报后处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销售。
3.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5.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6.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学习班或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
7.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企业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
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及处理情况;
3)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分析;
4)整改措施及效果。
8.接受食药监部门组织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9.对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停产处理
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暂时不能整改的,应当向后处理部门提交停业证明,并在恢复该类食品生产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
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生产销售该类食品。
第十四条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提交整改报告和《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复查申请表》。
第十五条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或镇街监管所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
者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委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对
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制作《食品生产经营不
合格企业整改验收报告》(附表5)。
整改验收报告应由验收人签
字并加盖印章后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食药监部门。
整改验收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
2.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
3.验收结论;
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经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市局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3个工
作日内下达《枣庄市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6),委托符合
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抽检方案进行复查检验。
复查检验抽样
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配合企业住所地区(市)监管机构完成。
(三)食品检验机构在接到《枣庄市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后
15个工作日内,按原监督抽检方案完成对复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产品
的检验工作,向下达复查任务的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报送检验报告,同时向被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枣庄市食品监督检验/复查检验结
果通知单》(附件7)。
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查任务的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复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国家总局《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复检。
(四)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五)未经整改验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监督抽检不合
格产品,未经复查检验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六)对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复
查检验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延期复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
可向后处理工作单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
延期申请应在整改期限届
满前5日内向后处理部门提出。
经后处理调查核实后,向食品生产
经营者发出《延期复查申请告知书》(附件8),延期最长不得超
过30日。
准予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延期复查申请的,应
报上一级局备案。
第十七条强制复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延期复查申请未获
批准的,由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或镇街监管所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
起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
强制复查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监督抽
检后处理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地所在食药监部门负责,注册
地食药监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生产经营者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应当如
实记录,并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后处理执法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建立档案
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档案。
保存《枣庄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经营者复查申请表》、《整改验
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后
处理工作台账》(附件9)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后处理信息按省
局要求及时录入“智慧监管”系统。
各区(市)食药监部门应将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紧盯抽检监测结果数据,提高日常监管工作的靶向性。
第二十一条信息上报
建立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
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一级食药监部门,并同时通报给本级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其中各区(市)局立案查处信息通报给本级稽查执法机构。
第二十二条工作考核
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原料、产品实施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的,以及各区(市)局自行组织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后处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