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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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号:晋建建字[2005]10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经4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进行编制。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逐一审查的评审。

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当写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符合性审查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为进一步扩大评标专家队伍,优化评标专家结构,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助力自贸港的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和要求(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家: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2、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和取得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含二级)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5、申请在海口、三亚地区的评标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其他市、县的评标专家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二)职称专业为建筑工程类(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在库专家,可以申请BIM评标资格。

(三)申报物业专业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物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资历。

(四)专业数量:申请入库专家应根据所学专业、从业经历、职称证书、职业注册资格及工作经历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评标专业。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琼财采处〔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黄金繁布艺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金贸西路7号华宝雅苑首层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燕玲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省中医院地址:海南省中医院(江东院区)法定代表人:卓进盛职务:院长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秀裕职务:主任相关供应商1: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康路6号深业物流平湖中心厂房B (宝能智创谷B栋)721法定代表人:龙兴虎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裕路6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洪加松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3: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队319)法定代表人:方继红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中医院江东新院区(含职业病医院)平面布置办公家具配置、办公配套用品、病床单元被服配套采购项目(第二次)2包(编号:HNGP2022-045R,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8月5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8月10日本厅收到投诉材料。

8月15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8月1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29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8日。

建设有关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实用

建设有关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实用

xx 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印发《xx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xx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xx 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等要求,我厅对原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法进行了订正,现将订正后的《 xx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实时反应省厅。

附件:xx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法2018年9 月 17 日附件xx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住宅和城乡建设部 16命令)等法律法例、规章,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地区内招标的各种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照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质状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公布供招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举措项目、其余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目等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本方法波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招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状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所有或许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工程,一定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例规定的特别工程除外),并依照公然、公正、xx、诚实信誉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鼓舞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六条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此中评标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该少于五分之二。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2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2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琼财采处〔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2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口甲18号法定代表人:马天晖职务:董事长被投诉人1: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49号中衡大厦13楼A座法定代表人:羊仁锦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0号负责人:陈宙职务:局长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东塔13层1308室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2022年海南省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A包(编号:HNZC2022-079-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月6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7月21日投诉人向本厅提交投诉材料。

7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8月3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12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11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在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商务部分评审因素9投标人能力及资质要求,评审标准中9.1、9.2、9.3、9.4评审因素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06-19 上午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琼财采处〔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陕西诺济医疗科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双桥路50号万象国际中心二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根奎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楼2单元三A(四)层3A01法定代表人:张久发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省中医院地址:海口市和平北路47号负责人:卓进盛职务:院长相关供应商1: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内自编5号(8号馆)五层北侧物业法定代表人:彭先飞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茂名市国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西粤南路123号大院2号608房之一法定代表人:柯建军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3:广州天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乐享街8号1519法定代表人:郭华艳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2022年海南省中医院新院区医疗设备购置采购项目02包(编号:ZK-CGZGK2205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结果,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月1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7月21日投诉人向本厅提交投诉材料。

7月28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7月28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2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茂名市国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天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1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关于修改《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经研究,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1款技术标中第⑵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0~20分”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4~26分”。

二、将第四条第1款技术标第⑵项“项目管理机构6~10分”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6分”。

三、将第四条第1款第⑶项“企业诚信评价14~20分”修改为“企业诚信评价10~18分”。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及采用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应用BIM技术”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或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

五、将附件1中(一)款“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0%~20%)”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4%~26%)”。

六、将附件2中“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6%~10%)”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6%)”;删去序号2中“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权重4%)(按100分计)及对应的评审标准”。

七、将附件3中“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4%~20%)”修改为“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0%~18%)”;表格内序号1“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权重6%~12%)”修改为“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权重10%~18%);删去序号2“纳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诚信(总分100分,权重8%)”;删去备注第2条关于纳税诚信的表述。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廉洁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市、县级预算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琼监管函[2010]15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琼监管函[2010]15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琼监管函[2010]152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我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我厅定于2010年7-8月对全省2009年以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情况,重点检查:1、招标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条件;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加分条款,资格审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等;4、评标专家抽取方案是否合理,评标专家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专家库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是否合理;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及其主要项目代理人员岗位资格、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强行给招标人指定、分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二)招标后跟踪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1、承包或委托合同是否采用招标文件所列《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是否存在招标人压低中标价签定合同、或与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以规避有关部门处罚等行为;2、是否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联动监督,是否依法整治、查处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及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管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给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联第四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检查认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并实施差异化管理;负责各市县有关信用信息采集的汇总、分析和复核以及投诉的调查、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审核、处理,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展示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海南省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招标文件规定。
(四)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_分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2.项目管理机构:_分
(1)项目经理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施工阶段
(一)形式评审其它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只能有一个报价;
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招标文件规定。
(二)资格评审其它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26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琼府办〔2021〕76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省专家库的管理与专家评聘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切实加强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琼府〔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家库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

第三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工程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 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 属于国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 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股本 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缺乏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 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⑵工程管理机构
6~10分

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

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那么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评分标准为:30%:70%
• ⑵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 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全 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 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 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4、招标文件不得存在的行为:?评标方法?第14条 规定招标文件不得有5个不得行为和3个违反标准 性的行为,其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 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不 得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应鼓励在招标公告 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 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 专业工程的投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建管[2010]8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琼建管[2010]89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制[2008]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制[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7月1日前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海南建设信息网()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海口市和三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年内建立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其它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争取在2011年7月1日前单独建立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或会同同级发改、监察等主管部门建立本辖区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我省要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两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工程中,负责对本辖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予以记录公告。

应公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篇: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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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纠正:(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常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办法》)发布实施后,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诚信评价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设计有深基坑的建筑、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九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第十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的检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十二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时,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招标文件;(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八)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工程时,必须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活动。

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下列内容:(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二)住房公积金;(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四)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人员(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

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

(一)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含1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附件要求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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