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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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规范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措施
(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加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可能也没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将其赋予给了各地立法机关。因此,为了达到执法效果和执法公正,这就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进一步量化对应的标准,站在风险防范的角度实现裁量权滥用因素的控制,继而使得实际的权利使用行为是朝着合规化方向发展的。
1、细化执法的程序和内容。
对程序是法律的命脉,是其运行的根本。由于《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警察行政处罚的程序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法,细化执法方式、步骤和时限,简化和公开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处理行政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进行探究,其中的条款主要是对于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的处罚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构成犯罪,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我们可以
对其程序与责任作如下细化:
(1)调查取证: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2)审查:此时交警需要对于如下的信息进行充分审核:违法的事实,实际的证据,调查取证的步骤,法律的适用条件,处罚的实际类别,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在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交通执法人员仍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进行审查。
(3)告知:在交警做出决策前期,需要将这样的情况告知于对应当事人,当事人对此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其基本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以书面或者笔录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有: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对此发表意
见和建议之后,将实际的结果录入到书面文件中去,并且做好标注,对于做出行政处罚事件的情况,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果被处罚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5)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警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6)送达程序。从原则角度上来看,需要以当场交付的方式来进行,但是如果实际的被处罚的人员出现拒收的情况,此时需要在处罚书上备注相关信息,这就代表送达任务得以完成。当然如果遇到实际被处罚人不在场的话,执法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难以做好签收工作,此时可以将其交付给对象的单位组织或者居委会,履行其代收义务。
(7)执行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后2日之内,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的简易书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机动车驾驶证实现暂扣或者吊销的话,就需要在处罚决定巧天内,将对应的情况移交给相关部门。
2、量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交通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处理,尤其对于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而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明确更为详细和量化的处罚标准,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建立更加详细和明确地层级性标准,由此防止交通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性。如,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可按照交通违法情节与后果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
(1)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如果经交通警察警告后态度较好,遵照交通警察的执法要求驶离违法停放地点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并记录违法行为系统。(2)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经现场民警警告遵照交通警察的执法要求驶离,但该驾驶人员或违章车辆有两次以上违反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作出50元罚款决定,不扣分。(3)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经现场民警警告遵照交通警察的执法要求驶离,但其行为己经造成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结果的,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不扣分。(4)违章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驶离的,罚款150元,不扣分。(S)违章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驶离的,且该驾驶人(或车辆)己有5次(含5次)以上违反该交通法行为记录的,罚款200元,扣1分。(6)违章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驶离
的,其行为己造成严重交通阻塞,需要实施人工疏导、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罚款200元,扣2分。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度的相关情况: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恢复交通,或,下表为货运机动车载物和处罚程【图五】。
依照上述的标准和规范,可以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朝着进一步细化的方向发展,这样可以使得交警人员更加明确依照实际标准来处理各种案件,使得教育功能和处罚功能能够兼容,使得实际的办案朝着更加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而不会出现人情账或者职权滥用的现象。
(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1、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审查监督。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被滥用23.应当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督察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审查监督作用。
引导执法考核评价标准朝着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积极发挥外部监督的效能,引导群众参与到实际执法监督中去,并且将其作为重点评价指标,使得舆论监督和群众投诉的占比得以不断提升。再者要实
现执法评价规程的制定,依靠科学的计算方法,对于交警工作实现风险评估或者岗位排查,找到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使得严重执法过错被纳入到实际的管理体系中去,由此引导交警执法监督管理系统朝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这样可以全面激发交警科学使用自身权利的积极性,保证考评制度能够切实的发挥效用。
二是建立重大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重大行政自由裁量案件的集体审议制度,如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查扣车辆、拘留等的案件、上级督办的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等,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进行审查。
三是充分发挥督查部门作用。发挥督查部门的相关效能,不定期对于交警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且结合实际督查信息,实现奖惩机制的构建,保证对于科学执法合规执法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各种过错的交警,要给予批评教育,使得其及时改正自己的价值观,保证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裁量权。进一步完善错案追究制度,树立权力责任意识。出现重大过错或决策失误要追究相关领导主体责任。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让每个执法民警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心怀敬畏,不敢滥用权力,让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真正在法律的规制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