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物业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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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房屋、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入帐。

 在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情况下,应按投出单位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作为原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入的资本,按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处理,计入“累计折旧”帐户;在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帐面原价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原价和实收资本均按评估确认的金额入帐。

 例:某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乙公司投入的大型运输车一辆,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为300 000元,经双方协定的价值为250 000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0 000

 贷:实收资本 2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例:物业管理企业与甲单位联营,收到甲单位投入机器设备一台,投出单位帐面原值50 000元,已提折旧 10 000元,经评估确认价值为55 000元,已办好投资转入手续,设备已交付使用。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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