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法在员工离职专利权属争议中的适用
离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
离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现代企业中的重要课题。
在离职时,公司与离职人员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的焦点。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离职人员的权益,本文将就离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离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对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和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离职人员往往在工作期间产生并拥有的这些知识产权是公司的重要资源,同时也与离职人员的专业发展和个人价值息息相关。
因此,在离职时如何保护离职人员的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人才流动和知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二、离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保护企业利益:离职人员通常在工作期间接触到并创造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未能保护好这些知识产权,可能会被竞争对手窃取或滥用,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2.保护离职人员权益:离职时,离职人员对自己在公司创造的知识产权应享有合法的权益。
只有保护好离职人员的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员工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同时也为员工的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3.促进行业创新: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助于员工之间、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行业创新的发展。
在离职人员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员工更愿意分享和传递个人知识与经验,推动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提升。
三、离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1.合同规定:在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时对离职人员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措施,确保双方的权益均得到合理保护。
2.保密协议:离职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离职后对于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以防止知识泄漏和不正当竞争。
3.知识产权转让:对于离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公司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将其合法归属于公司所有。
4.职务说明书:离职人员在离职前需提交职务说明书,明确已经关联或参与过的项目,为公司合理保护离职人员知识产权提供参考依据。
2024年员工离职后的专利权归属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员工离职后的专利权归属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专利权归属1.1 离职员工的专利权1.2 公司的专利权第二条专利权的使用和许可2.1 离职员工的使用权2.2 公司的许可权第三条专利权的转让3.1 离职员工的转让权3.2 公司的转让权第四条专利权的保护4.1 离职员工的责任4.2 公司的责任第五条保密协议5.1 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5.2 公司的保密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离职员工的违约责任6.2 公司的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修改和补充的条件9.2 修改和补充的程序第十条通知和送达10.1 通知的方式10.2 送达的地点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合同解除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3.1 离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3.2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约定的内容14.2 其他约定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专利权归属1.1 离职员工的专利权1.1.1 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所创造的专利,归公司所有。
1.1.2 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所参与的专利项目,其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1.1.3 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所创造的专利,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使用或转让。
1.2 公司的专利权1.2.1 公司拥有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所创造的专利的完全使用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1.2.2 公司有权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所创造的专利进行改进、完善和推广。
1.2.3 公司有权决定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所创造的专利的实施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专利权的使用和许可2.1 离职员工的使用权2.1.1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如需继续使用公司专利,需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在职场中,专利的申请通常是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和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然而,当员工离职时,单位对申请的专利如何处理?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离职前申请专利的权益在员工离职前,如果该员工在单位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了可以申请专利的创新成果,单位有权利优先申请专利。
单位可以在离职前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专利申请方面的权益。
二、离职后单位的专利申请和权益1. 单位独立申请专利离职员工的创新成果在离职后仍归属于单位,单位有权独立申请专利并享有专利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按照申请专利的一般流程,提交申请文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同时,单位需要注意保护员工离职前的创新成果,防止泄漏或被其他单位申请专利。
2. 协作申请专利单位可以选择与离职员工进行协作,共同申请专利。
在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可以成为单位的参与者之一,并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专利申请的具体方式和权益分配。
3. 授权专利权给离职员工单位也可以选择将专利权授权给离职员工。
授权可以通过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进行。
授权后,离职员工将获得专利权,单位则可以从授权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
三、离职后员工的专利申请和权益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申请专利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1. 创新成果的归属离职员工需要明确自己在离职前是否与单位就创新成果的归属达成了协议。
如果有相关协议,员工应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专利申请。
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但需要注意不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
2. 申请专利的方式离职员工可以选择自行申请专利,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共同申请。
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员工都需要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流程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3. 专利权益的分配离职员工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明确专利权益的分配方式。
如果有合作方,双方应协商确定权益分配比例,并对此进行书面记录。
四、注意事项1. 保守创新成果的机密性离职员工在申请专利前,应保守创新成果的机密性,避免泄露给他人或竞争对手。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申请专利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项战略举措,它有助于保护企业的技术和创新成果,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然而,当单位申请专利之后,如果员工决定离职,这给企业所面临的是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相关情况,并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一、专利的产权归属问题在单位申请专利后,首要的问题是确定专利的产权归属。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即专利的创造者。
然而,在单位申请专利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协议,专利的权利可能归属于单位。
因此,离职员工应该在离职前和单位就专利的产权归属达成书面协议,以确保权益的合法归属。
二、专利的保密性问题专利的保密性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当员工离职后,他们将带走专利的知识和信息。
为了防止专利技术的泄露,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竞业协议。
这样可以限制离职员工在特定时间内从事与单位相竞争的工作,以保护专利知识的安全性。
三、单位间的合作及协商当员工决定离职并希望继续使用专利时,单位可以与离职员工就个人专利使用事宜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达成协议,以保证专利的正常运营。
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的价值,也有利于员工将专利素材用于创新和创业。
四、专利的转让和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单位也可以选择将申请的专利转让给第三方,以换取经济利益。
当然,这需要与离职员工进行合作和许可,确保专利的使用和应用依然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通过专利的转让和许可,单位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回报,同时离职员工也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五、法律纠纷的应对措施在处理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问题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单位和离职员工就专利的产权和使用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和加剧,单位和员工可以选择进行友好的协商和妥协,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六、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单位而言,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是避免专利离职问题的关键所在。
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管理,提升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申请专利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有助于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单位可能会面临离职员工持有专利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的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发明创造者。
然而,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该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在员工在单位服务期间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单位。
因此,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时,应该首先查看员工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以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其次,单位在离职员工申请专利后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一旦离职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单位应及时与员工联系,并了解其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
这涉及到与离职员工的沟通和协商,以确定专利的权益归属以及双方的权益分配。
在此过程中,单位可以考虑与员工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以确保专利技术的保密性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单位还可以主动参与专利的申请过程,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离职员工可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单位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帮助员工解决问题并确保专利的成功申请。
同时,单位也可以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专利事务,包括监控已有专利的续展和维权等工作,以保障单位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单位在离职员工申请专利后应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此外,单位还可以加强对员工在离职前的知识产权培训,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需要密切注意法律规定,并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保障单位的利益。
此外,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也是保护单位利益的重要举措。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申请的专利怎么归属?作为一个单位职员,在工作中不断地为公司的研发工作做出贡献,尤其是在进行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过程中,有时你会不经意地想到新的想法,而这些想法或发明很可能会变成公司的重要资产。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发明会归属到谁手中呢?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如果你在离职后才得到这个想法并申请了专利,这个权利应该归属于谁?在职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一般是属于公司的对于在职期间发明的专利,一般都是底层现有技术的拓展和创新。
如果你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在工作中谋得贡献,那么相关专利权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
这个原则是由《专利法》所规定的。
根据该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列名为发明人。
发明人对发明的内容享有知识产权,但申请专利权属于申请人。
”因此,只有你在公司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上有所进步、拓展并创造了一些新的东西,这些发明才可能会归属于公司。
如果一个发明不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技术领域,那么这个发明则属于个人。
离职后的专利权归属需要协商如果发明是你在离职之后完成并申请的,那么这个发明权利归属就需要进行协商。
这个情况下,首先可以再次确认你聘用公司所签署的协议条款和保密协议。
这些协议会规定发明的归属和发明的保密性。
如果协议未规定特定细节,那么就需要通过协商来谈判专利归属的问题。
因此,如果发明被判定为不属于公司知识产权的范畴,那么你拥有该发明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发明被认定属于公司,那么专利权就需要协商决定。
在专利权归属的协商过程中,公司会根据离职时候的情况来决定权利的分配。
例如,专利要求是由公司的技术、资源、资金或其他支持所实现的,那么潜在的每一个因素都会影响权利归属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可以获得相关情况的,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公司推销新产品或技术所需的成本或投资,而这些投资可能需要专利权益来确保公司获取的利益。
总之,发明专利在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权利归属取决于相关协议及技术背景。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专利是指所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产品或者方法在法律上的保护。
对于创新企业和研发部门而言,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经济和商业利益。
然而,当单位申请了专利后,如果员工选择离职,涉及到的问题和权益保护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一、专利权的归属单位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所有者是最先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离职员工无权擅自将专利申请或已获取的专利带走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尽管专利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但离职员工仍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首先,作为发明人,离职员工可以在专利申请中被列为发明人,并享有署名权。
其次,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对专利的贡献应得到单位的合理报酬,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双方的协商与合作为了避免离职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双方应该进行积极的协商和合作。
单位可以与离职员工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在专利权归属、发明人署名权、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这种合作将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离职员工提供更多的保障。
四、单位的专利管理为了避免专利管理的困难和风险,单位在离职员工申请专利前要明确专利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员工的权益保护。
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专利管理制度,明确专利的申请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权益分配机制等。
此外,单位还应加强与离职员工的沟通,及时掌握员工的创新成果和申请动态,以维护单位的利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如果离职员工和单位之间在专利权归属和权益保护方面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职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单位也可以依法采取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总之,单位申请专利后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双方需要通过协商和合作,明确专利权的归属、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和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
终止劳务合同后专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权归属问题日益成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争议焦点。
在终止劳务合同后,关于专利权归属的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就终止劳务合同后专利归属问题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概述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
在我国,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终止劳务合同后专利归属问题1. 专利权归属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原则为:(1)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非职务发明创造: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创造: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 终止劳务合同后专利归属问题分析(1)终止劳务合同前已完成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在终止劳务合同前已经完成了专利发明,根据专利权归属原则,专利权应归发明人所有。
(2)终止劳务合同后完成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在终止劳务合同后继续从事原单位工作,并在此期间完成了专利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应归原单位所有。
(3)终止劳务合同后离职员工完成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在终止劳务合同后离职,且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完成的专利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应归原单位所有。
三、建议1. 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避免纠纷。
2.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利意识,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
3. 员工在离职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专利权归属问题,避免离职后因专利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4. 专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归属问题的审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合理归属。
总之,终止劳务合同后专利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专利发明人离职后怎么办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专利发明人离职后怎么办导读:发明专利人离职后对用人单位的专利权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只要是职务发明,那么无论员工是否离职,专利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的。
如果发明的专利不是职务作品,那也跟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已经离职的员工也没有权利随便使用发明物的。
一、专利发明人离职后怎么办?专利发明人离职后并不影响到专利权,因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是归用人单位的,无论员工是否离职都不产生任何影响。
1、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发明的保护期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 年。
从申请日起开始计.1、发明专利—— 20年2、实用新型—— 10年3、外观设计—— 10年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员工离职放弃专利权利吗?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员工离职放弃专利权利吗?当员工在离职时也是需要放弃专利权的,在相关法律中也是规定当劳动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按照单位的条件创作的发明也是属于职务发明,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中也是需要写明专利的所有权以及报酬做出约定。
一、员工离职放弃专利权利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利用公司研发并申请的专利,劳动者离职时不能带走。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属争议中的技术相关性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针对《专利法》所述职务发明有如下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何妥善处理员工提前离职的知识产权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员工提前离职的知识产权问题员工提前离职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在企业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重要议题。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
合理处理员工提前离职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也能维护员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员工提前离职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员工入职时,企业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特别是涉及到研发、创作等工作的员工。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等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这样一来,当员工提前离职时,双方都能清楚地知道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控制措施;2.加强对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等重要知识产权的保密工作,避免泄露;3.规范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4.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既能有效避免员工提前离职后知识产权泄露的风险,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合理约束离职员工当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理约束员工,防止知识产权的非法流失:1.对员工进行离职须知的告知,明确自离职起对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提醒员工不得利用离职前获取的知识产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员工离职前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接工作,保证离职员工交接的知识产权被妥善保管;3.在员工离职后约定一定的监管期限,限制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原工作职责相关的竞争活动。
通过合理约束离职员工,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的非法流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知识产权的赔偿机制在员工提前离职后,如果发现员工非法使用或泄露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并有权向离职员工提起赔偿诉讼。
专利权属纠纷 离职时间的认定
专利权属纠纷离职时间的认定(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专利权属纠纷的概述1.专利权属纠纷的概念2.专利权属纠纷的类型三、离职时间的认定及其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作用1.离职时间的概念及认定标准2.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四、专利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的法律规定1.我国法律对离职时间的规定2.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案例中的运用五、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具体运用1.离职时间与专利权属的判断2.离职时间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六、结论正文【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权属纠纷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常见纠纷类型,涉及的问题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离职时间的认定角度,探讨专利权属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的概述】一、专利权属纠纷的概念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权的归属方面产生的争议,主要涉及专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方面。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受让方和被许可方等主体之间。
二、专利权属纠纷的类型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2.共同发明人之间的纠纷;3.专利权人、受让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纠纷;4.其他涉及专利权属的纠纷。
【离职时间的认定及其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作用】一、离职时间的概念及认定标准离职时间是指员工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时间,通常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为准。
离职时间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单位批准离职申请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等。
二、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离职时间对于判断专利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工作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原单位。
因此,离职时间的认定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具有关键作用。
【专利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的法律规定】一、我国法律对离职时间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离职时间的相关规定如下:1.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工作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原单位。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专利是对一项发明或创新的保护措施,它确保发明人或组织在特定领域内享有独占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专利的单位可能会发生离职或解散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单位申请专利后离职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和程序。
一、单位申请专利的意义单位申请专利对于其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申请专利,单位可以保护自身的技术成果,确保在特定领域内的独立权益。
同时,专利还可以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专利技术来获取许可费等。
二、单位离职后专利权的归属当单位申请专利后发生离职或解散的情况时,专利权的归属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单位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本身,而非个人。
在单位离职或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归属于单位的继承者或受让人。
三、专利权的转让程序在单位离职或解散后,专利权的转让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确定专利权归属:在单位离职或解散后,需要明确专利权的归属,即确定专利权该由哪个单位或个人来继承或受让。
2. 确定专利权转让方式:专利权可以通过出售、许可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
当单位离职后,其继承者或受让人可以与单位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当双方达成一致后,需通过相关机构(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具体程序和要求可咨询相关权威机构。
四、维护专利权的重要性离职后维护专利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专利权转让之前,被转让人(即专利权转让的一方)应继续保护专利权,并确保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外,专利维权也需要持续进行,确保自身专利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五、专利权转让的合同专利权的转让通常需要通过合同进行确认和约束。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转让双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等。
2. 转让的专利权的详细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领域等。
3. 转让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专利权转让的范围和限制。
专利权属纠纷 离职时间的认定
专利权属纠纷离职时间的认定摘要:一、专利权属纠纷背景二、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三、离职时间认定的相关法规与规定四、离职时间认定的实践操作及案例分析五、应对专利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认定的建议正文:在我国,专利权属纠纷时常发生,尤其在科技、研发等领域。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离职时间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因素。
本文将围绕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以及离职时间的认定方法和实践操作进行探讨。
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断员工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人2.确定员工在专利申请中的贡献程度3.影响专利权属的划分为了确保专利权属纠纷的处理公正、公平,我国相关法规与规定对离职时间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离职时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员工离职通知的时间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3.员工实际离职的时间在实际操作中,离职时间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某研发工程师在离职后,将其在职期间参与的一项专利申请权带走,并将其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经调查发现,该工程师离职前未通知用人单位,且离职后立即将专利申请权转让,因此,法院判定该工程师离职时间为实际离职时间,其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应归属于原用人单位。
为应对专利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认定的挑战,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1.加强员工离职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通知员工,并要求员工签署相关文件确认离职时间2.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员工在离职后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和义务3.对于离职员工的专利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申请人,以确保专利权属的划分清晰明确总之,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具有重要地位。
准确地认定离职时间有助于保障专利权属的划分,进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专利是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技术创新的一种法律保护,它赋予了发明人或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排他性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单位可能需要申请专利来保护其技术创新,但由于一些原因,单位却选择解散或离职。
本文将就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离职前单位申请专利的情况下,离职后专利的归属引起了很大关注。
在中国,依据中国专利法,单位申请专利的情况下,离职后专利的权益一般归属于单位。
这是因为专利的申请、实施、维持和保护涉及到大量的研究和经济资源,单位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单位申请专利的情况下,离职后专利的权益应由单位持有和管理。
其次,离职后专利的运营和利益分配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旦单位解散或离职,离职后专利的价值如何被充分发挥并转化为经济效益是单位与离职人员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常常会出现离职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对于专利的运营和利益的分配产生矛盾。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双方可以在离职前制定相关协议,明确离职后专利的运营和利益分配的具体安排,确保离职后专利的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另外,单位离职后专利的维持和保护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的维持和保护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操作。
一旦单位离职,由于其人员和资金等资源的缺失,专利的维持和保护可能会面临困难。
为了保证离职后专利的维持和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相关各方可以考虑与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共同管理和运营专利,确保专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最后,单位离职后专利的合理利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专利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权益,更是一种技术创新成果,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离职后单位可以考虑通过技术转让、授权许可或其他形式来合理利用专利,实现对专利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离职人员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来发挥专利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
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在现代社会中,专利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确保其独特的创新成果不被他人侵权。
然而,当员工离职时,单位申请的专利归属问题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相关问题。
一、专利归属的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的权利归属通常由两个原则来确定:职务发明原则和合同约定原则。
职务发明原则指的是,职务行使人、聘用单位或者下达委托研究任务的单位享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合同约定原则指的是,当职务发明原则无法确定专利权归属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签署合同来明确专利权的归属。
二、离职员工的职务发明离职员工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创作的发明。
根据职务发明原则,离职员工的职务发明属于单位所有。
单位有权申请专利并享受相关权益。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对于该专利的使用和收益享有限制。
三、离职员工的个人发明离职员工的个人发明是指员工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工作任务以外的时间、经费和设施条件下创造的发明。
根据合同约定原则,离职员工的个人发明归属离职员工所有。
单位无权对该专利进行申请或使用,也无权分享相关权益。
离职员工可以自主决定专利的使用和收益。
四、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合同约定在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归属问题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员工入职时,应当与单位签署就业合同,并明确约定与专利相关的权益问题。
合同应当包括对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的详细定义、所有权归属、专利权的使用与收益分配等内容。
合同的签署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五、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单位申请专利离职后的权益问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在单位内部制定专利管理制度,明确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的界限,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以保护单位和员工的权益。
2. 签署合同:与员工签署就业合同或专利合同,明确约定专利权的所有者和使用权的分配,以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
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一、案情简介某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孚公司)、杨某、赖某强与某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王某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5、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
某邦公司向某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邦公司原员工赖某强、杨某离职后不满一年,即以某孚公司名义提起涉案专利申请;因该专利申请所涉发明创造与赖某强、杨某在某邦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故专利申请权应当归某邦公司所有。
某邦公司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某邦公司,王某华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赖某强、杨某与某邦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某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故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某邦公司。
某孚公司、杨某、赖某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杨某、赖某强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涉案发明创造是杨某、赖某强执行某孚公司的任务并主要利用某孚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某孚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分析与讨论1.确认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曾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发明创造是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2.涉案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归属某邦公司员工杨某、赖某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涉案专利与该两人在某邦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符合确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专利权属纠纷 离职时间的认定
专利权属纠纷离职时间的认定摘要:一、专利权属纠纷背景二、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三、离职时间认定的法律依据四、离职时间的具体认定方法五、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在我国,专利权属纠纷时常发生,特别是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
离职时间的认定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关系到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
本文将围绕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认定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重要性。
离职时间决定了一个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对于离职员工和原单位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如果他们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做出的创新成果,那么这些成果的权益应归属于他们自己;而对于原单位来说,如果这些成果是在离职员工在单位期间完成的,那么这些成果的权益应归属于原单位。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离职时间认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离职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原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接着,我们来探讨离职时间的具体认定方法。
一般来说,离职时间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二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三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创新成果的完成时间。
通过对比分析这些因素,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离职时间。
最后,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具体运用。
假设某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研发工作,离职后在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研发工作。
该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了一项创新成果,并申请了专利。
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该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于原单位。
总之,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地认定离职时间,既有助于维护离职员工的权益,也有助于原单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属纠纷 离职时间的认定
专利权属纠纷离职时间的认定摘要:一、专利权属纠纷背景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专利权属纠纷的常见类型二、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认定1.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专利权纠纷案例2.离职时间对专利权属认定的影响3.相关法律法规对离职时间认定的规定三、离职时间认定的实践操作1.取证方式及流程2.举证责任分配3.司法实践中离职时间认定的案例分析四、解决专利权属纠纷的建议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提高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效率正文: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权属纠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涉及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权益分配。
本文将围绕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认定展开讨论。
首先,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励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在我国,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
其次,探讨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认定。
以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专利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离职时间对专利权属认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仍享有原单位专利权益,但具体时间及权益分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接下来,关注离职时间认定的实践操作。
在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时,如何取证、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
通过分析离职时间认定的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中离职时间认定的具体情况。
最后,提出解决专利权属纠纷的建议。
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员工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离职时间认定的具体标准,提高专利权属纠纷解决的效率。
总之,离职时间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认定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课题。
专利权属纠纷 离职时间的认定
专利权属纠纷离职时间的认定(最新版)目录1.专利权属纠纷的概念与重要性2.离职时间的认定对专利权属纠纷的影响3.离职时间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操作4.案例分析:离职时间认定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应用5.离职时间认定在解决专利权属纠纷中的作用与意义正文一、专利权属纠纷的概念与重要性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的争议。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职务发明、合作发明以及委托发明等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离职时间的认定对专利权属纠纷的影响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对于判断专利权归属具有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离职时间可以作为判断员工在离职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于执行本职工作或者与执行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单位。
因此,离职时间的认定对于确定专利权归属具有关键作用。
三、离职时间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操作我国《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离职时间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离职时间:1.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时间,以此作为判断依据。
2.实际离职时间:以员工实际离职的时间为准,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公司规定:企业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员工离职的时间及离职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判断依据。
四、案例分析:离职时间认定在专利权属纠纷中的应用某公司与前员工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双方对专利权的归属产生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员工的离职时间,并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公司。
此案例表明,离职时间的认定在专利权属纠纷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五、离职时间认定在解决专利权属纠纷中的作用与意义离职时间认定在解决专利权属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明确专利权的归属,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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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将职务发明定义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何谓“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第三项作有如下表述:“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然而,由于该条款并未明确如何认定诉争专利与原单位技术之间存在相关性,故而在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对该条款的适用面临着种种现实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尝试对专利权属争议中的技术相关性问题进行解析,并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与思路。
一、专利权属争议中的技术相关性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针对《专利法》所述职务发明有如下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明确何谓“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故对于该条款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该条款的适用也因此面临着现实的问题。
二、审判实践对技术相关性问题的观点(一)认定标准应当低于专利侵权认定标准尽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认定是否存在技术相关性的标准并不统一,但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认定存在技术相关性的标准应当低于认定构成专利侵权之标准,即不要求用人单位的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诉争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发明创造通常表现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如果在认定技术相关性时采用与认定专利侵权相同的严苛标准,则会将部分主要基于原单位的技术方案与物质投入,但在员工离职之后方才形成的技术成果排除在职务发明的范围之外。
而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在员工离职后仍然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期限来看,立法本意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保障用人单位对技术方案研发的投入可以有切实的产出与收益,如果以认定专利侵权之标准作为认定技术相关性的标准,则与立法本意明显相悖。
(二)诉争专利技术特征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基本相同——关于技术相关性认定标准的核心争议审判实践中,关于技术相关性认定标准的争议,往往围绕诉争专利技术特征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是否基本相同这一要素展开。
1、持二要素观点的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存在技术相关性,仅要求具备以下两点要素:(1)被告原本职工作与诉争专利相关。
(2)诉争专利与原告产品技术领域相同。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中就相关问题作有如下分析:“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涉案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与胡松磊在鑫百勤公司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相关。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胡松磊在鑫百勤公司期间担任副总经理,其职责中即有负责管理技术部,且附有生产样图的多份销售合同均有胡松磊签名,故胡松磊在鑫百勤公司的本职工作与技术相关。
而上诉人锦农公司亦认为鑫百勤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涉案专利技术属相同或相似业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并非要求系争发明创造系在发明人于原单位任职期间即已完成,而是将发明人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强制性规定归属于原单位,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原单位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涉案专利与胡松磊在鑫百勤公司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显然有关,且涉案专利的申请在胡松磊从鑫百勤公司离职1年内即提出,其专利权依法应归属于鑫百勤公司。
”又如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在(2017)鲁0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就该问题作有如下表述:“二是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与马凤埠的本职工作有关、亦与金道成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
作为金道成公司的员工,马凤埠主要负责机械设备的技术研发和质量审核等工作。
涉案专利产品作为金道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之一,马凤埠对该产品的技术研发本身就属于本职工作。
另外,马凤埠对涉案产品的研发也与其具体执行金道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
金道成公司自2015年1月起就对ZLP630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研发立项并明确该项目的负责人为马凤埠,2015年11月和2016年3月,金道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ZLP630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向有关第三方企业进行了销售。
而涉案专利产品,同样作为一款高空作业的检修平台,与金道成公司已研发生产的其他类型检修平台同属一类产品,无论是产品功能、用途、基本结构都十分相近,其技术方案的来源、设计构思、修改完善、技术经验等必然会受前述已研发产品的重要影响,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与金道成公司制定的开发立项任务密切相关。
”2、持三要素观点的人民法院认为,在二要素观点的基础之上,还应审查技术方案是否相同,即认定存在技术相关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被告原本职工作与诉争专利相关。
(2)诉争专利与原告产品技术领域相同。
(3)诉争专利技术特征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基本相同。
三要素观点亦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部分法院的认可,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沪7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内作有如下分析:“职务发明认定所涉争议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履行本职工作所接触技术方案并不要求相同,只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在此关联性判断需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技术手段是否具有传承性等因素,而非简单判断两者技术方案相比是否具有专利授权意义上的创造性,亦无需进行技术特征的一一比对。
涉案专利技术系通过微创介入手术放置心脏瓣膜的输送装置的一个部件,属于医疗器械领域,该输送装置旨在通过内外管的配合移动来实现瓣膜的稳定连接和快速准确释放,通过手柄能够分别控制内管和外管的移动,其中涉案专利技术所涉该输送装置上的内管移动机构与内管、手柄相配合,实现对内管的快速准确移动操作。
本院注意到,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显示其研发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输送系统包括导管和手柄,瓣膜可与内管相连,外管可移动包裹内管和瓣膜,操作手柄可实现外管的前进和后退;原告申请号为XX的“植入体输送系统”发明专利申请技术同样亦旨在通过旋转和推送两种手柄操作方式控制外管的前进和回撤。
即涉案专利技术与被告王海山参与的原告公司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输送系统技术均属微创治疗心脏瓣膜技术领域,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亦相同,均是实现快速、稳定、准确地植入心脏瓣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亦是通过手柄的控制实现内外管或外管的移动,故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王海山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作出的(2016)京7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内则有如下表述:“关于原告北汽福田公司的电机控制器开发项目与涉案专利申请之间的关联性。
原告北汽福田公司SVN数据库中的文件表明,北汽福田公司2013年8月6日形成的MIDI项目电机控制器零部件子系统技术规范,2013年10月29日形成的电机控制器硬件系统需求文档和2013年10月30日形成的MCU系统图均涉及涉案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足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是和北汽福田公司分配给张君鸿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作为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属民事纠纷的程序,本案遵循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如果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而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完整地展现涉案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
如上所述,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机控制器开发项目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该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涉及涉案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且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张君鸿自北汽福田公司离职后的一年内。
”三、对于技术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探索一种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三步法认定路径笔者同意三要素的司法观点,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倾向性保护,但对于技术相关性的认定标准如过于宽松,则势必会挫伤员工离职后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在二要素的司法观点中,仅要求员工原本质工作与诉争专利相关,且诉争专利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事实上无法排除将员工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错误地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尽管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1年的期限,但基于发明的多样性,该期限势必不足以支撑二要素观点下的宽松标准。
因此,为了在标注过于严苛与标准过于宽松之间寻求平衡,亦为了进一步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利益,对用人单位的技术方案与诉争专利进行比对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但针对比对结果,则无需适用认定专利侵权的严苛标准,而仅要求用人单位技术方案与诉争专利基本相同即可。
而为了进一步提高技术相关性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即为了更为准确的适用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认定存在技术相关性可以遵循如下的三步法步骤进行:第一步:自诉争专利中剔除员工离职之后的发明点。
如前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表达了一种倾向保护用人单位研发收益的立法目的,且技术或产品的研发往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员工为形成诉争专利,而在用人单位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何种创造,不在技术相关性的审查范围之内。
因此,诉争专利中存在着何种发明点,无法用于认定是否存在技术相关性,应当对其予以剔除。
当然,如果该发明点恰与用人单位的技术研发成果相同,此时可直接认定诉争专利归属用人单位。
第二步:自诉争专利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剔除诉争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
由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的形成同样基于本领域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用人单位不具有垄断权,而诉争专利在形成的过程中同样会参考非专属于用人单位的公知技术。
因此,在确定用人单位的技术研发成果是否为诉争专利所覆盖之前,必须对诉争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予以剔除,从而准确界定用人单位技术方案与诉争专利之中,哪些技术特征可以用以确定用人单位的技术研发成果是否为诉争专利所覆盖。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公知技术不包括诉争专利申请日前,用人单位已公开的技术研发成果。
第三步:着重考量员工离职前用人单位的技术研发成果是否为诉争专利所覆盖。
在完成前述步骤之后,诉争专利的余下部分即为其形成所依据的公知技术之外的技术方案。
用人单位技术方案的余下部分为员工离职时所可能获取的有人单位技术研发成果,该技术研发成果性质包括两类,其一技术研发成果尚未公开;其二技术研发成果已公开。
对于第一类尚未公开的技术研发成果,如果诉争专利余下技术方案与之相同,此时认定诉争专利权属归用人单位较好理解,因两者具有极强的技术相关性。
对于第二类已公开的技术研发成果,如果诉争专利余下技术方案与之相同,虽然员工有权使用,但鉴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立法本意,此时仍认定两者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