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12.08•【文号】法释[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法[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
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高中政治新教材选修2第4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课时2解析三大诉讼
课时2解析三大诉讼[课标要求] 1.理解诉讼的含义及其特点。
2.解析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特点。
[素养目标] 1.法治意识:通过对诉讼及其特点、诉讼的主要类型的探究,使学生认识诉讼的特点和程序。
2.科学精神:正确理解诉讼的含义、特点;诉讼法;诉讼的主要类型。
探究点一诉讼及其特点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1)诉讼法的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诉讼法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的特点(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1)到法院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情。
改错:诉讼(打官司)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受到侵害时,如果不懂得拿起法律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丢人。
(2)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改错: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改错: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议题1:安全防范保障不可少消费者王先生带着两岁的女儿去某餐厅用餐时,服务员将一杯热咖啡放在孩子面前并未提醒在看手机的王先生,孩子不慎打翻桌上的咖啡,导致身体部分皮肤被烫伤,需要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因孩子年龄小,皮肤娇嫩,医院告知王先生,孩子需要经过长时间治疗修复才可康复。
随后王先生多次与餐厅进行交涉,希望经营者支付孩子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但餐厅负责人推诿责任,未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这些司法解释依法制定,为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该解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相关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
该解释明确了证据的适用和认定标准,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正确判断和采信证据提供了指导。
此外,解释还详细规定了主要证据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包括起诉阶段、审理程序、证据交换等方面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案件受理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参照和指引,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合法进行。
司法解释四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赔偿和救济问题。
该解释明确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包括经济赔偿、禁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救济途径和申诉程序,保障了行政机关执行职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论根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我国在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中确立了相关法律和程序规范,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当事人和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司法解释,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高效审理。
以上为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简要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司法解释的正式文件和解释说明。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当日颁布生效施行。
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是为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修改的。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五十三项,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著作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13项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使著作财产权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调整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使其更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更有利于促进和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还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结构、表述和内容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面临着几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新著作权法增设的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实践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多年来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
从2002年初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始起草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经广泛征求有关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意见八易其稿,终于在2002年9月提出送审稿。
2002年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10月15日公布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5•【文号】法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2〕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3号)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企业游戏版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反映出当前网络游戏版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具有针对性,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具有启发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周强院长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游戏版权案件的调研。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腾讯、盛趣、搜狐、虎牙、斗鱼等网络游戏民营企业代表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与四级法院的法官,共同就网络游戏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了解游戏企业司法保护的最新需求和实际困难,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相关企业的意见,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三是加强对涉游戏版权案件的监督指导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具体的指导要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问答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为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参加诉讼及完成举证,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各级法院制定业务性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实践,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解答。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1.什么是商业秘密?答: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什么是技术信息?答: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3.什么是经营信息?答: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4.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答: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
“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5.如何提供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答:原告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的,应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如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
6.无法明确和提供商业秘密内容、载体的后果?答: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在2003年1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省高院民三庭和各中院的业务庭领导及部分审判人员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涉及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权的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后各中院和省高院民三庭又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现将经过讨论后认识比较一致的有关问题形成综述,供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二00四年一月二日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依据交换制度具有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和促成和解的功能,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在争点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上形成很大的分歧,故庭前证据交换成了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都较复杂疑难或者证据较多,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多采用庭前证据交换的形式。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要达到:1、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点。
庭前证据交换时,应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
主持人要予以归纳,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强化当事人辩论主义意识,主持人可以将拟定的案件争点,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
2、庭前证据交换中涉及的具体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由合议庭作出评议,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较大,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的证明责任分就无明确规定的,主持人可以仅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原则释明。
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能力一般较弱(如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注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高质证能力。
4、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由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主持人也可依法主持调解。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质效不断提升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601544件(含旧存,下同),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
(一)各类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43件,审结3557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2.28%和9.1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50263件,审结515861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4.12%和16.52%。
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1618件,同比上升10.98%;商标案件124716件,同比上升59.62%;著作权案件360489件,同比上升14.99%;技术合同案件4015件,同比上升22.52%;竞争类案件8419件,同比上升78.26%;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1006件,同比上升38.01%。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张中民初字第6号原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沙土镇。
法定代表人王在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光磊,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张掖市中医医院职工,住甘肃省张掖市南环路53号。
委托代理人张维毓,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胡光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胡光磊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沙土”商标最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1997年8月21日注册成功,并于2007年8月21日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
2000年10月28日“沙土”商标变更登记至原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创建于1988年,公司前身为荷泽市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通过庞大、严密、稳定的市场网络进入千家万户,产品销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沙土”商标所标识的产品,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商标获得社会的认可。
获得一系列荣誉:2004年、2007年“沙土”商标连续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被中国食品协会评定为“知名品牌”。
企业在连续几年里获得“先进私营企业”、“先进单位”等特殊荣誉。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在良先生也被京九经济协作委员会授予“瓜子大王”荣誉称号。
原告还非常重视品牌意识,近三年来,原告宣传“沙土”品牌上投入近千万的资金,广告主要以电视、广播、订货展销会等形式,面向全国范围。
近三年,原告的经销商遍布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原告的品牌效益地域广,影响大。
2007年原告“沙土”商标荣获山东省著名商标,据山东省地税局统计,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仅在2006年上缴国税为2261万元。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证券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担保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下)《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复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培训讲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北京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北京市高级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北京东城区法院法官点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2002年上海规定:上海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上海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七类纠纷疑点的审理意见(2002年)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一中院)“诉讼证据适用暨深化裁判文书”研讨会综述(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民二庭物业管理专题研讨会意见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3条”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上海高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高院出台审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意见上海《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讨纪要上海市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上海市房屋租赁政策问答上海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2006)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沪高法[2005]83号上海市高院刑事实务问答上海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上海执行刑法313条的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上海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200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 2006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2003上海执行最高院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高院刑庭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关于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程序的暂行规定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2000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1998年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对部分毒品案件进行含量鉴定的若干规定2005年上海关于虚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办理制、销“假冒烟草制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犯罪案件的意见上海贯彻最高院、检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年上海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上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上海《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青浦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三)(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四)(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五)(试行)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的若干意见2005上海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上海公检法司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上海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患精神病的案件的规定200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2004年上海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199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 上海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上海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195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198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00年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199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规范(试行)1994上海法院、司法局离退休干部调离和辞职后担任律师1995上海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问题的通知198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要求2001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程序须知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1999上海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0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的讲座整理稿)广东规定:广东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2006佛山法院民二庭诉讼时效若干疑难问题调研论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高院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200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2006广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04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199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江苏规定: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分类:婚姻家庭专栏江苏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重庆规定:四川--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重庆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1998河南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119
【发文字号】法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的意见
(法发【2016】1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二、积极落实,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高中政治选修2 学习笔记 第九课 课时2 解析三大诉讼
课时2解析三大诉讼[课标要求] 1.了解诉讼的含义及其特点。
2.明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特点。
[素养目标] 1.科学精神:掌握诉讼、诉讼法的科学内涵。
2.政治认同:认同我国的法律、法规。
3.法治意识:全面掌握我国的诉讼法,熟知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一、诉讼及其特点1.诉讼的含义及其地位(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____________的参与下,由____________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____________。
2.诉讼法(1)含义:用于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规范诉讼活动与________的法律。
(2)种类: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诉讼法》。
想一想:到法院打官司是丢人的事吗?3.诉讼的特点(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______________。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____________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______________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__________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__________关系是终局的。
想一想:什么是公权?二、诉讼的主要类型1.三大类型及差异(1)类型:诉讼分为________诉讼、________诉讼和________诉讼三种类型。
(2)差异: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________、提起诉讼的________、诉讼____________和______、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2.三种诉讼类型的主要区别(1)目的的区别①民事诉讼解决____________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②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____________是否合法的问题。
③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______、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________的问题。
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要件的重塑——以短视频版权纠纷为切入点
第43卷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43第6期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6,2023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要件的重塑———以短视频版权纠纷为切入点孙雅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3)〔摘 要〕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审查要件可以概括为“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四要件。
当前,在短视频领域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频繁适用受到广泛质疑,其根源在于“胜诉可能性”要件的认定标准过高。
围绕行为保全预防性权利保护的制度宗旨,法院应当遵循“固定要件—灵活模式”的判断准则坚持对“胜诉可能性”进行个案认定,强调“难以弥补的损害”及担保制度与“胜诉可能性”的反比例关系。
考虑到短视频侵权形式隐蔽与认定复杂的特性,可以适当降低“胜诉可能性”证明标准,运用“难以弥补的损害”与担保因素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以化解短视频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困境,进一步完善短视频版权纠纷事前解决机制。
〔关键词〕 短视频;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3130(2023)06⁃0049⁃09doi:10.3969/j.issn.2096-3130.2023.06.008 一、引言进入web2.0时代,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传播文化娱乐信息的主要场域,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也愈发严重。
作为传统事前救济措施,避风港规则难以有效应对短视频侵权等新型侵权模式。
①因此,司法实践中诸多长视频主体,如腾讯②、优酷③等头部平台都倾向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积极维权。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前,依据当事人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裁定。
④相较于其他救济措施,行为保全兼顾公平与效率,有助于及时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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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08年3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次会议审定)
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十六、非法复制与销售他人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未经授权进行软件安装、擅自将侵权软件上传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或下载、商业性使用的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该非法复制者、销售者、提供者、最终用户为适格被告。
专利权纠纷
二十七、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权利的单位为适格原告;非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权利的自然认为适格原告;专利申请人是被告。
三十三、以合同受让(被许可)抗辩的被告,请求追加转让人(许可人)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三十四、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专利使用费诉讼,专利权人或合法继承人为适格原告。专利技术的直接受益人、实施人为适格被告。
三十五、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专利代理机构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三十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诉讼,发明人、设计人为适格原告。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适格被告。
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七、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加工、定作产品(标识),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八、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涉嫌侵权产品、或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标注在侵权产品上表明其“监制”人身份,该委托人、监制人为适格被告。
十九、网络服务提供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为共同被告。
二十、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其与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
四十六、虚假广告诉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适格被告。
四十七、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涉嫌采用下列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为被告: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
四十、注册、使用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构成相同、近似的,该域名注册人、使用人为被告。
四十一、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他标志标注在涉嫌侵权产品上,表示其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的,该“制造者”、“生产者”为被告。
四十二、在服务场所内,服务招牌上,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服装、鞋帽、名片等物品上,音像、电子媒介、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被控侵权服务商标,该使用人为被告。
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诉讼中,制片者为原告。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十七、在音像制品或其复制品、包装物上,标有P、c圈符号(伴有首次出版年份),署有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该署名者为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或被告。
十八、侵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诉讼,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人为原告,图书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未约定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社自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相关权利人为共同原告。涉嫌侵权的出版者为被告。
十四、侵犯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如果诉讼请求仅限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著作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原告;如果诉讼请求涉及赔偿损失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应为共同原告,著作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取得损失赔偿的除外。
十五、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是提起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
共同发明或设计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自己为共同权利人的为原告,专利申请人为被告。
二十八、专利权属纠纷,主张自己是专利权人或共同专利权人的为原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为被告。
二十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数个被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上述被告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共同被告。如果上述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被告。
技术合同纠纷
四十九、技术合同诉讼中,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其他合同或者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在一个合同中,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合同主体相对性原则,确定案由和原、被告。
五十、课题组、工作组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课题组、工作组等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或被告;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该课题组、工作组等全体成员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课题组、工作组等全体成员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二)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
(三)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五十一、技术合同的履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五十二、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
九、在销售商品时搭赠涉嫌侵权商品的,商品销售商与搭赠商品制造人为共同被告,原告不主张或明确放弃追加其中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追加第三人的除外。
著作权纠纷
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如在作品上署名课题组或编写组,则课题组或编写组的组成人员为作者。
十一、合作作品,仅有部分作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作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除外。
二十三、出版图书中涉及涉嫌侵权作品的,该图书出版者、作者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为共同被告。
二十四、涉嫌侵权光盘盘芯上标有识别码的,该识别码所指代的光盘复制单位,为适格被告。
二十五、侵犯音像制品邻接权诉讼,复制品上标示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均为适格被告。
十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不涉及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个人为原告。
十三、著作权人一项或数项权利,既可以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也可由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方式由他人行使,但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除外。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受到侵犯,该权利的著作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权利内容及性质,自行或共同提起诉讼。
一般规定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前款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该第三人为被告。
上述所列被告如存在意思联络的,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商业秘密使用者的,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法院应当追加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者、披露者或违约者为被告。
四十八、损毁商誉诉讼中,被教唆、利用的消费者、记者等非经营主体参与共同侵权的,可以与组织侵权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十、教唆、帮助、引诱、指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且他人已经实施了该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引诱、指使人和专利侵权实施人为共同被告。
三十一、明知有关产品、工具等系专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仍故意生产专门用于制造该侵权专利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故意提供、出售、进口专门用于制造该侵权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
三十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该专利实际发明人、设计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为适格原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设计人为适格被告。
三十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的,专利权人、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为申请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代理进口侵权产品者为被申请人。
商标专用权纠纷
三十九、突出使用缩写的企业名称或使用缩写的企业名称作商品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该企业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