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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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是法院用来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有明确规定,符合诉讼主体的条件才可以参加民事诉讼。

所以,在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同时,我们还需了解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主体。

那么,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下文是关于诉讼主体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民事诉讼主体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3、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资格1、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2、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3、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领域,同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其中就比如双方的诉讼主体有明显的区分,那么,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主体大致包括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参与人三大部分构成。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领域,同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其中就比如双方的诉讼主体有明显的区分,那么,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主体大致包括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参与人三大部分构成。

▲一、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

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答案:自力救济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第2章单元测试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第3章单元测试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答案:形成之诉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

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第4章单元测试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答案:处分原则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在民事诉讼中,立案审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旨在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一、起诉状的递交和受理当原告准备好诉讼材料后,需将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一般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在递交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正本及副本,并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法院将根据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定进行受理。

二、审查立案条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简单审查:法院会先对起诉状进行简单审查,包括查看起诉状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清晰明了,各项诉讼费用是否已缴纳等。

2. 合法性审查:法院将审查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重新起诉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3. 主体资格审查:法院将核实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

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4. 诉讼利益审查:法院将审查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诉讼利益。

若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或基本事实依据,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材料。

5. 其他审查: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能对起诉状进行其他审查,如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等。

三、裁定立案或不立案在完成立案审查后,法院将作出立案裁定。

如果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立案,并给予案件一个独立的案号。

立案通知书将寄送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将立案通知书副本送达被告。

如果起诉状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并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注明不受理的原因。

原告可以根据不予立案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申诉、修改起诉状后重新递交、选择其他诉讼方式或放弃继续诉讼。

四、立案后的程序一旦立案裁定生效,案件就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在立案后,法院将按照规定组织开庭、传唤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质证、分析争议焦点等。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指的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即原告、被告以及其他可能参与诉讼的相关主体。

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地位和权益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一、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一方。

原告拥有起诉的权利和诉讼权益,有权利选择合适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请求救济的方式。

原告应当提供所需的证据,并在法定时限内将起诉状提交法院。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的一方,被告被诉讼主体主张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有权利进行辩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互不相干的他人,但在诉讼中与案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人可以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并对案件的结果具有法律影响力。

第三人的加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例如具有利害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加入等。

二、诉讼对象1. 个人个人作为诉讼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或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个体。

在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的诉讼涉及到侵权纠纷、合同履行、人身损害等问题。

个人作为被告需要履行诉讼义务,接受法庭调查和判决。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法人作为诉讼对象可以是公司、企业、非营利机构等,其作为被告面临违约、侵权等民事纠纷。

法人在诉讼中应当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义务。

3. 组织组织是指除了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组织作为诉讼对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对组织的诉讼可能涉及到行政行为、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等问题。

总结: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是民事诉讼中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代表了参与诉讼的各方和诉讼的对象。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在诉讼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诉讼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组织,他们需要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判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法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是大陆地区实施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法,于1991年12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案,2015年7月2日修正案,生效。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则。

第二条民事案件是指因合同、侵权或其他民事纠纷引起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第三条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法定的管辖权和管辖区原则。

第二章案件认定第四条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应当以案件发生的事实为基础,根据有关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有性质的异议,除受理以外,应受理法律效力,不容有任何异议。

第六条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把与异议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书提交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发现此时正在审理此案的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勘验令,申请决定管辖权。

第三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七条申请人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向法院提出义务纠纷处理诉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除非另有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有权委托专业律师、公证人或者其他有能力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来代理诉讼事宜,但应当凭代理人证明书起诉或者参加诉讼活动。

第四章诉讼及其特殊情况第九条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审判庭以外的民事审判机关同意,可以按照紧急程序审理案件。

第五章审判程序及其管辖第十一条审判庭的管辖范围以一二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准,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庭决定。

第六章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提起民事诉讼,应遵循法定的诉讼时间和主体的原则,对于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纠纷,应立即提出诉讼,对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按照被告人与原告人认定的事实、申请其代表或者代理人或者经法定程序担任被告人或者代理人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样审查确认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样审查确认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样审查确认【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从狭义上指的就是依法参与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法院需要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今天,的小编综合整理了▲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2、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

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基本分析方法

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基本分析方法

案件分析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例如:假如有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一个古董花瓶卖掉了。 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首先要判断谁可以对谁提出请求, 然后要分析它涉及到哪些请求权。首先它涉及到侵权的请 求权,因为你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花瓶卖掉,这就侵害了 我的财产权,构成了侵权。其次,它涉及到物权的请求权, 因为未经许可将我的花瓶卖掉,我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 物。第三如果出卖人和我之间具有合同关系,那么还涉及 到合同的请求权。未经我的许可卖花瓶的行为,构成违约。 四是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 花瓶卖掉,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在考察了这些请求权之后, 就要进一步分析,应该选择哪一个请求权,然后分析这些 请求权的对应的法律规则。接着就要分析满足这些法律规 则的要件,以及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件。最后,才 能得出这些规则能不能适用的结果。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 其思维的步骤和程序是固定的。
案件分析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2、案件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 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也就是说,案件分析 方法主要不是一个证据的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 是单纯确定客观的事实,而更重要的是它是为了 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并且, 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 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就必须对 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所以,案件 的分析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的过程。
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基本 分析方法
案件分析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1、案件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规范性。一 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 不同的案件,而不是每一个案件就有一种 方法;另一方面,这种方法不是每个人自 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在分析案件中, 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 式方法未必不能有效的分析案件,但是如 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 论上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 各说各话的现象。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

当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的地位学术界有很多种观点,如: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但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且要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通用观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按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对待,不用过多地考虑企业法人的基本原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

从财产角度看法律主体的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投资金虽然形成了企业资本,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的财产相分离。

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

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资格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叫作“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设立企业,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了企业资本,投资人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为另一种复合财产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之概念,其企业资本只能叫做经营资金),但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企业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20-1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20-1 (1)

司法卷一-20-1(总分:9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总题数:45,分数:94.00)1.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正确的是:______∙ A.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分数:2.00)A. √B.C.D.解析:[考点]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效力问题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可知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这一点与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不同。

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不论是审理其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其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该适用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

故本题选A。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描述正确的是:______∙ A.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而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 B.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判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C.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D.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分数:2.00)A.B.C. √D.解析:[考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异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规定。

作为我国民事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并在随后的修订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使读者对民事诉讼程序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包括: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有明确要求等。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阶段立案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基本条件包括起诉状的基本要素、诉讼费用的缴纳等。

2. 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后的案件进行调查、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过程。

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听证、举证等工作,并依法确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3. 判决阶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阶段所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正式宣布对案件作出的决定。

判决书通常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等内容。

4. 执行阶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

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判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原则和制度1. 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2. 争议解决的主动权原则争议解决的主动权原则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对案件发展走向和结果决定的主动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应确保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动参与权利。

3. 保护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保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修改在收集和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诉讼策略,并草拟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

在草拟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法律用语的准确性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并与委托人进行确认和修改,确保文书表述准确无误。

第五阶段:立案律师需要将诉讼文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人民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律要求,则会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第六阶段: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需要出庭参加庭审,并进行辩论和质证。

在庭审中,律师需要注意言辞的得体和行为的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阶段:结案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律师需要对判决或裁定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建议。

如果判决或裁定不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律师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如果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履行法律义务,结束案件。

一、拟定民事起诉状时,需要确定被告的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还需确定诉讼请求事项,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证明原告方已履行法律义务的证据。

需要确定被告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证据,确定债权债务数据及相应证据,并支持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其他事实和理由也应提供。

二、拟定民事答辩状时,需要确定原告的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还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概括性的意见。

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和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

提供答辩方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据或正当理由。

确定债权债务数据及相应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并支持答辩方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其他事实和理由也应提供。

三、拟定民事反诉状时,需要注意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适用同种类诉讼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且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案件受理的审查标准

案件受理的审查标准

案件受理的审查标准案件受理是司法机关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程序性决策。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案件受理的标准对保证司法公正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案件受理的审查标准,包括适格性、时效性、管辖性和存在权、利益合法性等内容。

一、适格性审查标准对于案件是否适格受理,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诉讼主体的资格:要求案件当事人具备请求权、行使权或者代理权等适格权益,如民事案件中的权利人、义务人,行政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等。

2.案件类型的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类型具有不同的受理范围和条件,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案件类型界定。

二、时效性审查标准时效性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案件,需要检验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期限。

2.受理时效:法律对于案件受理有一定的时限要求,有的依法规定须立即立案;有的依法规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性审查标准对于案件管辖性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权的界定:案件受理前需要明确该案是否属于本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包括审理地域、案件类型、诉讼请求等因素。

2.管辖异议审查:当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时,需审查有关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四、存在权、利益合法性审查标准对于案件的存在权和利益合法性,应进行审查:1.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审查其背后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2.合法权益的保护:审查案件是否涉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根据法律规定保障权益的实现。

案件受理的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保证司法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也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准确把握以上审查标准,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受理并得到妥善处理。

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满⾜⼀定的条件,其中就包括原告资格的认定,原告只有符合⼀定的条件才能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1、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社会主体满⾜⽴法机关预设的⼀定条件⽽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份或充当的法律⾓⾊。

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即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份,与法院、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产⽣相应诉讼法律关系,受⼈民法院裁决约束的⼀种诉讼主体在整个程序中的⾝份。

⽬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临的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

2、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修改与完善通过前述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滞后和不⾜,为充分保护新兴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鉴国外有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亟需从⽴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这⼀制度的不适宜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

(⼀)删除“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明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将私⼈、社会组织等赋予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已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私⼈利益的代表,当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犯,理当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公民作为我们社会⽣活中最基本的元素,不论⾃⾝利益抑或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均为最终的受害⽅,也就⾃然⽽然地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论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主体

论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主体

论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主体赵慧;魏敬贤【摘要】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主体法律规定不明,实践做法也不一,给民众的起诉行为造成较大障碍,是我国现阶段解决"起诉难"这一顽疾问题应当必须关注的问题.我国古代诉讼的"案由"确定主体和我国台湾地区现阶段的"案由"确定主体,对我国现阶段立案制度和案由确定提供重要意义.即,民事案由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确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回归民事诉讼法本来的立法意图,从而为解决起诉难和促进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6页(P31-36)【关键词】民事案件案由;官代书;诉讼辅导科【作者】赵慧;魏敬贤【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北京,100732;中国政汉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概括。

[1]P2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上,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主体规定不明、含混不清,形成民众起诉的一大障碍,是我国解决“起诉难”这一顽疾应当必须关注的问题。

笔者从民事诉讼案由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古代和我国台湾地区现在的“案由”确定主体,提出其借鉴价值,重点讨论民事诉讼案由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当如何解决,从而改善我国长久以来“起诉难”的问题。

一、中国古代诉讼的“案由”确定主体中国古代没有官方发布的诉讼案由,这里所称“案由”是指中国古代诉状中必须具有的诉讼理由。

中国古代的“案由”确定主体与诉状的书写主体基本一致,所以笔者从古代诉状的书写主体出发,剖析中国古代的“案由”确定主体。

中国古代诉状的书写主体分为讼师、官代书和自书。

中国自古允许讼师为当事人写诉状,而且替当事人写书状成为讼师最主要的业务。

最早的代书记载始于西周,但那时的代书按《周礼》规定,方便时由当时的基层小吏来负责,还没有专门替人书写的职业和人。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第⼆章“公民(⾃然⼈)”中对个体⼯商户进⾏规定,涉及条⽂共三条,其中第⼈民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必须合⼀进⾏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仅有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单独参与诉讼时,⼈民法院应当追加另⼀⽅为共同诉讼当事⼈。

应当追加的原告,如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对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业主或经营者,法院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依法追加以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作为特例,个体⼯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作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的纠纷,与⼀般民事纠纷明显存在差异,甚⾄包括处理纠纷的程序等。

因此,劳动争议纠纷虽然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具有其特殊性⽽应以特殊规定予以调整。

依照《个体⼯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商户有权招⽤职⼯,⽽属于合法的⽤⼯主体,成为⽤⼈单位,且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签订劳动合同及为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由此可见,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个体⼯商户与其他的经济组织⼀样,具有相应的独⽴性,能够独⽴的享受和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正因如此,最⾼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商户产⽣的劳动争议诉讼,⼈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然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以个体⼯商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

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该规定和操作⽅式,仅适⽤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起字号的个体⼯商户,仍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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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审判实践中却远远不那么容易。

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确立诉讼主体是值得研究的。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

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

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

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

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

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

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

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

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

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

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
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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