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及答案
2008-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2010年)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B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司法部答案】C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司法部答案】D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单位性质属于联合体呢?比如常见的个人合伙企
业,这类企业是属于联合体组成的单位,它的主要成员是属于两个人以上的成员数量,所有成员为了一起完成各自的利益组成在一起。
这类企业是由所有合伙成员一起出资组成的,所以公司的财产也是属于合伙人当中的每一个人,由大家一起经营管理公司。
在公司成立的开始期间,关于各自的出资比例、公司里面的债务承担,这些都会进行一定的规定,所有合伙人也就是联合体成员,达成一致的协议并且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合伙企业才会正式成立。
对于这类联合体组成的企业,它的诉讼主体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该企业已经有字号了,当。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本文试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的体会,就此问题作如下粗浅探析:一、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合伙企业法试题
合伙企业法试题2010年卷三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
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
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7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司法部答案】AC【万国答案】A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个人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
个⼈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有些个⼈本来在单位上班,但后来⼜跟朋友合伙开公司,他们并没有从原来的单位离职,只是在朋友合伙公司挂靠了名字等,上班时间也在单位好好的⼯作。
这种⾏为被外⼈认为是职务侵占公司的财产。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个⼈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作⼈员。
在这⾥,“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学校等,⼀般也是具有法⼈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地以⾃⼰的名义进⾏经济活动,并独⽴地以⾃⼰的名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资格。
如果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是⼀般的个⼈合伙。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四⼗七条规定,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可见,个⼈合伙组织不是独⽴诉讼主体,对外承担⽆限连带责任,执⾏合伙事务者利⽤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个⼈财产。
因此,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该怎么判刑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职务上的便利,⾮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起点⼀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千⼋百元,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职务上的便利,⾮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起点⼗万元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浅议合伙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5 2 2 0 ) 2 9 .l 10 . 9 ( 0 90 . 9 0 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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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合伙 的民事法 律 主体 地位
李 思 羽
摘 要 检视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 不难发现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问题上存在着不足 。 为 澄清理论 , 完善制度 , 本文就此问题作 了系统的探讨, 希望通过对我国合伙 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制度 的现状分析 , 以及与各国
一
种契约关系, 合伙 是一种合意契约, 根据契约 , 两个以上 的 自 然人将物
品或 劳 作 加 以 集 中整 合 运 作 并 相 互 承 担义 务 , 以实 现其 具共 有 功 利 性 的目的。 从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 荷兰、 卢森 、 日本等国的民商 法, 都是按此罗马法 的基本模式, 将合伙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 , 规定在 有 关 债 的部 分 。 目前 世 界各 国 主 要通 过 两种 方 式解 决 合伙 的 法律 地 位 问题 : () 国方 式 , 扩 大 法 人 概 念 的 外 延 , I法 即 通过 新 的立 法 澄 清 旧 法 含 混 的规 定 , 明确 规 定 合 伙 经 过 登 记 便 享 有 法 人 资 格 。 在 法 国 , 伙分 合 为民事合伙 与商事 合伙。两者的区别在于: 商事合伙是一种对外 A、 业务活动 的联 合体, 具有营利性质: 而民事合伙则可能是非营利性的 ( 如科研合伙 、 宗教合 伙等) B 商事合伙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商号的名 。、 义 下 进 行 ; 在 民 事 合 伙 中 , 一 合 伙 人 均 以 自 己的 名 义 与第 三 人 发 而 每 生关 系 。并 且 法 国 对 商 事 合 伙 的 法 人 资 格 进 行 了 立 法 确 认 。此 外 , 类 似 法 国做 法 的 还有 日本 、 典 等 围 , 们 名 义 上 未 承 认合 伙 组 织 是 法 条 。 瑞 他 人 , 却 把 与合 伙 组织 十 分相 似 的无 限 公 司 归 入法 人 一类 。 日本商 但 如 3 除两 人组成 的合伙 企业外 , . 合伙 企业 巾某一 合伙人 的死亡、 丧 法 就 承 认无 限 公 司 为法 人 。 国 商法 典 虽 不 承 认 合 伙 是法 人 , 司法 失行 为能力 、 德 但 破产 或退伙 并不必然 引起合伙企业 的解 散, 导致该合 只 伙人 与其 他 合 伙 人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终止 , 要 体 现 在 《 伙 企 业 法 》 主 合 第 实 践 l承 认 它 是“ 对 的 ” 人 , l j 相 法 承认 其 为独 立 的 民商 事主 体 。0 () 国方式 , 2美 即赋予台伙独立法 律实体地位 , 通过具体法律规定 4 至 5 中 。 5条 O条 4 .合伙 可 以 自己 的名 义 依 法 参 加 诉 讼 , 有 独立 的 诉 讼 主 体 资 享 合 伙 的 各 项 民 事 权利 及 义 务 而 赋 予 合伙 独 立 的法 律 实 体地 位 , 以区别 于法人 。如美 国《 统一合伙法》 合伙的财产所有权以及 由此而 产生 格。 对 新合伙企业法同时规 定了合伙企业 也与公司一样 在资不抵债时 , 的权利义务关 系作 了十分 详尽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合伙财产 、 伙人 可以宣告破产 。主要体现在 《 合 合伙企业法》 9 第 2条 。 退伙 、 合伙诉讼 与合伙 的转换和 合并等方面。 实际上赋予了合伙 作为 5合伙人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 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 企业 相 竞 争 的业 务 , 不得 与 本 合伙 交 易 , 体现 在 《 伙 企业 法 》 3 条 。 合 第 2 独 立 主 体 的种 种 权 能 , 其 获得 了独 立 民 商 事 主 体 的 法律 地 位 0 使 从 现 代 西 方各 国 的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看 ,承 认 合 伙 是 一种 经 济 实 6 合伙 企 业拥 有 相 对 独 立 的财 产 , . 见于 《 伙 企业 法 》 2 合 第 0条 和 体 、 有 独 立 法 律 主 体地 位 , 具 是合 伙 法律 制 度 的 丛 展趋 势 。 0 第 2 条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是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的 物 质 基 础 , 合 伙 企 业 1 是 ( ) 国 关 于 合 伙 的 法 律地 位 理 论 学 说 与 立 法 。 合 的 看来 , 二 我 综 我 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物质条件 , 此条对于保障合伙企业 的独立主 国学 界对 合 伙 的法 律 地位 问 题 , 在 以 下三 种 观 点 : 存 体 资 格 具 有 重 要 意义 1肯 定说。依此学说观点, . 合伙其有相应的 民事主体资格。在此 7 合伙企业承担相对 独立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 . 具有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 以自己 学说 内又分 为四派 : 1法人说。该说认为我国合伙在经济生活中有 参与经营活动, () 着举足轻重 的地位 , 为了不破坏 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应将合伙归为法 的名义 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应该也能够独立的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 合伙企业法》 3 第 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 应先 以其全部财产 人 。0 2 半 法 人 说 。该 说 认 为合 伙 既非 个 体 工 商 户 , 非 法 人 , 是 务。《 () 亦 而 介 于 两 者 之 间 的具 有 集 体 企 业性 质 的半 法 人 。 ( ) 三 民事 主 体 说 。 03第 进 行清 偿 。 第 3 ” 9条 :合 伙 企 业 不 能清 偿 到 期债 务 的 , 伙 人 承 担 无 “ 合 ” 合 此 说 认 为 合伙 具 有不 同于 白然 人 、 法人 的特 殊 属 性 , 将 其 称 为 “ 应 第三 限连 带 责 任 。 即对 于 合 伙 企 业所 负债 务, 伙 企 业 的财 产 责 任 是 第 一 民事主体” 随着合伙 由契约性 向组织性 的过渡, , 加之“ 双重优先规则” 次序责任 , 而合伙人 的财产责任是补充连带 责任 , 属第 二次序责任。 以 上这 些 规 定 反 映 了在 我 国合 伙 企 业 具有 独 立 的 主 体 资 格 。 的普遍适用 , 结合合伙 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 赋予其第三 民事主 承认合伙企业独立 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发展, 维护交易安 体 的 地 位 实 为 必要 。0 通 在 2 否 定 说 。 为 民 事 主 体 只 有 自然 人 和 法 人 两 种 , 人合 伙 是 自 . 认 个 全 的 客 观 需 要 。但 是 , 过 比照 和借 鉴 国外 的 制度 设 计 , 立 法 上 我 以期 然 人 从 事 商 品 经 济活 动 的特 殊 表 现 形 式属 于 自然 人 范 畴 ; 人 合 伙 是 们 仍然 需要 对 各 类合 伙 形 式 及 其权 能类 型 进 行 细 致 的 分类 规 ��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民事主体体系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民诉主体体系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二)有关个人合伙1.依《民通意见》第45条,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1)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2)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2.但《民诉意见》第47条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3.《民通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新法优于旧法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4.另,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别于合伙企业组织。
依《民诉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例1】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组织,合伙字号为“宏兴饭庄”。
现在经营中欠债款10万元,戌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例2】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
现在经营中欠成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答案】在例1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应以该14个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而在例2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本身“双盛园饭店”为被告。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徐莉萍【摘要】现阶段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活动中责任主体及责任财产范围确定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民法总则》以及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晰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承担的适用标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6)001【总页数】4页(P82-85)【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诉讼主体;责任财产【作者】徐莉萍【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依旧,但是,依照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条文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仍然有其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价值,因此本文不再赘述其存废的意义。
但是,在肯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案件裁决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究竟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以个体工商户作为责任主体时的诉讼中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关于具体责任财产的确定仍然是一个难题,等等。
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相关的法院判例就以上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的确定《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实践中对于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区分难度较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行政登记时,很多家庭为了避免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的扩大,多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出资、管理、内部责任划分等实质上却表现为家庭经营,因此,在认定个人经营时应当十分谨慎,即在认定过程中首先应当看行政登记上是否登记为个人经营,同时应当注意,即使登记为个人经营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并非所有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都是个人经营,因为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甚至还可能是合伙。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又称“合伙”。
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
各当事人为合伙人。
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偾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处理,协议无约定的,一般应予准予。
由于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由退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又协商不成,如果合伙人出资相等,应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
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
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 只是工商登记不同, 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在民事诉讼中, 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 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 在对外清偿债务时, 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 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 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
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 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制度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共同诉讼(三)代表人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学说1. 传统利害关系说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纠纷的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
个人合伙纠纷的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一.背景合伙在中国具有长期的历史,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越来越成为人们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形式,但合伙因其独特的优势,仍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合伙纠纷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且因其争议较大、证据繁杂和事实认定较难成为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之一。
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和合伙企业三种。
个人合伙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自然人合伙。
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合伙企业章程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一种企业形态。
合伙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法律属性,合伙人在组建合伙体时,重感情、轻法律,重权利、轻责任,只想到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感情较好而没有想到合伙人之间意见发生分岐时的处理方案,在合伙纠纷中,因退伙、合伙体解散等引起的纠纷最多,又因合伙体,尤其是没有形成企业规模的个人合伙,因管理不规范、合伙帐目不全、不清导致的合伙体清算问题不仅成为合伙人争议的最大问题,而且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中最难处理的问题。
个人合伙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对此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
二.正文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解除合伙协议、退还投资款、分配合伙共有财产及盈余属于常见的诉讼请求,且上述诉请通常组合使用,此类案件,从诉讼请求上看,争议往往涉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又同时涉及《民法通则》关于退伙、合伙财产的分割等相关规定,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上述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到底应当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以及如何结合现有证据确定诉讼请求,具有现实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
当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的地位学术界有很多种观点,如: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但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且要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通用观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按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对待,不用过多地考虑企业法人的基本原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
从财产角度看法律主体的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投资金虽然形成了企业资本,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的财产相分离。
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
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资格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叫作“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设立企业,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了企业资本,投资人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为另一种复合财产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之概念,其企业资本只能叫做经营资金),但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企业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探讨
合 同或 日契 约意义 的合 伙。这 一意义上 的合伙 在很 多古老 的法 系还 是在英美法 系 , 都存在 两合公 司和无 限公 司, 些公 司的股 这 律 制度里都 有所涉及 。 比如在 古罗马 , 合伙(oia是一种 合意 东并不都是有 限责任者 , Sc t e) 而这 些公 司又 是法律上 明确承 认具备法 契约 , 据此两 人以上相互 承担义 务将 物 品或 劳作集 中在一起 , 以 人资格 的。
二、 成为 民事主体 的基本 要求或 日标准 是什 么? 己的名义进行各种 民事活动 、 与诉讼活 动都得到 了法律 的认可 。 参 所 谓民事主 体, 也称 民事法律关 系主 体, “ 参与 民事法 律 是 指 综上 , 否认合伙组织 的民事主体地 位在理 论和 实践 上都是说 关系 , 享受权 利、 承担 义务 的人 。0 般认为和 具备 民事主体 资格 不通 的。 ”一 是成 为 民事 主体充 要条件 , 怎样才 能取得 民事主体 资呢? 有学 者 四 、 论 结 认为 “ 法律 赋予何 人 以主 体资格 是 以其存 在独 立享有 民事权利 、 在讨论合伙 的的 民事主 体地位 时, 我们 首先要 明确讨 论的对 负担 民事义 务的必要 性为 前提 的。要成 为 民事权 利主体 , 首先须 象 , 际上, 实 现代合伙 的典型特 征是组织性 合伙而 非合伙合 同, 这 是适 于享有 民事利之 社会存在 。 ” 其实考察人类 社会主体 制度发 是前提 。 次, 其 民事 主体资格 的确定 是社会 发展和 法律拟 制 的结 展 的历史 , 们可 以清 晰的看到什 么样的人 或组织具备 民事主体 果 , 不存在 确定不变 的标准 。 我 并 我们不 能用 一个死 板的框 框去衡 资格 完全 是基于现 实 的法 律拟 制的结 果。 在早 期罗 马法, ~个 生 量某一组 织体是 否有主体 资格 。 最后 , 笔者不 同意所 谓 的合 组 物人并 不是权利 主体 , 有当他具备足 够的条件 , 只 成为家父 时, 才 织是“ 第三 民事主体” 的提法 , 我认为 民事主体应 当是一个 开放 的 可 以是 法律 上的人 (esn ) P r a 。除生物人 之外 , o 这些条件 包括三 体 系 , 我国 的民事立法 应 当采 用开放 式的主 体列举模 式 , 因为人 个: 这个 生物人必 须是 自由的: 他必须是 市民 ; 他必须在 家族中具 类 创造“ 面具” 的动力是无穷 的, 现今创 造了 自然人 、 法人 、 合伙组 有 ~定 的地位 即必是 家长 。而 P r n ( 格) es a人 o 的另 一个含 义是面 织这 些 民事主 体 , 以后 当然还会有 更多 的面具在 法律 上被确 认, 具 , 明显 自然人 在历 史上并不 当然 是具备主 体资格 , 是必须 当然 也就不会 存在第 三 民事 主体之 说 了。 很 而 “ 上” 律 的“ 具” 戴 法 面 。后 来经 济的社会 的发展 是的这个 “ 具” 面 被赋 予每 一个 生物意 义上 的人 。法人其 实是法 律拟 制出来 的人 类 作为主 体的另 一个 “ 面具 ”而这个具 备面具 的条件 是 由法律规 ,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精选版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39、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几种?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方面是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例发生的其实有很多,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问题的话一般情况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来进行相应的解决的。
那么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方面是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例发生的其实有很多,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问题的话一般情况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来进行相应的解决的。
那么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什么?▲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
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
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
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几种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
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
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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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即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实务上的观点和做法
1.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
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此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从该条中也可分析出合伙是承担对外债务的首要主体,从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将全体合伙人均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认为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①依据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
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③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二、笔者的观点
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民事诉讼主体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由当事
人自行选择以合伙为诉讼主体或以合伙人为诉讼主体。
理由是:
1.合伙组织及合伙人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与民事主体地位密切相关,确认合伙组织及合伙人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解决合伙及合伙人在实体上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实体法上确认了合伙及合伙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相应地,合伙及合伙人在程序法上也就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合伙组织及合伙人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在法律人格上均具有独立性。
在合伙组织中,合伙人的意志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从我国合伙法第二十五条中可以反映得出,该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表明各合伙人有权独立地行为,充分体现了各合伙人的意志。
该条同时又规定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约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
可见,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合伙,这又充分体现了合伙的团体意志。
其实,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不仅仅体现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因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故同样体现了合伙的团体意志。
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均可成为合伙财产的所有者。
依据我国合伙法第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的财产”之规定,合伙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资产和合伙积累的资产。
现实中,合伙人的出资主要有以下两种:①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
此种情形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换言之,出资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置合伙经营所需设备后,合伙人对出资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而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②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
此种情形的出资人并未因出资行为而丧失了对房屋、商标、专利等权利的所有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资人,合伙组织仅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显而易见,合伙人不同的出资形式反映了不同的财产权属性质。
此外,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同样揭示了合伙组织可成为合伙财产所有者的一面。
2.合伙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享有可选择的权利
从合伙债务承担来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意味着各合伙人不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对其他合伙人均有效,当然,合伙人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
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据此,当事人也有权选择合伙组织或合伙人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