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台胞投资办法首次征求台专家意见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特别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十分踊跃,形成热潮。
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汪辜会谈”的影响下,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热潮,持续升温上涨。
从1988年起一直到1994年,每年都有大量的台商来大陆投资,但是这部分台商还不明白台湾当局的态度,怕回去后遭到追究,只能投资一些周期比较短,投资比较小的短期项目,不敢大规模的进行长期投资。
这时,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在1988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规定有力地促进台商来大陆投资。
但其后就开始有台商不断反映,这些规定并非法令,台商的财产人身安全缺乏保障。
这个时候,就彰显了一部高位阶的法律适时出炉来给予他们保障。
于是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就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就为整部法定下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此法不仅使台商的权益及利益在大陆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还特别给出了许多的优惠政策。
保护法的出台激起了台商投资大陆的激情,台胞投资数额激增,结构趋向多元,投资区域开始面向内地省、市扩展。
但是在另一方面些具体的问题也随着而来,比如说台商投资方式、如治理“三乱”、以及人身自由、仲裁诉讼、贷款及台商子女教育,这些都需要明确的规定,而之前的保护法针对这些问题无疑便有些笼统。
所以1996年开始,党中央相关部门就开始做调研,针对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1999年12月发布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这样,整个保护法就比较完善了,和之前的保护法形成了一个整体框架,这对促进两岸经贸作用有很大帮助。
今年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19周年,回顾台商在大陆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梳理出保护法颁布的重要性和她积极的意义。
关于《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11月16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0年7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3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96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对办法(草案)提出了8条修改建议,共104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台办逐条研究了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10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随后,根据审议意见对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11月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鼓励投资的范围有审议意见认为,武汉市是“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办法应当体现这一特色,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和项目方面投资,以加快武汉“两型社会”建设的步伐。
根据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将第(三)项修改为“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还有审议意见认为,该条第(四)项即基础工业建设指向不明、内涵不清。
根据审议意见,将该项修改为“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3.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宗旨和草案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日益增多,促进了海峡两岸的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
与此同时,一些台胞投资者对国家是否会对其投资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存有疑虑,希望国家通过立法对保护台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草案的宗旨就是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从法律上肯定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并吸收了其中有关保护台胞投资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尽量吸收了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可以参照的某些内容。
这样,既可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又能够起到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的作用。
二、关于台胞投资的定性问题为了体现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两个中国”或者“一国两地区”的主张,这部法律应当明确界定台胞投资的性质属于特殊的国内投资,以与外商来华投资相区别。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祖国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保护和鼓励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胞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投资,制定本法。
”三、关于对台胞投资的保护和优惠问题草案的各项规定侧重体现对台胞投资的保护。
关于对台胞投资的优惠政策,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草案可以不作具体规定。
据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台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台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对台21政策的意见建议
对台21政策的意见建议
对于台21政策,我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1. 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应继续推动两岸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
通过增加人员往来和交流活动,可以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促进和平发展。
2. 加强两岸民间交往:应鼓励和支持两岸各界人士的交流,包括企业家、学者、艺术家和青年等。
通过民间交流,可以建立起更多的友好联系,为两岸关系的改善提供助力。
3. 保护台湾民众权益:在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同时,也应重视保护台湾民众的权益和利益。
对于台湾民众的就业、社会福利和人身安全等方面,应给予充分保障。
4. 鼓励两岸青年交流:两岸青年是未来两岸关系的重要推动力量。
应加大力度鼓励两岸青年的交流和互访,通过共同学习、合作和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5. 推动两岸政治对话:在两岸关系的发展中,政治对话是重要的一环。
应鼓励两岸政治界的互动与对话,为解决两岸争议和推进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6. 维护和平稳定:无论是在两岸关系的发展还是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都应坚持和平稳定的原则。
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避免使用武力和制造紧张局势。
希望以上意见和建议能够对台21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一些参考。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7.03•【文号】国务院令第7号•【施行日期】1988.07.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已经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
国家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大陆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台商投资大陆的权益保护谈对我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
金 荣
(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 广西南宁 50 0 ) 30 7 [ 摘 要 ] 法保护大陆台商的合 法权益 , 依 既是我们的责任 , 也是我们的义务。随着台商在大
陆的投 资新发展 与两岸关系大环境的新变化 , 出台已久的《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及其 实施 细则
亟待修 改和 完善 。
护法》 19 于 94年 3 5日由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月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随后 ,9 9 国务 19 年 院也发布了“ 实施细则” 然而, 。 在实践中, 出台近 1 8
二、 修改《 保护法》 及其实施细则应遵守的基本
原则 ( )一 国两制 ” 则 一 “ 原
年 的《 保护法》 在执行 中遇到不少新问题 , 而各省市
三、 保护法》 对《 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具体建议
( ) 学界 定投 资主 体和投 资 范 围 一 科
是, 值得注意的是 , 随着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进一步 扩大, 对待台胞投资问题 , 既要坚持“ 当放宽 适 依法 保护” 的原则 , 又要注意度的把握 , 不能形成“ 超国民 待遇” 。在实践中, 许多台商也提出他们既然都是 中 国人 , 应当享有国民待遇, 怎么能按外 国投资来管理 的问题。因此, 在充分尊重国资企业 、 港澳企业投资
近年来 , 在全 国“ 两会 ” 间 , 期 台湾代 表 团提 交 的
先后 出台的“ 实施办法 ” 因经济 、 , 地域 、 文化等 因素
的不同也必然存在差异 ,以及各地对 台招商引资政 策的不一致 , 造成了台胞 的不理解。另外 , 相对于其 他层级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言 , 《 保护法》 是一部母法、 上位法 , 应根据社会情况及时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苏台经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通过所有、控制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个人或者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财产权、生产经营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
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专门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
南靖县创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服务处
地方人大工作特点 , 经过一段 时间的调研 , 决定在 南坑镇率 先建立 “ 人大代表
联 系群 众 南坑 服 务 处 ” 0 0年 7月 2 。2 1 1日 , 靖 县人 大 代 表 联 系 群 众 南 坑 服 南
过程 , 更加 支持检察 官依法履职 。另一名
人 大代表 认 为 , 行 “ 光公诉 ” 机 制 , 推 阳 新
我 省修 改 台胞 投资 办法 首次 征求 台专 家意见
本刊讯 ( 通讯 员 郑凌 燕) 2 1 0 0年 8月 侣 日晚 , 福建省 人 大常委 会法
仓 山区人 民检察 院推 行“ 阳光公诉 ”
本刊讯 ( 讯 员 陈 云 贵) 2 1 通 0 0年
工委借第八届 海峡法学论坛 的平台 , 福 建省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台湾 同 就《
8月 2 5日, 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 院提 起 公诉 的一 起未成 年人 盗窃 案件 在仓 山 区法 院公 开审理。旁 听席上 , 坐着几位特 殊 的旁听人员 , 他们就是福 州市仓 山区人
大 代 表 。 这 是 仓 山区 检 察 院 推 行 “ 光 公 阳 诉 ”主动邀请 人大代表观 摩公诉活动 、 、 自
南靖 县创 建人 大代 表联 系群 众服 务处
本 刊 讯 ( 通讯 员 庄 亚 元 赖 清辉 ) 南靖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结 合 新 形 势 下
觉接受人大监 督的一项 举措 。参 加旁听评
议 的 一 名 区人 大 代 表 认 为 ,阳 光 公 诉 ” “ 让 广 大 群 众 更 加 了 解 了 检 察 官 执 法 办 案 的
检察 机关 以及检 察 人 员滥用检 察权 的作
翔安 区人 大召 开镇 ( ) 街 人大 工作座 谈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西投资,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在江西境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样、来单加工装配;(二)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三)购买股票、债券;(四)购置房产;(五)进行土地开发经营。
第六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二)引进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三)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项目;(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五)出口创汇型项目;(六)综合利用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项目;(七)本省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省设立保税仓库,举办商业、保险、金融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台湾同胞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经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书》,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投资的范围、方式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样以及来件(单)加工;(三)购买、承包、兼并或者租赁公司、企业;(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于1994年9月16日在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现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时间期限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为止。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联系地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福州市五四路25号)邮编:350001传真:*************电话:**************************E---mail:*****************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0年8月9日附件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在台湾或者境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者境外以个人身份回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也可以用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其他合法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3修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办法规定内的涉台事项,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协商;对重大涉台事项的处理,应当通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投资须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及规定可在本省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二)按有关规定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三)承包或者租赁省内企业;(四)参股、收购本省的公司、企业;(五)购置房产;(六)土地开发经营;(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八)国家和本省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公开征求《安徽省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安徽省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安徽省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15年7月24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安徽与台湾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制度,负责协调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求助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先行先试,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一水相连,是台胞最主要的祖籍地,闽台民众有着十分紧密的血脉联系和天然的亲近感。
近年来,福建省扎实深入推进两岸民间交流,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福建将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先行先试,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发挥福建优势、贡献福建力量、展现福建担当。
——福建已成为两岸民间交流最活跃区域。
每年常态化举办以宗亲、乡亲、姻亲和民间信仰及历史文化为纽带的基层民间交流活动200多场,两岸最大的民间基层交流平台海峡论坛已举办15届,累计吸引34万人次线下参与。
——福建正成为两岸同胞最温馨家园。
发布225项台胞台企同等待遇清单,构建起较为系统完备的惠台利民政策体系,数万名台胞在闽创业、学习、生活、定居。
5年向金门供水近3000万吨,厦金融合发展的美好前景在金门民众中越发深入人心,平潭着力建设两岸同胞幸福宜居的共同家园。
——福建已构建两岸人员往来最便捷通道。
率先实现与台湾地区主要港口、海上直航全覆盖,常态化开通17条海空航线,每周往返高峰时达430个航班,建立了由“小三通”海上航班、“大三通”客滚航线、空中直航航线组成的两岸最便捷最经济的海空立体通道。
——福建正夯实两岸经贸紧密合作基础。
现有台企超1万家,实际利用台资超320亿美元,闽台贸易额累计超1.4万亿元人民币,每年实际利用台资、新设台资企业数量均居大陆各省份前列。
18个国家级两岸产业合作园区遍布全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精密机械等闽台产业链供应链融合进一步深化。
福建将持续引导台胞台企共同参与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完善台胞台企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渠道。
衷心希望更多台胞台企放心来福建、安心谋发展。
《意见》高度重视完善台胞来闽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政策安排,福建要采取更有效、更务实举措来落实。
( 摘自省委副书记罗东川9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答记者问。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结合本省实际,省台办起草了《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6日。
附件: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5.22•【文号】司发通[1996]069号•【施行日期】1996.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司发通[1996]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保证该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工作(一)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台商台胞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城市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认真对待、积极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开展“三五”普法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台商台胞投资的实际,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摆在应有的位置。
在台商台胞相对集中的地区,省、市以下各级普法主管机关要做到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督促。
在每年该法颁布日前后,运用法制报告团、文艺宣传、电视专题讲座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普及。
要使广大干部群众经常不断地受到依法保护台商台胞投资权益的教育。
(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具有针对性。
首行要对领导和管理台商台资的职能部门和干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确实做到依法办事。
其次要配合公安、综合治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打击危害台胞投资的敲诈勒索、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震慑犯罪的作用,要组织台商和台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24•【字号】•【施行日期】199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24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决定于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密切四川与台湾的经济合作关系,促进四川的对外开放与经济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告:一、要大力宣传制定和颁布《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执行第一部涉台法规的自觉性。
为了进一步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四川是全国对台工作任务较重的一个省,近年来对台经济工作发展较快,台资企业已有1000多家,台商投资总额在全国居第10位,在内陆省区居首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台湾的经济合作和促进四川经济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级政府和涉台部门、经济工作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自觉执行,要向台胞、台属、社会各界和台、港、澳以及海外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实施办法》的效力,创造我省吸引台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省计委、外经贸委、经委等综合部门要做好吸引台资项目的规划统筹和引导工作,协调安排好台资企业所需水、电、气、通讯等方面的配套工作;铁路、民航、交通、邮电等部门要做好台资项目的运输安排,认真落实台胞投资者待遇;省对外经贸合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台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及管理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台资企业纠纷调解和台商投诉工作,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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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 通讯 员 郑凌 燕) 2 1 0 0年 8月 侣 日晚 , 福建省 人 大常委 会法
仓 山区人 民检察 院推 行“ 阳光公诉 ”
本刊讯 ( 讯 员 陈 云 贵) 2 1 通 0 0年
工委借第八届 海峡法学论坛 的平台 , 福 建省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台湾 同 就《
近几年 来 , 乡生猪养 殖发展迅猛 , 象洞 在取得可 观的经济效益 的同时, 环境 污 染的负面影响令人堪忧。此次象洞乡人代会通过大会作 出《 决定》 和承诺签名
仪式,不仅 充分表明了象洞 乡对 抓好 生猪养殖业污 染综 合整治的信心和决 心 , 也 有助于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 的主体作 用 , 进一 步促进代表更加积极 主动地参与 整治 行动 , 而带动其他养 殖户 自觉治 理 , 从 更有 力地推进 全 乡生 猪养殖业 污染
8月 2 5日, 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 院提 起 公诉 的一 起未成 年人 盗窃 案件 在仓 山 区法 院公 开审理。旁 听席上 , 坐着几位特 殊 的旁听人员 , 他们就是福 州市仓 山区人
大 代 表 。 这 是 仓 山区 检 察 院 推 行 “ 光 公 阳 诉 ”主动邀请 人大代表观 摩公诉活动 、 、 自
作 , 合 镇 ( ) 大 工 作 的 特 点 , 织 人 大 代 表 开 展 视 察 、 研 和 执 法 检 查 等 结 街 人 组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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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2 日 , 堡 镇 人 大 联 合 “ 透 之 窗 ” 7 透 马 网 站 ,开 通 网络 公 开 征 集 意 见 建 议 平 台 。 镇 人 大 将 依 托 该 平 台 对 征 集 到 的 意 见 建 议进行梳理 , 时向镇党委 、 府反馈 , 及 政 或
活动 ,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四要提升素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 “ 三个 大力” 和
交付 相关部 门和单位办理 , 并将落 实情况 再通过 网站平 台进行反馈。该平台 的开通
架 起 了人 民群 众 与 党 委 、 府 联 系 沟 通 的 政 桥 梁 , 人 大 代 表 、 民群 众 提 出 意 见 建 为 人
市委“ 四个提升 ” 的要 求, 不断加强镇( ) 街 人大 自身建设0
武 平县 象洞 乡人 大通 过决定 促 进生 猪养 殖业 污染 综合 整治
本刊讯 ( 讯 员 刘联 华 通 修 添 香) 2 1 0 0年 8月 6 日 , 平 县 象 洞 乡 召 武
议和诉求提供更加便捷 的渠道。
南靖 县创 建人 大代 表联 系群 众服 务处
本 刊 讯 ( 通讯 员 庄 亚 元 赖 清辉 ) 南靖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结 合 新 形 势 下
觉接受人大监 督的一项 举措 。参 加旁听评
议 的 一 名 区人 大 代 表 认 为 ,阳 光 公 诉 ” “ 让 广 大 群 众 更 加 了 解 了 检 察 官 执 法 办 案 的
地方人大工作特点 , 经过一段 时间的调研 , 决定在 南坑镇率 先建立 “ 人大代表
联 系群 众 南坑 服 务 处 ” 0 0年 7月 2 。2 1 1日 , 靖 县人 大 代 表 联 系 群 众 南 坑 服 南
过程 , 更加 支持检察 官依法履职 。另一名
人 大代表 认 为 , 行 “ 光公诉 ” 机 制 , 推 阳 新
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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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机关 以及检 察 人 员滥用检 察权 的作
翔安 区人 大召 开镇 ( ) 街 人大 工作座 谈会
本 刊讯 ( 讯 员 蔡 森 富) 2 1 通 0 0年 7月 1 日, 门市 翔 安 区 人 大 常 委 6 厦
用 , 谓 “ 举 两 得 ” 可 一 。
会召开镇 ( ) 大工作座谈会 。 街 人 会议对进一步做好 区、 街 ) 镇( 人大工作提出 四 点要求 : 一要明确定位。 要提高认识 , 进一步明确镇 ( ) 街 人大工作职责 与定位 ; 要摆正位置 , 正确 处理人 大与党( ) 、 工 委 人大与政府 的关系 , 坚持 党的领导 , 做 到监督 与支持并重 , 有效促进 各项 工作 开展。 二要认真履职。 坚持 以推动发展 、 改善 民生、 促进和谐 为己任 , 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 代表视察检查 、 督办代表 议案建议等多种形式 , 依法履行职责。三 要依靠 代表。自觉 围绕党委 的中心工
胞投资保护法 >办法 ( 修订征 求意见稿 ) 》组织 召开 了一场海峡两岸 专家论证 会, 第一次正式公开征 求台湾地区专家学者 , 特别是 台湾 法学界 、 法律界人 士的 修 改意见。两 岸专家学者针对 台胞来闽投 资的焦点 问题 提出 了许 多很好 的意
见 , 同 为 维 护 台胞 投 资权 益 和 加 快海 西发 展 积 极 建 言 献 策。 共
开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 会第 四次会议 , 审议通过 了《 关于加 大生猪养 殖业污 染 综合整治力度 的决定> 决定 > 。《 对污 染整治责任落 实、 主要措施 、 工作机 制等提
出 明确 要 求 ; 大会 还 举 行 了全 体 与 会 人 员 参 与 生 猪 养 殖 业 污 染 综 合 整 治 承 诺 签 名仪式。
面 也 使 检 察 人 员 在 外 界 监 督 下 严 格 按 照
席, 南坑镇全体干部和各村党支部书记参加 了揭牌仪式 。余 水旺 表示 , 待条件
成 熟 后 , 务 处将 在 全 县 各 乡镇 铺 开 。 服
法定程序 办案 ,既保 障 了群众 的知 情权 、 参 与权 、 达权 和监督 权 , 起到 了防 止 表 又
一
务处揭牌仪式 隆重举行。 州市 人大常委 会副主任黄双 庆、 漳 市政协副主席许少 钦, 以及南靖 县委 书记 陈忠厚 、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余水旺 为服务 处揭牌。县人 大 常委会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 , 参与服务 处工作 的全体人 大代表 , 各镇 人大主
方 面 增 强 了检 察 工 作 的 透 明度 , 一 方 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