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 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 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 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 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 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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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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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 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 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齐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关于齐齐哈尔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3〕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77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48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年市政府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省政府2015年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棚户区改造追加计划(一)》项目。
第二条责任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主体,市住建局为安置房屋购买实施主体,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回迁房建设主体。
第三条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及回迁安置遵循如下原则:(一)按片拆迁,整体推进;(二)购建并举,减少待安;(三)异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为辅;(四)高层安置为主,多层安置为辅;(五)协议为准,适时搬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切实抓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计划基本建成480万套。
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大省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巡查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尽早开工建设,提高建成比例,尽快投入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开工和建成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制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并纳入对市县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督促市县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实现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摸清棚户区底数,调查摸底范围应包含建制镇。
抓紧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项目,5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部备案;在规划中展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50.14万套,其中2015年16.54万套、2016年16.6万套、2017年17万套;改造农村危房83万户,其中2015年31.2万户(含我省提前实施13万户)、2016年25.9万户、2017年25.9万户。
进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备、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对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一)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科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改造范围。
各地应以今年老楼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底数为基础,对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群众要求改造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2015-2017年棚改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财综[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5•【文号】财综[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棚户区改造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增投资、扩消费、促增长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省政府下达我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共22935套(户)(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其中:城镇棚户区改造22618套(户),垦区棚户区改造317套(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户)(包含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在2016年形成的基本建成量)。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60%、8月底前开工90%,10月底前100%开工。
二、改造范围各县(区)城市和建制镇,耿马、沧源、镇康边境县乡政府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结构简易、建筑密度较大、基本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房改造等类型。
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2016年棚户区改造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三种方式进行改造。
(一)拆除新建。
对集中成片,因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采取拆除新建的方式实施,对棚户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2015年棚改文件
2015年棚改文件(原创版)目录1.2015 年棚改政策的背景和意义2.2015 年棚改政策的主要内容3.2015 年棚改政策的实施效果4.2015 年棚改政策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2015 年棚改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5 年,我国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2015 年棚改政策的主要内容1.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居民住房安全、舒适、宜居。
2.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对城镇范围内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等。
3.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土地政策、优化金融支持、加强组织协调等。
三、2015 年棚改政策的实施效果自 2015 年棚改政策实施以来,我国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统计,截至 2020 年底,全国已累计改造棚户区 1272 万户,占改造任务的 103%,惠及约 4000 万居民。
棚户区改造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2015 年棚改政策的影响和启示1.棚改政策对于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了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
2.棚改政策推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了城市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3.棚改政策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拉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4.棚改政策启示我们,政府在推进民生工程时,应注重政策引导、市场机制和群众需求的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2015 年棚改政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住建部57号文解读
住建部57号文解读
住建部57号文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的通知》。
该文件主要强调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计划,严禁违法违规用地和恶意炒作土地。
2.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价和市场预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住房供应,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防范房地产泡沫。
3. 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财政政策配合,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入。
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总之,住建部57号文旨在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促进市场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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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2015年棚改文件
2015年棚改文件【实用版】目录1.2015 年棚改文件的背景和意义2.棚改文件的主要内容3.棚改文件的实施效果4.棚改文件的未来展望正文【2015 年棚改文件的背景和意义】2015 年,我国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文件,简称“棚改文件”。
这份文件的发布,旨在解决我国城市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城市更新和发展。
棚户区是指城市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境卫生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
这些区域的居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他们的生活环境亟待改善。
棚改文件的发布,意味着政府将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和支持,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受益。
【棚改文件的主要内容】棚改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1.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分工。
2.提出多种棚户区改造方式,包括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拆建结合等,以满足不同棚户区居民的需求。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棚改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改项目。
4.完善相关政策,如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政策支持。
5.强化监管和督查,确保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质量保障。
【棚改文件的实施效果】自 2015 年棚改文件发布以来,我国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大量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同时,棚改项目也促进了城市更新和发展,提升了城市形象。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底,全国累计改造棚户区约 1200 万户,占全国棚户区总数的约 80%。
这些成果充分体现了棚改文件的实施效果。
【棚改文件的未来展望】虽然我国棚户区改造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改造资金不足、棚改项目推进难度大等。
因此,未来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棚改工作不断深入进行。
总之,2015 年棚改文件的发布,对我国棚户区居民来说是一个利好政策。
财综[2010]8号《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_》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文看透整明白财政预算以及项目是否已列预算
一文看透整明白财政预算以及项目是否已列预算隐债置换背景下,我们需要考察:一、具有支付责任的本级政府其财力是否可承受全口径支出责任(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二、拟置换项目对应的支付资金是否已列入了政府的支出预算。
在隐债置换背景下,许多业务和审查人员,又遇到如何了解项目是否列入了预算、以及短预算(1年至3年)与长支付(5至10年化债期)不匹配的的问题。
那么,先请看:什么是预算?怎样才算列入了预算?什么是预算?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支出安排的预测、计划。
它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采用。
比如:你打算今年出去旅游两次,其中出国一次,国内一次,这大约需要多少钱?这些钱从哪里来?会不会影响你其他方面的开支?这就需要做一个预算。
经过算账,你发现今年以来,银行人的工薪大幅下降,你的收入已经不能支持你的旅游支出,于是,你不得不把旅游费用压缩到5000元,并且只在国内旅游,住三星级以下的酒店。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预算过程。
等你旅游回来算算帐,看实际花了多少钱,花得值不值?这就是决算。
什么是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就是由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
跟你做旅游预算不同,财政预算是政府一年期内全面的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是以年度财政收支的形式存在的,是对年度政府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进行的预计和测算。
你那个只能算预算中的单个项目的收支预算。
财政预算有什么特征?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做出,收支范围和方向均以法规为依据,有严格的程序和强制力。
完整性。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时效性。
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一年。
我国的预算年度和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有的国家则采取跨年度制。
公开性。
财政资金来源于公众,财政预算反映公共资金的收支使用计划,必须向公众公开。
与一般预算不同的是,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都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
2015年棚改文件
2015年棚改文件
2015年,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政府在棚改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
该
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指导:
1. 棚改目标和任务,文件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提出了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实现“四个全覆盖”,即覆盖所有存
在安全隐患的棚户区、覆盖所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困难家庭、覆盖所
有符合政策要求的老旧小区、覆盖所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城中村。
2. 政府支持和保障措施,文件强调了政府在棚改工作中的支持
和保障措施,包括加大财政投入、优化金融支持、加强土地供应、
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3. 社会资本和市场化运作,文件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改
工作,推动棚改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措施,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棚改,推动棚改项目市场化运作。
4. 保障棚户区改造质量和安全,文件强调了要加强棚改项目的
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棚改工程质量和安全。
5.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文件提出了要保障棚改项目中受益居民
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平合理安置、合理补偿、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
总的来说,2015年的棚改文件着重强调了政府支持和保障措施、社会资本和市场化运作、质量和安全监管、居民合法权益保障等多
个方面,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指导和保障措施。
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辽14行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晓芳佟江秋孙彬【审理法官】袁晓芳佟江秋孙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公司】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齐心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齐心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那伟齐心【代理律所】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及《葫芦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上诉人葫芦岛市住建局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是否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及《葫芦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上诉人葫芦岛市住建局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是否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担25元。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8 号
财政部、住建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 号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0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7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9 日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1 日
8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6 日
9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5]37 号
国务院
2015 年 6 月 25 日
云政发[2014]73 号
云南省政府
2014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1。《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云南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3.《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
62
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省本级预算编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4]74 号
云南省政府
国发〔2014〕62 号
国务院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财政部颁布文件
12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 号
财政部
2014 年 9 月 23 日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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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对于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城市,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四、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
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
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
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市县财政
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
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
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
(三)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市县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同时,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做好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五、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规定执行。
六、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七、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为使城市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各地区要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严禁各地区通过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或将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等方式,骗取套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各地区不得违规拨付或滞留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不得拖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款;不得将应当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收入等资金,挪用于园区开发、对外借款、投资经营、弥补工作经费等支出。
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八、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
各地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跟踪管理,不得挪用,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九、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 号),将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要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
财政部
2015年8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