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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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操作指南(暂行)

一、工作流程:

二、办理时限

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在CTAIS中发起文书,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于1个工作

日内转实地调查岗;实地调查岗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连同申请资料转税政科,同时在CTAIS中进行文书流转;税政科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和政策把关,经审核调查核实报告表述不清的,退回调查岗补正;经审核无误符合政策规定的,3日内连同申请资料报分管局长,同时在CTAIS 中进行文书流转;分管局长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受理岗根据CTAIS中局长审批意见制作批复文书(从系统中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于2个工作日内将批复交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科室)部门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三、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符合认定办法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提报本表),此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未设专门的财务部门的,提报与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公司)签订的代帐协议。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兼职多家企业会计的,还应向税务机关提报《代理记帐情况统计表》(附件7);

(四)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

应提供租赁协议、相应产权证明、房租入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房租发票)复印件等。

注意问题:

1、受理岗发起文书以前,要注重审查纳税人填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注册资金、实际从业人数、行业及税务登记日期是否与CTAIS税务登记中的信息一致。(对于新办商贸企业,要特别审查填报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及CTAIS税务登记中的相一致)。

2、纳税人提报资料后,应即时取得由受理人员签字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附件6),并与实地调查人员约定实地调查的时间。

3、经批准的一般纳税人,应于次月1日起向受理人员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8、附件9),并凭通知书到中介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发票管理员证》。实行主机共享受的纳税人,还应同时到中介机构办理防伪税控并实行主机共享。

四、实地查验

(一)进行现场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当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列明本次实地查验的内容、查验的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项目,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并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实行备案备查。

(二)调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应注意以下要点,并在调查报告中报告。

1、商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编号、注册登记地址、时间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已经开业,税务机关是否办理开业登记;企业填报的注册资金、职工人数与税务登记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详细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情况。

(2)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及经营场所情况

核实并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报告其经营资金、从业人员、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等是否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

经营场所情况:经营场所(包括库房)应注明场所是否固定,所在的具体位臵,是否租赁或自有,租赁的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租赁费付款凭据及相关帐务核算,自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及相关帐务核算、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等。

(3)财务核算及专用发票的保管情况

企业设臵账簿情况;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场所是否达到保管条件;

财务部门设臵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财务人员是否专职,由中介机构或代帐公司(个人)代理记帐的,要调查报告事务所或代帐公司(个人)的基本情况和代帐情况。

2、工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编号、注册登记地址、时间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详细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情况,企业是否属于分支机构,是否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经营场所情况

一是所在的具体位臵(含库房),租赁的场所是否有租赁合同,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租赁费付款凭据及相关帐务核算,自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及相关帐务核算;二是应注明场所面积大小,是否拥有货物实物,分析判断场所与经营项目是否匹配。

(3)经营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已经开业,核实企业的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名称等详细情况,企业的具体购货渠道及销售去向,是否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供货企业证明;对于非新开业纳税人,说明成立以来(上一年或本年度内前几个月份)销售收入、实现税收及发票使用等情况。

(4)、财务核算及专用发票的保管情况

企业设臵账簿情况;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场所是否达到保管条件;

财务部门设臵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财务人员是否专职,由事务所或代帐公司(个人)代理记帐的,要调查报告事务所或代帐公司(个人)的基本情况和代帐情况。

五、管理措施

(一)新开业企业

1、对申请认定前已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开业企业,为避免出现同一月份既按征收率征收,又按适用税率征收的执法错误,受理岗不得在当月受理其认定申请。

2、现行政策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在成立当月(30日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自文书受理当月1日起成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非新开业的纳税人自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终审之日的次月1日起成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受理时间超出自税务登记办理30日,则系统自动将纳税人认定为非新开业纳税人,并按非新开业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执行。

(二)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应当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20日(工作日,下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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