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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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全文(国税发〔2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4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会计实务: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应及时处理几个账务问题

会计实务: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应及时处理几个账务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应及时处理几个账务问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营改增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就以上规定,结合目前国家的物价水平,可以确认,除了营改增企业,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要想维持经营利润,其营业额基本很快就会超越国家规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在接到通知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我们应着手处理哪些问题,以避免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呢?1.落实有哪些客户,货物已发出还没有开具发票,此类客户需要立刻将发票开出;2.落实有哪些客户,货物基本确认可以发出但还没有发出,企业应立刻跟此类客户沟通,提前确认收入,开具发票;3.盘点一下库存,没用的或者不太有用的,尽快便宜处理,特别是账面数据,尽量清零;4.联系上游客户,看看有没有尚未执行完的合同,跟客户沟通,未执行完的部分,重新商定合同价格以及合同发票税率;5.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税负过高,而客户对发票类型又没有要求,那么跟客户沟通,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与总公司采用不一样的纳税类型。

再甚者,能说服客户接受,注册新公司更好。

6.第5条中所说的总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结构特别适合某些产品必须独家代理,而独家代理商既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又有部分客户不需要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出具发票税负率更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总页数】2页(P49-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8号)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详细条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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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

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实务】

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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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实务】
编者按:我们知道,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是,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现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项目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是,自然人个人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不,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了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相信大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都还不是很清楚。

然而,在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在为生产经营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能增长自己的见识。

加之2016年我国实施了营改增试点的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有一定变化,我们需要不断的了解、学习。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指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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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都有哪些

财税实务: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都有哪些

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
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
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
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
 以上增值税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不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如下:
1、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税务局规定〉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应税销售额商贸企业在8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上,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不要求销售额. 2.办公场地面积符合要求;3.有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4.财务制度健全〈公司成立到现在所做的帐以及税务方面没有问题〉;5.房租发票问题〈现租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房租发票入帐〉;6.有正规的购销合同;〈两份〉7.单独的财务室和经理室〈如果没有,财务室和经理室可以在一起〉8.要有保险柜和铁皮柜,并都有上锁的.9. 要有防盗门.三.一般纳税人是如何计算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式:(销售项-进项)*17%=应交税金例如:销售=100万,进项=90万(均是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应纳税额=(100万-90万)*17%=1.7万四、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2.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基本帐户卡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7.会计、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8.股东身份证复印件9.法人1寸相片两张10. {财务负责人、办税照片},1寸相片两张,11.公司章程复印件12.验资报告复印件13.正规的购货和销货合同三份〈我公司代做的话,客户提供贵公司2-3个客户的地址、电话、联系人、产品名称、单价〉14.财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15.增值税应税金明细说明16.销售预测报告17.(关于发票保管场所条件)责任保证书1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9.加盖公章的A4纸若干张〈备用〉20.近期财务报表21.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材料第一步:1.首先注册公司第二步:办理进出口经营权1.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流程图:首先在市外经贸易局申领资格证—工商局—海关—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检疫局〈提交资料备案登记〉—电子口岸〈审核后〉—制卡中心(1)—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制卡中心(2)—海关—外经贸局—外管局—制卡中心(3)领取证明材料中间需准备的资料由我们提供筹备:3.海关注册4.办理商检5.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第三步:准备一般纳税人资料递交到专管员处并公关第四步:公司的格局进行布置和装饰1.进门时能看到门口有挂招牌2.经理室要挂牌3.经理室再摆一张桌子当财务桌4.准备一个保险柜和一个铁皮柜、都需上锁5.经理桌和财务桌上要有电脑及一些办公用品6.公司里可以放一些公司经营的产品,墙上可贴些产品的宣传图等7.办公场所保持整齐干净第五步:专管员会打电话给法人说什么时候看场地,这时法人要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通知相关人员(会计、会计事务所)、报税员、外勤文书会过去协助专管员看场地.专管员来看场地时客户需注意的问题:1.对公司的销售额要清楚2.对公司的经营产品及单价类要清楚3.事先要和公司会计先沟通,免得到时候回答有出入4.对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上的内容要非常清楚5.专管员看场地时提前到商场买一些贵的水果及饮料,注意吃起来不要太麻烦的.(红包大多不可少)第六步:专管员看完场地后,就等专管员的通知了,20个工作日下通知第七步:领到认定通知书后要做以下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一, 盖章领证纳税人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到税政管理科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辅导期、正式)”确认专用章,同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二, 法人及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培训首先先到培训机构(有指定的),填表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只要财务去就可,法人可不去,培训及考核时法人也要到场,不然就领不到发票的.三, 购买设备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前往指定服务单位(一般是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相片一张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复印件四,录入资格:在一楼“领表处”领取并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ZG11WS010》填好后并加盖企业公章,直接到一楼“文书受理窗口”录入防伪税控资格,录入完文书受理窗发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五,签订责任书法定代表人携带企业公章以及以下资料到所属管理检查科领取并签订〈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和〈深圳市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照片三张六,税控发行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前往区局计算机科“发行窗口”进行金税卡发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1.金税卡、IC卡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复印件4.〈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5.〈深圳市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原件6.法人身份证、购票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张七,首次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1.到一楼“领表处”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ZG11WS009〉,按要求填写并盖公章2.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ZG11WS009〉到一楼“文书受理窗口”录入文书,领取文书受理回执3.按照文书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时间到一楼“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结果4.到一楼“领表处”领取〈发票验旧供新表FP101〉,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原件,IC卡,深银联本地银行卡到二楼发票科“发票验销供售窗口”领购发票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下来后,公司就处在辅导期,为期半年,半年之内如果销售额达到80万,工业50万方可转正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间:纳税人无论当月是否领购或开具发票,均应在每月10号前(遇双休日顺延一天)抄税申报.十,客户需注意的一些问题:1.凭IC卡领购专用发票2.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3.防止IC卡、金税卡、专用发票丢失、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IC卡和专用发票分柜存放避免一同丢失而给企业造成损失4.开出的发票字迹要清楚5.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现6.项目填写清楚7.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中文12.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13.第一月最好不要开发票出去,因为第一个月是不能抵扣的,按17%交税为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我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的机关为区(分)局,龙]岗、宝安为基层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三、辅导期管理
• 一是实行“先比对、后低扣” • 二是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小 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 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 营情况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 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 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份
四、认定程序
• (二)未达标企业及新开业企业认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 • 该部分企业认定工作流程与过去基本一致:
区局审批 企业申请
提供资料
办税大厅
审核查验
五、认定程序
• 实地查验的内容: • 1、核对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和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 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查看经营场地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核实实际 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经营地址是否相符。 • 3、查看纳税人是否设置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 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能否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三月二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一、认定范围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含个体工商户,达标收入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包括跨年度收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第四条规定,即: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 一式两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3、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下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网上认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未达标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即: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同上三、已达标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纳税人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除外),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网上认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3号)规定:告知纳税人需要购买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收取技术维护费的情况及依据等事项”。

《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请认真阅读。

五、《《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记录》--初次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新办)》(一式两份)在申请专用发票时使用。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以下是惠好网分享的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抄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4号):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袭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不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就不给你开专票!最近,有好多小伙伴很好奇如何查询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其实很简单,就在销售方登记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就可以查询。

以四川省为例。

1、登录四川省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查询2、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即可4、比如我输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询就得到下面的结果了。

注意:各省网站只能查到各省的公司,其他省份的公司不能查询比如北京注册的公司,你在四川省的网站就没法查询。

我们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在四川省网站是查询不到的。

我们登陆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也是在我要查询里面输入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查询到。

当然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更牛,信息更全面。

所以,有了这个查询功能,如果哪天对方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是否可以以此查询截图来证明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电子税务局都有这个功能。

如图所示,灰色地区尚未开通。

那么现在又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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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
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厘米
6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印发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2月25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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