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
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10]72号发文日期:2010-4-15晋价服字[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
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八、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公共服务)

八、税务师事务所打点〔公共效劳〕25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设立依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方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方法25.2设立条件〔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倡议人出资倡议设立,承办税务代办署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倡议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有3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倡议人;(a)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b)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办署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c〕为事务所的出资人;〔d〕不在其他单元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答的工作;〔e〕春秋在65周岁以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此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注册本钱30万元以上;d .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必要的设施;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有两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c〕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办署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d〕不在其他单元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答的工作;〔e〕春秋在65周岁以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有必然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此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 .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必要的设施;d .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打点程序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1〕倡议人向省级税务师打点机构报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陈述及有关材料;〔2〕省级注册税务师打点机构收到申请陈述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陈述〕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打点中心;〔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打点中心按照省级注册税务师打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4〕省级注册税务师打点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倡议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
A:合作合并合成B:合并合作合成C:合并合成合作D:合成合并合作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3.【单选题】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细服务、精准执法、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
4.【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拓展容缺办理事项,为此,需要全面推行的制度为:A:税务证明事项留存备查制B:税务证明事项免报制度C: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D:税务证明事项电子查验制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5.【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需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的清单制度为:A:一事不二罚B:首违不罚C:处罚D:违法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6.【判断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实现税收精诚共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办法》的出台将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办法》具体解读如下: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
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为什么要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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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92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10.11【实施日期】1999.10.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1999年10月11日)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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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1999年1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税务代理机构的彻底脱钩改制,现将《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一、脱钩验收标准(一)编制脱钩。
属于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已注销编制;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已解除隶属挂靠关系。
(二)人员脱钩。
现有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中已没有在职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公职人员已分别办理了提前退休、离职或辞职手续。
(三)财务脱钩。
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并取得了批复文件。
现有的税务代理机构在财务上已与税务机关完全脱离关系。
(四)职能脱钩。
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移到税务代理机构的已经收回。
税务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的现象已杜绝。
(五)名称脱钩。
税务代理机构已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规定更改了名称,税务代理机构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的税务代理窗口已撤掉。
二、改制验收标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都是注册税务师。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已经如数到位。
(三)税务师事务所没有本事务所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资入股。
2023年税务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模拟

2023年税务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复查或抽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公告的是()A.县税务机关B.市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财政部门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落实首问责任服务制度的投诉属于( )A.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B.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进行的投诉C.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D.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3.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的是( ) 。
A.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B.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C.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D.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4.下列举措中,能体现税务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是( ) 。
A.税务行政许可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提出B.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仍需向内部业务部门报送资料C.多次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D.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5.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6.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A.社会主义制度B.民主集中制原则C.人民民主专政D.资本主义制度7.标志着以“合成”为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重大变革正式启动,也是我国进入“以数治税”时期的重要体现的是( )A.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B.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工作要求C.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D.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8.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皖国税函[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6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源专业化管理税务行政审批(核)管理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核)流程,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核)效率,省局在总结税务行政审批(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办理流程进行优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明确调整范围,优化审批(核)流程。
自2011年4月1日起,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普通发票限额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等9项税务行政审批(核)的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即办”;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省局“受理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查询即办”;资产损失扣除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受理转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规范办前审核,强化后续管理。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本文件附件中的办理要求,结合当地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从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审批风险的原则出发,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前审核内容,逐项对纳税人资料报送、文书填写、时限要求、审核内容及审批意见的签署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办后跟踪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或在纳税评估中,主动查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信息,实施审批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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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
通知
【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关联知识: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