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绩效考评指标细则(征管)
绩效考评指标细则(征管)【三级指标】实施“三证合一”改革根据指标考评标准,该指标从相关数据统计、对市场主体“活跃度”相关指标进行研究分析、简化注销程序的具体举措等方面,对各地“三证合一”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具体详解如下:【标准详解】(一)每月28日前,按照《关于认真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税源状况相关情况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5〕153号)的要求,填写《“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征管状况统计表》,并对市场主体“活跃度”相关指标进行研究分析(3分)。
逾期完成每次扣0.2分,未按要求完成每次扣0.5分。
(二)4月22日前、8月22日前,分别组织一次调研,总体分析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推动工作落实,并于完成调研10日内将调研报告报送征管科(每次1分)。
逾期报送每天扣0.2分。
【数据来源】研究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督查情况报告。
【报送时间】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
【报送路径】市局FTP/征管科/绩效考核/三证合一。
【文件依据】《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和《关于认真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税源状况相关情况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5〕153号)。
【三级指标】国地税合作规范根据指标考评标准,本指标对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中的合作事项,建立国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积极开展宣传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按要求报送国地税合作规范落实工作经验材料等内容进行分档计分法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标 签】修订版的通知,税收征管业务规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9﹞150号【发文日期】1999-04-02【实施时间】1999-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下发《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版) 三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初步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新的税收征管规章 制度的陆续出台,同时为配合全国统一计算机税收征管应用软件的开发,总局在总结各地具体征管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近期即将印发。
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业务,强化征收管理。
本次修订完成的规程同试行版相比,一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如: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稽核评税等;二是结构有所调整,如违法违章处理、税务执行等具有公用性的业务,为避免重复,放置一处等;三是监控关系更为严密,如:通过对新开业纳税人与失踪纳税人身份证号比对,寻找非正常户的踪迹;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及时分析,监控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等。
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修订的内容,调整相应的税收征管业务,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
二、为保证规程的贯彻执行,总局将制定下发关于统一管理税收征管软件开发应用业务的实施意见,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规程做顺向延伸细化和修改,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设性建议,可及时反馈给总局征管司,以便适时优化规程。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税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服务规范3.0-证明办理规范
4.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所得税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 局。
5.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 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
资料
核对资料
是
受理
纳税人
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
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新开具。 3.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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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4-15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开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
635
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
税情况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
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
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4)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在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动员会上讲话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要求,是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收信息化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作出的具体部署,是进一步落实和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措施。
按照总局、省、市局统一部署,5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出台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
一个以法治为可靠保障,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
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随后,党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体现了中央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将通过周密安排和严谨步骤,把法律条文付诸实践,加快建立完善税法体系,严格规范约束政府征税行为。
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和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目前,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其它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逐渐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
但随着税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相关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水平各具特色,业务创新百花齐放,也导致制度碎片化、执法重复化和选择化的现象日益突出。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2.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5.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6.办税服务厅通过内部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使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原则上只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实现“窗口办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是()A.全程服务B.导税服务C.同城通办服务D.自助办税服务7.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按1%预缴增值税B.按1.5%减半预缴增值税C.按3%预缴增值税D.暂停预缴增值税8.接打公务电话时,时间应当控制在()分钟之内。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相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保全和强制
执行措施的条款一共有六条,需要重点关注:适用对象, 前提条件,措施种类,必经前置程序,审批级次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
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概述】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符
合法定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定程序实 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业务处理。适用范围:除适 用简易程序处罚外的税收违法行为,且尚未构 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于刑 事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听 证、听证延期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 理、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
【业务流程】-一般程序处罚处理
一般程序处罚
税税收收违违法法行行为为 登登记记
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
税税务务行行政政处处罚罚 事事项项告告知知处处理理
112222003344 简简易易程程序序处处罚罚
提请吊销营 业执照
停供(收缴) 发票
解除停供(收 缴)发票
一一般般处处罚罚决决定定 处处理理
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
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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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
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范围营改增,税收征管规范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办发(2016)133号
【发文日期】2016-06-27
【实施时间】201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同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深入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及各方意见建议对《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
进行了更新修订,形成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现予印发,并同步在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内网发布平台(税务系统内网访问地址http://100.12.104.115/)更新,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省税务机关要深入基层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征管规范在本地推行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规定时点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本地规范落实情况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附件: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各省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业务规范管理处 下载)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修订总体说明
3.《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修订事项情况表(rar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