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额外重疾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民生救助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
1、死亡赔偿: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导致死亡的,每人赔偿5万元。
2、医疗赔偿:在保险期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致伤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对未报销差额按照90%的比例赔偿,未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致伤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对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赔付,在保险期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5万元。
3、伤残赔偿: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按1%-100%比例赔付,最高限额每人5万元。
4、安置费用赔偿: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每户限额赔偿0.1万元。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一年多少钱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一年多少钱11月29日讯,民生保险中金打造最新重疾保险产品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此款产品提供覆盖135种疾病的全面保障,又可以提供三次轻疾、两次重疾的多重保障,下面我们就起来看该款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吧。
民生如意鑫康保险责任有哪些?保险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覆盖3组共35种轻症疾病,最多可保障三次,每次确诊轻症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的20%。
保险责任2:重大疾病保险金覆盖3组共100种重大疾病,最多可保障两次,每次确诊重大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3: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若在前十年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30%,最多给付两次。
保险责任4:豁免保险费不幸罹患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均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5:身故保险金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6: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不幸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7:生命末期关爱金不幸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
现金价值权益:年金转换选择权至70周岁未发生保险事故,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领取养老年金。
民生如意鑫康一年要交多少钱投保方案: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民生如意鑫康,年交5978元,交20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终身。
可获得保障有:1、轻症保障:三组共35种轻症,每组可给付一次,每次4万元,最高可给付12万元;2、重疾保障:三组共100种重疾,最多给付两次,每次20万元,最高可给付40万元(两次给付需间隔1年以上,且所患重疾需在不同组别);3、保单生效10年内,张先生不幸患约定重疾,每次额外给付6万元,最高额外给付12万元;4、张先生不幸身故/高残/生命终末期,则给付20万元(重疾金、身故金、高残金、生命末期关爱金,四金仅给付一项);5、自张先生确诊保单约定的轻症或重疾起,免交剩余各期保费;6、若张先生至70周岁时,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则可选择申请将全部或部分保单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作为养老补充。
富贵齐添至尊版(司庆特供产品)
•投保规则
一、险种规则 (一)民生富贵齐添至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1.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2. 本险种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二)民生附加额外给付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1.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2. 最低保险金额为1万元,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3倍; 3. 本险种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4. 本险种保险期间须与对应主险一致。 5. 本险种只能附加于“民生富贵齐添至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下。
•保单借款
若被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 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9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 利息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富贵齐添尊享版产品组合形态
组合计划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分红方式 民生富贵齐添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民生附加额外给付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28天至60周岁 20年,至60周岁 9年 累积生息,现金领取,抵交保费 富贵齐添尊 1、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额。 享版两全保 2、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额的200%。 险(分红型) 3、满期保险金:给付保额。 附加额外给 付尊享版重 大疾病保险 其他权利 费率举例 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额。
•保险责任三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 业运营的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电车)、火车(地铁、城铁、轻轨)、轮
民生救助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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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19号-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7)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释义见4.2)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民保办[2018]11号:附件3《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2018》投保规则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 2.主险采用一次交清或终身交费方式的 3.投保人从事 5、6 类职业的 4.投保人 EM:100%的 5.投保人为残疾人员 6.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期 含 以下的。
三、 本险种按以下方式计算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和寿险风 险保额 保险金额×交费年期×0.5
四、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五、 本附加险交费期间 年数 为主险交费期间 年数 减一 六、 险种搭配规则
一 本险种可以与以下主险搭配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 2017 分红型 》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 B 款 2017 分红型 》 《民生金榜题名 2017 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 》 《民生传家福终身寿险》
附件:3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8 投保规则
本投保规则除须执行《个人人身保险投保规则 2016 版 》 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一、 投保年龄 18 周岁)65 周岁,且在交费期满时不超 过 75 周岁
二、 本险种的保险金额为所豁免的主险及其一年期以上 的附加险保险费之和 不包括有豁免保险费责任的险种 。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民生鑫满堂 少儿版 年金保险 分红型 》 《民生鑫满堂 成人版 年金保险 分红型 》 《民生鑫享一生年金保险》 《民生如意畅行两全保险》
二 目前可被豁免的长期附加险包括 《民生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康 裕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提 前给付男 重大疾病保险 2017》、《民生附加提前给付女 重 大疾病保险 2017》、《民生附加定期寿险 2015》、《民生附加 如意畅行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5.3 您有退保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险费自动垫交5.3 减额交清6.合同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重大疾病的定义8.1 重大疾病的定义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9.释义9.1 意外伤害9.2 全残9.3 毒品9.4 酒后驾驶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6 无有效行驶证9.7 机动车9.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9 遗传性疾病9.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1 有效身份证件9.12 情形复杂9.13 专科医生9.1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1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1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9.17 永久不可逆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尊人生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尊额外重疾”。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与主险搭配投保,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此首付产品旨在预防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资金支持,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投保对象为中国公民、持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年龄在18岁至50岁之间。
二、投保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渠道购买民生附加如意隽康。
投保人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资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投保费用投保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以及保险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保费用一般以保额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并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浮动。
四、保险期限五、保障范围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一定的重大疾病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在确诊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给付金额。
六、投保须知1.对于已知其中一种特殊保险责任的疾病(既往疾病),一般不予承保。
2.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健康状况信息,如有不实信息导致事后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表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金额等相关内容。
4.对于已经确诊或治疗过相应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通常不予承保。
七、赔付规则1.确诊重大疾病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赔付申请,提供医疗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如果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进行赔付。
4.赔付金额一般会分期给付,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八、其他事项1.投保人应定期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责任的有效性。
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恶性疾病的发生。
3.投保人需要保留所有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民生附加额外重疾保险条款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6-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 . . . . . . . . . . .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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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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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 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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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2人保寿险附加惠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人保寿险附加惠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惠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订立附加合同生效2 您获得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3 您的义务和权利保险费的交纳犹豫期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给付诉讼时效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重大疾病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惠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您与我们的合同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惠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人订立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生效2 您获得的保障基本保险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相同金额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保险金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的义务和权利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交纳犹豫期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效力终止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主合同效力终止;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请重大疾病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保险金申资料:请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保险金的给付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感染艾滋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病毒或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患艾滋病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遗传性疾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形、变形或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确定染色体异常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原位癌;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梗塞:三项条件: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 脑中风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深度昏迷:12双耳失聪: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 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Ⅲ度烧伤: 1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21语言能力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3主动脉手术: 24终末期肺病: 25肌营养不良症: 26多发性硬化症: 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L ;② 网织红细胞<1%;③ 血小板绝对值≤20×/L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师确诊患有慢性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肺功能测试其1持续低于1升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生确诊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28重症肌无力: 29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30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注1专科医生:注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4六项基本立检验的权利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中英人寿附加乐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7.2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的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列的 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7.3 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的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列的 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7.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中英人寿附加乐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 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我们保留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 厘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发生率与重大疾病 和轻症疾病实际发生率的差异确定是否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调整同时我们也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如果调整保险费率, 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前书面通知您。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2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3 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附加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5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释义见4.1)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4.2)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癌症(释义见4.3),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4.4);(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释义见 4.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4.6)。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和女性疾病的定义”.....................................第十六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六条重大疾病和女性疾病的定义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健康是父母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应运而生。
这份保险条款旨在为少儿提供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障,为孩子的未来保驾护航。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天。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保险费您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四、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范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涵盖了多种常见且严重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如白血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
具体的疾病定义和诊断标准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疾一日赔付案例的题目
重疾一日赔付案例的题目2020年1-9月,中国人寿天津市分公司共为726位客户提供“重疾一日赔”理赔升级服务,累计赔付保险金2476.08万元。
中国人寿客户L女士,37周岁,贤内助典范,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在2016年投保了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2980元,保额10万元。
今年7月份噩运猝不及防降临,L女士不幸确诊乳房恶性肿瘤,好在发现及时,经治疗现处于恢复中。
其爱人于8月11日进行理赔申请,天津国寿工作人员获悉L女士情况后,及时提供重疾一日赔现场服务,协助客户备齐理赔资料,通过手机完成线上理赔申请,申请当天客户获赔重疾保险金10万元,很大程度缓解了L女士的经济压力,帮助其家庭共克难关!人寿重大疾病一日赔付获赔客户公司早会致谢2012年4月24日一大早,**人寿**中支迎来两位特殊嘉宾,一位年轻的女士搀扶着一位头戴帽子步履蹒跚的中年妇女来到公司早会现场。
原来是客户梅女士在理赔完成后特地前来表达谢意的。
原本考虑到客户身体情况,公司想邀请梅女士的女儿前来,但梅女士坚决要求亲自到场,为大家说说自己对保险的亲身感受。
梅女士于2007年7月23日在**人寿投保了该公司的重疾险,年缴保费649.6元。
2012年2月在社区体检中检查发现不幸患得宫颈癌,后到医院手术治疗,于4月18日申请理赔。
考虑到客户身体状况,理赔人员上门为客户办理手续,4月19日公司就已理赔结案,赔付金额16242.79元。
梅女士坦言,当初经业务员介绍购买了重疾险种,身边的人都说保险没有用,多次劝自己退保,现在回想起来自己的决定是非常明智的。
说到这里,台下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气氛立即活跃起来。
业务伙伴也向客户提问“保险到底是怎样的”,梅女士都真诚地向大家作出回答:“我是非常认可保险的,现在觉得当初买得太少了,在去年老伴去世时**人寿也进行了赔付,这次公司又在我住院期间进行探视并上门给我办理理赔服务,一天就赔付了,真是没话说。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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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 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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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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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险合同” )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表一:重大疾病说明 重大疾病: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前 25 种疾病(特指定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 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注 1)明确诊断。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2)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3 和注 4)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 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 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 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 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 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 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第 6页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见 8.2)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 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第 2页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6.1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 8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2 保险金的申请 3.3 欠款的扣除 3.4 诉讼时效 4.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自动垫交 5.3 保险单借款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8.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8.2 发病 8.3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艾滋病 8.9 艾滋病病毒 8.10 现金价值净额 8.11 利息 8.12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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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与确诊疾病必须的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 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 B 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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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如何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第 3页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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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现金价值权益
释义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 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2
发病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或已经出现足 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8.3
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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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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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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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4)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见 8.8)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8.9) (HIV 呈阳性) ;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8.10) ,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