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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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六五”普法依法治
理工作联系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甘肃矿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公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建立“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系点的推荐
各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按照联系点的基本条件,从本辖区普法依法治理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镇、村(居)委中筛选推荐。

每个市州推荐2-3个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并填写《甘肃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推荐表》(见附件),于5月30日以前报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省司法
厅、省依法治省办公室根据各市州推荐的单位,结合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按照推荐条件进行审核,确定作为全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单位,由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百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百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百村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百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百村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深入推进全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争通过一年创建,全省86个县(市、区)和兰州新区分别建成2个以上“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嘉峪关市1个以上)。

努力使全省基层组织更加健全完善,基层民主更加规范,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法治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

二、创建标准(一)基本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在本地区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依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见附件1)开展创建活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不得列入创建范围:1.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有涉黑涉恶及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

判决书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掖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工作人员。

•被告甘州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自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义,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兴国,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掖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甘洲区林业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彩云、张秀玲,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兴义、陈兴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诉称,199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了林工贸有限公司的综合楼修建工程,2000年8月该工程竣工。

2000年8月20日双方就付款问题达成付款协议,后因被告未按付款协议履行,原告于2002年7月就到期款项提起诉讼,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原付款协议,上次诉讼时为到期款项现已到期,而被告仍借故不予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双方签定的付款协议。

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83260.64元,利息20000元。

被告甘洲区林业局辩称,1999年甘洲区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各项基本建设完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即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林业局与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政企于1999年实现了彻底分离,2000年8月20日张掖市第五建筑公司与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综合楼工程的支付签订了还款协议,其协议甲方主体为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由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故将林业局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的债权已经通过林工贸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得以实现,目前原告再以一审民事诉讼程序追偿债权,在诉讼程序上有障碍,有违于《民事诉讼法》,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当视为终结于诉讼程序。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建设行政执法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行政执法-其他文书-决定书)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建设行政执法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行政执法-其他文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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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查决〔〕第号)(当事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_____责停决〔〕第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

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在(违法违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构(印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ws/detail11193.html。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甘司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甘司发〔2011〕80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甘依法发〔2011〕1号),全面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厅制定了《甘肃省司法厅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标准》,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甘肃省司法厅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甘肃省司法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甘肃省司法厅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垂直管理部门以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被考核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活动。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依照《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由省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司法部和省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适时调整修订。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省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甘司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的通知(甘司办发〔2011〕43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的意见》精神,省厅决定在去年“百案评查”活动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开展评查案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评查范围以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为评查重点,对2010年1月以来程序上已经结案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公证等领域的案件全面进行评查(政法机关尚在处理、审理的案件,不进行评查)。

三、评查方法本次评查活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为主,通过阅卷、座谈、旁听庭审、调查、走访、评议等方式,对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进行评查。

对重点疑难案件,要组织公开听证,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评判当事人诉求是否合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公正。

对涉法涉诉案件及信访案件要专题进行剖析。

四、评查步骤本次评查活动从2011年3月开始,10月份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案件评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任务,根据省厅的要求和评查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评查方案和评查办法。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其他文书-通知书)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其他文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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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责通〔〕第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内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

逾期不改正,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到____________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执法机构(印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ws/detail11174.html。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废止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废止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废止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2.14
•【字号】甘司办发[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废止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24号)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厅对省司法厅(含甘依法治省办、甘司鉴办、省安帮办和省劳教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34件,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废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甘肃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甘肃省司法厅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
甘肃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我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参考目录为指引,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到2023年,建成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甘司办发[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司办发〔2011〕179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全面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厅制定了《甘肃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司法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甘肃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甘肃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转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要求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行政畅通。

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相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相统一。

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

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甘价服务[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8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一: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郭某与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与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与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朵利民吕强赵静莉【审理法官】朵利民吕强赵静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某;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当事人】郭某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某【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调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经审查,上诉人郭某申请事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

被上诉人省司法厅根据其投诉反映的事项,已经逐项进行答复。

该答复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省政府依法进行复议,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27:0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郭某向省司法厅提交《甘肃省司法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及附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1.陇西县公证处在为我依法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公证后,陇西县政府强行收回土地并卖给他人,又在同一个公证处进行了提存公证,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在我打官司的过程中,要求省司法厅给予司法援助,但没有民政部门的证明没有给我司法援助,向谁反映都没人管;3.向县、市、省司法机关举报律师违法都不给答复。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相关文件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司法厅2012年9月20日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关于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质量,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导向,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业为目标,科学设定考评内容、项目和标准,完善考评机制和方法,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执业考评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不断提高执法执业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执法执业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考评原则(一)坚持结合实际。

考评内容、项目和标准的设定要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正确反映各项执法执业工作的不同规律和特点。

考评的程序、方式方法要科学务实、简便易行。

考评根据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的不同职责,各有侧重。

(二)坚持依法依规。

考评内容、项目和标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标准依法进行,努力提高执法执业考评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三保”十项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三保”十项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三保”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甘司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三保”十项措施的通知(甘司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2009年9月2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布了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十项措施。

为确保各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出十项服务措施的重要意义服务“三保”十项措施的推出,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百姓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求实、创新、团结、提高”总体工作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推动新时期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十项措施公布后,数十家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网站从不同侧面做了集中宣传报道,引起了积极反响,社会关注度较高。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每一位司法行政干警都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十项服务措施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工作,取信于民。

二、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十项服务措施的具体意见这次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十项措施,涵盖了政务公开、监狱劳教管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全面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特点。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职能分工和业务工作实际,认真对照省厅与各市州、机关处室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
更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7.14
•【字号】甘司办发[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
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125号)
兰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加鉴定项目的初审意见》(兰司鉴发〔2011〕21号)和《关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鉴定人及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的初审意见》(兰司鉴发〔2011〕22号)收悉。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核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原法定代表人史光耀变更为逯新民。

二、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增加“法医毒物、法医病理”业务范围。

三、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杰增加“法医病理”执业类别。

四、同意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任桂芳执业类别由“痕迹鉴定(机动车)”变更为“法医毒物”。

五、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增加下列3名同志为该所执业鉴定人。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技术职务鉴定类别
王崇文男 60岁大专副主任法医师法医临床
法医病理
法医毒物
纪光兰女 49岁大学副教授工程师痕迹鉴定(机动车)刘兴成男 46岁大学教师讲师痕迹鉴定(机动车)请通知该鉴定机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证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证管理工作,强化对公证质量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办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全省公证质量检查从7月15日开始,至8月25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及卷宗范围(一)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全省公证工作会议精神,包括进展、成效、采取的主要措施、工作中形成的特色、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等;2.遗嘱、继承、强制执行、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重点公证事项办理情况;3. 公证业务拓展、公证业务量增长12%目标完成情况;4.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包括队伍建设(重点是公证人才培养使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5.要素式公证书和新定式公证书推行使用情况;6.考核任职公证员、指定办证人员办证情况;7.公证投诉处理情况。

(二)检查卷宗范围此次公证质量检查的卷宗范围为2011年全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公证卷宗。

三、检查方法、步骤整个检查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日至8月5日,各市州组织自查。

要对照检查内容和中国公证协会印发的《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对本地区所有公证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并于8月5日前形成系统完整的书面自查报告报省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自查报告要反映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亮点、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8月6日至8月25日,省厅会同省公证协会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整个公证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组织领导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工作,是加强公证指导管理、规范办证行为、提高办证质量、减少执业风险的重要措施。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县区司法局和优秀县区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县区司法局和优秀县区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县区司法局和优秀县区司法局长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甘司办发[2012]15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县区司法局和优秀县区司法局长评选表彰
工作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2〕150号)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省厅“求实、创新、团结、提高”的工作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拼搏,艰苦奋斗,全面发挥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在服务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可喜成绩。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大力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开
展,不断激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埋头苦干、奋力争先的拼搏士气,省厅决定对在创先争优活动和“百名司法局长下基层”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县(市、区)司法局和优秀县(市、区)司法局长进行评选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范围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县(市、区)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长。

评选表彰名额为优秀县(市、区)司法局10个,优秀县(市、区)司法局长10名(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优秀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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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一、收件证明
()第号-收(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要求获取
的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在文书右上角处的横线上填写单位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的年份,在随后的短横线上填写文书编号(以下同);
2、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以下同)。

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第号-非申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年月日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交的有关
的材料已经收到,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单位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号-非信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年月日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交的有关
的材料已经收到,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四、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号-延答(提)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现由于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在横线上填写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
2、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公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
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在“□”内打钩选择政府信息提供形式;
2、完整填写办理缴费手续的地址(以下同);
3、如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产生费用,则将有关收费的内容从告知书中删去(以下同)。

六、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号-部公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并可以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在“□”内打钩选择政府信息提供形式;
2、在“□”内打钩选择部门公开的原因,在“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后的横线上填写法律、法规的完整名称和具体适用条款。

七、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号-不公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并可以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八、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号-非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

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能够确定信息掌握单位的,则完整填写掌握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反之,则从告知书中删去。

九、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号-不存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十、补正申请告知书
()第号-补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的
申请,见《收件证明》()第号-收。

经查,本单位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更正□补充申请。

自本单位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正□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单位作出答复的期限。

逾期不补正的,本单位将按照您(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十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第号-意征单(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邮政编码:)。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完整填写被征询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完整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完整填写反馈本征询单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十二、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或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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