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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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内部使用请勿外传)收集整理:涂文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勘察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目录第一章培训安排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摘录第三章规范用词说明第四章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第五章野外记录的基本要求第六章岩石和土的形成第七章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第一节岩土的定名与分类第二节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第三节钻探与取样第四节原位测试第五节地下水第六节记录格式第一章培训安排1、培训目的为保证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质量,提高记录员的水平和质量意识,统一记录要求,对本单位、外协单位记录员进行野外钻探记录培训。

2、培训目标(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要求;(2)熟悉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本单位对记录的管理要求;(3)掌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4)掌握岩土的分类、描述的实际操作技能。

2、培训时间共2天,其中1天半集中授课,半天实际鉴别。

3、培训方式(1)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部分以讲解为主,课堂提问为辅;(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部分以提示、提问方式为主,通过讨论识别影响安全和环境的因素并了解一般的控制措施;(3)土样鉴别采用先理论后实践的方式,实践采用先自我鉴别,再与室内试验相对照的方式。

4、培训有效性评价方式以技能考核为主,内容为土样鉴别。

5、考核及格准则(1)总分100分,70以上(含)为及格;(2)土样鉴别的技能考核以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允许一级误差,完全正确此项为满分,误差一级得分为满分的80%;1/30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岩土工程勘察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分,相关的条文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115令号2003年2月1日实施)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

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

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第一篇: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附件1: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一、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1、词义解释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严禁细项1)严禁承包单位非法转包:a)严禁承包单位在承包基建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b)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

2)严禁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规分包:a)严禁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b)严禁承包单位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c)严禁承包单位将基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d)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再次进行专业分包;e)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再次进行分包。

备注:1、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电力电缆的敷设和电缆头制作、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

2、允许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消防、计量、特殊调试、通信等要求特殊专业资质的工程。

二、严禁以包代管1、词义解释以包代管: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基他单位、企业等,发包方对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等未进行有效管理。

2、严禁细项1)严禁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缺位,任由承包单位施工。

如缺失业主项目部等;2)严禁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部不到位,任由承包单位施工。

如现场监理缺位;3)严禁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包代管,不配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管理不到位,任由分包单位施工。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责任解读-法规汇总整理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责任解读-法规汇总整理

五⽅责任主体安全质量责任解读-法规汇总整理⽬前,国家出台了《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轨道交通⼯程安全质量管理暂⾏办法》(建质〔2010〕5号)等相关规章、办法对建设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重点围绕以上四个规章办法对各⽅的安全质量责任,进⾏学习和解读。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按照《安全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有6条规定,《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共有11条规定,建质〔2010〕5号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共有14条规定,四部规章办法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按项归类共有16项规定。

第⼀项【⼯程发包】《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条建设⼯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或者暗⽰设计单位或者施⼯单位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程质量。

《安全管理条例》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程施⼯15⽇前,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项【合理⼯期、造价】《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程安全⽣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期。

建质[2010]5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施⼯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期和造价进⾏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期和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件编制的依据。

建质[2010]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或暗⽰勘察、设计、施⼯、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建设部158号令

建设部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动态监管5号令宣贯及相关业务管理1017整理稿

动态监管5号令宣贯及相关业务管理1017整理稿


—继续教育的周期 :2年,不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集中学习和网络学习等方式,自主选择。
(老证2014年8月1日起始,新证初次取得证件时间。)

Page 19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网上方式:江
苏交通学习网 (http:
∥www.jsjtxx.c
om) 用户名为身 份证号码,初始
密码为1234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已于2013
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出了
很高的要求,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已成为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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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控设施设备人员的要求
人员配备要求
—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至少配备二名专职人员。车
辆数超过200辆的,每100辆1人标准配备;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 技术。)
—车辆动态专职监控人员应经客运企业培训、考试合格
后,持《上岗证》(企业制作、发放)上岗。
照片问题:为确保年底前完成客运车辆IC卡道路 运输证换发,请各企业尽快安排专人携带所属车辆清 单与尹山检测站进行车辆照片的对接,如检测站有车 辆照片的,将照片信息拷贝,没有照片的,请企业安 排在年底前车辆检测时拍照,或车辆空闲时到检测站 拍照,企业及时到检测站拷贝车辆照片。企业拿到照 片信息后,将照片信息拷属地运管部门,属地运管部 门开展IC卡证换发工作。 尹山检测站联系人:许工,电话:66983912,地 址:尹山检测站主楼2楼技术质量部2。所有拍照事宜 全部免费。

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 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 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

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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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项施工方案签字。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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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 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 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
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 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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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
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管理规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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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体例
框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住建部51号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号令的发布旨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分别是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和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1.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要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 住建部51号令要求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要加强对特殊场所的排查,对已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处罚。

3.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要完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在建筑物内外设置适当数量和位置的消防器材,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从而减少火灾事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4.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工作中,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和有效进行。

二、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参考内容:1. 主要适用标准:住建部51号令中提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参照国家现行消防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且要求与消防设计机构合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标准要求。

2. 建筑物分类: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和高度,需要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中对不同建筑物的消防要求有所不同,消防设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3. 消防设备配置: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计应明确不同区域的设备配置和布局,并满足消防设备的容量和压力要求。

4.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计需合理设置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可以迅速有序地疏散。

通道的宽度、排气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都需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02.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

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原创实用版)目录1.住房城乡建设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的概述2.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的定义和分类3.装修工的职责和资格要求4.装修工的工作内容和流程5.装修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规范6.装修工的行业前景和发展趋势正文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的概述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是指在建筑物内从事墙面、地面、顶棚、门窗等装修工程的工人。

这类工人在装修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提高建筑物的美观性和舒适度起着关键作用。

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的定义和分类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装修工,他们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和技能,主要从事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装修工作;另一类是劳务装修工,他们主要从事简单的装修工作,如刷漆、铺地砖等。

三、装修工的职责和资格要求装修工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装修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等。

资格要求方面,装修工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建筑施工技能,同时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装修工的工作内容和流程装修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前准备,如现场勘查、材料采购等;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空间分割和布局;进行墙面、地面、顶棚等部位的装修施工;安装门窗、橱柜等家具;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整个工作流程需要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

五、装修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规范装修工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体包括:正确使用和保管施工工具和设备,防止意外伤害;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等。

六、装修工的行业前景和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装修行业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

装修工的行业前景看好,但同时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如技术更新、环保要求等。

关于印发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于2008年10月份开始启动部令的起草工作,期间召开多次座谈会,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充分征求了财政部、中编办等部门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应该说,部令的出台是方方面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凝聚了大家的心血和智慧,对加强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二、5号部令的主要内容
二是要求高。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60%要通过建筑活动转化为社会财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重要的是,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应该说,2009年初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也为监督机构的“正名”提供了一个有利契机,大部分监督机构由此被调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向明确其执法属性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已有少数监督机构实现了参公管理,从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趋势看,这是监督机构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一是任务重。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质量技术难度不断加大。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1%;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 75864亿元,比上年增长22.3%,达到2000年的6倍;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58.7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7%,达到2000年的3.7倍;城镇5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数46.2万个,比上年增长28.5%。今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0%;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4193亿元,同比增长24.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45.5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8.5%。可以看出,我们目前的工程建设每年都保持了20%左右的增长速度,整体规模不断达到历史新高。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中超高层、大跨度、结构复杂的建筑日益增多,工程建设水平和要求不仅创造了我国工程建设的记录,也跻身世界前列。在这种形势下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很重。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消防设计规范》。

该规范是为了加强建筑物火灾防控工作,提高消防设施和系统设计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消防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疏散通道、防烟措施、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

具体解读如下:
1. 结构设计要求:要满足建筑耐火性能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墙、防火门窗等。

2. 疏散通道设计:要保证建筑物内外的人员可以迅速有序地疏散,包括疏散通道的设置、通道宽度、通道长度、疏散出口等。

3. 防烟措施要求:要保证建筑内的烟气排除,减少人员中毒和烟雾蔓延的可能性,包括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隔断、公共区域通风设计等。

4. 消防设施设计要求:要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电源系统、消防通信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5. 特殊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大型厂房、仓库、商业综合体等特殊建筑,规范还提出了特殊的消防设计要求。

住建部51号令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消防设计水平,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

同时,通过加强消防设计和设施的要求,提高建筑物的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摘要:1.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简介2.51号令第十四条的内容概述3.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装修工的特点和需求4.如何在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做好装修工作5.总结: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装修工作的关键要点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业建筑、园林绿化等领域中,从事内部装修、施工的专业人员。

这类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装修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对施工人员的要求也相应较高。

本文将分析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装修工的特点和需求,并探讨如何在范围内做好装修工作。

一、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简介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业建筑、园林绿化等。

在这些领域中,装修工需要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同时,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

二、51号令第十四条的内容概述51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装修工的职责和要求。

其中包括:1.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装修工在进行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3.装修工应具备一定的施工组织和管理能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

4.装修工需要密切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装修工的特点和需求1.专业技能要求高: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需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专业的施工技巧和工艺。

2.安全意识强:由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高风险性,装修工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熟悉法律法规:装修工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

4.良好的沟通能力:装修工需要与项目管理人员、甲方、乙方以及其他施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如何在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做好装修工作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与2006年3月21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治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治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实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实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实颁发工作.第四条***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监视,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治理职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实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治理职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实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实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治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治理职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实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实材料;(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分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答应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快速学习英语儿童玩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责备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递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治理部分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三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治理部分申请变更许可证:(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二)单位名称改变;(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目.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申请本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实材料;申请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申请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治理部分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对已经受理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治理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职员,治理职员变动的,变动职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第十六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第三章生产,经营备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目,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目,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备案.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分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实.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实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实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四章监视治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视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视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尽或者隐匿.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目和主要流向等情况.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治理.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通报;向商务主管部分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实颁发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实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实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实的.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分歧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治理制度和安全治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实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目,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监视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工作职员在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贸易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实由***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监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及许可,备案,变更申请书由***生产监视治理总局规定式样.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进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建设部5号令学习资料

建设部5号令学习资料

❖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部令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 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的条件有3 个,包括人员、场所以及制度和信息化方 面的要求。其中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占总人 数的75%以上。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督机构 要以专业人员为主,其他非专业人员必须 控制在25%以内,这是人员编制方面的基 本要求,需要我们以后逐渐解决。
一是关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部令规 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首先要受理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没有办 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有些同 志认为不必再进行监督,这种认识是不正 确的。质量监督是一种执法活动,维护的 是公共利益,不应存在执法盲区。
如果没有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我 们没有进行监督管理,如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很容易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犯罪,这 一点,请大家务必予以重视。
❖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 的特点和要求,部令规定了以抽查、抽测 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这在第五条和 第六条中均有体现。
抽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所监 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二是对 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
❖ 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 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 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 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 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建设部5号令学习资料
2 0 1 0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第5号令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5号 部令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开展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政策 文件,贯彻实施好5号部令是工程质 量监督战线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安全总局5号令

国家安全总局5号令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5号令)2006-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吴慧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

吴慧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

吴慧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2010/10/28 19:07:59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2010年9月14日)同志们: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今年8月1日颁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实施好5号部令是工程质量监督战线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今天召开这次宣贯会,就是要通过对部令的宣贯,以及对贯彻实施具体意见和建议的研讨,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好部令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进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及5号部令出台的背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质量监督工作一部重要部门规章。

因此,要准确把握部令的内容和意义,首先要对形势有科学明晰的分析和判断。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任务重。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质量技术难度不断加大。

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1%;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75864亿元,比上年增长22.3%,达到2000年的6倍;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58.7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7%,达到2000年的3.7倍;城镇5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数46.2万个,比上年增长28.5%。

今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0%;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4193亿元,同比增长24.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45.5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8.5%。

五号令实施办法解析

五号令实施办法解析

三. 监督工作的性质
不是操作性工作,而是实践性工作;
不是保姆性工作,而是威慑性工作; 不是随意性工作,而是规范性工作。
操作 V 实践

操作性工作: 是面向确定的可程式化的工作。如 生产线上工人的作业活动。

实践性工作:
是面向不确定的创新性的工作。它 的核心是“创新”。
保姆 V 威慑
威慑三要素:
实力 决心 使对方知道
建立威慑力的方法:
停工 检测 约谈 检查
随意 V 规范

监督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规范的过程。 规范监督工作的方法与途径是建立、实 施、保持和不断改进符合ISO9000标准 要求的管理体系。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要求
四. 监督工作标准
尽职尽责——前提; 威慑有力——手段; 行为规范——保证。

关于“抽查”

抽查的概念: 是指主管部门监督机构采取不定点、不 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的 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 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 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关于“抽测”

抽测的概念: 是指主管部门为了了解工程实际状 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 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 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质量 · 理解要点
2.
要求” 要求指“明示的、通常隐 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 望”。
质量 · 理解要点

①“明示的”要求: 可以理解为是规定的要求。如: ——在文件中阐明的要求; ——顾客明确提出的要求。
质量 · 理解要点

②“通常隐含的”要求: 是指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 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例如:化妆品对顾客皮肤的保护性等。一般情

建筑五方质量责任

建筑五方质量责任

建筑五方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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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省厅53号文增设内容
❖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 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 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 录或建议行政处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监督人员的一票否决项
❖ 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一) (二)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并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 训; (二)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机 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 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 相配套;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 ❖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
❖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 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文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理等工作经历; ❖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
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 ❖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建设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一)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
❖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 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 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省厅(53)文对监督工作程序的细化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 二、组成监督小组 ❖ 三、制定监督计划 ❖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 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 称工程实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 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 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 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内业管理情况: ❖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
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 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 制度等;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3.规范、标准、 图集的存放;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5.投诉的 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档案保存。 ❖ (五)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 ❖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 (六)机构设施情况: ❖ 1.办公场所;2.信息化建设;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 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 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 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厅53号文细化信息化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 应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主
作经历; ❖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 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 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 等工具对建筑物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 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构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 考核; ❖ (二)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河 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
成名单; ❖ 其它文件。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 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 名。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 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 人数的75%以上;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
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
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为进行监督 ❖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 ❖ 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 ❖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关于考核结果 考核合格的单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 格者限其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河南省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 不合格以及考核基本合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 合格要求的单位,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 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立网站,配置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内部局域网、硬件防火墙、
国际互联网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 性软件资源。 ❖ (二)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 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同时满足监督机构、 人员的内部管理需要。 ❖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 ❖ (四)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 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电子报 表。 ❖ (五)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 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省厅(53)文增设了两个条目
❖ 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 况;
❖ 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 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 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
实体质量;
❖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 量行为;
❖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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