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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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 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 监督。
省厅53号文关于聘用人员
❖ 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 业技术人员,并经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总站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 方可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作经历; ❖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省厅(53)文增设了两个条目
❖ 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 况;
❖ 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 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 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 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文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
理等工作经历; ❖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
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 ❖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省辖市级监督机构和县(市、区) 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 半年以上),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 工程的实物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资料和监督档案 等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 (三)社会评议情况: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其做出社会评价 意见;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50人,县(市)不少于30人。
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立网站,配置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内部局域网、硬件防火墙、
国际互联网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 性软件资源。 ❖ (二)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 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同时满足监督机构、 人员的内部管理需要。 ❖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 ❖ (四)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 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电子报 表。 ❖ (五)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 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 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 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 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厅53号文细化信息化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 应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主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内业管理情况: ❖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
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 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 制度等;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3.规范、标准、 图集的存放;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5.投诉的 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档案保存。 ❖ (五)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 ❖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 (六)机构设施情况: ❖ 1.办公场所;2.信息化建设;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 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 人数的75%以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的一票否决项 (一)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未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三)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60% 的。
构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核; ❖ (二)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河 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省厅53号文增设内容
❖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 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 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 录或建议行政处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
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
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 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 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 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 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 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 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的一票否决项
❖ 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一) (二)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并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 训; (二)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为进行监督 ❖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 ❖ 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 ❖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建设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一)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
❖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 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 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省厅(53)文对监督工作程序的细化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 二、组成监督小组 ❖ 三、制定监督计划 ❖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
成名单; ❖ 其它文件。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 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 名。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 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 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 等工具对建筑物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 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
实体质量;
❖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 量行为;
❖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 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 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机 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 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 相配套;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 ❖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关于考核结果 考核合格的单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 格者限其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河南省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 不合格以及考核基本合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 合格要求的单位,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 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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