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消防法律法规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依据有哪些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依据有哪些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人员密集、设备众多,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威胁到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因此,明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依据,对于加强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对包括医院在内的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如果医院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涉及到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其中包括消防安全。
3、《安全生产法》虽然这部法律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但医院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也应当遵守其中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例如,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这是专门针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日常管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果医院未能落实这些规定,将成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2、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章和文件各地政府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规章和文件,对医院的消防安全提出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
三、消防技术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医院建筑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如果医院的建筑设计不符合这些规范,在责任追究时将被视为重要的依据。
2、《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和维护标准》涉及到医院内各类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的安装、检测和维护要求。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潍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属于规模较小场所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创新和先进消防、应急救援技术推广。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二)组织制订高层建筑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三)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四)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 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第一篇:正式风格】消防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一、国家基本消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 消防法的定义与目的1.2 消防法的适合范围1.3 消防法的基本原则1.4 消防法的主要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2.1 消防安全条例的解释与目的2.2 消防安全条例的适合范围2.3 消防安全条例的基本原则2.4 消防安全条例的主要职责二、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1.《XX省消防条例》1.1 消防条例的制定背景与目的1.2 消防条例的适合范围1.3 消防条例的主要内容1.4 消防条例的执法与监督2.《XX市火灾防控办法》2.1 火灾防控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2.2 火灾防控办法的适合范围2.3 火灾防控办法的主要内容2.4 火灾防控办法的执法与监督三、特定行业消防法律法规1.《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1.1 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的定义与目的 1.2 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的适合范围 1.3 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4 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的履行与监督2.《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1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解释与目的2.2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合范围2.3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4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执法与监督【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全文;C.《XX省消防条例》全文;D.《XX市火灾防控办法》全文;E.《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全文;F.《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消防安全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3. 消防条例:指《XX省消防条例》。
4. 火灾防控办法:指《XX市火灾防控办法》。
5. 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指《建造工程消防管理法》。
6.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在中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为主题,对相关法规进行介绍并探讨其重要性。
1.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消防安全领域的基础法规,也是其他消防安全法规的依据和指导文件。
该法规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职责分工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中国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责任。
消防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的消防安全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消防条例除了《消防法》,各地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消防条例。
这些条例基本上都是依据《消防法》而制定的细则,以更加具体的方式来规定各地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例如,某地的消防条例可能会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要求、火灾防控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这些消防条例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消防标准消防标准是指在消防领域中,对于特定行业、特定物品或特定场所所制定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它们主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消防标准的出台,为我国各行各业的消防安全提供了具体指引和技术支持。
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建筑物疏散通道的要求等都通过消防标准的制定来明确。
4. 消防规程消防规程是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操作指南,通过规范消防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消防规程可以根据特定单位或特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消防安全需求。
消防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司、学校、社区等各类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有助于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5. 消防救援法规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消防救援工作制定的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用于规范消防救援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等方面。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一、关于消防法律法规的概述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主要涉及消防安全、灭火救援、建筑消防等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是每一个人必须要做的。
二、消防法律法规的种类目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全国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这两部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范是全国通用的。
2. 地方性法律法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县、市、区消防条例这些法规是地方政府为规范本地区消防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3. 部门规章和标准•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些规章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而制定的。
三、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围绕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 工商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 居民家庭消防安全管理 -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2. 灭火救援法律法规灭火救援法律法规主要围绕火灾发生后的灭火救援工作进行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 - 火场应急处置工作 - 建筑物内疏散逃生工作 - 灭火救援器材维护保养等3. 建筑消防法律法规建筑消防法律法规主要围绕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 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 建筑物内部消防器材配置 - 建筑消防供水和供电等四、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消防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任何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对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大家应该: - 了解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 积极推进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知晓消防安全五、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行,同时建立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
人们要秉持“消防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的观念,主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检验消防设施设备,积极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大力维护消防安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6年1月14日)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2006年5月飞3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3月6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月9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10日)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部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28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飞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飞998年4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地方消防法规,北京市消防条例(2002年3月29日)天津市消防条例(2005年7月19日修正)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9日)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年3月31日修正)辽宁省消防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年12月1日修正)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上海市消防条例(2003年6月26日修正)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4月21日修正)附录:消防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年2月27日修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OS154: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g7)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及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篇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篇消防安全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条例第一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类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第二部分消防安全行政监督类规范性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办公厅消防工作“九五”计划国内贸易部关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三部分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类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切实加强邮电通信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四部分消防安全事故查处类规范性文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劳动部关于防止易燃易爆项目研制与转让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第五部分消防安全行政责任类行政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第六部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类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七部分消防安全技术监管类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积极推广使用阻燃织物并加强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检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的通知第八部分消防安全技术审核类规范性文件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的通知关于改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通知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第五篇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第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350222—95 第二部分防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溜50084—200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粥50l16—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90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记50219—95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粥50193—9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出5015l一92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施工及验收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趣5028l一9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50263—9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l一9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渭50194—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四部分消防安全行业标准规范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04一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rrJ237__.99邮电部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皿Ⅱ278—90第五部分国外消防安全标准。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消防工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消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基本概念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消防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火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于1999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造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要求,明确了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3.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
这些法规和规章从不同方面细化了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了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实施情况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加大了对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同时,加强了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提高了公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在建造物消防设施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确保了建造物的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同时,加强了对建造物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了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章 消防法律法规(4课时)
(四)灭火救援部分
• 《消防法》第四章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以 及单位、个人和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和重 大灾害事故中的职责。 • 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和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原则与权限。这部分 的法律条文确保了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救援的及时和有效。
(五)消防监督检查部分
• “监督检查”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对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在监督执法中 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做了法律上的规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 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 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 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消防组织部分
《消防法》第三章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 织。 消防组织的形式包括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消防法对各种消防组 织的组建任务及职责均做出了原则规定。公安消 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消 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之外,还承担重大灾 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 作。
如:《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 局);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 局); 《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粮食部、 公安部);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商业部);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消防工作条例》(原国家计委、国家 物资储各局)等。
(二)火灾预防部分
1.火灾预防部分包括的主要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并规范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本文将介绍我国主要的消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与权力,保障了消防队伍的组织和建设,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场所、建筑物和器材的消防监督检查。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标准,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消防工作的规定。
该法要求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同时,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关于建筑消防的规定。
法律要求在建筑物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筑物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和火灾扑灭。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者的消防安全义务,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我国还有一系列关于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这些规章制度和标准细化了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消防设计、消防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等方面。
综上所述,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监督,促进了消防工作的落实和提升。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在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各类场所中,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合理的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下面将介绍中国国内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消防工作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务、消防组织体系、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该法强调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必要性和安全使用的要求,规定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规范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是对《消防法》的细化和补充,对于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该条例要求建筑物、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必须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承担起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在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建筑消防工程进行具体设计的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45-95《建筑物消防设计规范》是目前中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这些规范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分区、防火间距、防火门窗的设置、防火墙的布置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抵抗火灾的蔓延。
4. 消防设施设备规范消防设施设备规范是对建筑物内部和周边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GB 50160-2010《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设计规范》和GB 50157-2014《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中国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
消防法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 消防法有关规定3篇
消防法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有关规定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于20__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本站今天心准备了消防法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有关规定,有所帮助!消防法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有关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天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顺发[20__]05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一、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及职责xx公司xx天顺超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如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消防法规及天顺公司的制度要求,德宏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天顺超市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
德宏天顺商业贸易有二、消防安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结合天顺公司的制度要求。
德宏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天顺超市"消防安全制度"为:1、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要求,履行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安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消防安全管理人认真做好本单位全体员工消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新进人员须培训基本的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实施、检查、控制、改进等。
组织实施每季度举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消防安全管理成员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区域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人人有责。
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凡卖场、仓库及办公区的自动喷淋器、报警器、烟感器等不许悬挂、栓系宣传及装饰物等。
4、各部门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
各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等,影响消防安全工作的,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5、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超市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7章74条。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
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1.10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三、我国消防法规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 条例、章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 消防法规的渊源,也称为消防法规的法源,是指消防 法规来源于其他哪些法律法规和它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 我国消防法规的渊源主要有:
1 3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依据,也是消防法规的基 本法源。 在宪法中所包含的与消防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内 容包括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范;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公民在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规范等。
建国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先后4次颁布并 1 修改了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具有 1 中国特色的消防法,也就是现在我们执行的《消防法》。 这4次颁布与修改的消防法是: 1、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 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监督条 例》,全文共有12条;同时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消防管理的行为做了明 确的处罚规定。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对失 火罪、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有关消防的刑罚作了规 定。 2、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5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条例》,全文共有7章32条,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二部 消防基本法律。1987年国务院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消防法规, 为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6年修改的 《刑法》增加了“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法律法规培训
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控制火势 ,及时处置事故现场,防止事
态扩大。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调查目的
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调查程序
处理规定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同时,针对企业安全管理漏洞,提出 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定期演练
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火灾事 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 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报警与接警
发现火灾事故后,立即报警并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启动
应急预案。
现场指挥与协调
确保现场指挥有序,协调各方 资源,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
紧急疏散
根据火势和现场情况,组织现 场人员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 全。
能。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刑事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
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信用惩戒
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
信用惩戒措施。
03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
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是消防工作的 具体执行依据。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由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 层次的法律文件构成。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消防安全 规定,是对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 重要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火灾事故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即可立案追究刑 事责任。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我国消防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宣传教育、消防监管、技术服务、应急救援、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和充实。
我省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消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新《消防法》相对照,我省现行消防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新《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农村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职责、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和基层消防工作网络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提升和巩固。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
作为普通民众,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1.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最基础的消防法律,它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消防法规定了全社会的消防工作责任,包括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防火意识的培养,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并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对消防工作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强调了各级政府和各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作为普通市民,我们也要积极配合单位的消防演练和培训,提升自身的火灾应急能力。
3.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的规范,包括建筑结构材料、疏散通道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等内容。
在购买房屋或租赁办公场所时,我们要留意建筑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疏散。
4.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是对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由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每个单位都有义务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我们也可以通过注意平时消防检查的重要性,提升自我消防安全意识。
了解和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对我们每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火灾事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申:消防安全不容忽视,法律法规重于泰山,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更加安全的社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加强全省县乡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依靠专群结合、社会共治,构筑社会本质消防安全坚实基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基层抗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显著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1.政府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教发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24年3月5日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消防法律法规
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是宣传教育方面。
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
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工作。
公安部:消防宣传六进
进单位 进学校 进社区 进农村 进家庭 进景区
二是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 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 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 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 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98年《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
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
(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 验收)的范围: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 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
三是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 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 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 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 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 灾扑救工作。
四是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 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 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 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是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
城市消防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汇编下册
城市消防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汇编下册导言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自然灾害频发,对于城市消防和森林消防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以确保城市和森林消防的安全。
本文档为城市消防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汇编下册,旨在为消防行业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便利。
市区消防1.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于2003年发布。
其通过对城市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强化城市消防安全的管理、监控和评估,促进了城市消防安全的持续发展和维护。
主要包括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等。
2. 城市居民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于2014年9月1日生效。
该规定主要对城市居民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从居民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多个方面出发,要求各地居民区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该规定主要针对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管理,规定了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燃气管道管理机构和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
4. 城市消防工程建设标准该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于2001年制定。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城市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消防工程建设,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 城市建筑设计消防规范该规范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该规范主要对城市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规范,要求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设施和出口符合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并对消防安全进行验收和管理。
森林消防1. 森林火灾防治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发布,于1998年7月1日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防治森林火灾的基本法律,对于预防、发现、控制、扑灭、后续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第十六条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具有的检验、检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核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核准。
广东: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
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贵州:第十八条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江苏: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
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江西: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内蒙古: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青海: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使用。
上海:第四十二条【消防保险】本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六十七条【搭建临时建筑、改变用途不安全、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和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
深圳:第十七条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
(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市、区政府及其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安全生产、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寒假或者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
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宣传开放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学。
第四十二条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
消防安全大使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下列活动:
(一)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举报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
(三)就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年满14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消防安全大使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消防安全大使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消防安全大使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义工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电力、燃气、供水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单位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服务。
第七十五条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发出限制使用令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处理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天津: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未提出预防火灾措施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
西藏:第四十七条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云南:第二十八条发生过火灾的建(构)筑物在继续使用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电气的评估、检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