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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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
县级以下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按有关要求归档整理后向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为便于工作可保留副本。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产生的文件,由产生单位在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
在征地移民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项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
第八条征地移民档案采取定期归档,具体归档时间由各单位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归档文件材料须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征地移民档案验收。
第九条干线工程征地拆迁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国调办综[2009]13号),由干线工程沿线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由涉及到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归档范围,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分类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a/t 22-2000)的规定整理、归档;征地移民项目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整理、归档。
征地移民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说明性内容,参
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丹江口库区移民的迁出县(市、区)和迁入县(市、区)、干线工程征迁涉及的县(市、区),必须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建立完整的征地移民档案。
县级征地移民档案中,分户、集体、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等材料应齐全完整。
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资料由迁出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保管征地移民档案应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前提。
干线设计单元工程的征地拆迁档案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迁安置验收前完成;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应在库区移民
初验前完成。
干线工程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地拆迁档案、库区移民初验阶段的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有关事宜,由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法人形成的征地移民档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并验收。
主体工程竣工阶段征地移民档案验收事宜,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事宜确定后,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应对在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地方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
征地移民档案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确认帐物相符后,双方经手人应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项目形成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与归档范围一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