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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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论文关键词:实践合理性可持续发展主体性客体性

论文摘要:实践的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决定了要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客体性原则、方法原则、综合效果原则。

实践的合理性就其实质而言即指从人自身的目的、需要出发,根据对客观世界所做的正确认识,进行满足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或生存、发展需要的实践活动能力。实践合理性追求的目标是人与自然、人与人或社会、人与自身之间对立与冲突的和解,以逐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可持续性以及自然的可持续性,更重要的指人的可持续性,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由此看来,实践的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决定了要实现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要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必须真实地反映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亦即“人的尺度”。

所谓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本质力量的外化,并从主体地位出发以各种方式掌握客体,使客体为主体服务的功能特性,包括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1]主体性不仅在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中得到确证,而且被确立为哲学特别是西方近现代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就是把主体性作为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并从主体人的内在尺度出发,以主体的方式来对待和把握世界,使世界按照人的方式存在。人们实践活动现实地改造世界,目的就在于改变外界事物的现成结构和形式,塑造出对自己有用或有利的新的理想客体,而这种理想客体是不会由外部客观的自然过程自发产生和形成的。这就必须充分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其需要得到满足。

所谓按照实践者的主体尺度去改造世界,最主要的是按照主体的需求、愿望、目的和意志把客观事物改造成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践者需要的新客体。任何人的实践行为,总是有一定的需求根据的,人从事改造自然的实践是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而不是为了实现外部世界的规律,离开人的需求和利益,人的实践活动是无法理解和不可想象的。尽管人的实践活动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对象的客观规律的制约,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掌握是为了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去有效地变革客观事物,使其为人类的需求和利益服务。所以,要使实践合理性,主体必须首先从自身需要所决定的目的出发,真实反映符合人之本性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力量,亦即真实反映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

作为人之本性的需要是实践主体“内在尺度”的本质内容。人的需求和实践目的意味着对当下现实的不满足,意味着要求超越现有,追求和创造新的更美好的理想现实。实践主体越能客观、正确地把握自身的需求和愿望,实践的目的就越明确和可靠,实践也就越趋向合理性。但是实践主体的自身需要并不都是真实、合理的。因此,对于合理形态的实践来说,不是对需要不加区别、不辨真伪、不分主次地满足。主体在从事实践活动之前,必须搞清楚自身的各种需要在何种意义上、何种程度上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现实的还是幻想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进而决定把何种需要升华为实践目标。在这里,立足合理的需要是使实践合理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或首要条件。合理的需要从需要的对象角度看是指合外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从需要的主体角度看是指合人类的目的性,即有利于人类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现代人们由于某些不合理需要和欲望的膨胀和满足,直接诱发了不合理的实践活动。例如,过分的享受和奢侈的需要,违背社会基本规范的需要,牺牲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需要等等的追求与满足,既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也造成了主体代内和代际的不平等。2]这说明:主体只有从真实的、合理的需要出发,才能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人自身具有的满足需要的力量也是实践主体“内在尺度”的重要内容。毋庸置疑,任何需要,即使是真实的、合理的需要,若要得到满足,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特别是主体必须具备满足需要的力量,否则需要就不可能实现。3]因此,要使实践合理性,还必须包含着对主体满足需要的力量的真切了解。只有在真切了解与把握实践主体满足需要的力量的基础上,主体才能脚踏实地、量力而行、力戒空想地提出实践目标,进而使实践的合理性追求得以实现。

总之,真实地反映符合人之本性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力量,这是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主体性原则。面对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和危机,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和态度。有些人将这些困境和危机的原因归结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在当代的发展,认为只有让人类放弃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回归自然”成为自然界的普通一员,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行不通。理论上看,人是一种不同于动物的实践存在,是主体。若仅仅强调人与自然界统一的一面,否认其特殊性,则将人与动物等同了。另外,人虽然不是自然界的中心,但人类的行为始终以自我为中心。行为上的“自我中心论”是一切生物得以生存的基本前提。若让人类只顺从自然,在实际行为上消除主体性,放弃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这等于要消灭人类了,还谈什么可持续发展?从实践上看,在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人类完全放弃现代文明成果,回到原始的生存状态,亦根本行不通。其实,人之为人,靠的就是对自然界的控制和改造,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控制和改造。因此,我们不能说是人类的主体性造成了当今的人类困境,不能笼统地否认人的主体性。事实上,造成这种困境的至多也只能说是近代工业文明以来形成的那种片面发展的主体性,它只有动力机制(无限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而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由于它既没有对自身活动的内部限度和外部限度的认识,又缺乏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规范的机制,因而是一种盲目放任的、自发的、低级的主体性。人类高度发展了的主体性是一种自觉、自为的主体性,它对外部自然界的整体规律性有清醒的认识,对自身活动的后果有预见性意识,对自身的行为有规范性意识。因此,人类要最终摆脱生存困境,不仅不能取消主体性原则,相反,科学合理的主体性原则的逐步确立和人类在实践中主体性的进一步发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马克思说得好:“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还是属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己本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的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4]这里,人“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实际就是对人的主体性以及人类中心论的确证。简单地否定它,就是对人类价值的否定,也是对人类创造的社会文明的否定,更是对人类自由自觉活动的本性的否定。

二、客体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尽管是实践活动永恒的支点或中心,但它又是依赖于客体的。这是因为,作为主体尺度的需要是以外在物为其对象和内容的,离开外在物,需要便成了一个空无的概念,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是这个道理。进一步说,主体需要不仅要以外在物为其对象和内容,而且其需要的满足只有通过主体能力对外在物进行改造并在合目的的改造结果中得以实现。因此,要使实践合理性,主体还必须科学把握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形成关于外部事物的结构、属性、本质、规律、内外联系形式及其发展趋势等等的完整理论和知识,即首先解决外界客体本身“是什么”、“是怎样”、“是如何”的事实性认识问题,进而确立起关于实践客体的理论观念。众所周知,实践的客体系统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如果实践客体不具有它自身固有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就根本谈不上对人有用,任凭主体怎样改变它的现状,它也不可能变成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因此,实践主体要想现实而有效地变革外在客体,就需要对外在客体有合乎规律的科学认识,形成关于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的完整理论。正是由于被改造客体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实践主体只有掌握并遵循这种客观规律,坚持客体原则,才能保证实践活动的合规律性和结果的有效性,从而实现主体预期的目的。

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们按照被改造客体自身的“外在尺度”即按照客体原则去改造客体,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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