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规范、有效的重要制度安排。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的落地实施。
本文将从完善监督机制、推进立法、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首先,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系统,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纪委、审计部门、人民监察机构等的职责和权力,形成协同作战的监督合力。
其次,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确保行政执法决策的透明度,公众和社会各界能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此外,还应鼓励并完善行政执法举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渠道,让公众能够及时举报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推进立法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首先,要修改和完善行政执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补救机制。
其次,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管,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如何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还要完善行政执法结果的申诉和复议制度,确保被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推进立法,可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执法机关自身的能力建设。
首先,要重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执法公正的自觉性和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评估制度,对执法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同时,要鼓励执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合作,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增加执法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广度。
四、加强协作配合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需要各方的协作配合。
浅谈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大及对我们的意义

作者简介 : 赵 阳( 1 9 9 o ~
) , 男, 甘肃甘南州人 , 陕西师 范大学政治经济学 院行政 管理专业 , 2 0 1 3 级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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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
树立依法依 规 监 督 检 查 的理 念 , 不 断提 高 依 法 监督 水
平。
中的违法 、 违规 、 违纪行为 , 而是为 了保证 行政 工作 的高 效率和整个行政 过程 的有 效性 。缺 乏行政 监督 , 行政 机 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私欲会不 断膨胀 , 直接 损 害行政效 率 及其工作 的有 效 性。行 政 监 督 可 以利 用 行 政 法律 、 法 规、 纪 律和相关 制度来 保 证行 政行 为 的 效率 和有 效 性 ,
将进 人到新 的改革 阶段 , 这时候 行政权 力无 疑还 是处 于
一
个上涨 阶段 , 而我 国现行行政 监督有 些地 方 已呈现 滞
后趋 势 , 若 跟不上 改革 的 步伐 , 将 极 大地 影 响行 政 监督 的力度和效果 , 影 响有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事 业 的前进 和
发展 。要有效解决 我 国行政监 督现 存 的弊端 , 进 而提 高
实现对行政行 为和行 政过程 的科学 管理 。 四. 行政监督 力度的加大对 于我们 的意义何在?
1 . 从 行 政 机 关 内部 的 角度 来 看
其 次是加大推进行政 监督法制建 设 , 建 立健 全行 政
监督直接 的法律 依据 和 独立 完整 的 法律 保 障体 系 。深
入贯彻 和落实各项相关 法律法规 的同时 , 以理论 的探 索
行政行为进 行全 面 的监 察 、 检查、 督 促 和 指导 。它 是我 国社会主义监督 机制 中的一个 重要组 成部 分 , 在 弹纠不
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监督方式单一
监督效果不佳
由于多种原因,如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监督程序不规范等,导致行政执法 监督效果不佳,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
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较为单一, 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监督手段,缺乏创 新和多样性。
02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必要 性
Hale Waihona Puke 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可 以确保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 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
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机制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必要
性 •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措施 •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 加强信息化建设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能够确 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 少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 利的行为。
益不受侵犯。
防止权力滥用
监督机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 力,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确 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促进公正执法
通过监督机制的制约,可以促使行 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公正、公 平,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的执 法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 制,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 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
减少行政成本
监督机制可以减少行政机 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可 以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促进政府形象建设
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 制,可以提升政府形象, 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政 府在公民心中的地位。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 等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浅谈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浅谈前言:按照习惯,文章开头先写一下自己选择“人大监督”作为本次行政监督学期末作业的原因。
众所周知的的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则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成为了我们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人大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好像并没有宪法中所赋予的那么高。
相应的人大监督的功能也被大大地弱化了。
追其原因,既有来自于政治、经济及其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又有来自于人大自身运行机制的直接原因。
因此我对人大的功能和权威产生了一些疑问,下面我就人大及其监督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理一下相关的概念。
简单来说,“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行政”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再从字面意思上看“监督”,其有监察和督促两方面内容,即监察非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改正。
那么再看什么是“人大监督”,所谓人大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
人大主要有两项职权:一是立法权;二是监督权。
人大监督制度是基于人大的监督权而产生,并成为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国家的让人大制度正式建立于1954年。
1954年9月通过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问题。
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阶级斗争得扩大化一直到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从而导致了人大监督工作留于形式,直至完全丧失。
直到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制度才得以重新明确,对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也才随之起步。
近二十多年来,虽然人大的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不可否认,人大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人大的监督工作仍是整个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从而直接影响到人大的权威地位能否体现,并进而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
深究其原因,就发现我们国家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
由于体制因素,我国的监督权过分集中于党及其纪委,从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所作为。
浅谈新时期我国行政领导者权力运行的监督

政事务有最终决定 的权力。在这种状 态下的权力运行 ,责任 的履 价 机 制 。
行必须要给予有效 的监督 ,要建立起对 “ 一把手”行使公共权力 进行控 制和监督 的机制 ,从 而使干部在 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 最后 ,严格追责 。在保证合理定责 、及时督责 和科学评责的 基础上 ,对履行 职责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 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影
终不渝为党和人 民工作的信仰 的丧失 ,很容易导致权力异化 ,使 工作质量和水平。 手中的公共权力事实上成为恣意妄为 、谋取个人私利 的 “ 私权 ” 。 其次 ,要及时督责。应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督察机构 ,对领
如何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其 中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强化对行政 “ 一 导者 日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的督察。要善于 把手”在权力运行中的问责机制建设 ,通过强 化问责 ,从而强化 在督 察 中不 断 的 发 现倾 向性 、苗 头 性 问题 ,及 时 提 醒 、告 诫 和纠
必须 自觉承担道 义上 的、政治上 的、行 政上的 、法律上 的责任 。
中,权力行使 的覆盖面还极为广泛 ,权力的界限也非常含糊 。因 问责制的实施 ,政府 有行政 型向责任型 、服务型转变 ,有利于官 此 ,要保证 问责制这 一制度 的实施 ,根本 上是要全 面审视权力 员责任意识的增 强。其次 ,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官 点 ,找准权力点 ,建立起有效 的约束机制,对领导干部 的行政行
都有所交 待 ,要及时 向公众 说 清楚 ,为什么那 么做 ,理 由是什
么 ;在 完 成 工 作 后 ,要 公 开 履 职 的结 果 ,如 果 出现 差 错 或 损 失 ,
的运行质量有着及其重要 意义。
中国国情条件下 的政府行政制度 中,突出特点是行 政首 长的 权力高度集 中。而在主政一方 的行政首长那里 ,权力不仅高度集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承担起 法律 赋予 的责任 , 赋予你 的监督职责。 代表文化低 , 一直是 制约我国行政权利 能否依法进行监督的瓶颈 。在我 国, 韧带的监
督 作 用 很 多 只是 一 个 摆 设 ,其 监 督 作用 发 挥 的程 度 非 常 的低 , 在 社 会 上 一 直 也流 传 着 这 句 顺 口溜 , “ 人到老, 当代表, 人大 、 政 协 管 养老 ” 。人 大 代 表 代 表 着人 民 的利 益 , 履 行 好 行 政 监 督 能力 , 做 好
些 机 构 该 做 人 员 的 官本 位 思 想 很 严 重 , 认 为 自己是 领 导 , 就 代 表
性的。所 以在封建官僚体系 内, 关于监督权是往往是随着皇权而随
意漂移 、 摇摆不定, 有效的监督一直就没有真 正实现过 。 又 因为受几 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 中国特别注重礼节、 亲情 , 为此也被称之 为关
系 社会 。 因 为朋 友 、 同学、 亲戚、 老 乡等 各种 关 系 的存在 , 导 致有 时在
最高的权威 , 其他 人都得按照他 的意思行事。当一个 人掌握一 定 的权力 时, 而 且这种权力 不受 约束时 , 往往 就滥用权 力 , 以权谋
私, 为 了谋 求 自身 利益 的最 大 化 , 而 忽视 了人 民 , 忘 了 自己 的权 力 时 由 人 赋予 的 , 人 民才 是 国家 的主 人 , 自己只 是 人 民 的 公仆 。 这 样 在 官 僚 作风 的思 想 影 响 下 , 去 损 害 他 人 和 社 会 。 有 些行 政 机 关 人
出来监督事件时就变成 了“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 这就使监督行为 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而新中国成立 以后 , 受几千年封建体制的影 响, 人民就保持了对行使行政权力监督漠视 的状态。他们想当然地 认为政府是人民政府, 人 民的政府 自然为人民服务, 不需要监督。 对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产生问题主要有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检察监督力量不足、行政监督各自为政、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等原因,提出了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等有针对性的对策。
【中文关键字】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原因;对策【全文】一、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
1、人大监督零碎化。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人大的职责之一。
但当前受种种条件限制和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存在零碎化的问题。
基本停留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另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某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零碎化层面上。
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一年才一个或者几个,相比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监督面实在太小太小。
上级人大常委会蜻蜓点水式的调研监督本身次数很少,此类零碎化的监督效果自然也不能过分乐观。
2、检察监督单一化。
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所有国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履行基本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去监督庞大的行政执法活动。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遑论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的监督也仅仅是对该机关涉嫌渎职或者贪贿犯罪的查处,外加上级检察机关偶尔组织开展的专题监督活动上。
完善监督贯通机制

完善监督贯通机制
监督贯通机制是指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权力的合理行使。
以下是完善监督贯通机制的一些建议:
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互通共享,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避免信息孤岛和信息不对称。
2. 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小组等方式,推动各方共同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的全覆盖和无缝衔接。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职能部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推行信息公开: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5. 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完善监督贯通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完善监督贯通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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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行政监督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
经过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行政监督;必要性;问题;完善对策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行政行为尚未完全通过法制形式加以严密规范,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现象还很严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需切实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的必要性当前,我们的一些政府公务人员政治信念弱化,思想退化,甚至变质;制度不完善,从而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监督行政的力度不够或不能实现有效监督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对行政的有效监督,完善监督的有效机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民主制度的完善,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当前《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及其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活动更加公开和透明,进一步从法制上完善了对行政的监督。
强化对行政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将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在肯定法制建设成就的同时,目睹中国行政立法、执法、守法的现状,使得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而不完善对行政的监督制度,使得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意识到若不依法行政,就将受到各种监督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有利于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念的一大飞跃和进步。
建立健全对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对行政的监督约束机制,是促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十分重要的方面。
(三)防止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防止行政活动中出现行政违法、行政越权、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行为。
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要防止上述违法行为是很难的,建立和完善对行政监督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保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四)有助于消除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树立廉政作风消除政府内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克服政府中存在的办事推诿拖拉、人浮于事、不讲效率、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也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反腐倡廉、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政府的行政质量和效率是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们对官僚主义者惩处较轻,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不够,是社会风气未根本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监督行政的制度,依靠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及时发现和打击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是建立高效、廉政政府的有力措施。
二、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到现在,从总体上说,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较全面、有效的。
但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而行政管理中的政令不畅、寻租腐败等现象正是表明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地位与独立性“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但是,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却不独立,导致缺乏监督力度。
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内部监督机构往往难以从全社会和宏观上实现监督,从而使监督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外,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往往缺乏固定权威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或是对腐败者缺乏威慑力,或是追踪曝光严重滞后,也存在监督乏力现象。
(二)行政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偏重事后监督对于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权力被正确地运用和行使,“它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工作偏重于事后追惩。
一旦问题发生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了,才进行查处和惩罚。
这使得行政监督机构忙于应付问题的查处和惩罚,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使监督工作陷入了不利和被动的局而另外,在监督内容方面,我国的行政监督比较注重违规行为,而忽视对非最优行为的制约。
因此,容易造成腐败和权力的滥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三)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致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它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我国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
主要表现在:第一,缺少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需的监督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行政监督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但是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
第二,在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
第三,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比较少,部分领域甚至是空白。
第四,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这就造成一些秉公办事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遭受伤害。
(四)行政监督缺乏开放性和透明度在我国,由于行政活动的公开化程度不高,如“暗箱行政”、“报喜不报忧”等现象,造成了政务公开的缺失,而政务公开和透明正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由此就导致了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的不顺畅,从而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
(五)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因此,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监督的质量。
在我国,部分监督人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
其次,思想素质不到位,表现为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或放弃监督。
这些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一)赋予监督机构以应有的政治地位和独立性,提高其监督权威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就必须要求制约权力的权力即监督权应大于或至少应独立平行于被制约的权力,否则,监督权就难以充分实现。
笔者认为,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赋予人大实实在在的最高行政监督权,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整个行政过程中的真实有效的监督,赋予各级纪检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职能,其中包括监督机构具有与同级党政权力机构相对平等的权力主体地位,人事任免除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官员外,其他人员的人事任免由监督机构独立行使任免权,财务经费管理与同级财政脱钩,由上一级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由监督机构系统内纵向划拨管理使用,独立行使执纪办案、刑事立案、司法审判等权力,应考虑从根本上不改变现有体制的前提下,适当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使监督机构成为只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二)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第一,加快行政监督立法进程,加快行政监督立法。
重点是加强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群众千呼万唤尚未出台的《行政监督程序法》、《新闻法》、《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离职审计法》、《政务公开法》、《舆论监督程序法》等。
据报道,《监督法》自1989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就一直是全国人大立法提案的最热话题,这说明了人们对监督问题的关注和对政治廉洁的强烈期待。
邓小平在谈到解决腐败问题时指出“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的住些。
”第二,修订现有行政监督法规,主要是对已过时的、不再适应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进行修改和重新公布;把那些运行良好、效能较高的法规、规章以更高的法律形式加以取代;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三)注重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
针对行政监督长期以来偏重于事后追惩性监督的倾向,应注意强化对权力授受过程的监督,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防患未然。
现行的监督体制要改变事后“亡羊补牢”的做法。
在实际的监督活动中,应当以“防患于未然”为主,这是监督的根本任务所在。
同时对行政行为过程也要加强控制,随时发现问题并立刻纠正,防止偏差的扩大演变为腐败行为,努力促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监督的实效。
(四)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完善群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利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之下鲜有罪恶,要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必须坚定地实行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正如列宁所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
同样只有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才能使各种权利寻租、消极腐败现象无葬身之地;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直接监督,有效的预防各种权力寻租、消极腐败现象发生;才能更好地让人民知情、知政,为强化民主监督创造条件。
应该说当前各级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公开的程度还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约束,所以应该尽快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这样社会各界就可以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也强化和完善了群众监督的作用。
目前群众监督虽然随着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强,但还有很多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