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行政决策有效执行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不仅关系到公共权力的行驶,也关系到切实的公共利益,随着行政管理内容的增加,行政监督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显得极为重要。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导致许多错误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稳定的行政监督体制。
关键字:行政监督体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个完善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对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惩戒腐败,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洁勤政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起着极大地保护作用。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人名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基于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国家管理的需要以及人性的弱点和不可避免的无知,更基于权力本身的特性,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现状浅析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建立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在经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建设后,已逐渐成为一个较为全面的、有着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从总体上,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适应于当今的中国国情,但局部任存在较大问题: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所以行政腐败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政治现象。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资源的垄断权,拥有着广泛而实际的权力,对社会经济事务的某些方面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即过于深入、具体的干预,从而为权利与私人经济利益的结合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尚在转型过程中,难免在体制上出现“漏洞”,客观上也为行政腐败提供了机会。在此情况下,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从而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监控从而抑制行政腐败,促进行政活动规范化,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现存问题
(一)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由于多元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权责关系并没有完全理清处理,各种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造成了职责权限不清、职能要么交叉重复,要么监督缺位,以至于乱用权利力,推诿扯皮,互争管辖权等现象屡屡发生,这必然损害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我国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任命。所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处于“管得着”但“看不见”的状态,而本级监察机关是“看得见”但“管不着”。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然而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虽然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却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任大权力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从,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这使得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从个人私利出发,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清查的不清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千方百计阻挠监察工作,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种种现象表明,我国专门的监督机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唯有是监察机关独立于权力机关之外,至少不能受到权力机关干预和影响,这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下级监督人员的胆怯,也才能让监督机关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行政监督开放性不高,公众参与度不高
正所谓知情才能议政,行政决策的开放性不够、透明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的参与度或不能及时参与。我国传统行政管理的特点就是封闭性,一方面,一些官员受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忘记自己人名公仆的身份,拒绝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和吸收公民意见,公民参与权和决策权无从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不够,在政务公开的程序、内容真实性方面没有做到规范,有些政府公布的信息不全或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事实,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不能及时全面地对政策制定进行有效监督。此外,公民的参与及监督意识不强,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侵犯时,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
三、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性,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针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协调的弱点,应该建立简化的行政监督体制统一的领导机制。只有当行政监督体系发挥整体效能时,才会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因此,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只有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为此,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升其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要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至于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
(三)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强化公民监督体制
由于自古以来,官为百姓父母的思想始终贯彻百姓心中,使得老百姓都有一种惧官的心里。这使得官员们也渐渐的忘记了自身人名公仆的身份,不再把老百姓放在眼里,从而轻视了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但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主体地位和意识不断加强,公民越来越注重和保护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影响那些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不断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发言的机会。所以针对公民的这种思想意识,我们要积极引导,加大宣传,让公民真正发挥当家做主的意识。并且,公民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近年来,监察机关办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群众举报,所以,我们要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强化公民监督体制。
(四)强化行政行为开放性与透明度
政务公开是指在国家政务活动中,凡是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只有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我们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效监督政府。对外则加强宣传,让公民增强参与意识,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让人们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并且坚决曝光违法乱纪行为,真正做到行政的公开和透明,让“暗箱操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