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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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第一篇: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 :在关键字:供应链企业物流研究一、引言1、研究背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政治体系的变革,政治系统中越来越强调行政权力的地位,这既有利于政府处理日益增加的事物,也有利于加强行政集权化。

在这种变化趋势下,行政机关开始集自由裁量权、行政司法权和立法权于一身, 集权化的形式越来越明显。

行政权在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较量中, 其地位越来越突出, 呈现出逐渐膨胀的趋势, 即使以三权分立闻名的美国, 也不能逃脱这种变化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的无节制扩张必然引起民主的倒退, 因此, 当前世界的主流思想都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保护公民的自主地位不受干涉,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将政府的行政权纳入法律体系的监管下,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体制, 对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约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也是各国采取的主要做法。

在我国, 党和政府在行驶权力时, 也非常重视民主的建设, 决不允许官员滥用行政权力, 因此历史非常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之时, 我国就认识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并着手进行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民民主观念的不断加强, 人们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 我国政府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时, 十分注重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 尤其是在信息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加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去, 而政府也非常愿意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因为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此外,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内部自体监督体制的建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这种建设的成果。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来自行政组织的内部自体监督和来自外部的异体监督相辅相成的行政监督体制, 这是行政监督体制的一大创新,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了行政机关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侵害民众权利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摘要: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不足之处,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应当予以完善。

应从三个方面对行政法制监督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国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因素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1.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不是政府“办事的参考”,而是一种超越于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的“规则”。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法律不仅不会也不可能时时迁就政府的各种即时性意向,有时还会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并养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的情况,立法不配套、法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致使行政机关钻了“无法可依”的空子。

所以,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政务公开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监督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任免、考核等方面的立法等,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平等性、合法性的可操作性,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是教育。

深入普法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要把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放在首位,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要抓好司法机关的法制培训,建立一支懂法律、守规矩、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队伍;三是要着眼于未来,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四是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五是要切实加强普法教育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

在普法形式、方法上,要注意把普法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和职业道德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相结合,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相结合。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成为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行政监督的核心是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解决民众在政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本文将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思考出发,探讨行政监督体制的创新与路径。

首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需要强调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边界与权限,以及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责任,使其不只是单纯的组织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此外,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受法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际执行力。

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投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同时,要鼓励并依法保护各类监督平台和举报渠道的建立和运作,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提高行政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推动信息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行政监督的新方式。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在线投诉受理、线上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功能,实现行政监督的精确化和高效化。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各类信息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行政监督是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和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和做法,适应国际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总之,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只有通过坚持法治化、强化执行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力量建设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为我国的行政监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的路径。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是行政执法的主要监督形式,其成效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行政成果的维护。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应该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程序,监督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依法监督,应当依人大监督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人大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的经常性监督职责,使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法可依,有效防止行政执法失范行为的发生。同时,贯彻实施人大监督法,有利于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执法现象,真正提高执法者本身和监督执法者的法律素养。
人大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最具权威性,但却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对于人大进行行政监督的内容和途径,立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种可行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使得人大的监督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群众的诉求找不到合适的监督渠道,群众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逐渐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传媒对行政执法监督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时有偏颇,没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构建分工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要使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将检查机制落到实处,强化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完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要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与备案制度,严格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要完善社会协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加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与完善【引言】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尽管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理论基础的分析,研究现阶段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行政监督的具体建议和对策。

【正文】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及理论基础。

1、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01】2、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理论基础。

A、近现代西方行政监督的理论,源于启蒙运动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索。

孟德斯鸠认为人注定是有缺陷的,只要是人组成的政府,就不能给予完全的信赖,就应该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首先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

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

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

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

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监督的重要
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
步完善。

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做出以下思考:
一、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和公检法等权力
机构进行监督。

而这些机构的监察范围和方法比较受限,难以达到全
面监督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起行政监督的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行政监督的透明度
行政监督的透明度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为此,我们需要从制度层
面上推进行政监督的透明化,以便公众监督。

同时,也要加大对于行
政监督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于监察机制的认知度。

三、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的法规法律是落实行政监督的关键措施之一。

未来我们需要
借助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力量,建立标准统一、制度完备、法律有
力的监督机制。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四、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
只有有素质过硬的监察队伍,才能把握行政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行政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
健全的监督体制,完善监督机制,是必须过程。

以上思考只是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些基础,我们需要在落实这些基础的同时,不断深入探讨行政监督的具体实践和创新,不断推动政府的管理更加科学、公正、高效。

结合社会现实分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和问题谈谈如何实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体制机制创新

结合社会现实分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和问题谈谈如何实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体制机制创新

结合社会现实分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和问题谈谈如何实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体制机制创新结合社会现实分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和问题谈谈如何实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的突破,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提供体制保障。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产权制度和降低综合成本为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增进社会公平和市民福利为重点,深化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十二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总体要求,科学界定政府的具体行政职能,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改善政府职能实现方式,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促进政府机构高效、协调和规范运转。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推进服务政府建设。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展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机构。

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在行政事务、产业促进、社会服务方面探索建立新型的政府服务平台。

推动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政府资助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府资助的领域、范围和数额,形成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资助管理体制,确保财政资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发挥最大效益。

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完善政府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阐述,而及时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是完善依法行政,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在对行政法制监督释义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提出建议。

关键词:行政权力;监督力度;行政法制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还存在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因此,及时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既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科学内涵⒈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权力制约的手段。

从主观意图上讲,行政法制监督既是对权力异化可能性的预防,也体现了人们向往正常权力运行,追求高效政府的意愿。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监督具有法律性、全面性和程序性的特点。

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行政法制监督的实质是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

为了预防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任何执掌公共权力的主体都应该接受监督。

⒉社会主义法治对行政法制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首先,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讲社会主义法治,最主要的是讲行政法治,而行政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法制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1)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1)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1)论文[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

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3.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

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

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完善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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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学号XXXXXX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姓名XXXX指导教师________ 论文成绩________完成时间:___________ 2013 年11 月27 日(学生不必填写)目录封面 (1)论文审题表 (2)论文评定表 (3)目录 (4)论文摘要 (6)一、当今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总体状况 (7)1 •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7)2. ......................................................................................................................... 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影响.. (7)二、.................................................................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9)1、.................................................................. 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9)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监督作用乏力 (9)3、.................................................................. 我国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 (10)三、................................................... 如何发挥整体监督效能131、.................................................................. 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13)2、.................................................................. 提高行政监察的地位和权能 (14)3、.................................................................. 加强廉洁自律,提高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 (14)4、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 (14)四、...........................................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151、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5)2、...................................................... 重新配置法律监督权153、.................................................... 整体协调法律监督机制164、............................................................ 扩大监督范围175、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督 (17)6、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7)7、................................................ 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17 8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 (18)参考文献 (19)致谢20当前,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地出台新的举措,完善自身的行政监督机制,以加强国家政治系统内的制约关系,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常进行。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摘要】: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离不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只有不断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的力度,积极推行行政法制建设,才能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法制监督;问题;途径一、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在新中国建立至今,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相继得到了建立,政法委员会、人大法工委、法制办、审计署、监察部、党的纪检部门相继成立。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相继作了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二、中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1.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并加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立法方面的问题,规定与实际情况的不符,导致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清,在监督过程中易引起混乱,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2.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原则规定,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整个过程看,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长期以来,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只能使监督机构陷入一种被动监督的狭窄路子上去。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及完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制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因此,能否确保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真正为人民谋福利,构建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完善我国的法制监督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行政法制监督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行政法制监督效能下降,给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现状的基础上,找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此希望对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效能的提高,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权力;现状;对策一、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孟德斯鸠的这些至理名言告诉我们,任何权力脱离了监督就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行政权是一种作用范围非常广泛的权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监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

而时下,由于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职能的出现,使得行政权向立法权和司法权领域扩张,因此如何更好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使其正当有序的运作,实现依法行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行政法制监督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一切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监督,扩展来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其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

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相互之间完全没有组织隶属关系和内部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间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浅析如何加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

浅析如何加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

浅析如何加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摘要:本文对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作了分析,认为现阶段的行政监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行政监督。

同时指出该体制不完善之处。

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这一体制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行政监督制约法制化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从总体说,我国现行监督体制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经完美了。

实事求是地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多元化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合力较弱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

但如果不把各种监督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

2.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

3.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

4.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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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
标准和依据。

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3.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

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4.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

受制于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行政体制的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知之甚少,知情权匮乏导致行政相对
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过低,并且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力难以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即使监督也多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监督流于形式。

5.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如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远未被重视,司法监督的独立也未真正实现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监督职责的发挥,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行政法制监督是行政职能得以顺利实施和行政权力得以合理行使的重要保证,是完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建议。

1.完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从整体上对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权力与义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制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优化制约机制。

其次,在制定监督法基础上,还应单独制定罢免法、追究法、个案监督条例等,以达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
性的目的。

另外,对于不符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订,对于监督职权重复交叉、相互冲突的进行协调,对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范,整合现有的法律规范资源。

2.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体系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为营造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法治环境,首先,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制监督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指导,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程序。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行为一样都应该具有严格的程序,使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只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健康发展。

3.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行政法制监督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要改变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的做法,形成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

防范胜于救火,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事前监督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事中监督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事后监督类似于救火,是监督体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综上所述,就行政法制监督的整体工作而言,应做好事前
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4.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相对人监督、舆论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中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力度的疲软和监督手段的单一。

因此,必须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法制监督协调机制,做好监督的总体规划,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冲突,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同时,行政机关要诚意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积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5.整合监督主体的力量,保障行政法制监督的独立性
单一的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监督已不足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提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地位,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合理、科学。

即只有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才能使监督力量更强大。

各监督主体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杜立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
社,2004.
[2]王世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J].政治与法律,2000,(6).
[3]崔自力.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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