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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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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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8日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文件清理的通知》(京发改〔2020〕692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的要求,决定废止东城区涉及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文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东政发〔2019〕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结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出台之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表示,《条例》的制定既不能脱离现行经验做法,也不能简单地把现行做法直接转化成法言法语,而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行政许可改革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行政许可改革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行政许可改革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京管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行政许可改革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29号各区城市管理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取消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许可执行告知承诺制;增设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程序和弃土需求信息报送程序。

为此,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程序》《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备案程序》(试行)和《弃土需求信息报送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一是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

三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2020年法宣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套题及其答案

2020年法宣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套题及其答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C.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D.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正确答案:C2、(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A.告知承诺B.公开宣誓C.证明D.公示通知正确答案:A3、(单选题)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A.不予处罚B.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C.予以减轻责任D.予以免责正确答案:B4、(单选题)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进行登记管理。

A.统一社会注册号B.纳税人识别号C.组织机构代码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答案:D5、(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A.市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C.县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6、(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D.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正确答案:B7、(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题库(含答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题库(含答案)

202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题库(含答案)1、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起施行。

A.2020年1月1日B.2021年2月1日C.2021年10月1日D.2022年1月1日参考答案:A2、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A.双随机、一严惩B.双抽查、一公开C.双抽查、一严惩D.双随机、一公开参考答案:D3、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A.2021年前B.2022年前C.2023年前D.2024年前参考答案:B4、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以内。

A.5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B.7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参考答案:C5、优化营商环境以()为导向。

A、市场主体需求B、企业需求C、公众需求参考答案:A6、优化营商环境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行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

A、便利B、可预期C、高效参考答案:B7、国家加快建立()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A、开放B、部分开放C、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参考答案:C8、国家鼓励、支持、引导()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A、公有制经济B、非公有制经济C、民营经济参考答案:B9、()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A、省级B、市级C、县级参考答案:C10、()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A、省B、市C、县参考答案:C11、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这是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所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条例》主要内容共同学习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

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与内容《条例》总体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板块,共计七章,七十二条。

其中总则就《条例》出台的目的、涉及的对象、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分则主要分为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六个板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如下: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总体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随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职权及裁量基准的变动而调整。

对依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作区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一般违法行为分类标准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除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分类标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A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情节一般阶”的;(二)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B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一)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 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这九条分别
实在建筑许可、中介服务、证明事项、跨境贸 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 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 标国际一流,推广国内最佳实践,为相关领域 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应当”“不 得”)。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 政审批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充当改革的排头兵。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 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 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 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 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 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 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 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 受理、同标准办理。这条前面说的是减环节、减材料、减 时限,看上去是要追求效率,但其实质是在这个的基础上 落实标准化,不能借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就不同的 市场主体差别化对待,关系好的当事人材料、流程一减再 减,关系不好的当事人刻意的刁难,这个流程没走,那个 材料缺失,以此来为难市场主体,要求当事人送礼请客, 送红包来打通关系,从而增加市场主体办事的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
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 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 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 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 复索要证明。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训考试及答案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训考试及答案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训考试及答案一、单选题1、(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正确答案:CA.鼓励发展B.鼓励进步C.鼓励创新D.分类监管2、(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CA.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D.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3、(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正确答案:D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C.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D.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4、(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CA.县级人民政府B.市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5、(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正确答案:CA.公示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京市监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依法规范行政,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一)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布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办理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京市监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5号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专业(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经市局2020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尾之年。

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紧密围绕市场监管中心工作,认真抓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清单落实,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在市场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为首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为建设法治北京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北京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北京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北京市普法责任制清单》为指导,以学习宣传机构改革融合后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清单为抓手,以多层次、多领域的普法宣传方式为载体,聚焦宪法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聚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聚焦做好“七五”普法收官和“八五”普法谋划,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进一步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全面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努力提高市场主体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6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6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15页(P5-1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0]2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24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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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2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报经营范围。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

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Word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Word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1、(单选题 )制定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劢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A.公正审查B.合理性审查C.公平竞争审查D.合法性审查正确答案: C2、(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A.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C.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正确答案: D3、(单选题)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A.证明B.公开宣誓C.告知承诺D.公示通知正确答案: C4、(单选题)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励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A.10日B.20日C.60日D.30日正确答案: D5、(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A.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直处结果及时间被检查单位公开D.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间社会公开正确答案: B6、(单选题)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

A.鼓励创新B.鼓励发展C.鼓励进步D.分类监管正确答案: A7、(单选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不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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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本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第十条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各类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

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

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

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支持在本市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联盟、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

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

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四条本市加大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议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董事会决议的关联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延长付款期限。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提出确权请求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二)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东书面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主动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说明。

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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