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电厂安全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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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考试题库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委办编制】

填空题:

一、通用公共部分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防方针:(“安全第一,防消结合”)。

2、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3、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像)、(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信工具)等。

4、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政府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作业的安全措施须经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9、(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及方案,须经生产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厂、部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10、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安全检查,企业(公司)、建设单位每季度一次。车间(分厂、项目部)每月一次;生产班(组)每周一次。

11、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12、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3、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计入本企业事故指标。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也计入本企业事故指标。

14、所谓本企业有一定责任,系指在对外来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双方(安全责任);本单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含应设监护人时是否起到作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伤及承包单位人员的事故。

15、季节性作业安全,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16、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计为事故.

17、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避、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

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18、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168)小时的,发生全厂停电且(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垃圾焚烧处理厂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因设备原因被迫停止接收市政垃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垃圾吊损坏严重(30)日内无法修复的,均计为事故。

19、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的。布袋除尘器布袋一次性故障损坏量达(10%以上)的。炉膛或专用压力容器、承压热力管道发生(爆炸),均计为事故。

20、运行人员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开展事故预想,预想可能性的事故,考虑好(预防和处理对策)。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其它班组的补充意见和上级领导的审阅意见及评语。事故预想应记录在事故预想簿上,事故预想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进行。

21、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实需要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22、生产、办公区域的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阻塞通道。

23、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24、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我公司垃圾电厂可燃油为(柴油),闪点(45℃)以上,除满足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防火间距最小为(0.75 D,D为油罐直径)外,还要满足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25、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26、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27、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28、卸油时,油罐车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29、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0、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如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1、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32、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33、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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