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1999年11月12日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是指面向社会提供的有偿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下列业务:(一)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二)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法律许可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第六条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书。
法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所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所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人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在湖北,律师收费标准是由湖北省司法厅制定并监督执行的。
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依据,也是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和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的重要制度。
律师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律师收费方式。
在湖北,律师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次收费、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三种形式。
按次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对每次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对每个具体案件收取一定费用;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二、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的规定,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费,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可以根据咨询的复杂程度和时间长短收取一定费用,一般以每小时计费。
2. 诉讼代理费,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一般情况下,诉讼代理费以按件收费为主。
3. 合同审查费,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时,可以根据合同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收取一定费用。
4. 其他费用,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差旅、餐饮、邮电等必要费用,可以由委托人负担。
三、律师收费的合理性。
律师收费应当合理、合法、透明。
律师收费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服务质量,律师收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相匹配,不能收取高额费用而服务质量不高。
2. 工作量,律师收费应当与其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量相适应,不能因为工作量少而收取高额费用。
3. 市场价格,律师收费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不能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也不能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律师收费的透明性。
律师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收费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标准和支付方式。
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不得隐瞒或误导委托人。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政府定价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2018年4⽉27⽇,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定价项⽬。
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政府定价,实⾏市场调节价。
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8年12⽉1⽇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实⾏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协商确定。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提供优质⾼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为。
三、各级司法⾏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1⽇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为适⽤《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服[2016]57号)。
2018年6⽉1⽇⾄12⽉1⽇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为适⽤《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机关另⾏依法办理。
湖北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一、湖北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一)以下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治安管理案件,每件5元至30元;湖北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单价30-100元。
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费用应根据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费率支付;(3)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的费率支付;(4)超过100,000至200,000个零件的支付率为2%;(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照1.5%的比例支付。
(6)超过500000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
二、行政诉讼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行政诉讼中,一方主体是公民或者法人,而另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他们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也是行政诉讼和其他两大诉讼最大的区别。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正文:----------------------------------------------------------------------------------------------------------------------------------------------------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告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督促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将今年确定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年”,现将《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六条禁止”公之于众,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使湖北律师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现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属实有奖,查处结果公布在湖北律师网(网址:http://)。
举报电话: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3年3月17日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第五条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
2016年律师收费标准
2016年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16年,我国律师收费标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具体收费标准可以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大小、所涉及的利益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但是需要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涉外案件等,律师的收费标准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律师的收费通常是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罪名来确定的;而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律师的收费则可能与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挂钩。
对于行政案件和涉外案件,律师的收费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此外,律师的收费还可能受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地域、声誉等因素的影响。
一
般来说,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地处偏远地区或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但无论如何,律师的收费都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需要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总的来说,2016年的律师收费标准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委托人也需要对律师的收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律师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是保障律师职业形象的重要因素,也是维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关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律师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05.31
•【字号】鄂价工服〔2016〕57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基层法律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2.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3.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pdf
4.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
2016年5月31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暂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暂⾏)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暂⾏)⼀、计件及按标的⽐例收费标准(⼀)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3、担任⼀审辩护⼈:600~8000元/件。
担任被害⼈代理⼈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例另⾏分段累进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0,000元以下免收;100,001⾄1,000,000元1~5%;1,000,001⾄5,000,000元0.5~3%;5,000,001⾄10,000,000元0.3~2%;10,000,001⾄50,000,000元0.2~1.5%;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1%。
(三)代理⾏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案件诉讼的申诉400~6000元/件。
(五)代理仲裁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其他规定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审、再审或案件执⾏参照⼀审收费标准收取。
代理重⼤、复杂、疑难及确定为风险办案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协商,但最⾼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为50~1000元/⼩时。
三、下列律师服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收费:1、担任法律顾问;2、提供⾮诉讼法律服务;3、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书。
四、本办法⾃2002年8⽉1⽇起实施。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1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鄂价法规[2002]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保障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但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促裁;(六)担任法律顾部;(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试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试行从本月起,湖北省开始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将使律师服务收费不再“雾里看花”。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继上海、福建、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宁夏后出台的全国第八个省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收费原则、收费方式和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计件及按标的比例的收费标准为: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500--5000元,担任一审辩护人,每件600--8000元;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0--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比例另行收费;代理行政案件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400--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计时收费的标准是每小时50--1000元。
另外,收费标准的高低应与所办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本人水平、办案时间长短等情况挂钩。
律师在事前要主动、详细地讲明收费标准,服务过程中如有变动也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依法查处。
中央电视台2002年08月07日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点击量:[294]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计价费(1997)286号)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定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湖北省律师收费标准
湖北省律师收费标准2012年湖北律师收费标准本文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1-08-05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 一般刑事犯罪案件(1)侦査阶段:丄000〜5000元/件;(2)审査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⑴侦査阶段:1000〜10000元/件;(2)审査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免收;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5〜3%;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3〜2%;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2—1・5%;5000万元以上部分0.1〜1%。
(三)代理行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本所律师收费办法
本所律师收费办法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鄂价房服(2006)258号】《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件精神,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
⼀、计件及按标的⽐例收费标准(⼀)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般刑事犯罪案件:侦查阶段5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审阶段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阶段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0000元/件;⼀审阶段15000元/件。
担任被害⼈和刑事⾃诉案件代理⼈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各类重⼤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与委托⼈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例另⾏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0,000元以下免收100,001⾄1,000,000元5%1,000,001⾄5,000,000元3%5,000,001⾄10,000,000元2%10,000,001元⾄50,000,000元1.5%50,000,000元以上部分1%(三)代理⾏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审,直接代理⼆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参照⼀审收费标准收取。
曾经代理⼀审,再代理⼆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的按⼀审标准50%收取。
⼆、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收费⾦额不得⾼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三、计时收费的,视案情难易程度按政府指导价标准在每⼩时500-2000元范围内与当事⼈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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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结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其网站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
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