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员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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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1年10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I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经国务院同意,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下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部署全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我省将提前一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9.08.31【实施日期】199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北京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提升我县投资环境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印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四个部门实施“多证联办”的基础上,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三证合一”),逐步实现“一证一号”登记模式。

二、实施内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商事登记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发放证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证合一”的实施范围主要是营业执照核发权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一窗对外”。

办证申请及材料在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办证窗口内部流转。

质监、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由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实行“三证合一”。

个体工商户。

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内部流转。

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统一由载有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实行“两证合一”。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确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可以单独再向国税、地税窗口申领。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确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单独再向质监窗口申领。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三证合一”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三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工作推进。

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工商税务三证合一_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014年06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在"(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中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各地纷纷响应。

2014年0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提出"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阐述了税总关于"三证合一"的工作思路。

2014年07月01日,湖北省枝江市在安福寺镇率先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并发放了全国第一份加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7月24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在枝江市全面推开。

2014年03月至09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766.35万户,同比增长14.40%;新增注册资本12.59万亿元,同比增长76.39%。

改革后,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数量由2013年的6900户增加到1.05万户。

2014年12月01日起,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将原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为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四个部门之间信息互认、档案共享,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实现四证同发、企业一次领取四证的高效办证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

”目前,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

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国务院令第6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4.02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2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一、什么是“四库一平台”?“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

作用是解决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真实性核实、项目数据缺失、诚信信息难以采集、市场监管与行政审批脱离、“市场与现场”两场无法联动等问题,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四库一平台”是业内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的称法,各省建设的平台一般称为“某某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基于各地实际管理的需要,平台建设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由资质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体系评价、综合信息查询、行政执法管理等5大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信息安全等3大体系,全省统一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和公共资源5大基础数据库构成,集全省建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上办事办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从业主体诚信评价为一体,达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系统共生、数据同源的一体化工作平台要求。

二、四库一平台建设的背景和政策1、背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委,其相关政策制定离不开国务院统一部署与安排,也与各部委相关政策密切关联,都是基于国务院整体布局。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信息化提升为国家战略,通过信息化实现办公效率提升和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这已是既定方针。

2、政策为贯彻落实2014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

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

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将全国推行

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将全国推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全面推行,这是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表面看是证件数量的减少,而实则是监管理念创新、行政权力下放、公共资源整合共同发力的结果。

从10月1日开始,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再发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9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王磊表示,目前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均已做好准备。

据介绍,改革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信息,但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简化手续助力“双创”过去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要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程序复杂,耗时耗力。

2014年3月,以“三证合一”为核心的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准确地说,当时的改革应该叫“三证”合“一证”或者“一证三号”,商事主体只需在工商登记窗口填一张表,由后台统一运转数据,就能拿到印有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存在。

“一证三号”改革大大节省了市场主体的注册时间。

在此基础上,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更进一步,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新版营业执照最快仅需数小时。

由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也方便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改革后,江苏宿迁市城建开发类市场主体的设立时间由220个工作日压缩至58个工作日,由过去至少往返30个部门,精简至只需跑上一趟、连走4个窗口。

“推行‘三证合一’能够简化市场准入手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缩短了企业创办周期,有利于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10•【文号】•【施行日期】199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

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查账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账征收。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账征收。

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账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账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账户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

查账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涪陵府办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61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23号)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为确保我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迅速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个体经济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3]第74号2003年6月6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我省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示》(粤工商个私字〔2003〕64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试点使用你局设计改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正本样式不变。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此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使用期满四年时换发;登记机关对营业执照使用期未满四年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版副本时不得收取换照费。

三、个体工商户换发改版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组织改版营业执照的印刷、换发工作,保证印制质量,加强对各地换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改版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税总发〔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税务部门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认识,积极谋划,为改革提供动力,主动作为,不断探索登记制度便利化,切实方便市场主体,加强税源管控,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最终实现“一证一码”。

“三证合一”的试点工作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进行。

在正式推开“一证一码”之前,可以“三证联办”、“一证三码”等形式作为过渡。

“三证联办”是现行法律框架内“三证合一”较好的实现形式。

一窗受理、三证同发,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市场主体,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

“一证三码”是推进“三证合一”的重要形式。

一个证照、三个代码,形式上更符合“三证合一”要求,方便市场主体,也有利于整合部门资源,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水平,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统一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一、什么是“四库一平台”?“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

作用是解决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真实性核实、项目数据缺失、诚信信息难以采集、市场监管与行政审批脱离、“市场与现场”两场无法联动等问题,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四库一平台”是业内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的称法,各省建设的平台一般称为“某某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基于各地实际管理的需要,平台建设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由资质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体系评价、综合信息查询、行政执法管理等5大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信息安全等3大体系,全省统一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和公共资源5大基础数据库构成,集全省建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上办事办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从业主体诚信评价为一体,达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系统共生、数据同源的一体化工作平台要求。

二、四库一平台建设的背景和政策1、背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委,其相关政策制定离不开国务院统一部署与安排,也与各部委相关政策密切关联,都是基于国务院整体布局。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信息化提升为国家战略,通过信息化实现办公效率提升和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这已是既定方针。

2、政策为贯彻落实2014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延伸,巩固和扩大了其改革成果,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过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一)便捷高效。

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二)规范统一。

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三)统筹推进。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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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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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 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 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 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 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 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 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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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 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 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 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 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附件4)实施信息交 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 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 等的保障。
(二)加强工作落实。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 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法规文件的清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要做 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 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 位。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 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 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 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 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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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
整合”的意见
【标 签】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登记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个字[2016]167号 【发文日期】2016-08-29 【实施时间】2016-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登记注册管理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 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证整合”登 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 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 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 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 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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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全面实施个体工 商户“两证整合”后,各地区对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及时报告。 附件: 1.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4.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 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 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 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 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 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 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 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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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 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 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 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 虑、协同推进。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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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业务培训。“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 复杂,工商、税务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 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 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 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 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 据库。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 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 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 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 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 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 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 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 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 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 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 合”网上办理。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 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 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 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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