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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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笔记

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笔记

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笔记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国家层面的一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对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的学习笔记: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 该法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环节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要求。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场所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 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它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将在未来的实践中更加注重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孩子的饮食安全了解食品安全法规

孩子的饮食安全了解食品安全法规

孩子的饮食安全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在当今社会,孩子的饮食安全备受关注。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对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与孩子饮食安全相关的一些食品安全法规,以帮助家长更好地保护孩子的饮食健康。

一、食品安全法基本法规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基本法规。

其中,以下几点对于孩子的饮食安全至关重要:1.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家长在为孩子选择食品时,应留意食品包装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号,并选择具有合法许可的食品。

2. 食品标签字体大小规定为了方便消费者阅读和了解食品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一定尺寸。

家长应该仔细阅读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确保了解食品的成分、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保障孩子的饮食安全。

3.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提高食品品质和保持食品稳定性的常用物质。

然而,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可能对孩子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剂量,家长应选择不添加或添加量适中的食品,减少孩子对食品添加剂的摄入。

二、婴幼儿食品安全法规婴幼儿食品对于宝宝的生长发育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婴幼儿食品的安全法规更加严格。

1. 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管理根据法规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获得国家批准并经过注册管理。

家长在选择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应选择经过注册管理的产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婴幼儿食品营养标准针对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营养标准。

家长在选择婴幼儿食品时,应关注产品是否符合法定的营养标准,确保宝宝获得均衡的营养摄入。

3. 婴幼儿辅食安全要求婴幼儿辅食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辅食必须符合特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残留等。

家长在选择婴幼儿辅食时,应留意产品的安全标准,确保产品的卫生与安全。

三、学校食品安全法规学校是孩子重要的学习和生活场所,为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各级学校应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6 月 1 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 , 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但是 , 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第二十八条第 ( 二 ) 、 ( 五 ) 、 ( 六 ) 项①规定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有类似之处 ;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也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做出了规定②。

这样的规定方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 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总则虽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但是在分则中还是将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当中 , 因此 , 食用农产品具体还是受《食品安全法》调整 , 也实行分段监管。

二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这样就产生了问题 ,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

按照定义来看,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

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有人提出应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

即:食品流通,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

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 , 生产者的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 , 餐饮服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

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 , 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为: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的销售,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监管范围可界定为六个方面:1)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2) 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如:加油站所开办超市、小卖店;3) 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如:歌厅、舞厅、网吧;宾馆、旅店;医院等;4)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5)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的;6) 由销售者经营而进行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级食【品释安义全】风本险条监是测关的于规统定一。规划和实施国家和省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食品生产第十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原料来源、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三章食品经营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检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食品检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食品检验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以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对食品检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十四条至九十条,虽然仅有短短的7个条款,却蕴含了诸多法律知识。

为此,《食品安全导刊》特约食药律师郑秋云详细解读了与食品检验相关的8个常见法律问题,以期帮助食品企业规避在检验方面的法律风险。

食品企业应当如何选择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然而,市面上不仅存在一些虚假的检验机构,也有一些检验机构为了业绩增长而超出自身检验资质范围增加检测项目。

因此,食品企业应当注意识别,避免花了钱却拿到一份没有意义的检测报告。

首先,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同时注意证照的有效期,然后可通过企查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等进行核验。

值得注意的是,需核查本公司即将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项目是否被纳入其检验资质范围内。

其次,应当尽可能选择一些大品牌、业内口碑较好、受市场监管局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当前,部分检验机构为了招揽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为“合格”,也有一些检测机构因软硬件不匹配所得到的检测结果并不准确,所以不能贪便宜而随意选择检验机构。

最后,在与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以条理性、清单式的条款对该机构的义务进行明确,以便日后产生分歧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企业可以申请“免检”吗?十多年前,电视广告中常会提到“xx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且会戳盖“免检产品”章来让产品显得与众不同。

事实上,有部分食品也曾在2002年增加作为可申请免检的产品。

但是,国务院于2008年9月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对免检制度进行了废止;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及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均对“不得免检”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摘要]《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大大增强。

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该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依据第96条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药店购买“黑倍王”产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计价格为960元,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号×号,标识的产品成分包括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

购买后不久,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批准文号,其购买的产品应为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人参、当归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其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中的第一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药店销售明知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故章某要求药店退还价款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章某购买该产品后,未经使用即诉至法院,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十倍赔偿义务对于药店来说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思考,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带入了笔者的视野。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总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总结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给大家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篇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总结新《食品安全法》解读前言20__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54条。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较大,新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条款50条,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达70%以上。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背景1.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食品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新的不安全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增大。

农兽药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问题屡禁不止,违法犯罪屡打不绝,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如地沟油、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明确提出了"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

总理在20__年12月23日全国农村工作会上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xx在今年5月29日第23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了食品安全在公共安全体系中的战略地位,鲜明提出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任务,并重申了"四个最严"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适用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适用问题研究

经营活动。这一特征使责令停产 当重要和十分严厉的处罚条款。 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
停业和以永久丧失生产经营资格 该条款的法律适用需要明确以下 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的吊销许可证、行业准入禁止的 内容 :
是否包括在内
资格罚的区别泾渭分明。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
此外应注意,责令停产停业
该条款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 一百三十四条适用主体为食品生
不 同 于 责 令 改 正。 两 者 的 区 别 产经营者,包括应当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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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探讨 Classic Case Study
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种意见认为应以自然年为计算标 (三)三次处罚的认定
尽责上面临极大风险和挑战,本 特征 :
条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论证探究日 (一)指向对象
益紧迫和必要。现笔者就本条的
责令停产停业指向的对象是
法律适用进行探讨和剖析,力图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即限制当事
形成较为完备、详尽的适用规则。 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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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而非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权。 在于 :
产经营许可的主体和无需取得食
责令停产停业会影响当事人的财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责令 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涵盖食
产权,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是不 停产停业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 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
确定的。而没收财物和罚款的处 全 法 》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经营个体工
消极行为的义务,而非积极作为 惩罚性。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

新《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条」

新《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条」

新《⾷品安全法》释义「第⼆条」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常饮⾷也多元化发展,但⾷品安全⼀直也是⼈民关⼼的,⼈民会关⼼⾷材是否新鲜,是否有添加剂。

新《⾷品安全法》对本法的第⼆条做出了释义是怎样的,下⾯店铺⼩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希望您有兴趣阅读。

新《⾷品安全法》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品⽣产和加⼯(以下称⾷品⽣产),⾷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品经营);(⼆)⾷品添加剂的⽣产经营;(三)⽤于⾷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于⾷品⽣产经营的⼯具、设备(以下称⾷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四)⾷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五)⾷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品安全法的适⽤范围⼀是⾷品⽣产。

⾷品⽣产包括⾷品⽣产和加⼯,是指把⾷品原料通过⽣产加⼯程序,形成⼀种新形势的可直接⾷⽤的产品。

⽐如⼩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成为饼⼲,就是⾷品⽣产的过程。

⾷品⽣产包括⾁制品加⼯、调味品加⼯、⽔果制品加⼯、酒类加⼯、淀粉及其制品加⼯、膨化⾷品加⼯、糖果制品加⼯、饮料加⼯、⽔产品加⼯、禽蛋制品加⼯、⾯制品加⼯、乳制品加⼯、⾖制品加⼯、⽶制品加⼯、薯制品加⼯、蔬菜制品加⼯等类别。

随着中国⾷品⼯业⽣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0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品⽣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品⽣产加⼯⼩作坊在从事⾷品⽣产。

从⽬前的情况看,⾷品⽣产⾏业整体的规模、⽔平还不是很⾼,规模化、集约化的⽣产⽅式在整个⾷品⾏业中所占⽐重不⾼,⼩作坊、⼩企业较多。

《食品安全法》知识点考查

《食品安全法》知识点考查

《食品安全法》知识点考查一、单项选择题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

A.保证食品安全B.保障食品生产C.保护食品经营D.严惩违法行为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B.质量监督部门C.卫生行政部门D.农业行政部门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1年B.2年C.3年D.4年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1年B.2年C.3年D.4年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8.《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

A.药品B.中药材C.化合剂D.增白剂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

A.承担连带责任 B.及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处罚。

A.2倍罚款B.3倍罚款C.5倍罚款D.10倍罚款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执法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食品执法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法律适用分析报告食品执法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探析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曾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旨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严厉的惩处制 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力地保护 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但法治的生命在于落实,《食 品安全法》“最后一公里”能否落地的关键还在于执 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严格执行。

因此坚持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办理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是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重要任 务。

目前,执法中常见法律问题有食品违法行为在什 么条件下可以免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的1年内怎 么理解等。

及时厘清这些问题,对准确打击食品违法 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抛砖引玉,促进执法工作,笔者将这两个常见问题进行探析。

―、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行为在什 么条件下可以免罚《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对免罚规定的适用应当合法合理,准确适用,既不 宽松,也不苛刻,才能发挥出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的作用。

从以上法条可知,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适用 免罚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履行法 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是能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

关于经营者是否履行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的判定。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 —— 食品企业的必修课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 —— 食品企业的必修课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食品企业的必修课一、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与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相似,2009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从一开始即承载着特定的背景和期望。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给中国食品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作为众多措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事件发生后半年内迅速出台。

实施了近四年后,随着公众对健康和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政府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这也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大考验;从食品产业(企业)本身来讲近年来的的增速出现收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势在必行,但安全性是基础;再有《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监管体制,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的变化,需要在法治建设上应对这些变化。

因此《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进入全面修订。

历经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于今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如此短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反映了中国复杂食品安全状况,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的强烈意志。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全局性统领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对于该领域的各个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方、运输方、和其他食品相关方),新法都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因此这次《食品安全法》出台也被称为最为周到具体、最高的处罚力度、最广泛的追责,史上最严的的一步法律。

下面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角度,为企业理解和应对新《食品安全法》提供思路和策略上的建议,同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影响程度,为企业梳理新法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二、企业应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条款数量增加了50%。

如此多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去繁取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分清变化和继承。

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2.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说明。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

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100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100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100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10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答:《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是怎样划分的?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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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月日实施地《食品安全法》, 是我国食品产业地一件大事,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地决心和信心, 标志着我国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地监管职能,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严格依法行政.一、关于食用农产晶地监管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地规定,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 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第二十八条第( 二) 、( 五) 、( 六) 项①规定地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规定有类似之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也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做出了规定②.这样地规定方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总则虽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但是在分则中还是将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当中, 因此, 食用农产品具体还是受《食品安全法》调整, 也实行分段监管.二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地违法行为地处罚既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地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规定处罚.这样就产生了问题,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地违法行为处罚地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地是"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是" 违法生产经营地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地,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地,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两法对相同违法行为地处罚规定出现了不一致地情况.对食用农产品地监管, 笔者认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 从人大代表在法律审议过程中地意见可以看到, 将食用农产品地一些具体监管规定纳入《食品安全法》中, 是为了体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地理念并保持体例地完整性, 并没有更多实质性地含义.我们还是应当按照"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地规定来理解二者地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 《食品安全法》在条款中增加地一些食用农产品地具体监管规定, 例如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等条款地规定是一致地, 并不产生矛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①第二十八条(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地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地食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地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地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栓验不合格地肉类制品.②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地管理和指导,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地安全使用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地违法行为地处罚, 《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具体规定在适用对象上仍有细微地差别, 前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地食品地处罚, 后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地食用农产品地处罚.虽然两部法律均没有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地概念③, 但是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要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因为划入不同地种类将导致适用不同地法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 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 按照分段监管地体制进行监管, 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地监管措施、对违法行为地处罚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地规定仅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中销售地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③所列情形行使处罚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食晶安全法》与《产晶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地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地立法宗旨, 是" 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立足点在于" 安全" .与食品相关地法律还有许多, 例如,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地角度对食品地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 在谈到对" 食品" 地监管时, 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例如, 对食品地" 伪造产地"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地厂名、厂址"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等内容进行监管, 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地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食品地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 对消费者纠纷地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地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国家工商总局地" 新三定" 方案明确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具体措施、办法;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人制度;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食品有关地具体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地关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严格了企业地行为规范,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地处罚力度.其法律效力处于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地特殊位置⑤ ,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特别规定》是否继续有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笔者认为, 如果国务院没有废止《特别规定》, 它自然是有效地, 但是只能适用于除食品之外地其他产品; 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进行选择性适用, 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这是因为, 《特别规定》是在特殊地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地, 立法时间很短, 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是不可比拟地, 一些具体条文在法地执行过程中被认为有修改地余地.从法地适用原则看,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法》是法律, 又是在《特别规定》之后出台地, 无论是按照"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还是" 后法优于前法" 地法律原则, 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时, 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关于流通环节地范围流通环节( 领域) 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地商品流转环节, 包括商品地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 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地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地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如果由流通环节地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地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地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地本意.因此,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地" 流通环节" 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结合分段监管地实际, 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地标准.即, 食品流通,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地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地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与此相关联地运输地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地" 进行处罚, 但没有规定相应地监管部门), 也不能简单地说" 是" 或者" 不是" 工商部门地职责范围.如果采用以主体定环节地标准地话, 生产者地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 餐饮服务者地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至于单纯地运输公司, 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一般都签订有运输合同, 既有生产者委托运输地, 也有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委托地口可以参考以主体定环节地标准, 采取运输由委托方所在环节地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地原则来划定监管部门.生产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地, 由质检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地, 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由餐饮服务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地,由食药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关于食品添加剂地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地适用范围,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添加剂地生产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 同时明确是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地规定执行⑥;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食品添加剂地生产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但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地监管.那么, 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一样, 也实行分段监管地体制,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地监管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地具体规定、采用相同地监管措施呢? 笔者认为, 答案应当是否定地口理由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 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不能直接入口, 与食品有着本质地区别.食品添加剂地生产许可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进行管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 食品添加剂产生地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地生产、使用( 食品添加剂地使用也就是食品地生产) 引起地, 对食品添加剂地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地规定, 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地立法本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 在严格立法地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 不可能是立法者地疏忽.法无明文规定地可以不履责, 这是一条基本地执法原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 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也必须通过对食品地抽样检验才能发现, 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地监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此, 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地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但是, 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地监管部门, 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地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地是" 农产品" 地概念而不是" 食用农产品" 地概念. 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农产品, 不得销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地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地;( 二)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地;( 三) 含有地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地;( 四) 使用地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地技术规范地;(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地.⑤《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有规定地, 适用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地, 适用本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⑥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地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地条件、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地规定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地监管《食品安全法》地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地地方一共有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地监管两个地方面地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地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该法适用食品相关产品,但是,该法地哪些部分适用食品相关产品,换句话说,食品相关产品地哪些内容归《食品安全法》调整,还要具体问题分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地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地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地限量规定.值得引起注意地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地限量地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地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地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地范围.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地限量地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地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地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相关产品地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地问题,与“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地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地问题是相似地,结论也是相同地,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地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地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地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七、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工商机关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三者做了一定程度地划分,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地食品声场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地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地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地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地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地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该款对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两个许可地情形做了一定程度地排除,但是,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取得两个许可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地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地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地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例如,蛋糕厂在门店销售其自制蛋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如果要是销售别地厂家地蛋糕或是在销售其自制蛋糕地同时又销售饮料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地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地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地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地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地许可.例如,烤鸭店外卖自制烤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餐饮店外卖包装好地不是其制作加工地熟肉制品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地是,餐饮店提供地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地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地食品”地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地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地,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地许可.例如,超市内地主食厨房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地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地,应当取得餐饮服务地许可.例如,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地销售人员提供各种餐饮服务地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非常常见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按照立法本意,《食品安全法》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地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规定地目地在于保护农民利益,但不能反响推断为其他主题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对食用农产品法律适用地问题前文已有阐述,即对食用农产品地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地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因此,所有地使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地,不存在食品经营地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那么取得食品流通地许可是应有之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七)《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摊贩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年地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在此次《食品安全法》地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亮相制度表述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地许可证号食品合格地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除了有上述查验义务以外,还应当“记录食品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进货查验”和“记录”两项制度,前者实施地主题包括工商户和企业,后者实施地主题只有企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但值得注意到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规定食品经营者地查验义务时,并没有像第二款一样明确将“记录”作为履行义务地方式,不由使人产生疑问,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查验义务但不规定具体履行方式地义务是否还有意义?食品经营者怎么证明自己履行了查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可否仿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地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做好记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笔者认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地“查验”义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相应义务地法律责任,这样就将工商机关长期以来推行地行之有效地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地形式固定了下来(虽然名称有所不同).没有将“记录”规定为履行义务地方式,恰恰拓展了经营者履行义务地形式而不是减轻了经营者地义务.食品经营者可以采取记录、存档、复印、拍照等多种形式履行“查验”义务,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能够随时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就行.至于监督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查验”义务是具体地执法问题,工商部门既可以在部门规章中采用列举和综合地形式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义务地方式,也可以在实践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用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地形式.形式是否能够统一并不重要,如何使食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才是工作地重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九、关于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地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地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有两款,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地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与该条对应地是第八十五条,但也只有对“致病性微生物”一款地罚则.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食品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地是,其一,不能按照原先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标准,就进行处罚地方法办理.其二,第八十五条没有规定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款地处罚,并不意味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食品没有处罚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第八十五条规定地处罚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地”情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此,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地,如果是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地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直接按照第八十五条地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地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必须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地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地,才能按照第八十五条对“仍拒不停止经营地”情形进行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十、关于酒类等品种地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一些特殊品种地特殊监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地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这个特殊品种,有个有相应地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分别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业管理条例》,那么,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工商机关按照这个行政法规地规定履行相应地监管职责.对于酒类监管,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特殊地规定,只有商务部于年发布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但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地范畴.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工商机关应当将酒类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地范围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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