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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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国人部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国人部发[2003]33号2003年10月15日)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切实加强我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谈话对象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新任职的正、副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条谈话内容(一)负责谈话的同志向新任职司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党风廉政的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

3、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4、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5、需要谈话的其他内容。

(二)谈话对象作出党风廉政承诺。

包括对个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谈话对象对我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驻部纪检组组长领导下进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安排。

(一)党风廉政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主谈话人,驻部监察局局长、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参加,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一周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第四条谈话前谈话对象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联系实际,作出本人书面的党风廉政承诺,谈话时交主谈话人,并于谈话后在本单位公示。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一、谈话类别行风办负责我院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党委下属的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二、谈话范围及对象(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全体党员(由各党支部书记分工负责谈话);科主任、护士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全体职工(由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谈话)。

(二)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医院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中层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廉医状况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谈话内容(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1.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部门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了解掌握部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1.按照党、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廉医的具体要求。

xx公司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xx公司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针对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通过这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提高,防微杜渐,关口前移,把大量的问题解决在党纪国法防线之前,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护、教育、挽救干部。

第二章谈话对象、内容及程序第三条谈话对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命令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单位、各部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

四、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情况及问题。

第五条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形式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类谈话两种。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各部门在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强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围绕第四条所列一、二、三款内容有计划进行。

通过谈话,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行政决定的情况,处理好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诫勉类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和监督。

围绕第四条所列四、五、六款内容,根据职工中反映较多的问题或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谈话。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安县七一实验小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副校长谈话提醒由校长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校长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

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近日,XXX纪委制定出台《廉政约谈暂行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前移监督关口。

一、确定谈话类型。

廉政约谈分为日常约谈、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回访约谈五种类型。

日常约谈,即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的情况;任职约谈,即对新任、转任干部进行约谈,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要求,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提醒约谈,即约谈人指出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应就约谈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对策和措施。

警示约谈,即约谈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落实“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发现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帮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进行整改。

回访约谈,即对己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实施回访约谈。

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约谈内容或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促使其振作精神,正视问题,纠正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细化谈话内容。

约谈的内容及适用情形共分为5类28项。

日常约谈的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精神、听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以及其它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5个方面;任职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廉洁从政提出要求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4个方面;提醒约谈的适用情形为在重要节点之前、在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存在普遍性轻微问题的、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及其它需要进行提醒约谈的情况5个方面;对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9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进行提醒和警示约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任职、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以及其它情形5方面情况的,进行回访约谈。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正文:----------------------------------------------------------------------------------------------------------------------------------------------------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2003年7月23日)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局、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局、处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政领导人员,国有中型企业党政领导人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政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政领导人员。

第五条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第六条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与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上级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也可由其上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与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由上级纪委进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沈国资纪[2006]2号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沈国资纪[2006]2号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正文:----------------------------------------------------------------------------------------------------------------------------------------------------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沈国资纪[2006]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沈阳市纪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沈纪[2006]21号),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党委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委管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市国资委党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本办法,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党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的委管领导干部:有群众举报反映,并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够不成党政纪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检查和监督中发现涉及党风、党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

第四条谈话对象的确定。

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或在工作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应进行廉政谈话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由纪委书记或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重要的廉政谈话,报委党委会确定。

第五条廉政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具体分为主要谈话人和协助谈话人。

对委管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委内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委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人;对其他委管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主谈人;主谈人也可视情况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协助谈话人由主谈人确定。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视谈话的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谈话对象承认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在查清有关问题后,要根据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谈话对象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否认的,要由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谈话函询暂行制度

谈话函询暂行制度

谈话函询暂行制度一、制度出台背景在党的建设过程中,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推动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于202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随后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行的谈话函询暂行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谈话函询对象:制度针对的是党员干部中的一些党风廉政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突出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职和调离岗位的人员。

(二)谈话函询范围:制度明确了谈话函询的具体问题范围,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工作责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函询内容应以事实为依据,情节轻重、性质恶劣程度,以及影响因素等。

(三)谈话函询权限:制度规定了谈话函询的权限机关,主要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等。

党的组织机关有权对党风廉政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监察机关有权对党风廉政问题和违纪问题进行谈话函询。

(四)谈话函询程序:制度规定了谈话函询的程序,包括谈话函询的提请、谈话函询通知的发出、谈话函询过程的记录和谈话函询的结果反馈等。

同时,制度还明确了谈话函询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等。

三、实施效果谈话函询暂行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首先,制度的出台使得党员干部更加重视党风廉政问题和工作作风的建设,促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纪律,不敢有违纪违法行为。

其次,制度的实施有效监督了党员干部的工作履职情况,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制度的执行对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提升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公信力。

最后,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为党的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纪律约束方式,促使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得到提高。

然而,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有的地方和单位对于制度的贯彻执行不够认真和严格,对于党员干部的谈话函询工作缺乏重视和抓紧。

其次,一些党员干部对于谈话函询的态度消极,不配合调查和自我反省,从而影响到制度的实施效果。

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办法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由局纪检组组织,廉政警示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由局主要领导和局纪检组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的查实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每X 年开展一次。

廉政警示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内容。

X、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局决定、决议情况;X、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X、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X、班子及本人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监督情况;X、加强本单位建设与管理方面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X、其它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并告知谈话人办理结果。

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详细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内容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廉政诫勉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配合市纪委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关于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附件2: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集团公司《关于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任职廉洁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

主谈人由公司党组成员担任。

根据需要,主谈人可以委托公司监察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主持谈话。

谈话对象为公司本部各部门新任职的正、副主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正、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党组管理的各有关企业新任职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任职廉洁谈话安排在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对领导人员的任职之后。

第三条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对谈话对象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

(二)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

(三)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问题并提出明确要求。

(四)就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向谈话对象提出明确要求。

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谈话对象一般应汇报以下内容:(一)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二)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上任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打算。

(三)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任职廉洁谈话工作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提出任职廉洁谈话对象名单。

(二)谈话前,公司监察审计部将谈话意见送主谈人审定,并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三)主谈人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谈话。

(四)谈话后,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整理谈话记录,经主谈人审阅后,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六条本规定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附件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对部门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谈话制度~试行)》和驻署纪检组、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市科教党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三项谈话制度~是院党委从本院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院管领导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前移反腐败关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院权限内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谈话形式、内容第四条三项谈话是指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纪委书记与部门正职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使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苗头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谈话,纪委书记与部门正职谈话是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所进行的常规性谈话。

第五条谈话的的实施与内容:(一)任前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负责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贯彻上级指示~团结务实,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受监督~透明办事,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随机进行。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

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贵州省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暂行办法》全文

《贵州省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暂行办法》全文
(三)运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进行警示教育。
二、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的形式
(四)警示教育的形式分两种: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
(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集中警示教育。
1.分层次、分系统集中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2.组织领导干部及家属到警示教育基地听取服刑人员现
1.对下级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党委部门、政府组成部
由上级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
2.在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谈话时,各级纪委、组织
(十)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各人民团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条、第4条由纪
5条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实
第6条“对新任领导干部、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岗位廉政
岗位负责人”岗位廉政培训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
1条任职廉政个别谈话由组织部门组
任职廉政集体谈话,由组织部门商纪委实施。第(六)
2条,第3条由各级党委、政府实施。
(九)党风廉政警示教育谈话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开展党纪国法教育;
3.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4.对违纪违法案件发案单位进行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
对新任领导干部、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管理(人财
(六)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谈话。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廉政教育谈话。任前
3)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一把
(6)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7)
三、实施要求
(七)每年集中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1至2次。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

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

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政谈话制度如下:一、成立镇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领导小组,进行明确分工,明确包联单位和站所。

二、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工作要认真负责,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在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前,需书面征求党委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有违反党纪条规的倾向,或者明显违反了党纪条规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经说服教育和主动配合改正的。

五、在一年中,累计被廉政谈话2次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被廉政谈话3次的,当年考核定等为不称职。

谈话内容包括:(一)听取分管领导和联系单位领导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二)听取党员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八条规定》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三)征求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四)对分管和联系的党员干部就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提出要求。

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元月25日,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召集一些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活动。

当天,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和县纪委的人员一起,召集县林业、城建、环保和南圩镇党政办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认真听取各部门各乡镇开展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和建议,并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提醒和教育。

廖伟福要求领导干部要强化廉政意识,严格执行党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按照制度管好钱、管好人、管好事,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教育,对提醒告诫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警钟长鸣,既要保持自身清廉,又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做官,清清白白做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 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1)日常交心谈话。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

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

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

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

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

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1)组织约请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

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

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根据中央、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谈话的对象及内容1、凡新提拔的处级、科级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2、对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结合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3、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科级以上干部,要及时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4、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5、对领导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二、谈话的组织实施1、同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局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3、同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由局分管领导负责, 一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4、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5、同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组参与。

6、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 主要由分管领导负责, 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7、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局纪检组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三、几点要求1、进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 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纪检监督管理廉政谈话规章章程制度

纪检监督管理廉政谈话规章章程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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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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