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6•【字号】浙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6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提出如下工作举措: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以超常规举措推动增总量、优结构、扩渠道、强服务,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为打造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原则。
稳住存量、做大增量。
以超常规力度招引外资项目,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引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外资增量,为全省利用外资大局多作贡献。
原则上以当年度利用外资实绩为依据,每年年底清算兑现。
省市联动、综合施策。
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和放大作用,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额外叠加支持。
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统筹兼顾、确保安全。
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
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二、工作举措(一)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6日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现就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域的开放政策。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
支持跨国公司在山东省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四)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扩⼤对外开放提⾼利⽤外资⽔平的若⼲意见⽂号:中发[1998]6号颁布⽇期:1998-04-14执⾏⽇期:1998-04-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的⼗五⼤⾼举邓⼩平理论伟⼤旗帜,对我国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部署。
为贯彻落实⼗五⼤精神,进⼀步扩⼤对外开放,提⾼利⽤外资⽔平,推进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伟⼤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特提出如下意见。
⼀、利⽤外资的成就和⾯临的新形势(1)利⽤外资为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实践之⼀。
利⽤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有利于提⾼⼈民的⽣活⽔平。
依法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
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举邓⼩平理论的伟⼤旗帜,实⾏对外开放,就必须坚持利⽤外资不动摇。
(2)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利⽤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的成就。
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国外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利⽤外资规模不断扩⼤,⽔平逐步提⾼,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利⽤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的不⾜,引进了⼤量先进、适⽤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批⼈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
利⽤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利⽤外资,加强了内地与⾹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衡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业发挥着积极作⽤。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对外开放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
(3)在利⽤外资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不少重要经验。
主要是:坚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胆利⽤外资;坚持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不断提⾼利⽤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从国情出发,把握主动权,渐进开放,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的利⽤外资格局;坚持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适度举借外债,审慎试⾏证券融资;坚持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利⽤外资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各⽅的合法权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明政[2017]22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7.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明政〔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2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吸引外商来明投资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开放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鼓励外资投向“4+4+2”重点产业(四大优势传统产业、四大新兴产业、生态产业、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外资投向我市传统重点产业,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享受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二、优化投资环境(一)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X〕5号)和《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XX府发〔XX〕36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市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全省全面开发开放前列,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积极谋划XX山保税区建设,利用XX、XX的产业外溢和XX山辐射XX西南、XX的区位优势,引进大企业、大集团、科研院所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和XX技术产业总部。
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市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市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外来资金参与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参与我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省级综合试点城市创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XX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三)鼓励参与“中国制造XX行动计划”和XX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XX—XX年)。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XX行动计划”和《XX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XX—XX年)》政策措施。
坚持以“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统领,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以临港装备、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为主的先进装备,光电信息材料、光电器件器材、新型显示器件为主的光电信息,民用核技术应用、核电装备、军民两用材料为主的军民融合,健康饮品食品、医药健康、旅游工艺品为主的特色轻工等四大产业;培育发展下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技术、新一代交通工具等高成长性未来产业;加快推进冶金建材、盐磷化工等传统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业,以培育、引进、建设和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产业强基、延链、补缺,构建特色鲜明、主业突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4+2”产业体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7日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奋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加快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非禁即入”。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二)提升重点平台开放水平。
支持湖南湘江新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推进制度创新,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改革。
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化管理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责任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运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8〕6号)精神,加快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同时我市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实现经济向更高形态发展,都需要进一步利用好外资。
因此,我们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外资增长的措施和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地完善营商环境,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
二、主要举措(一)加大引进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加速发展。
一是建立专业招外商引外资服务队伍,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都要安排专门单位和人员负责外资工作,尤其是招商队伍建设中要考虑人员的国际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是多渠道加大外资招商力度。
1.要加强项目储备。
坚持以项目为抓手,以招商引资为手段,实行领导招商,外资专业招商队伍跟进,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招大商,引外资。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至少每年包装2—3个外资项目,力争洽谈引进1个外资项目。
2.要通过商会、协会、运商运才和驻外办事处等,利用各种资源,用足各种关系,打通各种渠道,密切接触外商,极力争取更多外商来运考察投资,加快外资项目引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6号)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0()16
【摘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总页数】4页(P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F832.6
【相关文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号)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铜府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7〕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通过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营造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监督法制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外商来铜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外资利用结构(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服务制造,积极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链,利用外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新医药、现代装备制造、文化创意、“五张名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资力度。
发挥市级工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二)拓宽外资利用渠道。
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清除服务业利用外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形障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大力推动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
支持外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119【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3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12【实施日期】2017.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引导外资投向生物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
(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农牧局负责)(三)鼓励外资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导外资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钢铁行业重点引进先进冶炼技术和工艺,开发高端冶金材料,提升产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
石化行业重点引进精细、高端化学品技术,延伸产业链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深府函〔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函〔2017〕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引资引技引智力度,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争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排头兵,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一)积极落实国家开放措施。
允许在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金、银、铂族)、锂矿等勘察采矿领域,以及综合水利枢纽、公路客运、食用油、主粮、原糖加工、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制造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中方投资者直接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备案。
(二)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
按照国家部署,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在经营性电子商务、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主题公园建设经营、外轮理货等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宁政发〔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宁政发〔2017〕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积极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附件1:《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引进一批外资龙头型、旗舰型企业和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措施、江苏省行动纲要、南京市实施方案及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
(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江北新区、各相关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二)拓展服务业吸引外资领域。
借鉴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积极配合我省向国家争取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领域对外开放先行先试。
加快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附件2:《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重点推进为先进制造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软件研发、检验检测、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豫政办〔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0日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
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鼓励和吸引外资更多投向新型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现代食品、现代轻纺、现代医药等“7+28+N”重点产业链群。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豫设立研发机构(中心),支持其联合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合作,共建职业学校、产业学院和职业培训基地。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我省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支持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我省生产。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重点开放平台引资能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来宁投资,不断提升我区利用外资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放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措施。
吸引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创意领域。
结合自治区“引金入宁”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外银行在宁夏设立外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探索外资进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电信,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旅游休闲等领域的途径。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外资参与我区重大工程建设。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区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资金,参与各级科技创新券的服务供应和购买。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新华社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加大投资、优化结构。
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
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
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
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
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关于利用外资国务院出台“新20条”分工方案
工作 要进 ~ 步 细 化分解 , 紧 制定 具体 措 施并 尽 织实 施 。 抓 决组 同—项 工作 涉及 多 个部 门的 , 门间 要密 切协 作 单位 , 头部 门要 部 牵
加 强 协调 。 展 改 革 委、 务 部 要 会 同有关 部 门将 各 项工 作年 度 完 成情 况 汇 总 报 国务 院 , 发 商 国务 院 办 公厅 将对 重 点 工作 落 实情 况
二、 引导 外资 向中西部 地 区转 移 和增 加 投 资
八 根 据 《 商投 资产 业 指 导 目录 》修 订 情 况 , 充修 订 《 外 补 中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目录 》, 加 劳 动 密 集 型 项 目条 增
委、 商务 部 、 ,和 信 息化 部 等 部 门 ) mJ E 五 鼓 励 中 外企 业 加 强研 发 合 作 ,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外商 投 资 企 支 业与 内资 企 业 、 究机 构 合 作 申请 国家 科 技 开 发项 目、 新 研 创 能 力建 设 项 目等 。( 展 改 革委 、 发 科技 部 、 政部 ) 财
和 技 术 资 金 配 套 支 持 力度 , 时 完 善 行 政 服 务 , 办 理 工 同 在
2 8
Chn sn s d t /Se t ia Bu ie s Up a e p emb r 1 e 20 0
商 、 务 、外汇 、 会保 险 等 手 续 时 提 供 便 利 。( 展 改 革 税 社 发
商总局 )
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
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
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
(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
(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
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
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
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
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
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将X建成向西开放的战略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前列,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设立、变更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外资准入有序开放。
根据行业准入,积极引导外资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等重点服务业领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新形势下我省教育对外开放的实施方案并做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进入我省建筑设计市场,同省外进青企业一视X,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引进外国优秀建筑设计理念、设计成果、新技术。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资设立X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责任单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财政厅)努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金融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发债融资,积极推动本外币便利结算。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X中心支行、X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强化金融供给,深入研究组建民营银行,积极设立村镇银行,全力支持组建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全国性银行业机构来青设立分支机构,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
(责任单位:X银监局、省金融办)重点放宽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责任单位:X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三)制造业、采矿业及油气开发领域外资准入放宽。
放宽外资在制造业、采矿业准入,扩大外资在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投资,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省能源局)(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X”战略政策措施。
做好“中国制造X”战略在我省的实施,努力在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已列入PPP项目库收费公路建设。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鼓励和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加强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交流往来,主动融入国家新时期对外开放部署,巩固我省与X犹他州合作成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建设好X师范大学“X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院”、X民族大学“中亚—土库曼斯坦研究中心”、X大学“X—犹他科技创新联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吸引外资产业转移,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围绕X、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
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留学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对来青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外专局和相关部委的规定,给予资金的支持和办理签证的便利。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八)外资政策制定方面。
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外资利用相关领域政策文件,不擅自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九)内外资公平管理方面。
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X、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深化我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改革,推进我省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十一)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监管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X、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
制定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交流机制,优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严格依法维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拓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协调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X证监局)(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有关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十五)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加大重大项目境外宣传推介,吸引外商来青投资兴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从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资源配置、人才支持、金融支持等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吸引力,制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X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贯彻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X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3号),各类园区积极承接中东部外资产业转移,扩大产业转移范围。
落实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我省的,依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助力效应。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用途管制,指导各地做好外商投资项目选址用地工作,针对项目布局原因导致不符合规划的,及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保障项目及时落地。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鼓励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X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
(责任单位:人行X中心支行)积极推进我省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外汇局X省分局)(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扩大跨境融资空间,提高企业境外融资能力。
(责任单位:人行X中心支行、外汇局X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坚持把政府外债作为弥补财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适度扩大政府外债规模,多渠道、多层次做大政府支配资金规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审批和备案程序,加强外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构建服务型政府,共同营造良好、优质、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证,并纳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系统。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进一步缩短发票申领、出口退税、行政许可审批等办理时间。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X海关)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积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规范审批行为。
(责任单位:X海关)四、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利用外资高地,为提高X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