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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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学学生会是中学教育中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机构。

第二条中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学生,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

造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权益,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第三条中学学生会的任务是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促

进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中学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正、开放、透明,依法独立自主开

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学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部门和班级学生会。

第六条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是中学学生会的决策机构,由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和

班级学生会代表组成,负责审议学生会的重要事项,决策学生会工作方案和预算,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部门是中学学生会的具体工作单位,根据学生会的工作需要设立,由

部门负责人和成员组成,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班级学生会是中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内的学生组成,负责开

展班级内的学生自治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

第十条中学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选举方式采取公开投票或秘密投票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学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十三条班级学生会的成员由班级内的学生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四章权力与职责

第十四条中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代表学生会向学校和社会提出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协调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中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生会的重要事项,决策学生会工作方案和预算,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七条班级学生会负责开展班级内的学生自治工作和服务工作,代表班级学生向学生会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中学学生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中学学生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中学学生会的财务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学生会成员和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中学学生会每学年结束后,应对财务状况进行报告,接受学校和学生代表的审计。

第六章规范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中学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的章程,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

第二十三条中学学生会成员应保守学生的秘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中学学生会成员不得利用学生会的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七章修改与解散

第二十五条对中学学生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常务委员会的讨论和全体学生的表决,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中学学生会可以根据需要解散,解散决定必须经过常务委员会的讨论和全体学生的表决,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学学生会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学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以上为中学学生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章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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